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寧農村戶口注意了!農村土地承包重大新政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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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屬各單位:

《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實施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1月22日

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實施意見

為深化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推動鄉村振興,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以下簡稱“三權分置”)辦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高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偉大旗幟,堅定不移沿著“八八戰略”指引的路子走下去,以正確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係為主線,科學界定“三權”內涵、權利邊界及相互關係,逐步建立規範高效的運行機制,不斷健全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培育新型經營主體,促進適度規模經營健康發展,進一步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為發展現代農業、增加農民收入、實現鄉村振興提供堅實保障。

(二)基本原則

——尊重農民意願。堅持農民主體地位,把選擇權交給農民,發揮其主動性和創造性,加強示範引導,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不搞強迫命令、不搞一刀切,讓農民成為土地流轉、規模經營的參與者和受益者。

——堅守政策底線。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糧食生產能力改弱了,不能把農民利益損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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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屬各單位:

《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實施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1月22日

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實施意見

為深化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推動鄉村振興,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以下簡稱“三權分置”)辦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高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偉大旗幟,堅定不移沿著“八八戰略”指引的路子走下去,以正確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係為主線,科學界定“三權”內涵、權利邊界及相互關係,逐步建立規範高效的運行機制,不斷健全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培育新型經營主體,促進適度規模經營健康發展,進一步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為發展現代農業、增加農民收入、實現鄉村振興提供堅實保障。

(二)基本原則

——尊重農民意願。堅持農民主體地位,把選擇權交給農民,發揮其主動性和創造性,加強示範引導,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不搞強迫命令、不搞一刀切,讓農民成為土地流轉、規模經營的參與者和受益者。

——堅守政策底線。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糧食生產能力改弱了,不能把農民利益損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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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循序漸進。充分認識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性、長期性和複雜性,保持歷史耐心,審慎穩妥推進改革,由點及面開展,不操之過急,逐步將實踐經驗上升為制度安排。

——堅持統籌兼顧。充分考慮各地資源稟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地關係等特點,既堅持全省統一性,又在具體操作辦法上尊重地方實踐,鼓勵探索創新,總結形成適應本地實際的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具體辦法。

二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根本地位

(三)強化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土地集體所有權人對集體土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有權依法發包集體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有權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等特殊情形依法調整承包地;有權對承包農戶和經營主體使用承包地進行監督,並採取措施防止和糾正長期拋荒、毀損土地、非法改變土地用途等行為;有權就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見並依法獲得補償。承包農戶轉讓、互換土地承包權的,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並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承包農戶流轉土地經營權的,須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備案。在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等規劃基礎之上,有條件的村組可根據絕大多數承包農戶意願,依法依規組織引導土地連片流轉,對少數仍想耕種土地的農戶,在承包地數量、質量等不下降條件下,引導其在另行安置的地塊耕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承接農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項目,開展農田改造和管護,並向土地流入方協商收取適當的基礎設施使用費和土地流轉管理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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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實施意見

為深化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推動鄉村振興,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以下簡稱“三權分置”)辦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高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偉大旗幟,堅定不移沿著“八八戰略”指引的路子走下去,以正確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係為主線,科學界定“三權”內涵、權利邊界及相互關係,逐步建立規範高效的運行機制,不斷健全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培育新型經營主體,促進適度規模經營健康發展,進一步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為發展現代農業、增加農民收入、實現鄉村振興提供堅實保障。

(二)基本原則

——尊重農民意願。堅持農民主體地位,把選擇權交給農民,發揮其主動性和創造性,加強示範引導,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不搞強迫命令、不搞一刀切,讓農民成為土地流轉、規模經營的參與者和受益者。

——堅守政策底線。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糧食生產能力改弱了,不能把農民利益損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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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循序漸進。充分認識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性、長期性和複雜性,保持歷史耐心,審慎穩妥推進改革,由點及面開展,不操之過急,逐步將實踐經驗上升為制度安排。

——堅持統籌兼顧。充分考慮各地資源稟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地關係等特點,既堅持全省統一性,又在具體操作辦法上尊重地方實踐,鼓勵探索創新,總結形成適應本地實際的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具體辦法。

