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別人,他在上面種花栽樹,搞得我天花板漏水,這個責任誰來負?'

法律 建築 人生第一份工作 七臺河檢察 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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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別人,他在上面種花栽樹,搞得我天花板漏水,這個責任誰來負?


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其他業主

他在上面種花、栽樹

搞得我天花板漏水

這個責任誰來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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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別人,他在上面種花栽樹,搞得我天花板漏水,這個責任誰來負?


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其他業主

他在上面種花、栽樹

搞得我天花板漏水

這個責任誰來負

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別人,他在上面種花栽樹,搞得我天花板漏水,這個責任誰來負?


遇到不講理的開發商

我們只好跟他講講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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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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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別人,他在上面種花栽樹,搞得我天花板漏水,這個責任誰來負?


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其他業主

他在上面種花、栽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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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只好跟他講講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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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別人,他在上面種花栽樹,搞得我天花板漏水,這個責任誰來負?

開發商將我房屋樓頂(天台)贈予樓上另一戶型的業主(天台與樓上的房屋不相連)。該業主給天台裝上鐵門,在天台搭建陽光房、葡萄架、花池等,造成我房屋天花漏水。該業主認為應由開發商維護。請問我能要求開發商收回該天台共用、用於消防逃生,令該業主拆除加建的建築,賠償我的損失嗎?該如何維權?


A1:

你好!由於你的問題較多,分三部分為你解答。

第一,關於你所說的房屋樓頂(天台)在法律上界定為屋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明確規定,屋頂應當認定為共有部分,屬於業主共有。若無特殊情況,開發商無權將屋頂贈予樓上另一戶型的業主,開發商未經小區其他業主同意,而擅自將屋頂贈與樓上另一戶型的業主的,一般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如果你的房屋因該業主在屋頂的行為有了財產上的損失,則對方的行為屬於侵權,你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如果對方拒絕進行賠償,你可以向法院起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三,該業主一般無權在未經小區其他業主的同意下擅自佔用屋頂空間,並且該業主搭建的陽光房等可能是違章建築,還可能存在安全隱患。你可以聯合小區其他業主,要求開發商或物業解決此問題;若不能妥善解決此問題,還可以向當地城管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等政府部門投訴,維護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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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別人,他在上面種花栽樹,搞得我天花板漏水,這個責任誰來負?


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其他業主

他在上面種花、栽樹

搞得我天花板漏水

這個責任誰來負

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別人,他在上面種花栽樹,搞得我天花板漏水,這個責任誰來負?


遇到不講理的開發商

我們只好跟他講講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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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別人,他在上面種花栽樹,搞得我天花板漏水,這個責任誰來負?

開發商將我房屋樓頂(天台)贈予樓上另一戶型的業主(天台與樓上的房屋不相連)。該業主給天台裝上鐵門,在天台搭建陽光房、葡萄架、花池等,造成我房屋天花漏水。該業主認為應由開發商維護。請問我能要求開發商收回該天台共用、用於消防逃生,令該業主拆除加建的建築,賠償我的損失嗎?該如何維權?


A1:

你好!由於你的問題較多,分三部分為你解答。

第一,關於你所說的房屋樓頂(天台)在法律上界定為屋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明確規定,屋頂應當認定為共有部分,屬於業主共有。若無特殊情況,開發商無權將屋頂贈予樓上另一戶型的業主,開發商未經小區其他業主同意,而擅自將屋頂贈與樓上另一戶型的業主的,一般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如果你的房屋因該業主在屋頂的行為有了財產上的損失,則對方的行為屬於侵權,你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如果對方拒絕進行賠償,你可以向法院起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三,該業主一般無權在未經小區其他業主的同意下擅自佔用屋頂空間,並且該業主搭建的陽光房等可能是違章建築,還可能存在安全隱患。你可以聯合小區其他業主,要求開發商或物業解決此問題;若不能妥善解決此問題,還可以向當地城管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等政府部門投訴,維護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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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別人,他在上面種花栽樹,搞得我天花板漏水,這個責任誰來負?

