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清代司法制度漏洞入手,來看看清代“宰白鴨”的花錢買命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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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清代司法制度漏洞入手,來看看清代“宰白鴨”的花錢買命現象

在封建社會之中,王朝的制度如何是很關鍵的問題,雖說當時屬於是帝制家天下的模式,皇帝個人的能力是個關鍵,但皇帝再聖明或者再不堪,終究是人而不是神,所以這時候制度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好的制度往往會使皇帝治國事半功倍,反之,不好的制度往往會釀成亡國之災。

諸如明朝獨特的監、閣共理國政的制度,使皇帝可以放心的偷懶,因此明朝自中後期以後,皇帝多怠政,偏偏還沒有大權旁落。反面教材則是唐玄宗李隆基在位時期,為了方便開疆拓土,改變開國以來的“內重外輕”的制度,給予邊疆節度使地方的軍政大權,又形成關中一帶重地兵力不如邊疆的“內輕外重”情況,釀成了安史之亂,使唐朝由盛轉衰一蹶不起。

可以說制度的好壞是一個王朝存在多久的關鍵,那麼今天宋安之就以清代“宰白鴨”的現象,來說說清代司法制度中的弊端。

何為宰白鴨呢?

在清人筆記中,關於“宰白鴨”是這般記載的:福建漳、泉二府,頂凶之案極多。富戶殺人,出多金給貧者,代之抵死。雖有廉明之官,率受其蔽,所謂“宰白鴨”也。先大夫在讞局,嘗訊一斗殺案,正凶年甫十六歲,檢屍格則傷有十餘處,非一人所能為,且年稚弱,似亦非力所能為,提取覆訊,則供口滔滔汨汨,與詳文無絲忽差,再令覆述,一字不誤,蓋讀之熟矣,加以駁詰,矢口不移,再四開導,始垂泣稱冤,即所謂“白鴨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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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清代司法制度漏洞入手,來看看清代“宰白鴨”的花錢買命現象

在封建社會之中,王朝的制度如何是很關鍵的問題,雖說當時屬於是帝制家天下的模式,皇帝個人的能力是個關鍵,但皇帝再聖明或者再不堪,終究是人而不是神,所以這時候制度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好的制度往往會使皇帝治國事半功倍,反之,不好的制度往往會釀成亡國之災。

諸如明朝獨特的監、閣共理國政的制度,使皇帝可以放心的偷懶,因此明朝自中後期以後,皇帝多怠政,偏偏還沒有大權旁落。反面教材則是唐玄宗李隆基在位時期,為了方便開疆拓土,改變開國以來的“內重外輕”的制度,給予邊疆節度使地方的軍政大權,又形成關中一帶重地兵力不如邊疆的“內輕外重”情況,釀成了安史之亂,使唐朝由盛轉衰一蹶不起。

可以說制度的好壞是一個王朝存在多久的關鍵,那麼今天宋安之就以清代“宰白鴨”的現象,來說說清代司法制度中的弊端。

何為宰白鴨呢?

在清人筆記中,關於“宰白鴨”是這般記載的:福建漳、泉二府,頂凶之案極多。富戶殺人,出多金給貧者,代之抵死。雖有廉明之官,率受其蔽,所謂“宰白鴨”也。先大夫在讞局,嘗訊一斗殺案,正凶年甫十六歲,檢屍格則傷有十餘處,非一人所能為,且年稚弱,似亦非力所能為,提取覆訊,則供口滔滔汨汨,與詳文無絲忽差,再令覆述,一字不誤,蓋讀之熟矣,加以駁詰,矢口不移,再四開導,始垂泣稱冤,即所謂“白鴨者”也。

以清代司法制度漏洞入手,來看看清代“宰白鴨”的花錢買命現象

說白了就是古代的有錢有勢有地位人家,遇上人命官司以後,花大錢去收買沒權沒勢的人來頂替真正的凶手去認罪守死。因為頂凶者沒權沒勢,更是因為錢財而主動去送死,所以被人肆意玩弄,如同白鴨一般,因此俗稱為“宰白鴨”。