二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根本地位

(三)強化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土地集體所有權人對集體土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有權依法發包集體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有權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等特殊情形依法調整承包地;有權對承包農戶和經營主體使用承包地進行監督,並採取措施防止和糾正長期拋荒、毀損土地、非法改變土地用途等行為;有權就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見並依法獲得補償。承包農戶轉讓、互換土地承包權的,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並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承包農戶流轉土地經營權的,須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備案。在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等規劃基礎之上,有條件的村組可根據絕大多數承包農戶意願,依法依規組織引導土地連片流轉,對少數仍想耕種土地的農戶,在承包地數量、質量等不下降條件下,引導其在另行安置的地塊耕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承接農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項目,開展農田改造和管護,並向土地流入方協商收取適當的基礎設施使用費和土地流轉管理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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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集體所有權行使機制。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完善成員(代表)會議和重大事項公開等民主議事制度,明確土地發包、組織連片流轉、土地徵佔用及補償分配等涉及集體土地重大事項的民主決策程序和內容。深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引導其制定組織章程,構建內部治理機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行使監督權,完善土地規模流轉風險防控機制,對投資規模流轉農村集體土地的工商資本嚴格准入門檻,防控土地流轉風險。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統一服務功能,發展股份合作經濟和規模化服務,提高其為集體成員服務的能力,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更好地行使所有權。

(五)鞏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成果。發揮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成果效用,積極化解權屬爭議,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享有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保護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權益。完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數據庫,為建立現代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提供基礎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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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實施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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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1月22日

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實施意見

為深化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推動鄉村振興,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以下簡稱“三權分置”)辦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高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偉大旗幟,堅定不移沿著“八八戰略”指引的路子走下去,以正確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係為主線,科學界定“三權”內涵、權利邊界及相互關係,逐步建立規範高效的運行機制,不斷健全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培育新型經營主體,促進適度規模經營健康發展,進一步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為發展現代農業、增加農民收入、實現鄉村振興提供堅實保障。

(二)基本原則

——尊重農民意願。堅持農民主體地位,把選擇權交給農民,發揮其主動性和創造性,加強示範引導,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不搞強迫命令、不搞一刀切,讓農民成為土地流轉、規模經營的參與者和受益者。

——堅守政策底線。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糧食生產能力改弱了,不能把農民利益損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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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循序漸進。充分認識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性、長期性和複雜性,保持歷史耐心,審慎穩妥推進改革,由點及面開展,不操之過急,逐步將實踐經驗上升為制度安排。

——堅持統籌兼顧。充分考慮各地資源稟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地關係等特點,既堅持全省統一性,又在具體操作辦法上尊重地方實踐,鼓勵探索創新,總結形成適應本地實際的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具體辦法。

二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根本地位

(三)強化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土地集體所有權人對集體土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有權依法發包集體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有權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等特殊情形依法調整承包地;有權對承包農戶和經營主體使用承包地進行監督,並採取措施防止和糾正長期拋荒、毀損土地、非法改變土地用途等行為;有權就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見並依法獲得補償。承包農戶轉讓、互換土地承包權的,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並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承包農戶流轉土地經營權的,須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備案。在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等規劃基礎之上,有條件的村組可根據絕大多數承包農戶意願,依法依規組織引導土地連片流轉,對少數仍想耕種土地的農戶,在承包地數量、質量等不下降條件下,引導其在另行安置的地塊耕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承接農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項目,開展農田改造和管護,並向土地流入方協商收取適當的基礎設施使用費和土地流轉管理服務費。

海寧農村戶口注意了!農村土地承包重大新政發佈

(四)完善集體所有權行使機制。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完善成員(代表)會議和重大事項公開等民主議事制度,明確土地發包、組織連片流轉、土地徵佔用及補償分配等涉及集體土地重大事項的民主決策程序和內容。深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引導其制定組織章程,構建內部治理機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行使監督權,完善土地規模流轉風險防控機制,對投資規模流轉農村集體土地的工商資本嚴格准入門檻,防控土地流轉風險。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統一服務功能,發展股份合作經濟和規模化服務,提高其為集體成員服務的能力,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更好地行使所有權。

(五)鞏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成果。發揮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成果效用,積極化解權屬爭議,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享有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保護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權益。完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數據庫,為建立現代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提供基礎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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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嚴格保護農戶承包權

(六)保護農戶土地承包權各項權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戶為單位對承包土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承包農戶有權依法依規建設必要的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並獲得收益;有權通過轉讓、互換、出租(轉包)、入股等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承包地並獲得收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限制承包農戶流轉承包地;有權依法依規就承包土地經營權設定抵押、自願有償退出,具備條件的可以因保護承包地獲得相關補貼。無論土地經營權如何流轉,集體土地承包權都屬於農民家庭。嚴格保護農戶承包權,穩定現有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或佔用的,承包農戶有權獲得相應補償,符合條件的有權獲得社會保障費用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法調整或收回農戶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鼓勵有需要、有條件的地方,多渠道籌措資金,開展承包地自願有償退出試點。

(七)落實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制度。做好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掃尾工作,探索建立承包合同網籤管理系統。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權利、登記記載權利、證書證明權利的確權登記制度,依法開展變更登記,並根據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要求做好相關銜接工作。加快推進土地承包管理信息應用平臺建設,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土地承包管理動態化、信息化,推動確權登記成果共享。選擇部分二輪土地承包到期較早的縣(市、區)開展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的探索工作。

