“宰白鴨”:清代民間的頂凶賣命

編者按:本文轉載自女史公眾號(lishishehuifaxue),感謝授權推送。

題記:由王千源、包貝爾主演的犯罪題材類影片《大人物》在2019年春節檔中收穫了不錯的票房和口碑。電影故事中,包貝爾飾演的富二代趙泰頑劣成性,目無法紀,將前來討要拆遷款的汽修店主趙勇強打成重傷,並製造自殺的假象。後迫於警方不懈追查的壓力,趙泰的助手崔京民到公安局自首,聲稱趙勇強是為自己打傷,希圖為趙泰脫罪。藝術源於生活,驚心動魄的影視故事提醒我們,頂罪代刑的現象其實距離我們並不遙遠。

“宰白鴨”:清代民間的頂凶賣命“宰白鴨”:清代民間的頂凶賣命

“宰白鴨”:清代民間的頂凶賣命

文 | 無益君

頂罪代刑現象由來已久。東漢後期,被舉薦為賢良方正的劉瑜上書朝廷時提到,當時的地方官府賄賂橫行,殘民以逞,導致民怨沸騰,化身賊黨,官府又興兵誅討,在這種情形下,

“貧困之民,或有賣其首級以要酬賞,父兄相代殘身,妻孥相視分裂。”

(《後漢書》卷57)

由此以下,頂罪代刑無代無之,而尤以清代為最甚。考察清代民間頂凶賣命的歷史,或許可為我們更為清晰地認識此種司法亂象提供一面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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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司法中的“宰白鴨”現象

清朝嘉慶年間,名吏張問陶任萊州知府,一次,受省按察使衙門委派,覆審即墨縣一起命案。在覆問過程中,凶犯王小山對殺人罪狀供認不諱,其供詞熟極而流,與原供無絲毫出入,便似背誦好了一般。這種情況自然引起了張問陶的注意,再仔細端詳王小山,見其年不過二十,手無縛雞之力,根本不像殺人凶手的樣子。

張問陶心想其中恐怕有冤情,在他的再三開導之下,王小山終於承認自己是代人受過,真正的殺人凶手是富家公子屈培秋。原來,王小山一家債臺高築,不得已收了屈家二百兩銀子,約定由王小山為屈培秋“頂缸”,供詞全是事先商量好的。張問陶廉得其情,既憐小民之艱辛,復惱富人之奸狡,遂援筆判道:

殺人者死,律有常刑,所以懲凶匿、儆邪辟也。若有錢可以買代,則富家子弟將何所顧忌?皇皇國法,是專為貧民設,而非為富豪設矣。有是情乎?有是理乎?……屈培秋以口角細故用刀殺人,其罪已不可逭。而又不束身司敗,以二百金買人一命,蔑視王法,殆無是過。夫使二百金可買一命,則家有百萬,可以屠盡全縣。以一案而殺二命,其罪更何可恕?須知,前一殺尚出於一時憤懥 ,或非居心殺人;後一殺則純為恃富殺人,有心殺人。誤殺者可免抵,故殺者不可免也。屈培秋應處斬立決,並於行刑前先杖二百。王小山頂凶賣命,依律亦應杖責,姑念出自孝心,為養活父母計,應從寬免責。……

(襟霞閣主編《張船山判牘菁華》,

上海中央書店,1934年,第57-58頁)

頂凶賣命讓真凶漏網,無辜受刑,無疑屬於冤假錯案。然而,與一般冤案不同,此種冤案是真凶和頂凶者雙方通謀的結果,因而更難翻案。稍晚於張問陶的陳其元追述其父陳鰲昔年為官福建時,曾在讞局覆審一樁鬥殺案,其案情與王小山案如出一轍。陳鰲在發現頂凶情由後即將案件發回本縣重審,可是,重審的結果依然如故,此時,案犯“則斷斷不肯翻供矣。”(陳其元《庸閒齋筆記》卷3)陳鰲明知有冤而不能為之平反,心灰意冷,遂辭去讞局的差事。後人總結道:“有司明知其冤, 而卒無術以平反之者, 其慘痛更何如耶!”(李嶽瑞《春冰室野乘》)