也就是說“宰白鴨”這種現象,其實就是頂凶案的一種俗稱。

這種情況在清代乾隆時期開始,在福建、廣東一帶大規模出現,後來隨著時間推移,南方數省出現這種情況亦是屢見不鮮。

那麼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

一、司法的不完善之處和有弊端存在

清代的頂凶案在審理過程中有兩個律例:“稱與同罪門”和“有事以財請求”門

這兩個律例的相關條文,在乾隆朝到嘉慶朝可謂是屢次修改和完善,究其原因是因為沒有太大的效果,所以才多次修改。

當然還有弊端所在,一般來說頂凶的案子都屬於是死刑案件,按照清制斬絞人犯解審到督撫,也就是複雜的複核審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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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清代司法制度漏洞入手,來看看清代“宰白鴨”的花錢買命現象

在封建社會之中,王朝的制度如何是很關鍵的問題,雖說當時屬於是帝制家天下的模式,皇帝個人的能力是個關鍵,但皇帝再聖明或者再不堪,終究是人而不是神,所以這時候制度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好的制度往往會使皇帝治國事半功倍,反之,不好的制度往往會釀成亡國之災。

諸如明朝獨特的監、閣共理國政的制度,使皇帝可以放心的偷懶,因此明朝自中後期以後,皇帝多怠政,偏偏還沒有大權旁落。反面教材則是唐玄宗李隆基在位時期,為了方便開疆拓土,改變開國以來的“內重外輕”的制度,給予邊疆節度使地方的軍政大權,又形成關中一帶重地兵力不如邊疆的“內輕外重”情況,釀成了安史之亂,使唐朝由盛轉衰一蹶不起。

可以說制度的好壞是一個王朝存在多久的關鍵,那麼今天宋安之就以清代“宰白鴨”的現象,來說說清代司法制度中的弊端。

何為宰白鴨呢?

在清人筆記中,關於“宰白鴨”是這般記載的:福建漳、泉二府,頂凶之案極多。富戶殺人,出多金給貧者,代之抵死。雖有廉明之官,率受其蔽,所謂“宰白鴨”也。先大夫在讞局,嘗訊一斗殺案,正凶年甫十六歲,檢屍格則傷有十餘處,非一人所能為,且年稚弱,似亦非力所能為,提取覆訊,則供口滔滔汨汨,與詳文無絲忽差,再令覆述,一字不誤,蓋讀之熟矣,加以駁詰,矢口不移,再四開導,始垂泣稱冤,即所謂“白鴨者”也。

以清代司法制度漏洞入手,來看看清代“宰白鴨”的花錢買命現象

說白了就是古代的有錢有勢有地位人家,遇上人命官司以後,花大錢去收買沒權沒勢的人來頂替真正的凶手去認罪守死。因為頂凶者沒權沒勢,更是因為錢財而主動去送死,所以被人肆意玩弄,如同白鴨一般,因此俗稱為“宰白鴨”。

也就是說“宰白鴨”這種現象,其實就是頂凶案的一種俗稱。

這種情況在清代乾隆時期開始,在福建、廣東一帶大規模出現,後來隨著時間推移,南方數省出現這種情況亦是屢見不鮮。

那麼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

一、司法的不完善之處和有弊端存在

清代的頂凶案在審理過程中有兩個律例:“稱與同罪門”和“有事以財請求”門

這兩個律例的相關條文,在乾隆朝到嘉慶朝可謂是屢次修改和完善,究其原因是因為沒有太大的效果,所以才多次修改。

當然還有弊端所在,一般來說頂凶的案子都屬於是死刑案件,按照清制斬絞人犯解審到督撫,也就是複雜的複核審判制度。

以清代司法制度漏洞入手,來看看清代“宰白鴨”的花錢買命現象

這個制度的本意避免冤案發生,所以要將人犯一級一級的往上遞解,但遞解人犯的成本較高,偏偏朝廷沒有完善的制度規定這個費用如何報銷,所以官員往往只能推給下面,讓下面的小吏去敲詐人犯家人亦或富戶也好,籌到錢就好,亦或加重下面的攤捐。

諸如福建、廣東這些地方的死刑案子,往往是宗族之間的大型械鬥造成的,每年的需要遞解的人犯不在少數,成本自然很高,所以地方官員對於這類案子往往不用心辦理,甚至不想走正規程序,對於其中的頂凶貓膩自然是刻意忽視。

