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王朝的戰馬為何總是不夠用?從萬曆皇帝的一筆千萬白銀借條說

中原王朝的戰馬為何總是不夠用?從萬曆皇帝的一筆千萬白銀借條說

中原王朝的戰馬為何總是不夠用?從萬曆皇帝的一筆千萬白銀借條說

編者按:在很多人的印象裡,明朝到了中後期,因為沒錢沒馬,導致邊防無力,使得蒙古人屢屢犯邊,後金人趁機崛起。但咄咄怪事的是,其實當時大明帝國負責養軍馬的部門其實很有錢,甚至都能借給萬曆皇帝上千萬兩白銀。這又是怎麼一回事呢?而且這也引申出一個新的“老問題”,為什麼中原王朝總是受困於戰馬問題呢?中原王朝就不能在自己領土裡養好軍馬嗎?

故事要從萬曆三十五年說起,當時神宗皇帝向太僕寺借錢15萬兩給邊防軍人開工資。少卿李思孝給神宗皇帝回了一封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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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上,我給您算個賬

你萬曆十八年打蒙古人,借了我們太僕寺160萬兩銀子;打倭寇,借了560萬兩,萬曆二十七年發邊防軍工資,借了50萬兩;平楊應龍借了33萬兩;四年前發軍餉借了我們老庫20萬和流動資金30萬;三年前又借了30萬,先前萬曆二十九年您一下借了100萬兩銀子發邊防軍拖欠的工資,這加起來您從太僕寺借走了983萬兩銀子。同年皇子結婚又借了35萬兩;四年前光祿寺奉您的旨意借走了37萬。皇上,您從太僕寺借走了上千萬兩銀子了!現在太僕寺裡總共就剩27萬兩銀子了,您又要借15萬?我們太僕寺每年好的時候,總共也就收個40萬兩每年。我們太僕寺的錢可是用來買馬的。沒錢,就沒馬。您這麼玩兒,要是有點邊事,臣變不出錢,更變不出馬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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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十分感動:既然你李少卿這麼能算,那就把小錢也一併算了吧。什麼蜀王,肅王上貢後應該賞賜的銀子,別管多少,哪怕就三百兩銀子,都你太僕寺出了【2】。都記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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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故事裡的太僕是一項古老的官職,禮記中周朝就有。到明代,太僕寺專管民間馬匹繁殖,餵養,輸送,分派的部門。那為什麼這個部門如此有錢,還要為皇帝的開支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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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又要從明初說起。軍馬匱乏一直十分困擾朱元璋和朱棣的軍事擴張行動,為此他設計了一套馬政系統,核心就是把馬作為賦稅從自耕農身上徵收上來。一共有三種具體辦法:按戶口比例征馬(戶馬)【3】按人頭比例征馬(種馬)【4】按土地多少征馬(寄養馬)【5】。這三種方法誕生時間有先後,但不是互相替代的關係。很長一段時間,三種辦法同時存在。而且長江南北執行的標準不一樣。比如洪武初年,江北是一戶養一匹馬,江南則是十一戶養一匹馬。洪武28年放寬到江北五戶養一匹馬【6】。到朱棣時代,變成江北五口人養一匹馬,江南十一口人養一匹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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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原本的計劃是由國家下發馬駒,個人領到馬匹後,每年上交小馬一匹,四年交三匹馬。交不上要罰款,交上去馬匹點驗不合格國家不收,也不給補貼。運輸也要馬戶自己解決,國家補貼點運輸途中的消耗,但需要驗過了才給補貼。【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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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馬戶來說,這簡直是國家強迫接受的年利率百分之百的高利貸。馬養得越好高利貸就越重。而且朱元璋雖然給馬戶免過糧,但是並沒有明確規定全國的馬戶們養馬上交後,能減免多少錢糧徭役,於是官吏們就壓迫馬戶,讓他們又養馬又交錢糧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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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馬需要大面積草場,隨著戰爭的平復國家的恢復,在傳統農耕區大面積鋪開養馬在經濟上極不合算。馬確實比糧食貴,可是貴重的馬匹並不是每年都能生小馬。這馬不能用於日常生活,專門用於上稅,長途跋涉的飼料和照顧都得馬戶馬頭出錢,時間成本和飼養成本加在一起遠遠比國家發的補貼要高。而且各地方官面臨沉重的賦稅徵收壓力,他們肯定是傾向於治下越多種田交稅的人越好,而且是交稅能力越強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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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場地侵佔不是普通小民能做到的,但是普通小民是站在侵佔草場的歷代黃世仁/南霸天一邊的。