“宰白鴨”:清代民間的頂凶賣命

兩案的相似絕非偶然,反映出清代中後期頂凶代死現象的多發,正如陳其元所指出的,“福建人命案,每年不下百數十起,如此類者良亦不少。”(《庸閒齋筆記》卷3)道光二年閏三月,刑部收到廣東報送的一批人命案,其中,只是一個潮州府賄買頂凶之案就有三十七件之多。(王先謙《東華續錄•道光五》)道光年間在潮州為官的郭光啟也記錄到:

“潮俗,殺人真犯輒匿不出,而被誣者又恇怯不自申理,率買無業愚民,送官頂替,貪利者罹法網焉,名曰‘宰白鴨’,是可憫也。”

(《清詩紀事》道光朝卷)

由於此類現象生活中並不鮮見,當時民眾恬不為怪,俗稱“宰白鴨”。“宰白鴨”之風,多見於福建、廣東兩省,其中尤以福建的漳州和泉州為最盛。

“福建漳、泉二府,頂凶之案極多,富戶殺人,出多金給貧者,代之抵死,雖有廉明之官,率受其蔽,所謂‘宰白鴨’也。”

(《庸閒齋筆記》卷3)

在“宰白鴨”案件中,殺人正凶賄買孤孑無依的愚民送官頂冒,頂凶者所得身價謂之“香燈錢”,“以死後旁人為之繼嗣接續香火也。”(黃安濤《詩娛室詩集》卷18)在世俗的眼光中,“宰白鴨”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而在當時有良知的觀察家眼中,頂凶代死何其晦暗也!頂凶的“白鴨”何其愚戇可憐也!郭光啟曾作有《宰白鴨》詩一首,描繪“白鴨”的悲慘命運,控訴社會的不公,詩曰:

白刃如霜初出匣,市上爭看宰白鴨。

宰白鴨,鴨何辜?青天在前不敢呼。

得錢賣命代人死,妄冀剖腹可藏珠。

珠可藏,腹安在?張姓冠將李姓戴,

法場白日應晝晦,冤魂化作大鳥歸。

縱有香燈恐不愛。

君不見漢朝楊寶救黃雀,後嗣三公傳奕代。

寄語當世理刑官,爰書反覆須至再。

宰白鴨,休憒憒。

“宰白鴨”:清代民間的頂凶賣命

“宰白鴨”多見於閩、粵兩省,與當地的械鬥之風有直接關係。趙翼在《簷曝雜記》中記到:

“閩中漳、泉風俗多好名尚氣……民多聚族而居。兩姓或以事相爭,往往糾眾械鬥,必斃數命……未鬥之前,各族先議定數人抵命,抵者之妻子給公產以贍之。故往往非凶手而甘自認,雖刑訊無異詞。凡械鬥案,頂凶率十居八、九也,其氣習如此。”

清後期的周壽昌也在《思益堂日札》中記到:“今時廣東、福建頂凶之弊,惟械鬥案最多,惡習相沿,殊不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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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樹汶案:頂凶代罪的典型

有清一代影響最大的頂凶案首推光緒七年(1881)的河南王樹汶案。王樹汶,鄧州人,在南陽鎮平縣胥吏胡體安家打雜服役。而這個胡體安,表面上是光鮮正派的“公家人”,暗地裡卻幹著打家劫舍的勾當。後來,被事主揭發到官,眼見形勢不妙,胡體安遂買通了鎮平的吏卒,拿家僮王樹汶來頂包。王樹汶一開始拒絕配合,可是架不住吏卒的酷刑,又被告知定案後一定不會被判死刑,只得應承下來。縣令馬翥糊塗顢頇,加之邀功心情,只當真的抓住巨盜,於是草草定案。被判了死刑的王樹汶自然不甘心,於是臨刑喊冤,叫出為人頂凶的真相。