而且一般出現大型的械鬥傷亡,官員會受到處分的,所以往往費盡心思的將其分為多起尋常命案來處理,更沒有心情在乎其中是不是有頂凶問題了。

還有就是乾隆四十八年,前任湖北按察使汪新以賄屬頂凶重案不能究出實情,率行審轉,降三級調用”。朝廷的處罰本意是讓下面官員以此為戒,以後認真審理案子。

結果造成了很多地方官員為了避免處分、考績、處理積案的想法,為了自己的仕途,要麼一條道走到黑,哪怕有頂凶貓膩,也是維持原判到底。要麼是想盡各種辦法避重就輕,不走正規程序了,或者將大型械鬥事件拆分為普通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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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清代司法制度漏洞入手,來看看清代“宰白鴨”的花錢買命現象

在封建社會之中,王朝的制度如何是很關鍵的問題,雖說當時屬於是帝制家天下的模式,皇帝個人的能力是個關鍵,但皇帝再聖明或者再不堪,終究是人而不是神,所以這時候制度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好的制度往往會使皇帝治國事半功倍,反之,不好的制度往往會釀成亡國之災。

諸如明朝獨特的監、閣共理國政的制度,使皇帝可以放心的偷懶,因此明朝自中後期以後,皇帝多怠政,偏偏還沒有大權旁落。反面教材則是唐玄宗李隆基在位時期,為了方便開疆拓土,改變開國以來的“內重外輕”的制度,給予邊疆節度使地方的軍政大權,又形成關中一帶重地兵力不如邊疆的“內輕外重”情況,釀成了安史之亂,使唐朝由盛轉衰一蹶不起。

可以說制度的好壞是一個王朝存在多久的關鍵,那麼今天宋安之就以清代“宰白鴨”的現象,來說說清代司法制度中的弊端。

何為宰白鴨呢?

在清人筆記中,關於“宰白鴨”是這般記載的:福建漳、泉二府,頂凶之案極多。富戶殺人,出多金給貧者,代之抵死。雖有廉明之官,率受其蔽,所謂“宰白鴨”也。先大夫在讞局,嘗訊一斗殺案,正凶年甫十六歲,檢屍格則傷有十餘處,非一人所能為,且年稚弱,似亦非力所能為,提取覆訊,則供口滔滔汨汨,與詳文無絲忽差,再令覆述,一字不誤,蓋讀之熟矣,加以駁詰,矢口不移,再四開導,始垂泣稱冤,即所謂“白鴨者”也。

以清代司法制度漏洞入手,來看看清代“宰白鴨”的花錢買命現象

說白了就是古代的有錢有勢有地位人家,遇上人命官司以後,花大錢去收買沒權沒勢的人來頂替真正的凶手去認罪守死。因為頂凶者沒權沒勢,更是因為錢財而主動去送死,所以被人肆意玩弄,如同白鴨一般,因此俗稱為“宰白鴨”。

也就是說“宰白鴨”這種現象,其實就是頂凶案的一種俗稱。

這種情況在清代乾隆時期開始,在福建、廣東一帶大規模出現,後來隨著時間推移,南方數省出現這種情況亦是屢見不鮮。

那麼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

一、司法的不完善之處和有弊端存在

清代的頂凶案在審理過程中有兩個律例:“稱與同罪門”和“有事以財請求”門

這兩個律例的相關條文,在乾隆朝到嘉慶朝可謂是屢次修改和完善,究其原因是因為沒有太大的效果,所以才多次修改。

當然還有弊端所在,一般來說頂凶的案子都屬於是死刑案件,按照清制斬絞人犯解審到督撫,也就是複雜的複核審判制度。

以清代司法制度漏洞入手,來看看清代“宰白鴨”的花錢買命現象

這個制度的本意避免冤案發生,所以要將人犯一級一級的往上遞解,但遞解人犯的成本較高,偏偏朝廷沒有完善的制度規定這個費用如何報銷,所以官員往往只能推給下面,讓下面的小吏去敲詐人犯家人亦或富戶也好,籌到錢就好,亦或加重下面的攤捐。

諸如福建、廣東這些地方的死刑案子,往往是宗族之間的大型械鬥造成的,每年的需要遞解的人犯不在少數,成本自然很高,所以地方官員對於這類案子往往不用心辦理,甚至不想走正規程序,對於其中的頂凶貓膩自然是刻意忽視。