(八)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涉農縣(市、區)應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機制,並按規定聘任仲裁員。根據需要及地方實際,設區市可以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組織,負責所轄區的相關仲裁工作。強化鄉鎮(街道)調解機制建設,建立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組織或明確相應的調解受理組織。村(組)設立調解小組或指定專人調解。引導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當事人先向村、鎮調解機構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再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配備必要的調解辦公設施,保障工作經費,妥善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四加快放活土地經營權

(九)平等保護經營主體土地經營權各項權能。在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的前提下,平等保護經營主體依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保障其有穩定的經營預期。在流轉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土地經營權人對流轉土地依法享有佔有、耕作並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在不違反流轉合同約束條款的前提下,經營主體有權使用流轉土地自主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並獲得相應收益。經承包農戶或其委託代理人書面同意,經營主體可依法依規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設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並依照流轉合同約定獲得合理補償;有權在流轉合同到期後按照同等條件優先續租承包地。流轉土地被徵收的,按照流轉合同約定確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歸屬。經承包農戶或其委託代理人書面同意,並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備案,經營主體可再流轉土地經營權或依法依規設定抵押。承包農戶流轉出土地經營權的,不應妨礙經營主體行使合法權利。

(十)強化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規範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全面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重點建立完善以縣鄉兩級為主要流轉交易平臺的互聯互通、共建共享的農村綜合產權流轉交易體系,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發佈、產權交易、法律諮詢、權益評估、抵押融資等服務。制定統一的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規則,引導流轉雙方使用合同示範文本,規範土地流轉行為。鼓勵通過流轉合同鑑證、交易鑑證等多種方式對土地經營權予以確認,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由縣級政府制發流轉土地經營權證書。推廣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制度,探索土地經營權流轉履約保證保險,保護流出農戶及時獲得土地收益。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加強流轉土地用途管制,嚴禁借土地流轉之名違規從事非農建設。完善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範機制,嚴格准入門檻,確保土地經營權規範有序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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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實施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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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2日

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實施意見

為深化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推動鄉村振興,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以下簡稱“三權分置”)辦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高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偉大旗幟,堅定不移沿著“八八戰略”指引的路子走下去,以正確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係為主線,科學界定“三權”內涵、權利邊界及相互關係,逐步建立規範高效的運行機制,不斷健全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培育新型經營主體,促進適度規模經營健康發展,進一步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為發展現代農業、增加農民收入、實現鄉村振興提供堅實保障。

(二)基本原則

——尊重農民意願。堅持農民主體地位,把選擇權交給農民,發揮其主動性和創造性,加強示範引導,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不搞強迫命令、不搞一刀切,讓農民成為土地流轉、規模經營的參與者和受益者。

——堅守政策底線。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糧食生產能力改弱了,不能把農民利益損害了。

海寧農村戶口注意了!農村土地承包重大新政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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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循序漸進。充分認識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性、長期性和複雜性,保持歷史耐心,審慎穩妥推進改革,由點及面開展,不操之過急,逐步將實踐經驗上升為制度安排。

——堅持統籌兼顧。充分考慮各地資源稟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地關係等特點,既堅持全省統一性,又在具體操作辦法上尊重地方實踐,鼓勵探索創新,總結形成適應本地實際的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具體辦法。

二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根本地位

(三)強化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土地集體所有權人對集體土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有權依法發包集體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有權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等特殊情形依法調整承包地;有權對承包農戶和經營主體使用承包地進行監督,並採取措施防止和糾正長期拋荒、毀損土地、非法改變土地用途等行為;有權就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見並依法獲得補償。承包農戶轉讓、互換土地承包權的,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並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承包農戶流轉土地經營權的,須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備案。在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等規劃基礎之上,有條件的村組可根據絕大多數承包農戶意願,依法依規組織引導土地連片流轉,對少數仍想耕種土地的農戶,在承包地數量、質量等不下降條件下,引導其在另行安置的地塊耕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承接農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項目,開展農田改造和管護,並向土地流入方協商收取適當的基礎設施使用費和土地流轉管理服務費。

海寧農村戶口注意了!農村土地承包重大新政發佈

(四)完善集體所有權行使機制。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完善成員(代表)會議和重大事項公開等民主議事制度,明確土地發包、組織連片流轉、土地徵佔用及補償分配等涉及集體土地重大事項的民主決策程序和內容。深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引導其制定組織章程,構建內部治理機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行使監督權,完善土地規模流轉風險防控機制,對投資規模流轉農村集體土地的工商資本嚴格准入門檻,防控土地流轉風險。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統一服務功能,發展股份合作經濟和規模化服務,提高其為集體成員服務的能力,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更好地行使所有權。

