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奇案之因姦殺人案'

明朝 山東 泰安 應龍 浙江省 泰山 司隸左都尉 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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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嘉靖三十二年(1553),山東泰安州知州接到本州鄉民李進貴狀告本州富豪王元起殘殺人命,藏匿屍身。狀紙如下:其弟李進賢因為貧困,在豪強鉅富王元起家當傭工,沒有想到淫豪窺探方氏年艾有姿,意欲調奸,弟弟李進賢稍出怨言,發喝令家人私刑拷打,以至於立死非命,而今弟弟李進賢生不見人,死不見屍懇請知州大人究出屍體,檢驗傷痕,嚴懲淫豪。

明代自嘉靖以來,凡是訴訟,只要有人控告,必然會有對反方的反控告。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現象呢?這是因為官府在對待原被告上不公正所致。《大明律·刑律·訴訟.告狀不受理》條規定“若詞論原告,被論在兩處州縣者,聽原告就被論官司告理歸結。”因此原告的地位比較主動,而在訴訟費收取上,先由原告全部支付,等裁決之後再由負方給付。在官員看來,肯出錢的人,必定有必勝的把握,所以偏坦原告,因此導致雙方互控現象日益增多,誰也不想使自己處於劣勢。

泰安知州讓書吏找來王元起的反控狀,但見狀稱:訴為刁棍懸害事。王元起認為自己雖然家道豐厚,但謹守禮法,從來不為非作歹。因僱工李進賢外出不還,所欠半年房租尚無著落,因向其兄李進貴索要房租。沒有想到該刁棍竟然誣陷良善,以調奸其弟婦而打死其弟為詞,試圖嫁禍。如果打死一命, 豈能夠沒有屍體?若是調奸,又豈能沒有證人?懇請知州大人洞察詳情,嚴懲刁棍,以安良善。泣血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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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嘉靖三十二年(1553),山東泰安州知州接到本州鄉民李進貴狀告本州富豪王元起殘殺人命,藏匿屍身。狀紙如下:其弟李進賢因為貧困,在豪強鉅富王元起家當傭工,沒有想到淫豪窺探方氏年艾有姿,意欲調奸,弟弟李進賢稍出怨言,發喝令家人私刑拷打,以至於立死非命,而今弟弟李進賢生不見人,死不見屍懇請知州大人究出屍體,檢驗傷痕,嚴懲淫豪。

明代自嘉靖以來,凡是訴訟,只要有人控告,必然會有對反方的反控告。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現象呢?這是因為官府在對待原被告上不公正所致。《大明律·刑律·訴訟.告狀不受理》條規定“若詞論原告,被論在兩處州縣者,聽原告就被論官司告理歸結。”因此原告的地位比較主動,而在訴訟費收取上,先由原告全部支付,等裁決之後再由負方給付。在官員看來,肯出錢的人,必定有必勝的把握,所以偏坦原告,因此導致雙方互控現象日益增多,誰也不想使自己處於劣勢。

泰安知州讓書吏找來王元起的反控狀,但見狀稱:訴為刁棍懸害事。王元起認為自己雖然家道豐厚,但謹守禮法,從來不為非作歹。因僱工李進賢外出不還,所欠半年房租尚無著落,因向其兄李進貴索要房租。沒有想到該刁棍竟然誣陷良善,以調奸其弟婦而打死其弟為詞,試圖嫁禍。如果打死一命, 豈能夠沒有屍體?若是調奸,又豈能沒有證人?懇請知州大人洞察詳情,嚴懲刁棍,以安良善。泣血上訴。

明清奇案之因姦殺人案

泰安知州當即提審互控雙方。只聽李進貴說:“我弟進賢因為傭工,租賃王元起的房屋,卻不想王元起時常前來調戲弟婦方氏,被弟進賢看見,將之罵走。不料次日,我弟進賢從他門前經過,便被其指揮惡奴拉入其宅院,活活打死,而將屍身藏匿。老大人只要嚴督淫豪交出屍體,檢驗有無重傷,定能夠得知實情,為弟進賢雪冤。”