而且一般出現大型的械鬥傷亡,官員會受到處分的,所以往往費盡心思的將其分為多起尋常命案來處理,更沒有心情在乎其中是不是有頂凶問題了。

還有就是乾隆四十八年,前任湖北按察使汪新以賄屬頂凶重案不能究出實情,率行審轉,降三級調用”。朝廷的處罰本意是讓下面官員以此為戒,以後認真審理案子。

結果造成了很多地方官員為了避免處分、考績、處理積案的想法,為了自己的仕途,要麼一條道走到黑,哪怕有頂凶貓膩,也是維持原判到底。要麼是想盡各種辦法避重就輕,不走正規程序了,或者將大型械鬥事件拆分為普通命案。

以清代司法制度漏洞入手,來看看清代“宰白鴨”的花錢買命現象

二、古代以道德代替司法和地方官員不作為問題

關於中國古代的中央朝廷對於帝國的控制,有一句話叫做“皇權不下縣,縣下惟宗族”,意思就是縣以下的地方皇權很難管理到的。

其實這句話還是有一定道理的,在古代中央朝廷的統治基礎往往在於地方士紳,士紳在地方農民和官府之間就起到了溝通管理的作用,類似於代表朝廷代管鄉下的制度,所以朝廷也給予了士紳一定的特權。

因此朝廷往往對於地方鄉下,採取的是以道德來代替司法的行為,一般事情都是由士紳解決,也不能說不管,但是在鄉下的統治很是薄弱。

而在當時地方宗族情況很是常見,尤其是福建、廣東沿海地區,一般是聚族而居,宗族組織發展嚴密,加之當地民風彪悍,所以經常發生大型的械鬥。

而大型械鬥往往會死人的,宗族力量大,所以經常找人頂凶,並且打點好了衙門上下。而地方官員大多不管頂凶情況,一是因為之前說到的為了政績之類的,不願意多事。二是因為當時吏治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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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清代司法制度漏洞入手,來看看清代“宰白鴨”的花錢買命現象

在封建社會之中,王朝的制度如何是很關鍵的問題,雖說當時屬於是帝制家天下的模式,皇帝個人的能力是個關鍵,但皇帝再聖明或者再不堪,終究是人而不是神,所以這時候制度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好的制度往往會使皇帝治國事半功倍,反之,不好的制度往往會釀成亡國之災。

諸如明朝獨特的監、閣共理國政的制度,使皇帝可以放心的偷懶,因此明朝自中後期以後,皇帝多怠政,偏偏還沒有大權旁落。反面教材則是唐玄宗李隆基在位時期,為了方便開疆拓土,改變開國以來的“內重外輕”的制度,給予邊疆節度使地方的軍政大權,又形成關中一帶重地兵力不如邊疆的“內輕外重”情況,釀成了安史之亂,使唐朝由盛轉衰一蹶不起。

可以說制度的好壞是一個王朝存在多久的關鍵,那麼今天宋安之就以清代“宰白鴨”的現象,來說說清代司法制度中的弊端。

何為宰白鴨呢?

在清人筆記中,關於“宰白鴨”是這般記載的:福建漳、泉二府,頂凶之案極多。富戶殺人,出多金給貧者,代之抵死。雖有廉明之官,率受其蔽,所謂“宰白鴨”也。先大夫在讞局,嘗訊一斗殺案,正凶年甫十六歲,檢屍格則傷有十餘處,非一人所能為,且年稚弱,似亦非力所能為,提取覆訊,則供口滔滔汨汨,與詳文無絲忽差,再令覆述,一字不誤,蓋讀之熟矣,加以駁詰,矢口不移,再四開導,始垂泣稱冤,即所謂“白鴨者”也。

以清代司法制度漏洞入手,來看看清代“宰白鴨”的花錢買命現象

說白了就是古代的有錢有勢有地位人家,遇上人命官司以後,花大錢去收買沒權沒勢的人來頂替真正的凶手去認罪守死。因為頂凶者沒權沒勢,更是因為錢財而主動去送死,所以被人肆意玩弄,如同白鴨一般,因此俗稱為“宰白鴨”。