我與我前夫在2010年離的婚,當時有一女兒4歲。離婚那時我的法律意識淡薄、不懂法,就沒有談撫養費的問題。法院判女兒和我共同生活,現在女兒14歲了。有朋友說起撫養費的事,我也想諮詢一下,我可不可以起訴要2010年至2019年的撫養費。我在2012年已經再婚。


A2:

你好!你可以以你女兒的名義將你前夫起訴至法院,要求你前夫給付2010年至2019年的撫養費,一般還可以要求你前夫給付撫養費至你女兒18週歲為止。

第一,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相應條款明確規定了,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雖然你與前夫在離婚時沒有對撫養費問題進行約定,但是你前夫作為你女兒的父親,在其不履行撫養義務時,你女兒作為未成年人有權要求其給付撫養費。

第二,在本案中,關於追索撫養費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的問題尚存在一定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認為撫養費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你女兒可以要求你前夫給付2010年至2019年的撫養費,原因有三:一是你女兒主張撫養費的請求權是基於雙方特殊的身份關係,而非基於一般的債權債務關係。這種身份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義務。二是該撫養具有持續性、不間斷性,且雙方並未約定給付撫養費的期限。三是你女兒在其父母離婚時仍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宜因其法定代理人未及時行使撫養費請求權而讓其承受不利的法律後果。

故你要求前夫給付女兒撫養費的請求通常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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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別人,他在上面種花栽樹,搞得我天花板漏水,這個責任誰來負?


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其他業主

他在上面種花、栽樹

搞得我天花板漏水

這個責任誰來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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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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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你好!由於你的問題較多,分三部分為你解答。

第一,關於你所說的房屋樓頂(天台)在法律上界定為屋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明確規定,屋頂應當認定為共有部分,屬於業主共有。若無特殊情況,開發商無權將屋頂贈予樓上另一戶型的業主,開發商未經小區其他業主同意,而擅自將屋頂贈與樓上另一戶型的業主的,一般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如果你的房屋因該業主在屋頂的行為有了財產上的損失,則對方的行為屬於侵權,你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如果對方拒絕進行賠償,你可以向法院起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三,該業主一般無權在未經小區其他業主的同意下擅自佔用屋頂空間,並且該業主搭建的陽光房等可能是違章建築,還可能存在安全隱患。你可以聯合小區其他業主,要求開發商或物業解決此問題;若不能妥善解決此問題,還可以向當地城管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等政府部門投訴,維護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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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別人,他在上面種花栽樹,搞得我天花板漏水,這個責任誰來負?

我與我前夫在2010年離的婚,當時有一女兒4歲。離婚那時我的法律意識淡薄、不懂法,就沒有談撫養費的問題。法院判女兒和我共同生活,現在女兒14歲了。有朋友說起撫養費的事,我也想諮詢一下,我可不可以起訴要2010年至2019年的撫養費。我在2012年已經再婚。


A2:

你好!你可以以你女兒的名義將你前夫起訴至法院,要求你前夫給付2010年至2019年的撫養費,一般還可以要求你前夫給付撫養費至你女兒18週歲為止。

第一,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相應條款明確規定了,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雖然你與前夫在離婚時沒有對撫養費問題進行約定,但是你前夫作為你女兒的父親,在其不履行撫養義務時,你女兒作為未成年人有權要求其給付撫養費。

第二,在本案中,關於追索撫養費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的問題尚存在一定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認為撫養費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你女兒可以要求你前夫給付2010年至2019年的撫養費,原因有三:一是你女兒主張撫養費的請求權是基於雙方特殊的身份關係,而非基於一般的債權債務關係。這種身份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義務。二是該撫養具有持續性、不間斷性,且雙方並未約定給付撫養費的期限。三是你女兒在其父母離婚時仍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宜因其法定代理人未及時行使撫養費請求權而讓其承受不利的法律後果。

故你要求前夫給付女兒撫養費的請求通常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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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別人,他在上面種花栽樹,搞得我天花板漏水,這個責任誰來負?