河南巡撫塗宗瀛下令停刑,派人覆訊該案,可是始終不得要領。在覆訊中,王樹汶自陳父親名叫王季福,在鄧州務農。於是,塗宗瀛指令鄧州知府朱光第拘傳王季福到案。在這個節骨眼上,塗宗瀛升調兩湖總督,河道總督李鶴年繼任河南巡撫。與新巡撫關係密切的開歸陳許道道員任愷(官職比朱光第高一級,但非朱的頂頭上司)正是曾負責王樹汶案二審的原南陽知府,為了掩飾錯案,修書阻止朱光第拘傳王季福,朱不為所動。

王季福到案後,當堂對質,果然與王樹汶是父子。王樹汶並非胡體安,此時已是路人皆知,無可掩飾。然而,巡撫李鶴年有意袒護任愷,指使辦案人員將王樹汶定了個強盜從犯。按大清律,強盜不分首從,只要是得了財物,皆斬。這樣一來,原一審、二審的各級官員都可以免於承擔責任。京中河南籍的科道官員風聞後,紛紛上章揭發彈劾。

朝廷任命河道總督梅啟照為欽差大臣,重新覆查王樹汶一案。啟照雖為一代名臣,然已近暮年,行將致仕,又部下多為李鶴年舊屬,是以,經過一番“覆審”,“竟以樹汶為盜從, 當立斬, 獄遂成。”消息傳出,輿論為之大譁。朝廷為厭服眾心,指令刑部提審該案。

時任刑部尚書潘祖蔭高度重視,指派其得力干將、刑部郎中兼秋審處總辦趙舒翹主審此案。趙舒翹不負眾望,經過數月的調查取證和反覆研鞫,終於將冤案的黑幕層層剝去,並代表刑部擬出要向皇帝提交的奏稿。據說,在此過程中,李鶴年的部屬曾入都向潘祖蔭關說,潘幾為之動搖,要將趙舒翹的奏稿毀去。趙舒翹堅持不可,對潘說:“舒翹一日不去秋審, 此案一日不可動也。”(《春冰室野乘》)

最後,潘祖蔭和繼任刑部尚書張之萬採納了趙舒翹的意見,並以此上奏朝廷。最終,皇帝下旨,王樹汶無罪釋放,之前審理該案失誤的各級官員包括李鶴年、梅啟照這樣的封疆大吏,均予以不同程度的處分。主審該案的趙舒翹成為旋乾轉坤的人物,由此吏聲大振。值得欣慰的是,一樁冤案由此得以昭雪,正義終於姍姍而至。

王樹汶一案的典型性不僅表現為該案在當時造成的巨大影響,而且表現在此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的多發性。宋人文集中就記載了北宋李宥擔任地方官時的辦案實例,其情與王樹汶案如出一轍:

“民或殺人,而以利紿愚傭,吏通為奸,使自誣伏,縣上具獄,公一訊,情得。聞者以為神明。”

(張方平《樂全集》卷39)

“宰白鴨”:清代民間的頂凶賣命

頂凶賣命的原因

頂凶賣命在清代為何多發,以致成為命案的常態?仔細想來,其間既有技術的原因,也有制度的原因,更有社會的原因,而制度原因和社會原因尤其值得關注。

其一,“重供不重證”的證據制度是頂凶賣命現象的制度誘因。有清一代,“罪從供定,犯供最關緊要”(汪輝祖《佐治藥言》)因為清律中規定,除了罪犯在逃,可以“眾證明白,即同獄成”,在一般情況下,“內外問刑衙門審辦案件……鞫獄官詳別訊問,務得輸服供詞。”(《大清律例•名例》)又規定:“凡獄囚,徒流死罪,各喚本囚及其家屬,具告所斷罪名,仍責取囚服辯文狀。如不服者,聽其自行辯理。”(《大清律例•斷獄》)