也就是說“宰白鴨”這種現象,其實就是頂凶案的一種俗稱。

這種情況在清代乾隆時期開始,在福建、廣東一帶大規模出現,後來隨著時間推移,南方數省出現這種情況亦是屢見不鮮。

那麼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

一、司法的不完善之處和有弊端存在

清代的頂凶案在審理過程中有兩個律例:“稱與同罪門”和“有事以財請求”門

這兩個律例的相關條文,在乾隆朝到嘉慶朝可謂是屢次修改和完善,究其原因是因為沒有太大的效果,所以才多次修改。

當然還有弊端所在,一般來說頂凶的案子都屬於是死刑案件,按照清制斬絞人犯解審到督撫,也就是複雜的複核審判制度。

以清代司法制度漏洞入手,來看看清代“宰白鴨”的花錢買命現象

這個制度的本意避免冤案發生,所以要將人犯一級一級的往上遞解,但遞解人犯的成本較高,偏偏朝廷沒有完善的制度規定這個費用如何報銷,所以官員往往只能推給下面,讓下面的小吏去敲詐人犯家人亦或富戶也好,籌到錢就好,亦或加重下面的攤捐。

諸如福建、廣東這些地方的死刑案子,往往是宗族之間的大型械鬥造成的,每年的需要遞解的人犯不在少數,成本自然很高,所以地方官員對於這類案子往往不用心辦理,甚至不想走正規程序,對於其中的頂凶貓膩自然是刻意忽視。

而且一般出現大型的械鬥傷亡,官員會受到處分的,所以往往費盡心思的將其分為多起尋常命案來處理,更沒有心情在乎其中是不是有頂凶問題了。

還有就是乾隆四十八年,前任湖北按察使汪新以賄屬頂凶重案不能究出實情,率行審轉,降三級調用”。朝廷的處罰本意是讓下面官員以此為戒,以後認真審理案子。

結果造成了很多地方官員為了避免處分、考績、處理積案的想法,為了自己的仕途,要麼一條道走到黑,哪怕有頂凶貓膩,也是維持原判到底。要麼是想盡各種辦法避重就輕,不走正規程序了,或者將大型械鬥事件拆分為普通命案。

以清代司法制度漏洞入手,來看看清代“宰白鴨”的花錢買命現象

二、古代以道德代替司法和地方官員不作為問題

關於中國古代的中央朝廷對於帝國的控制,有一句話叫做“皇權不下縣,縣下惟宗族”,意思就是縣以下的地方皇權很難管理到的。

其實這句話還是有一定道理的,在古代中央朝廷的統治基礎往往在於地方士紳,士紳在地方農民和官府之間就起到了溝通管理的作用,類似於代表朝廷代管鄉下的制度,所以朝廷也給予了士紳一定的特權。

因此朝廷往往對於地方鄉下,採取的是以道德來代替司法的行為,一般事情都是由士紳解決,也不能說不管,但是在鄉下的統治很是薄弱。

而在當時地方宗族情況很是常見,尤其是福建、廣東沿海地區,一般是聚族而居,宗族組織發展嚴密,加之當地民風彪悍,所以經常發生大型的械鬥。

而大型械鬥往往會死人的,宗族力量大,所以經常找人頂凶,並且打點好了衙門上下。而地方官員大多不管頂凶情況,一是因為之前說到的為了政績之類的,不願意多事。二是因為當時吏治腐敗。

以清代司法制度漏洞入手,來看看清代“宰白鴨”的花錢買命現象

但宗族之間械鬥究其原因是什麼呢?

是地方官員不作為,不調和當地的矛盾,宗族雙方矛盾積贊到一定程度以後,自然發生了大型械鬥。

這種因為大型械鬥發生命案,並且釀成頂凶案屢見不鮮的情況成為當時常見情況以後。地方官員對朝廷上報的時候,大多將問題推到了宗族身上,認為地方民風不好,百姓多是刁民,也就是道德修養不高,所以才發生械鬥和頂凶的問題,最多稍微提及一下官員的不作為。

從這裡也可以看出古代統治的慣性思維,諸如鄉下這種宗族勢力之地,往往是以道德代替法律來約束宗族的行為,所以出現了問題以後,地方官員只會說宗族之人道德修養不夠,還感覺自己沒多少問題。