我從事售後服務,公司突然無理由不給我派工,中間無人告知。期間換了領導,新領導來後讓我轉編,我不同意。不同意就不給我派活,我就沒有收入,還威脅我說我曠工。我要補償不幹了,也不跟我談,就耗著我讓我自動離職。我2008年入職每次籤合同,(合同)都不給我們,我該怎麼辦?


A3:

你好!鑑於你的情況較為複雜,下面分點為你進行解答。

第一,你應先明確你與該公司簽訂的相關合同的性質,究竟是勞務合同、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合同還是其他類型的合同。其次明確你與該公司簽訂的相關合同的主要內容,重點確定你與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及其關係。

第二,公司無故不將你與公司所籤的約定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合同給你,涉嫌違反法律規定,你可以向公司索要你與公司簽訂的合同。如果公司不願意提供,你可以在蒐集相關證據的情況下向該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第三,公司不能無故不按照約定給你派工,也不能無故調整你的工作崗位,更不能非法解除與你之間的合同。你應該仔細審視你與公司簽訂的相關合同與公司的實際行為,判斷其是否違背了相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是否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你應該蒐集能夠證明你敘述的相關證據,可先就此勞動爭議與該單位協商。若協商不成,你可以考慮到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等申請調解,也可以向該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還可以直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該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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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其他業主

他在上面種花、栽樹

搞得我天花板漏水

這個責任誰來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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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只好跟他講講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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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別人,他在上面種花栽樹,搞得我天花板漏水,這個責任誰來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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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你好!由於你的問題較多,分三部分為你解答。

第一,關於你所說的房屋樓頂(天台)在法律上界定為屋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明確規定,屋頂應當認定為共有部分,屬於業主共有。若無特殊情況,開發商無權將屋頂贈予樓上另一戶型的業主,開發商未經小區其他業主同意,而擅自將屋頂贈與樓上另一戶型的業主的,一般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如果你的房屋因該業主在屋頂的行為有了財產上的損失,則對方的行為屬於侵權,你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如果對方拒絕進行賠償,你可以向法院起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三,該業主一般無權在未經小區其他業主的同意下擅自佔用屋頂空間,並且該業主搭建的陽光房等可能是違章建築,還可能存在安全隱患。你可以聯合小區其他業主,要求開發商或物業解決此問題;若不能妥善解決此問題,還可以向當地城管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等政府部門投訴,維護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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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別人,他在上面種花栽樹,搞得我天花板漏水,這個責任誰來負?

我與我前夫在2010年離的婚,當時有一女兒4歲。離婚那時我的法律意識淡薄、不懂法,就沒有談撫養費的問題。法院判女兒和我共同生活,現在女兒14歲了。有朋友說起撫養費的事,我也想諮詢一下,我可不可以起訴要2010年至2019年的撫養費。我在2012年已經再婚。


A2:

你好!你可以以你女兒的名義將你前夫起訴至法院,要求你前夫給付2010年至2019年的撫養費,一般還可以要求你前夫給付撫養費至你女兒18週歲為止。

第一,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相應條款明確規定了,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雖然你與前夫在離婚時沒有對撫養費問題進行約定,但是你前夫作為你女兒的父親,在其不履行撫養義務時,你女兒作為未成年人有權要求其給付撫養費。

第二,在本案中,關於追索撫養費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的問題尚存在一定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認為撫養費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你女兒可以要求你前夫給付2010年至2019年的撫養費,原因有三:一是你女兒主張撫養費的請求權是基於雙方特殊的身份關係,而非基於一般的債權債務關係。這種身份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義務。二是該撫養具有持續性、不間斷性,且雙方並未約定給付撫養費的期限。三是你女兒在其父母離婚時仍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宜因其法定代理人未及時行使撫養費請求權而讓其承受不利的法律後果。

故你要求前夫給付女兒撫養費的請求通常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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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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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事售後服務,公司突然無理由不給我派工,中間無人告知。期間換了領導,新領導來後讓我轉編,我不同意。不同意就不給我派活,我就沒有收入,還威脅我說我曠工。我要補償不幹了,也不跟我談,就耗著我讓我自動離職。我2008年入職每次籤合同,(合同)都不給我們,我該怎麼辦?