王元起反駁說:“爾為你弟至今沒有下落,就平白無故誣陷好人。爾如果知道你弟弟被我打死,為什麼不把他的屍體找來,讓大老爺勘驗?我王元起既然肯將房屋租賃給住戶,就要保證住戶安全,豈能生害人之心。如果我有奸佔你弟婦之心,你弟弟不在,豈不是大好時機?而如今你弟婦住在此房,你弟又欠房租半年,我念其是女流之輩,沒有逼討房租,也可見絕無調奸之情矣!爾誣控我殺人,已經是血口噴人,又不顧爾弟婦之名節,以姦情加之,是何等無恥之人!請老大人明驗,不能夠讓刁棍得意。”

因為事涉姦情,泰安知州只好提訊方氏到堂聽審,直接便問其是否與王元起成奸。而方氏怕羞,只說王元起時常前來以語言調戲,並未成奸,而語言調戲也沒有人證,也就使姦情變得可有可無,難定可否。

泰安知州再提訊鄰佑作證,因李進貴與方氏乃是外縣之人,故此所有的證詞都說李進賢是外縣傭工,不知道是回鄉了,抑或是外出了,而今半年都沒有看到其身影。王元起身為富豪,卻不是為富不仁之人,經常賙濟窮人,造福鄉梓,是有名的大善人,不可能打死人命,調奸人妻。對於人證的證詞,泰安知州開始並不相信,所以使用拶指,要他們如實為證,而眾人雖受刑,堅不改口,他也就相信了。為什麼泰安知州要對人證用刑呢?原來《大明律·刑律·斷獄老幼不拷訊》條規定:“其於律得相容隱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若篤疾皆不得令其為證。違者,笞五十。”也就是說,除了親親相為隱的人不能作證人之外,年在八十歲以上、十歲以下的人,以及殘疾人,都不可以作證人,因為不能夠對他們實施刑訊。也就是說,在當時只要是人證,官府就可以對其實施刑訊,以推斷其證言的真偽,這也是當時的人們一遇案發,紛紛躲避,唯恐成為證人的原因之一。

泰安知州見證人眾口一詞,便相信李進貴是誣告。按照《大明律·刑律·訴訟·誣告》條規定:凡是誣告人至死罪者,“所誣之人已決者,反坐以死。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所以將李進貴擬罪為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

李進貴被關押在泰安州監獄,等待刑部批覆,就將其擇地發遣了。李進貴告狀不成,卻得到重罪,如何肯服氣,但身陷囹圄,無處申冤。後來聽說山東巡撫沈應龍來到泰安州,李進貴便求人寫了狀紙,讓方氏得機會攔轎訴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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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嘉靖三十二年(1553),山東泰安州知州接到本州鄉民李進貴狀告本州富豪王元起殘殺人命,藏匿屍身。狀紙如下:其弟李進賢因為貧困,在豪強鉅富王元起家當傭工,沒有想到淫豪窺探方氏年艾有姿,意欲調奸,弟弟李進賢稍出怨言,發喝令家人私刑拷打,以至於立死非命,而今弟弟李進賢生不見人,死不見屍懇請知州大人究出屍體,檢驗傷痕,嚴懲淫豪。

明代自嘉靖以來,凡是訴訟,只要有人控告,必然會有對反方的反控告。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現象呢?這是因為官府在對待原被告上不公正所致。《大明律·刑律·訴訟.告狀不受理》條規定“若詞論原告,被論在兩處州縣者,聽原告就被論官司告理歸結。”因此原告的地位比較主動,而在訴訟費收取上,先由原告全部支付,等裁決之後再由負方給付。在官員看來,肯出錢的人,必定有必勝的把握,所以偏坦原告,因此導致雙方互控現象日益增多,誰也不想使自己處於劣勢。