但當時的乾隆帝並非那麼好糊弄的,一針見血的指出:“械鬥之風,雖由閩省民情慓悍,但究系地方官辦理不善所致”。意思是地方官員管理不到位才是根本原因,你們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並且說道:“如再有械鬥之案,務飭究出主謀正凶,並頂凶之犯,一併盡法處治。其地方官員有仍前掩匿諱飾者,立即從嚴參究”。

最後總結來說,清代的“宰白鴨”頂凶問題,究其原因是很複雜的,因為地方宗族勢力強大民風彪悍,加上官員不作為,造成經常性的大型械鬥情況,出現人命以後自然找人頂凶了,加之司法制度有漏洞有不足之處,所以運行過程中使頂凶這個問題得不到有效的抑制,最後形成了屢見不鮮的“宰白鴨”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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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清代司法制度漏洞入手,來看看清代“宰白鴨”的花錢買命現象

在封建社會之中,王朝的制度如何是很關鍵的問題,雖說當時屬於是帝制家天下的模式,皇帝個人的能力是個關鍵,但皇帝再聖明或者再不堪,終究是人而不是神,所以這時候制度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好的制度往往會使皇帝治國事半功倍,反之,不好的制度往往會釀成亡國之災。

諸如明朝獨特的監、閣共理國政的制度,使皇帝可以放心的偷懶,因此明朝自中後期以後,皇帝多怠政,偏偏還沒有大權旁落。反面教材則是唐玄宗李隆基在位時期,為了方便開疆拓土,改變開國以來的“內重外輕”的制度,給予邊疆節度使地方的軍政大權,又形成關中一帶重地兵力不如邊疆的“內輕外重”情況,釀成了安史之亂,使唐朝由盛轉衰一蹶不起。

可以說制度的好壞是一個王朝存在多久的關鍵,那麼今天宋安之就以清代“宰白鴨”的現象,來說說清代司法制度中的弊端。

何為宰白鴨呢?

在清人筆記中,關於“宰白鴨”是這般記載的:福建漳、泉二府,頂凶之案極多。富戶殺人,出多金給貧者,代之抵死。雖有廉明之官,率受其蔽,所謂“宰白鴨”也。先大夫在讞局,嘗訊一斗殺案,正凶年甫十六歲,檢屍格則傷有十餘處,非一人所能為,且年稚弱,似亦非力所能為,提取覆訊,則供口滔滔汨汨,與詳文無絲忽差,再令覆述,一字不誤,蓋讀之熟矣,加以駁詰,矢口不移,再四開導,始垂泣稱冤,即所謂“白鴨者”也。

以清代司法制度漏洞入手,來看看清代“宰白鴨”的花錢買命現象

說白了就是古代的有錢有勢有地位人家,遇上人命官司以後,花大錢去收買沒權沒勢的人來頂替真正的凶手去認罪守死。因為頂凶者沒權沒勢,更是因為錢財而主動去送死,所以被人肆意玩弄,如同白鴨一般,因此俗稱為“宰白鴨”。

也就是說“宰白鴨”這種現象,其實就是頂凶案的一種俗稱。

這種情況在清代乾隆時期開始,在福建、廣東一帶大規模出現,後來隨著時間推移,南方數省出現這種情況亦是屢見不鮮。

那麼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

一、司法的不完善之處和有弊端存在

清代的頂凶案在審理過程中有兩個律例:“稱與同罪門”和“有事以財請求”門

這兩個律例的相關條文,在乾隆朝到嘉慶朝可謂是屢次修改和完善,究其原因是因為沒有太大的效果,所以才多次修改。

當然還有弊端所在,一般來說頂凶的案子都屬於是死刑案件,按照清制斬絞人犯解審到督撫,也就是複雜的複核審判制度。

以清代司法制度漏洞入手,來看看清代“宰白鴨”的花錢買命現象

這個制度的本意避免冤案發生,所以要將人犯一級一級的往上遞解,但遞解人犯的成本較高,偏偏朝廷沒有完善的制度規定這個費用如何報銷,所以官員往往只能推給下面,讓下面的小吏去敲詐人犯家人亦或富戶也好,籌到錢就好,亦或加重下面的攤捐。