A3:

你好!鑑於你的情況較為複雜,下面分點為你進行解答。

第一,你應先明確你與該公司簽訂的相關合同的性質,究竟是勞務合同、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合同還是其他類型的合同。其次明確你與該公司簽訂的相關合同的主要內容,重點確定你與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及其關係。

第二,公司無故不將你與公司所籤的約定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合同給你,涉嫌違反法律規定,你可以向公司索要你與公司簽訂的合同。如果公司不願意提供,你可以在蒐集相關證據的情況下向該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第三,公司不能無故不按照約定給你派工,也不能無故調整你的工作崗位,更不能非法解除與你之間的合同。你應該仔細審視你與公司簽訂的相關合同與公司的實際行為,判斷其是否違背了相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是否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你應該蒐集能夠證明你敘述的相關證據,可先就此勞動爭議與該單位協商。若協商不成,你可以考慮到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等申請調解,也可以向該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還可以直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該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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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別人,他在上面種花栽樹,搞得我天花板漏水,這個責任誰來負?

我在2018年2月在工地上工作時不慎受傷,後來經仲裁委認定不是工傷。理由是建築公司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個人,我是個人僱傭的,沒有經過建築公司的同意或認可,所以與建築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現在我的傷經過司法鑑定為十級傷殘,我想請教一下我這個是工傷嗎?我該起訴誰才能獲得賠償。


A4:

你好!鑑於你的情況較為複雜,下面分點為你進行解答。

第一,工傷認定與否是由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合理推測你在敘述中提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對勞動關係存在與否作出的裁決,並不是對工傷的認定。

第二,在本案中,該建築公司作為建築施工單位將工程發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該自然人又招用你在工地工作,而你又在該工地工作時受傷。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的相關規定,該建築公司應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並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有關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該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你可以要求該建築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三,你可以要求該建築公司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若該建築公司未按規定提出申請的,你應該蒐集證明你敘述的相關證據,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若你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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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上面種花、栽樹

搞得我天花板漏水

這個責任誰來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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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不講理的開發商

我們只好跟他講講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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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別人,他在上面種花栽樹,搞得我天花板漏水,這個責任誰來負?

開發商將我房屋樓頂(天台)贈予樓上另一戶型的業主(天台與樓上的房屋不相連)。該業主給天台裝上鐵門,在天台搭建陽光房、葡萄架、花池等,造成我房屋天花漏水。該業主認為應由開發商維護。請問我能要求開發商收回該天台共用、用於消防逃生,令該業主拆除加建的建築,賠償我的損失嗎?該如何維權?


A1:

你好!由於你的問題較多,分三部分為你解答。

第一,關於你所說的房屋樓頂(天台)在法律上界定為屋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明確規定,屋頂應當認定為共有部分,屬於業主共有。若無特殊情況,開發商無權將屋頂贈予樓上另一戶型的業主,開發商未經小區其他業主同意,而擅自將屋頂贈與樓上另一戶型的業主的,一般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如果你的房屋因該業主在屋頂的行為有了財產上的損失,則對方的行為屬於侵權,你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如果對方拒絕進行賠償,你可以向法院起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三,該業主一般無權在未經小區其他業主的同意下擅自佔用屋頂空間,並且該業主搭建的陽光房等可能是違章建築,還可能存在安全隱患。你可以聯合小區其他業主,要求開發商或物業解決此問題;若不能妥善解決此問題,還可以向當地城管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等政府部門投訴,維護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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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別人,他在上面種花栽樹,搞得我天花板漏水,這個責任誰來負?