(五)鞏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成果。發揮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成果效用,積極化解權屬爭議,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享有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保護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權益。完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數據庫,為建立現代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提供基礎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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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嚴格保護農戶承包權

(六)保護農戶土地承包權各項權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戶為單位對承包土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承包農戶有權依法依規建設必要的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並獲得收益;有權通過轉讓、互換、出租(轉包)、入股等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承包地並獲得收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限制承包農戶流轉承包地;有權依法依規就承包土地經營權設定抵押、自願有償退出,具備條件的可以因保護承包地獲得相關補貼。無論土地經營權如何流轉,集體土地承包權都屬於農民家庭。嚴格保護農戶承包權,穩定現有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或佔用的,承包農戶有權獲得相應補償,符合條件的有權獲得社會保障費用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法調整或收回農戶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鼓勵有需要、有條件的地方,多渠道籌措資金,開展承包地自願有償退出試點。

(七)落實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制度。做好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掃尾工作,探索建立承包合同網籤管理系統。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權利、登記記載權利、證書證明權利的確權登記制度,依法開展變更登記,並根據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要求做好相關銜接工作。加快推進土地承包管理信息應用平臺建設,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土地承包管理動態化、信息化,推動確權登記成果共享。選擇部分二輪土地承包到期較早的縣(市、區)開展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的探索工作。

(八)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涉農縣(市、區)應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機制,並按規定聘任仲裁員。根據需要及地方實際,設區市可以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組織,負責所轄區的相關仲裁工作。強化鄉鎮(街道)調解機制建設,建立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組織或明確相應的調解受理組織。村(組)設立調解小組或指定專人調解。引導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當事人先向村、鎮調解機構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再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配備必要的調解辦公設施,保障工作經費,妥善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四加快放活土地經營權

(九)平等保護經營主體土地經營權各項權能。在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的前提下,平等保護經營主體依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保障其有穩定的經營預期。在流轉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土地經營權人對流轉土地依法享有佔有、耕作並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在不違反流轉合同約束條款的前提下,經營主體有權使用流轉土地自主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並獲得相應收益。經承包農戶或其委託代理人書面同意,經營主體可依法依規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設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並依照流轉合同約定獲得合理補償;有權在流轉合同到期後按照同等條件優先續租承包地。流轉土地被徵收的,按照流轉合同約定確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歸屬。經承包農戶或其委託代理人書面同意,並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備案,經營主體可再流轉土地經營權或依法依規設定抵押。承包農戶流轉出土地經營權的,不應妨礙經營主體行使合法權利。

(十)強化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規範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全面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重點建立完善以縣鄉兩級為主要流轉交易平臺的互聯互通、共建共享的農村綜合產權流轉交易體系,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發佈、產權交易、法律諮詢、權益評估、抵押融資等服務。制定統一的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規則,引導流轉雙方使用合同示範文本,規範土地流轉行為。鼓勵通過流轉合同鑑證、交易鑑證等多種方式對土地經營權予以確認,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由縣級政府制發流轉土地經營權證書。推廣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制度,探索土地經營權流轉履約保證保險,保護流出農戶及時獲得土地收益。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加強流轉土地用途管制,嚴禁借土地流轉之名違規從事非農建設。完善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範機制,嚴格准入門檻,確保土地經營權規範有序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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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創新土地經營權放活方式。鼓勵採取委託流轉、股份合作等方式,支持發展以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主導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推進整村整組整畈連片集中長期流轉,探索土地承包期限與土地流轉期限的銜接機制。支持承包農戶將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倡導推行租金保底和利潤分紅結合的收益分配機制。深化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試點,逐步推進土地經營權抵押融資。引導土地經營權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集中,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落實農業規模經營設施用地政策,經自然資源部門、農業農村部門備案的設施農用地,生產經營期間不改變設施類型、用途和經營主體的,在用地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備案有效。充分發揮政策激勵作用,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加大力度,支持流轉土地時間較長農戶參加各類社會保險並促進其轉移就業。推進永久基本農田整備區、儲備庫和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探索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年度更新與零星永久基本農田調整相掛鉤制度。

五強化保障措施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充分認識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儘快研究制定具體舉措,建立健全政策支持體系。強化農村經營管理隊伍建設,切實增強對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工作的監管和指導能力。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相互支持配合,形成齊抓共管格局,推動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有序實施。

(十三)加強政策宣傳。廣泛宣傳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和做法,營造推動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的良好輿論氛圍。加強對各級黨政幹部和村級組織負責人的培訓,增強政策執行能力和水平。

(十四)加強監督指導。各地要建立檢查監督機制,嚴肅查處和糾正侵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農戶和經營主體權益的行為,督促各項改革工作穩步開展。加強調查研究和工作指導,堅持問題導向,密切關注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調整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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