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強拆農民合法房屋?上法院又該告誰?

農民 農村 法律 建築 萬典律師 2019-04-19

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如果農民們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也不簽訂補償協議,一般都會有受委託的徵收部門或實施單位進行強制拆除,當房屋被強拆,土地被強佔後,農民們想要維權,卻不知應該起訴誰。那麼在徵收過程中,誰有權強拆農民們的合法房屋?到時候起訴的話適格被告又是誰?

一、誰有權強拆農民合法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萬典律師認為,在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未對補償安置主體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拆除徵收範圍內合法建築的行政職權歸屬於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在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如果被徵收人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也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被徵收人收到後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並且拒不交出土地,那麼土地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經法院同意后土地管理部門便可以組織人員實施強拆。

綜上所述,在集體土地的徵收過程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強拆農民合法房屋。


誰可以強拆農民合法房屋?上法院又該告誰?


二、合法房屋被強拆後應該告誰?

在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拒不交出土地或房屋的農民們作出書面的徵收決定、限期拆除決定或者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等行政法律文書。

但在萬典律師辦理的大部分案件中,由於很多農村土地徵收過程中徵收部門法律意識淡薄,農民們在還沒有收到任何相關的政府文件的情況下,合法的房屋便遭遇強制拆除,因而無法通過行政行為的署名認定強制拆除的責任主體。

萬典律師認為,在經依法批准的徵地過程中,因合法房屋被強制拆除引發的行政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首先被推定為適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證據或者生效裁判足以推翻上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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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訴期限的確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以上講的是農村合法建築的強拆,如果是違法的建築,那麼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如果當事人仍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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