我與我前夫在2010年離的婚,當時有一女兒4歲。離婚那時我的法律意識淡薄、不懂法,就沒有談撫養費的問題。法院判女兒和我共同生活,現在女兒14歲了。有朋友說起撫養費的事,我也想諮詢一下,我可不可以起訴要2010年至2019年的撫養費。我在2012年已經再婚。


A2:

你好!你可以以你女兒的名義將你前夫起訴至法院,要求你前夫給付2010年至2019年的撫養費,一般還可以要求你前夫給付撫養費至你女兒18週歲為止。

第一,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相應條款明確規定了,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雖然你與前夫在離婚時沒有對撫養費問題進行約定,但是你前夫作為你女兒的父親,在其不履行撫養義務時,你女兒作為未成年人有權要求其給付撫養費。

第二,在本案中,關於追索撫養費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的問題尚存在一定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認為撫養費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你女兒可以要求你前夫給付2010年至2019年的撫養費,原因有三:一是你女兒主張撫養費的請求權是基於雙方特殊的身份關係,而非基於一般的債權債務關係。這種身份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義務。二是該撫養具有持續性、不間斷性,且雙方並未約定給付撫養費的期限。三是你女兒在其父母離婚時仍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宜因其法定代理人未及時行使撫養費請求權而讓其承受不利的法律後果。

故你要求前夫給付女兒撫養費的請求通常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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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別人,他在上面種花栽樹,搞得我天花板漏水,這個責任誰來負?


我從事售後服務,公司突然無理由不給我派工,中間無人告知。期間換了領導,新領導來後讓我轉編,我不同意。不同意就不給我派活,我就沒有收入,還威脅我說我曠工。我要補償不幹了,也不跟我談,就耗著我讓我自動離職。我2008年入職每次籤合同,(合同)都不給我們,我該怎麼辦?


A3:

你好!鑑於你的情況較為複雜,下面分點為你進行解答。

第一,你應先明確你與該公司簽訂的相關合同的性質,究竟是勞務合同、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合同還是其他類型的合同。其次明確你與該公司簽訂的相關合同的主要內容,重點確定你與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及其關係。

第二,公司無故不將你與公司所籤的約定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合同給你,涉嫌違反法律規定,你可以向公司索要你與公司簽訂的合同。如果公司不願意提供,你可以在蒐集相關證據的情況下向該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第三,公司不能無故不按照約定給你派工,也不能無故調整你的工作崗位,更不能非法解除與你之間的合同。你應該仔細審視你與公司簽訂的相關合同與公司的實際行為,判斷其是否違背了相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是否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你應該蒐集能夠證明你敘述的相關證據,可先就此勞動爭議與該單位協商。若協商不成,你可以考慮到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等申請調解,也可以向該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還可以直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該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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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別人,他在上面種花栽樹,搞得我天花板漏水,這個責任誰來負?

我在2018年2月在工地上工作時不慎受傷,後來經仲裁委認定不是工傷。理由是建築公司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個人,我是個人僱傭的,沒有經過建築公司的同意或認可,所以與建築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現在我的傷經過司法鑑定為十級傷殘,我想請教一下我這個是工傷嗎?我該起訴誰才能獲得賠償。


A4:

你好!鑑於你的情況較為複雜,下面分點為你進行解答。

第一,工傷認定與否是由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合理推測你在敘述中提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對勞動關係存在與否作出的裁決,並不是對工傷的認定。

第二,在本案中,該建築公司作為建築施工單位將工程發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該自然人又招用你在工地工作,而你又在該工地工作時受傷。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的相關規定,該建築公司應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並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有關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該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你可以要求該建築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三,你可以要求該建築公司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若該建築公司未按規定提出申請的,你應該蒐集證明你敘述的相關證據,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若你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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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別人,他在上面種花栽樹,搞得我天花板漏水,這個責任誰來負?