泰安知州讓書吏找來王元起的反控狀,但見狀稱:訴為刁棍懸害事。王元起認為自己雖然家道豐厚,但謹守禮法,從來不為非作歹。因僱工李進賢外出不還,所欠半年房租尚無著落,因向其兄李進貴索要房租。沒有想到該刁棍竟然誣陷良善,以調奸其弟婦而打死其弟為詞,試圖嫁禍。如果打死一命, 豈能夠沒有屍體?若是調奸,又豈能沒有證人?懇請知州大人洞察詳情,嚴懲刁棍,以安良善。泣血上訴。

明清奇案之因姦殺人案

泰安知州當即提審互控雙方。只聽李進貴說:“我弟進賢因為傭工,租賃王元起的房屋,卻不想王元起時常前來調戲弟婦方氏,被弟進賢看見,將之罵走。不料次日,我弟進賢從他門前經過,便被其指揮惡奴拉入其宅院,活活打死,而將屍身藏匿。老大人只要嚴督淫豪交出屍體,檢驗有無重傷,定能夠得知實情,為弟進賢雪冤。”

王元起反駁說:“爾為你弟至今沒有下落,就平白無故誣陷好人。爾如果知道你弟弟被我打死,為什麼不把他的屍體找來,讓大老爺勘驗?我王元起既然肯將房屋租賃給住戶,就要保證住戶安全,豈能生害人之心。如果我有奸佔你弟婦之心,你弟弟不在,豈不是大好時機?而如今你弟婦住在此房,你弟又欠房租半年,我念其是女流之輩,沒有逼討房租,也可見絕無調奸之情矣!爾誣控我殺人,已經是血口噴人,又不顧爾弟婦之名節,以姦情加之,是何等無恥之人!請老大人明驗,不能夠讓刁棍得意。”

因為事涉姦情,泰安知州只好提訊方氏到堂聽審,直接便問其是否與王元起成奸。而方氏怕羞,只說王元起時常前來以語言調戲,並未成奸,而語言調戲也沒有人證,也就使姦情變得可有可無,難定可否。

泰安知州再提訊鄰佑作證,因李進貴與方氏乃是外縣之人,故此所有的證詞都說李進賢是外縣傭工,不知道是回鄉了,抑或是外出了,而今半年都沒有看到其身影。王元起身為富豪,卻不是為富不仁之人,經常賙濟窮人,造福鄉梓,是有名的大善人,不可能打死人命,調奸人妻。對於人證的證詞,泰安知州開始並不相信,所以使用拶指,要他們如實為證,而眾人雖受刑,堅不改口,他也就相信了。為什麼泰安知州要對人證用刑呢?原來《大明律·刑律·斷獄老幼不拷訊》條規定:“其於律得相容隱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若篤疾皆不得令其為證。違者,笞五十。”也就是說,除了親親相為隱的人不能作證人之外,年在八十歲以上、十歲以下的人,以及殘疾人,都不可以作證人,因為不能夠對他們實施刑訊。也就是說,在當時只要是人證,官府就可以對其實施刑訊,以推斷其證言的真偽,這也是當時的人們一遇案發,紛紛躲避,唯恐成為證人的原因之一。

泰安知州見證人眾口一詞,便相信李進貴是誣告。按照《大明律·刑律·訴訟·誣告》條規定:凡是誣告人至死罪者,“所誣之人已決者,反坐以死。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所以將李進貴擬罪為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

李進貴被關押在泰安州監獄,等待刑部批覆,就將其擇地發遣了。李進貴告狀不成,卻得到重罪,如何肯服氣,但身陷囹圄,無處申冤。後來聽說山東巡撫沈應龍來到泰安州,李進貴便求人寫了狀紙,讓方氏得機會攔轎訴冤。