諸如福建、廣東這些地方的死刑案子,往往是宗族之間的大型械鬥造成的,每年的需要遞解的人犯不在少數,成本自然很高,所以地方官員對於這類案子往往不用心辦理,甚至不想走正規程序,對於其中的頂凶貓膩自然是刻意忽視。

而且一般出現大型的械鬥傷亡,官員會受到處分的,所以往往費盡心思的將其分為多起尋常命案來處理,更沒有心情在乎其中是不是有頂凶問題了。

還有就是乾隆四十八年,前任湖北按察使汪新以賄屬頂凶重案不能究出實情,率行審轉,降三級調用”。朝廷的處罰本意是讓下面官員以此為戒,以後認真審理案子。

結果造成了很多地方官員為了避免處分、考績、處理積案的想法,為了自己的仕途,要麼一條道走到黑,哪怕有頂凶貓膩,也是維持原判到底。要麼是想盡各種辦法避重就輕,不走正規程序了,或者將大型械鬥事件拆分為普通命案。

以清代司法制度漏洞入手,來看看清代“宰白鴨”的花錢買命現象

二、古代以道德代替司法和地方官員不作為問題

關於中國古代的中央朝廷對於帝國的控制,有一句話叫做“皇權不下縣,縣下惟宗族”,意思就是縣以下的地方皇權很難管理到的。

其實這句話還是有一定道理的,在古代中央朝廷的統治基礎往往在於地方士紳,士紳在地方農民和官府之間就起到了溝通管理的作用,類似於代表朝廷代管鄉下的制度,所以朝廷也給予了士紳一定的特權。

因此朝廷往往對於地方鄉下,採取的是以道德來代替司法的行為,一般事情都是由士紳解決,也不能說不管,但是在鄉下的統治很是薄弱。

而在當時地方宗族情況很是常見,尤其是福建、廣東沿海地區,一般是聚族而居,宗族組織發展嚴密,加之當地民風彪悍,所以經常發生大型的械鬥。

而大型械鬥往往會死人的,宗族力量大,所以經常找人頂凶,並且打點好了衙門上下。而地方官員大多不管頂凶情況,一是因為之前說到的為了政績之類的,不願意多事。二是因為當時吏治腐敗。

以清代司法制度漏洞入手,來看看清代“宰白鴨”的花錢買命現象

但宗族之間械鬥究其原因是什麼呢?

是地方官員不作為,不調和當地的矛盾,宗族雙方矛盾積贊到一定程度以後,自然發生了大型械鬥。

這種因為大型械鬥發生命案,並且釀成頂凶案屢見不鮮的情況成為當時常見情況以後。地方官員對朝廷上報的時候,大多將問題推到了宗族身上,認為地方民風不好,百姓多是刁民,也就是道德修養不高,所以才發生械鬥和頂凶的問題,最多稍微提及一下官員的不作為。

從這裡也可以看出古代統治的慣性思維,諸如鄉下這種宗族勢力之地,往往是以道德代替法律來約束宗族的行為,所以出現了問題以後,地方官員只會說宗族之人道德修養不夠,還感覺自己沒多少問題。

但當時的乾隆帝並非那麼好糊弄的,一針見血的指出:“械鬥之風,雖由閩省民情慓悍,但究系地方官辦理不善所致”。意思是地方官員管理不到位才是根本原因,你們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並且說道:“如再有械鬥之案,務飭究出主謀正凶,並頂凶之犯,一併盡法處治。其地方官員有仍前掩匿諱飾者,立即從嚴參究”。

最後總結來說,清代的“宰白鴨”頂凶問題,究其原因是很複雜的,因為地方宗族勢力強大民風彪悍,加上官員不作為,造成經常性的大型械鬥情況,出現人命以後自然找人頂凶了,加之司法制度有漏洞有不足之處,所以運行過程中使頂凶這個問題得不到有效的抑制,最後形成了屢見不鮮的“宰白鴨”現象。

以清代司法制度漏洞入手,來看看清代“宰白鴨”的花錢買命現象

謝謝觀看宋安之獨家原創文章,專注於明清史及其中國大歷史,喜歡以不一樣的角度來說說那些一成不變的歷史,覺得可以的朋友記得點贊關注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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