我買了一套沒有房產證的房子,暫時辦理不了房產證。我想問一下是不是可以通過房屋買賣協議公證來保證自己所買房屋的所有權,避免出現前房主一房多賣、房屋抵押等房屋產權和經濟糾紛問題。


A5:

你好!將房屋買賣協議公證一般而言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確保相關房屋買賣合同與交易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不能保證你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也很難避免前房主一房多賣等情形的發生。

我國《物權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房屋的所有權的認定一般以房屋登記為準,公證並不會使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轉移,不能保證你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並且,公證不需要公示的,並不具有公示的法律效力,也很難避免前房主一房多賣等情形的發生。

一般而言,購買沒有房產證的房屋本身就具有一定風險。一些沒有房產證的房屋有可能是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可能本身就是無效的。如果將房屋買賣協議公證,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交易的風險,確保相關房屋買賣合同與交易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感謝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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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別人,他在上面種花栽樹,搞得我天花板漏水,這個責任誰來負?


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其他業主

他在上面種花、栽樹

搞得我天花板漏水

這個責任誰來負

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別人,他在上面種花栽樹,搞得我天花板漏水,這個責任誰來負?


遇到不講理的開發商

我們只好跟他講講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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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別人,他在上面種花栽樹,搞得我天花板漏水,這個責任誰來負?

開發商將我房屋樓頂(天台)贈予樓上另一戶型的業主(天台與樓上的房屋不相連)。該業主給天台裝上鐵門,在天台搭建陽光房、葡萄架、花池等,造成我房屋天花漏水。該業主認為應由開發商維護。請問我能要求開發商收回該天台共用、用於消防逃生,令該業主拆除加建的建築,賠償我的損失嗎?該如何維權?


A1:

你好!由於你的問題較多,分三部分為你解答。

第一,關於你所說的房屋樓頂(天台)在法律上界定為屋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明確規定,屋頂應當認定為共有部分,屬於業主共有。若無特殊情況,開發商無權將屋頂贈予樓上另一戶型的業主,開發商未經小區其他業主同意,而擅自將屋頂贈與樓上另一戶型的業主的,一般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如果你的房屋因該業主在屋頂的行為有了財產上的損失,則對方的行為屬於侵權,你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如果對方拒絕進行賠償,你可以向法院起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三,該業主一般無權在未經小區其他業主的同意下擅自佔用屋頂空間,並且該業主搭建的陽光房等可能是違章建築,還可能存在安全隱患。你可以聯合小區其他業主,要求開發商或物業解決此問題;若不能妥善解決此問題,還可以向當地城管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等政府部門投訴,維護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

2

Q2

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別人,他在上面種花栽樹,搞得我天花板漏水,這個責任誰來負?

我與我前夫在2010年離的婚,當時有一女兒4歲。離婚那時我的法律意識淡薄、不懂法,就沒有談撫養費的問題。法院判女兒和我共同生活,現在女兒14歲了。有朋友說起撫養費的事,我也想諮詢一下,我可不可以起訴要2010年至2019年的撫養費。我在2012年已經再婚。


A2:

你好!你可以以你女兒的名義將你前夫起訴至法院,要求你前夫給付2010年至2019年的撫養費,一般還可以要求你前夫給付撫養費至你女兒18週歲為止。

第一,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相應條款明確規定了,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雖然你與前夫在離婚時沒有對撫養費問題進行約定,但是你前夫作為你女兒的父親,在其不履行撫養義務時,你女兒作為未成年人有權要求其給付撫養費。

第二,在本案中,關於追索撫養費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的問題尚存在一定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認為撫養費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你女兒可以要求你前夫給付2010年至2019年的撫養費,原因有三:一是你女兒主張撫養費的請求權是基於雙方特殊的身份關係,而非基於一般的債權債務關係。這種身份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義務。二是該撫養具有持續性、不間斷性,且雙方並未約定給付撫養費的期限。三是你女兒在其父母離婚時仍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宜因其法定代理人未及時行使撫養費請求權而讓其承受不利的法律後果。

故你要求前夫給付女兒撫養費的請求通常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3

Q3


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別人,他在上面種花栽樹,搞得我天花板漏水,這個責任誰來負?