明清奇案之因姦殺人案

沈應龍,字翔卿,浙江烏程縣(今浙江吳興)人,嘉靖十四年(1535)進士,歷刑部主事、郎中,曾經平反冤獄數百起,著有《恤刑錄》,對此案也有簡略記載。此時沈應龍身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山東,也成為了一方大員,來泰山進香,也是在所必然。方氏在沈巡撫去泰山的路上,跪在路旁,高聲喊冤,被沈巡撫聽得,當即令家丁將方氏所呈狀紙接了過來,展開一看,但見上面寫道:“狀告為冤命事”。講述李進貴試圖為弟李進賢雪冤,而富豪王元起厚買幹證,反控其誣告,結果被問罪,等待發遣,是“弟冤未申,死難容忍”,懇請巡撫大人“究屍驗傷”,如果能夠使冤屈得雪,雖死也甘心無悔。

沈巡撫見其哀情懇切,又是婦女不怕拋頭面,敢於跪在路邊攔轎喊冤,想必是有冤屈,便受理了此狀。待進香之後,回到泰安州,就調來該案的卷宗,仔細翻閱,卻發現其中有些疑點。

首先,泰安知州在問案時存在疏忽,審問方氏的時候,上來便問其是否成奸,按照一般常理, 良家婦女即便是成奸,也不好意思當著許多男人的面承認有姦情,所以很難保證方氏所言屬實,而查問姦情的方式有許多種,泰安知州舍審問技巧而不用,直截了當地讓一名婦女承認姦情, 還讓其交代細節,身為官員居然去追究這樣的淫穢之事,則可見該知州心術正。

其次,雙方互控,各執一詞,王元起信誓旦旦,而且毫不顧忌引眾人為證,而李進貴總強調自己是外鄉人,無人願意為自己作證,在證人有可能要受到刑訊的情況下,有這樣多的人願意為王元起作證,也難保不是賄賂為證,抑或是畏懼王元起的勢力而不得不為證。泰安知州原本應該仔細衡量證人資格,更應該藉助保甲組織,由官府指定證人,其沒有這樣做,說其疏忽是輕的,甚至可以算是玩忽職守,官職都難以保住。

最後,泰安知州刑訊證人,固然是按照法律規定行事,但在原被告雙方及人證都在場的情況下,前邊人證受刑所講的話,後面的人證肯定效仿,再加上王元起使眼色,則難免眾口一詞。雖然眾口一詞在司法審判當中有極高的採信率,但也難免眾口鑠金,依靠輿論來製造聲勢,使冤者無法申辯。泰安知州如此疏忽,當然很難得到實情,也不能保證此案沒有冤屈,更何況王元起是個富豪,李進貴是個傭工,如果是李進貴借弟弟失蹤而敲詐錢財,算是可能,而其訴狀並沒有提錢財之事,敲詐錢財之事可以排除,那麼其堅定不移地講弟弟李進賢板打死了,則難說是捕風捉影。沈巡撫仔細分析情況之後,如何進行審訊,已經是成竹在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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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嘉靖三十二年(1553),山東泰安州知州接到本州鄉民李進貴狀告本州富豪王元起殘殺人命,藏匿屍身。狀紙如下:其弟李進賢因為貧困,在豪強鉅富王元起家當傭工,沒有想到淫豪窺探方氏年艾有姿,意欲調奸,弟弟李進賢稍出怨言,發喝令家人私刑拷打,以至於立死非命,而今弟弟李進賢生不見人,死不見屍懇請知州大人究出屍體,檢驗傷痕,嚴懲淫豪。

明代自嘉靖以來,凡是訴訟,只要有人控告,必然會有對反方的反控告。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現象呢?這是因為官府在對待原被告上不公正所致。《大明律·刑律·訴訟.告狀不受理》條規定“若詞論原告,被論在兩處州縣者,聽原告就被論官司告理歸結。”因此原告的地位比較主動,而在訴訟費收取上,先由原告全部支付,等裁決之後再由負方給付。在官員看來,肯出錢的人,必定有必勝的把握,所以偏坦原告,因此導致雙方互控現象日益增多,誰也不想使自己處於劣勢。