制度既然如此,於是實踐中承審官員心中只有口供,“一經認實,即為了事,究竟所供者是否可信,不暇問亦不願問也。”尤有甚者,“明知其為‘白鴨’,而亦就供論供,不復窮詰。”(《張船山判牘菁華》,第59頁)客觀地講,“罪從供定”的證據制度有其歷史的合理性,然而其缺陷和不足之處也是非常明顯的。司法實踐中,主事者如果不能以職業良知糾正制度之偏,極易釀成冤假錯案,可見制度對人的巨大作用。入民國後,“重供不重證”的證據制度一變而為“重證不重供”,民間“宰白鴨”的現象才漸漸減少。

其二,貧富不均的現實是頂凶賣命現象層出不窮的社會土壤。“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是杜甫筆下唐代貧富懸殊的冷峻寫照,也是中國古代歷朝歷代的普遍現象,清朝自然也不例外。清朝的特殊性在於,社會下行的壓力與巨大的人口因素疊加,使得貧富不均的問題更加突出。據文獻記載,乾隆末年,中國人口已接近三億,而到道光中葉,人口更是突破了四億。在經濟凋敝、人口爆炸的大背景下,社會上出現了大量的無業遊民,人命賤如草芥。

然而,土地兼併的進程如脫韁的野馬,社會財富高度集中,貧者愈貧,富者愈富。乾隆皇帝的寵臣和珅佔有土地達八十多萬畝,和珅的兩個家人也各有田六萬多畝。乾隆十三年,湖南巡撫楊錫紱說:“近日田之歸於富戶者,大約十之五、六,舊時有田之人,今俱為佃耕之戶。”(《陳明米貴之由疏》,《皇朝經世文編》卷39)道、鹹之後,依靠軍功起家的湘軍、淮軍將領們也化身為各地的大地主。湖南湘鄉曾國荃擁有耕地六千畝,安徽合肥李家佔據的土地竟然達六十萬畝之多,河南項城的袁甲三佔有的耕地也有四千畝到五千畝。《紅樓夢》借劉姥姥之口道出了當時的冷峻世情:“這樣螃蟹……再搭上酒菜,一共倒有二十多兩銀子。阿彌陀佛!這一頓的錢夠我們莊家人過一年了。”(《紅樓夢》第三十九回)

正是這種貧富懸殊的殘酷現實使得富人和貧民之間的買命“交易”成為可能。“唯其貧富不均,所以富者可恃富以殺人,貧者束手以待人殺。”(《張船山判牘菁華》,第59頁。)這一社會土壤不經徹底改良,頂凶賣命不可能完全消失。

“宰白鴨”:清代民間的頂凶賣命

結 語

頂凶賣命只是清代司法亂象之一面,回首這段歷史,不僅使我們有儆於舊中國的黑暗和腐朽,更會喚起我們內心深處對司法工作的敬畏。正如紀曉嵐的父親紀容舒所言:

“甚哉治獄之難也,而命案尤難。有頂凶者,甘為人代死……訟情萬變,何所不有!司刑者可據理率斷哉?”

(《閱微草堂筆記》卷5)

光緒年間的陳惟彥也曾鄭重提醒道:

“餘歷任府州縣,所訊頂凶案頻有之……餘為此懼,故不願久任地方,特書之以戒子弟,切勿輕任法官,萬一任之,斷不可掉以輕心也。”

(《宦遊偶記》捲上)

“宰白鴨”:清代民間的頂凶賣命

該文原題為《“宰白鴨”:清代民間的頂凶賣命亂象》,發表於《人民法院報》2019年4月19日第05版。本文經作者部分改動後授權發佈。文中圖片來源於網絡。

編輯:O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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