我從事售後服務,公司突然無理由不給我派工,中間無人告知。期間換了領導,新領導來後讓我轉編,我不同意。不同意就不給我派活,我就沒有收入,還威脅我說我曠工。我要補償不幹了,也不跟我談,就耗著我讓我自動離職。我2008年入職每次籤合同,(合同)都不給我們,我該怎麼辦?


A3:

你好!鑑於你的情況較為複雜,下面分點為你進行解答。

第一,你應先明確你與該公司簽訂的相關合同的性質,究竟是勞務合同、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合同還是其他類型的合同。其次明確你與該公司簽訂的相關合同的主要內容,重點確定你與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及其關係。

第二,公司無故不將你與公司所籤的約定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合同給你,涉嫌違反法律規定,你可以向公司索要你與公司簽訂的合同。如果公司不願意提供,你可以在蒐集相關證據的情況下向該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第三,公司不能無故不按照約定給你派工,也不能無故調整你的工作崗位,更不能非法解除與你之間的合同。你應該仔細審視你與公司簽訂的相關合同與公司的實際行為,判斷其是否違背了相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是否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你應該蒐集能夠證明你敘述的相關證據,可先就此勞動爭議與該單位協商。若協商不成,你可以考慮到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等申請調解,也可以向該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還可以直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該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4

Q4

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別人,他在上面種花栽樹,搞得我天花板漏水,這個責任誰來負?

我在2018年2月在工地上工作時不慎受傷,後來經仲裁委認定不是工傷。理由是建築公司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個人,我是個人僱傭的,沒有經過建築公司的同意或認可,所以與建築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現在我的傷經過司法鑑定為十級傷殘,我想請教一下我這個是工傷嗎?我該起訴誰才能獲得賠償。


A4:

你好!鑑於你的情況較為複雜,下面分點為你進行解答。

第一,工傷認定與否是由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合理推測你在敘述中提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對勞動關係存在與否作出的裁決,並不是對工傷的認定。

第二,在本案中,該建築公司作為建築施工單位將工程發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該自然人又招用你在工地工作,而你又在該工地工作時受傷。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的相關規定,該建築公司應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並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有關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該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你可以要求該建築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三,你可以要求該建築公司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若該建築公司未按規定提出申請的,你應該蒐集證明你敘述的相關證據,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若你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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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別人,他在上面種花栽樹,搞得我天花板漏水,這個責任誰來負?

我買了一套沒有房產證的房子,暫時辦理不了房產證。我想問一下是不是可以通過房屋買賣協議公證來保證自己所買房屋的所有權,避免出現前房主一房多賣、房屋抵押等房屋產權和經濟糾紛問題。


A5:

你好!將房屋買賣協議公證一般而言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確保相關房屋買賣合同與交易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不能保證你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也很難避免前房主一房多賣等情形的發生。

我國《物權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房屋的所有權的認定一般以房屋登記為準,公證並不會使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轉移,不能保證你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並且,公證不需要公示的,並不具有公示的法律效力,也很難避免前房主一房多賣等情形的發生。

一般而言,購買沒有房產證的房屋本身就具有一定風險。一些沒有房產證的房屋有可能是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可能本身就是無效的。如果將房屋買賣協議公證,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交易的風險,確保相關房屋買賣合同與交易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感謝法律支持:


開發商把我房屋樓頂送給別人,他在上面種花栽樹,搞得我天花板漏水,這個責任誰來負?


索東匯(中國政法大學在讀研究生)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尋找新世界,尚為時不晚

我決心已定,要駛過夕陽盡頭

來源|CCTV今日說法(微信號:cctvjr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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