泰安知州讓書吏找來王元起的反控狀,但見狀稱:訴為刁棍懸害事。王元起認為自己雖然家道豐厚,但謹守禮法,從來不為非作歹。因僱工李進賢外出不還,所欠半年房租尚無著落,因向其兄李進貴索要房租。沒有想到該刁棍竟然誣陷良善,以調奸其弟婦而打死其弟為詞,試圖嫁禍。如果打死一命, 豈能夠沒有屍體?若是調奸,又豈能沒有證人?懇請知州大人洞察詳情,嚴懲刁棍,以安良善。泣血上訴。

明清奇案之因姦殺人案

泰安知州當即提審互控雙方。只聽李進貴說:“我弟進賢因為傭工,租賃王元起的房屋,卻不想王元起時常前來調戲弟婦方氏,被弟進賢看見,將之罵走。不料次日,我弟進賢從他門前經過,便被其指揮惡奴拉入其宅院,活活打死,而將屍身藏匿。老大人只要嚴督淫豪交出屍體,檢驗有無重傷,定能夠得知實情,為弟進賢雪冤。”

王元起反駁說:“爾為你弟至今沒有下落,就平白無故誣陷好人。爾如果知道你弟弟被我打死,為什麼不把他的屍體找來,讓大老爺勘驗?我王元起既然肯將房屋租賃給住戶,就要保證住戶安全,豈能生害人之心。如果我有奸佔你弟婦之心,你弟弟不在,豈不是大好時機?而如今你弟婦住在此房,你弟又欠房租半年,我念其是女流之輩,沒有逼討房租,也可見絕無調奸之情矣!爾誣控我殺人,已經是血口噴人,又不顧爾弟婦之名節,以姦情加之,是何等無恥之人!請老大人明驗,不能夠讓刁棍得意。”

因為事涉姦情,泰安知州只好提訊方氏到堂聽審,直接便問其是否與王元起成奸。而方氏怕羞,只說王元起時常前來以語言調戲,並未成奸,而語言調戲也沒有人證,也就使姦情變得可有可無,難定可否。

泰安知州再提訊鄰佑作證,因李進貴與方氏乃是外縣之人,故此所有的證詞都說李進賢是外縣傭工,不知道是回鄉了,抑或是外出了,而今半年都沒有看到其身影。王元起身為富豪,卻不是為富不仁之人,經常賙濟窮人,造福鄉梓,是有名的大善人,不可能打死人命,調奸人妻。對於人證的證詞,泰安知州開始並不相信,所以使用拶指,要他們如實為證,而眾人雖受刑,堅不改口,他也就相信了。為什麼泰安知州要對人證用刑呢?原來《大明律·刑律·斷獄老幼不拷訊》條規定:“其於律得相容隱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若篤疾皆不得令其為證。違者,笞五十。”也就是說,除了親親相為隱的人不能作證人之外,年在八十歲以上、十歲以下的人,以及殘疾人,都不可以作證人,因為不能夠對他們實施刑訊。也就是說,在當時只要是人證,官府就可以對其實施刑訊,以推斷其證言的真偽,這也是當時的人們一遇案發,紛紛躲避,唯恐成為證人的原因之一。

泰安知州見證人眾口一詞,便相信李進貴是誣告。按照《大明律·刑律·訴訟·誣告》條規定:凡是誣告人至死罪者,“所誣之人已決者,反坐以死。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所以將李進貴擬罪為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

李進貴被關押在泰安州監獄,等待刑部批覆,就將其擇地發遣了。李進貴告狀不成,卻得到重罪,如何肯服氣,但身陷囹圄,無處申冤。後來聽說山東巡撫沈應龍來到泰安州,李進貴便求人寫了狀紙,讓方氏得機會攔轎訴冤。

