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被砸車損險不賠 車主怒告保險公司獲賠

汽車保險 法律 刑法 財產保險 責任保險 勞動公益站 2019-03-13

買新車本來是一件高興的事,可令王女士沒想到的是,她剛提回來的新車還沒上牌就被砸壞。更令人氣憤的是,她投保的保險公司居然不予賠付。無奈,她將保險公司告到法院。

王女士說,她購置梅賽德斯奔馳轎車時,經4S店工作人員介紹購買了機動車輛保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10月20日0時起至2019年10月19日24時止。承保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盜搶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包括司機和乘客)、車身劃痕損失險、玻璃單獨破碎險(進口)、發動機涉水損失險和各險種對應不計免賠險等。

2018年10月30日,王女士回家後將車停放在自家小區內、自己的停車位上過夜。次日早晨,她發現車身前部及頂部受到損害,在當場報警的同時向保險公司報險。因保險公司口頭告知不予賠付,她自行聯繫修理廠維修並花費41500.01元。

車輛被砸車損險不賠 車主怒告保險公司獲賠

2018年12月1日,保險公司以王女士報案事故依照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不屬於保險責任賠償範圍為由,向其郵寄了《拒賠/拒付通知書》。因協商不成,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車損修理費。

3月8日,法院審結本案。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保險公司支付王女士保險金29500元。

律師說法

對於本案產生糾紛的原因,接受記者採訪的北京致誠律師事務所李柯律師說,這是由於保險公司故意曲解保險責任範圍及刑事、民事案件處理程序造成的。正如保險公司在訴訟中的主張,辯稱王女士車輛受損系人為損壞,不屬於保險條款中明確列舉的保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因此不同意賠償。同時,由於該損壞系遭受他人故意損壞,在王女士報警後公安部門尚未有結論,按照"先刑後民"原則,保險公司有權不給予保險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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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師認為,從本質上看,涉案車輛車身前部及頂部等多處受損,顯然屬於被保險機動車與外界固態物體之間發生的、產生撞擊後導致的車輛損壞,且該損壞是非車主本意的、突發不可預見的,符合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中的"碰撞"的含義,屬於車損險的賠償範圍。還好,法院對保險公司提出的人為損壞不屬於保險賠償責任的意見,也予以否認。

再者,該事故雖然已經刑事立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精神,本案的審理不適用"先刑後民"原則,因此,刑事部分的處理不影響本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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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王女士已投保不計免賠的機動車損失險。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在保險期內,被保險車輛因碰撞、傾覆、火災等原因造成損失的,保險人應負責賠償。如因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行政行為、司法行為及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導致事故發生等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可以免責。但是,該責任免除條款沒有明確載明保險車輛被打砸屬於保險人可以免除責任的情形。因此,保險公司不能免責。

由於車輛被砸非因王女士故意或過失造成,而是出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所以,在保險公司在不能舉證證實王女士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其拒絕賠償的理由不能成立。這也是其由拒賠到不得不接受賠償的主要原因。

文/ 趙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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