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倆鬧離婚,父親把他們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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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永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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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倆鬧離婚,父親把他們告上了法院


案例簡介:吳先生經營著一家家族企業,2006年,他的女兒吳小麗與同在企業工作的張軍相識相戀,隨後登記結婚。2011年,吳先生出資為夫妻倆購置別墅,包括裝修等,前前後後花費了近300萬元,房子登記在夫妻倆名下。到了2016年,小兩口感情不和鬧離婚,吳先生卻一紙訴狀把吳小麗和張軍告上法院,稱當時的購房款是女兒、女婿向他借的錢,之後一直以經濟困難為由不願意歸還,並向法院出具了五張借條。而所謂“不願還款”的吳小麗,對這些借條的真實性毫無異議。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先生出資購房時與兩被告並無借貸合意。2011年至2014年期間,原告在為案涉房屋出資時,未與被告約定該出資系借款,事後與被告吳小麗單方辦理借款手續的原因是2014年初兩被告感情發生矛盾,原告看其感情不好就提出房子的事情要立下字據。該補辦借款手續的行為亦未徵得被告張軍同意,原告與兩被告之間關於案涉款項的出資不符合借款合同的定義,雙方之間並未形成民間借貸關係。本案中,原告與兩被告之間具有特殊身份關係,且補籤借款材料系在兩被告之間夫妻關係不和時形成,未經被告張軍同意。考慮到社會風俗習慣以及現有證據,法院難以採信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因原告主張借貸關係證據不足,故對於原告主張要求兩被告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律說法

根據婚姻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原告為登記於兩被告名下的案涉房屋購買、裝修、還貸進行出資,該出資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律師提醒,贈與是實踐性合同,一經交付即完成。在本案中,案涉房屋已於2011年登記在小兩口名下,吳先生對案涉房屋在購買、裝修、還貸等支出款項也已經完成,該贈與已經生效。事後,在小兩口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況下,吳先生與吳小麗單方面補簽了五份《借條》及《歸還借款協議書》,並未通知被告張軍參與,未徵得被告張軍的同意,該補籤行為不能將出資性質由贈與轉化為借款。

延伸解讀

贈與合同是符合實踐合同的概念的,但是,法律上沒有給出明確的依據。法律上對贈與合同是否為實踐合同的這個問題是沒有統一的規定的,到目前為止,專家學者們對贈與合同到底是實踐合同還是諾成合同還存在著很大的爭議的,大多數的人還是普遍認為贈與合同在原則上應該是實踐合同的。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的區別主要在於成立的要件和當事人義務的確定。

法律上規定贈與合同是否為實踐合同?

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專家學者們爭議很大。小編認為贈與合同原則上為實踐合同,諾成合同為例外。合同法並沒有單獨將贈與合同定位於實踐合同或者諾成合同,而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其餘的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其根據就是合同法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這條規定使贈與合同帶有實踐合同的性質,即一般的贈與合同在未交付標的物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此時贈與合同對受贈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如借用合同。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現實成分為標準將合同劃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是否生效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而與合同的成立無關。買賣合同是典型的諾成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區分:

  • 第一,成立的要件不同。諾成合同僅以合意為成立要件,而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成立要件。
  • 第二,當事人義務的確定不同。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但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贈與合同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 1、所贈財物必須是屬於贈與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物。贈與人贈與的財物屬國家、集體、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財物,贈與合同無效。贈與如果是為逃避履行法定義務,將自己的合法財產贈與他人,利害關係人主張權利,該贈與合同無效。
  • 2、必須是贈與人自身意志的真實表示;
  • 3、受贈人願意接受贈與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受贈與人不願意接受贈與,或者受贈與人願意接受贈與,而贈與人沒有贈與的意思,則贈與合同不成立。

贈與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 1、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的,因此贈與合同具有轉移財產所有權的特徵,贈與合同成立,贈與人喪失財產所有權,受贈人獲得財產所有權。
  • 2、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單方承擔將財產所有權轉移至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是無償接受贈與人所贈與的財物,並不需要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義務,因此贈與合同是單方義務無償合同。
  •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指出“公民之間的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認定贈與關係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將產權證書交付受贈人,受贈人根據受贈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根據該規定,贈與合同具有其實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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