明清奇案之因姦殺人案

沈應龍,字翔卿,浙江烏程縣(今浙江吳興)人,嘉靖十四年(1535)進士,歷刑部主事、郎中,曾經平反冤獄數百起,著有《恤刑錄》,對此案也有簡略記載。此時沈應龍身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山東,也成為了一方大員,來泰山進香,也是在所必然。方氏在沈巡撫去泰山的路上,跪在路旁,高聲喊冤,被沈巡撫聽得,當即令家丁將方氏所呈狀紙接了過來,展開一看,但見上面寫道:“狀告為冤命事”。講述李進貴試圖為弟李進賢雪冤,而富豪王元起厚買幹證,反控其誣告,結果被問罪,等待發遣,是“弟冤未申,死難容忍”,懇請巡撫大人“究屍驗傷”,如果能夠使冤屈得雪,雖死也甘心無悔。

沈巡撫見其哀情懇切,又是婦女不怕拋頭面,敢於跪在路邊攔轎喊冤,想必是有冤屈,便受理了此狀。待進香之後,回到泰安州,就調來該案的卷宗,仔細翻閱,卻發現其中有些疑點。

首先,泰安知州在問案時存在疏忽,審問方氏的時候,上來便問其是否成奸,按照一般常理, 良家婦女即便是成奸,也不好意思當著許多男人的面承認有姦情,所以很難保證方氏所言屬實,而查問姦情的方式有許多種,泰安知州舍審問技巧而不用,直截了當地讓一名婦女承認姦情, 還讓其交代細節,身為官員居然去追究這樣的淫穢之事,則可見該知州心術正。

其次,雙方互控,各執一詞,王元起信誓旦旦,而且毫不顧忌引眾人為證,而李進貴總強調自己是外鄉人,無人願意為自己作證,在證人有可能要受到刑訊的情況下,有這樣多的人願意為王元起作證,也難保不是賄賂為證,抑或是畏懼王元起的勢力而不得不為證。泰安知州原本應該仔細衡量證人資格,更應該藉助保甲組織,由官府指定證人,其沒有這樣做,說其疏忽是輕的,甚至可以算是玩忽職守,官職都難以保住。

最後,泰安知州刑訊證人,固然是按照法律規定行事,但在原被告雙方及人證都在場的情況下,前邊人證受刑所講的話,後面的人證肯定效仿,再加上王元起使眼色,則難免眾口一詞。雖然眾口一詞在司法審判當中有極高的採信率,但也難免眾口鑠金,依靠輿論來製造聲勢,使冤者無法申辯。泰安知州如此疏忽,當然很難得到實情,也不能保證此案沒有冤屈,更何況王元起是個富豪,李進貴是個傭工,如果是李進貴借弟弟失蹤而敲詐錢財,算是可能,而其訴狀並沒有提錢財之事,敲詐錢財之事可以排除,那麼其堅定不移地講弟弟李進賢板打死了,則難說是捕風捉影。沈巡撫仔細分析情況之後,如何進行審訊,已經是成竹在胸了。

明清奇案之因姦殺人案

沈巡撫傳令泰安知州,將所有一干人犯都帶來聽審,自己親自審問,也動用了刑具,但眾人言詞慣熟,與此前招供完全一樣,沒有露出絲毫破綻,就得知他們是串通好的。沈巡撫在問訊過程中,發現有幾個人言辭閃爍,似乎隱瞞了些什麼,就決定分別進行審訊,以便各個擊破。沈巡撫先提訊人證蔡弘來,卻不問與案件相關的事,所談的乃是家長裡短,問其所住村巷、門戶,院落種有何樹,門前有何石,左鄰右舍都是誰。蔡弘來一一道來, 沈巡撫則默默記下,然後令人押人後堂等候。再提訊證人衛完來,也不問與案件相關的事,所談的仍然是家長裡短,問其居址、人口、孳畜及街坊四鄰,聽完回答,也令人押人後堂與此前人證分別看押。

約莫問了六七個證人,沈巡撫提訊證人林棠,未等其開口,便把他所住的村巷門戶,院中種有何樹木,家中有幾口人,養了多少雞鴨牲畜,如數家珍地講出。沈巡撫此舉,令林棠大吃一驚,懷疑巡撫定是進行過私訪,要不然如何知道得這樣詳細。林棠正在猶豫間,卻聽到沈巡撫轉了話題說:“李進賢是被人打折腿而死,其腿折了以後,必然尋找木板繃帶固定,你是該村的醫生,想必知道此事。這乃是你鄰家婦人王氏牽花牛經過的時候,親口對我說的,你如實講來,如果所講與我聽說的一樣,我就不怪罪你了,若是不一樣,就別怪本官大刑伺候了。”林棠見沈巡撫說得很詳細,其鄰家養有花牛,老婦王氏時常牽牛放牧,想必是沈巡撫已經查到實情。再說了,前面單獨提審的六七個人,有可能已經招供了,我此時若不說出實情,到時候真的大刑伺候,恐怕性命難保,不如從實講來,便說:“老大人所言極是,李進賢當時左大腿折斷,匍匐來到小的門前,要小的醫治,小的醫術很淺,如何治得了這樣的重症,只好先用兩塊木板給他綁上固定,讓其另尋高明,小的連醫療費都沒有收,但也不知道他去了何處,以當時的傷勢,是很難存活的。不過,小的確實不知道屍體。

沈巡撫由此得知李進賢確實曾遭受王元起等人的毆打,而且先是先打折左大腿,此後肯定是因為傷重身死,其屍體定然是王元起消屍滅跡,由此將王元起上了夾棍。在證人為證的情況下,王元起知道不能隱瞞,便把實情招出。

原來,王元起為一方富豪,橫行鄉里,欺壓百姓,無惡不作,鄉民畏之如虎,避之猶恐不及。恰巧有鄰縣傭工李進賢,帶妻方氏,要租其屋居住,王元起見方氏有些姿色,也就答應租住。當李進賢出外傭工時,王元起便來調戲方氏。方氏最初不願意,但身為外鄉人,身邊沒有個親戚朋友,又租住人家的房屋,有身在矮簷下,不得不低頭的感受,也不敢拒絕,只好聽任王元起所為。久而久之,被李進賢得知,便指責方氏說: "你不好好地守在閨門之內,如今卻讓醜聲聞之於外。許多人都說你與王主人有來往,還與之奸宿,以後你如果不改過從善,定將你活活,打死!"

方氏見丈夫責怪自己,也是委屈,便反駁道:“你為男子漢,能夠自立,如今住人家的房屋,要仰人衣食,不能為妻做主,卻讓為妻為你求活,如今為妻被人欺辱,你又能夠如何?他不僅僅是地頭蛇,還是食人猛虎,我們惹得起他嗎?你當為妻我願意背上不潔之名嗎?如今我們不如遷徙別處居住,以後再有這樣的醜事,為妻我便不是人也。”

李進賢聽到妻子的話,頓時怒氣填胸,便大罵說: "王強盜你若是再來我家,被我看到,定把你一刀殺了!"

方氏聽了,急忙掩住其口說:“這裡都是他的耳目,小心被人聽到,殺他不成,反害了你!”李進賢此時在妻子面前,也不能服軟,還駕罵咧咧不停,卻不想早就有人報知王元起。

第二天傍晚,李進賢下工回來,就被王家的家奴欄在路上,一通猛打, 將其左大腿打斷,然後稟報王元起。

王元起得知打成重傷,唯恐李進賢帶傷告狀,便令家奴將李進賢帶回,而此時李進賢剛找林棠醫救不成,正在路上爬行,欲趕回家中,被家奴看見,將之拾入王宅,置放於土牢,至半夜疼痛而死。王元起見狀,即令家奴將屍體掩埋于山溝之中。

次日,王元起來到李進賢家,聲稱要僱他抬轎。方氏說:“丈夫從昨日出門,至今未歸,真是令人擔心。”

王元起說:“聽說就近的山裡,來了幾隻斑斕猛虎,你丈夫沒有回來,恐怕是凶多吉少!”

方氏說:“這可如何是好?我一一個婦道人家,又無親無故,到哪裡去尋找呢?”

王元起說:“這還不好辦,我讓手下人替你尋找!”說罷就讓手下人去找人。約莫中午,手下人來報:“昨日果然有虎傷人,山上還有血跡,只是林木深暗,我等沒有敢深人尋找,可否帶夫人前去看看,有無李進賢的遺物,則可確定是否為虎所食。”

方氏聽罷大哭,在王元起的簇擁下,來到山溝查看,果然有血跡,而且還找到一隻鞋。方氏此時確信丈夫被老虎所食,不勝痛哭,只好怨恨自己命苦。

按照山東的習俗,丈夫死了,妻子嬰服重孝,因為有重孝在身,王元起也不前來尋找方氏。鄉中有不平者,見方氏是孤零零的寡婦,又沒有親朋好友,也是可憐,便悄地告訴方氏說:你丈夫並不是被老虎所食,乃王主人派家奴將之打死,有許多人都看見了,只是畏懼王主人的勢力,沒有人敢向你提及此事。我如今看你可憐,才偷偷地告訴你,千萬別說是我告訴你的。”方氏答應,這也是為什麼在公堂上,方氏不能夠找人為證的原因。

方氏即便得知了真情,身為婦道人家,也無可奈何。過了個月,王元起又來纏奸,方氏雖然勉強接納,情甚不樂。王元起見狀,也覺得無趣,便說:“你丈夫被老虎吃了,這也是天數,你整日悶悶不樂,我也覺得心疼。如今你是孤身婦人,難以在此久住,我若時時前來,也難免別人議論。不如這樣,我聽說你丈夫還有一個哥哥在,不如令人送你到丈夫哥哥家, 日後或有誠實郎君,我就領來,讓他娶你,也算是有個依靠。死者已經不能復生,你也不用過分悲傷。”然後便厚贈些禮物,派人送方氏回老家。

方氏見到丈夫哥哥李進貴,就把丈夫被王元起打死之事講出,哥哥當然不能不為弟弟申冤,便來到泰安州衙告狀,因為無憑無據,而王元起又買通人證,所以被泰安知州問成誣告之罪。幸虧沈巡撫來到泰安州,方氏攔轎告狀,得以受理,被沈巡撫查出可疑之處,採取分別提訊的方法,最終問出實情,此冤才得以昭雪。

按照《大明律,刑律·鬥毆·鬥毆及故殺人》條規定:殺者,斬。”沈巡撫以王元起見色起意,還敢私設牢獄,以牙呲之仇,就將人打死,所以將其擬為斬刑。同條還規定: "若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者,絞。原謀者。百、流三千里。餘人,各杖一百。”此案是王元起指使家奴所為,所以家奴們“姑從減等”,擬為杖一百、流三千里。作偽證者,都按照“不應為”,分別予以杖責開釋。這正是:

淫凶豪強猛於虎,正直官員能原情

此案如果不是沈巡撫善於推理,則李進賢之冤終不能夠昭需,沈巡撫的巧處,就在於分別問證人,在分散證人注意力的情況下,巧妙地賺出真相,將淫凶繩之以法。在這裡,還特別要提到沈巡撫能夠原情。按照《大明律·刑律·人命·殺死姦夫》條規定:“其妻妾因奸同謀殺死親夫者,凌遲處死;姦夫處斬。若姦夫自殺其夫者,姦婦雖不知情,絞。“本案方氏與王元起有姦情,按律方氏雖不知情,也要被判為絞刑,沈巡撫認為:方氏此前的奸是出於被勢力逼迫,而後來為報丈夫之仇,卻不遺餘力。所以沒有追究其罪,為的是讓天下人都知道,只要不辜負丈夫,就是好妻子,對於泰安知州則不能從輕處置了,身為民之父母官,偏聽偏信,不盡心盡力為百姓雪冤,則不能夠為父母官。所以沈巡撫將之彈勒後革職,水不敘用,也就斷送了其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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