比如明代馬政的管理體系是“太僕寺——群牧監——群——養馬民戶”。雖然這些監、群設立在上述各府州地域之內,但管理則是獨立的,與當地府、州、縣並不存在隸屬關係;地方官治下的民戶至少十分之一,至多五分之一,最高峰一半都不歸自己直接管轄。這種吃力不討好的差事幾乎所有官員都討厭,除了收到馬的兵部。因此每一次馬政改革,兵部都投反對票。在這個基礎上,地方豪強對草場地侵佔完全不是個事兒。發展到後來,每次朝廷“整理馬政”在涉及草場時都變成堅決“確權”,但是不要求恢復草場,只要求侵佔者繳納侵佔後應該繳納的租金。相當於變相承認草場使用性質的改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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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樂元年至二十一年馬匹數據《明太宗實錄》及《明太宗實錄校勘記》,永樂二十二年馬匹數據《明仁宗實錄》【11】。

嚴苛的馬徵到底有沒有效果?有!而且成效非常顯著。永樂十九年後,馬匹數量達到百萬以上,諸年平均增長率接近20%。但由於朱棣的馬匹徵收太狠了,朱棣一死,仁宗朱高熾就出臺了“舒緩”民力的寬仁政策,對交不上馬匹的馬戶減免積欠等等。往後歷代皇帝都或多或少地出於“體恤民力”,降低養馬民戶的數量和養馬負擔的積欠。老百姓喘氣了,可馬政就荒廢了。養馬民戶越少,交的罰款越多,馬就越少。靠民間力量養馬的政策,最終玩成了馬政和民政的零和遊戲【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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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為了利潤羊吃人,大明因為防務壓力馬吃人。沒人願意活在《收租院》的世界,可是邊防確實缺馬。需要很多很多馬

在攏共只有六年的隆慶朝,蒙古人和明朝達成了和平協議“俺答封貢”,與明朝約定搞白名單貿易,大明用鐵鍋等生活資料換蒙古人的馬,每年有萬多匹馬可以換。這樣一來,大明朝在內地農耕區養馬的人地矛盾,官僚之間的矛盾,就有解決的契機。從萬曆九年開始,由張居正做主,所有散給單戶飼養繁殖的馬匹全部就地轉賣,轉賣之後的銀子上交太僕寺【13】。馬戶的編制還留著,但是由原來交馬改為交銀子。江北按照田地畝數養馬的政策依然保留,仍然每年交馬。算是改革留個尾巴,防著某日拿著銀子買不到馬的時刻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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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大量吞吃經費的太僕寺就這樣忽然坐擁大量經費,最高時積攢了一千萬兩銀子在手裡。當時大明朝的稅務體系四面漏風,效率低下得就像口渴時用湯勺喝水,太僕寺專款“馬價銀”,就像一口盛滿香茶的天降茶缸。所以就有文章開始的這一幕。全國各地用錢的窟窿全部指望太僕寺的買馬錢救命。賑災,軍費,犒賞,連皇帝賞賜藩王的三百兩銀子都得太僕寺出錢。甚至變成了慣例,皇帝理直氣壯借錢,理直氣壯地不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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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錢能買到太平那也是件美事。然而就像糖尿病患者明明缺能量,可是糖吃得越多死的越快一樣。大明的物資流通效率並沒有大大地上一個臺階,卻把應該徵收的實物折成了銀子,賦稅貨幣化便宜的是中間經手的官吏。馬政也是如此。本來錢應該用於向蒙古人買馬,可是錢流到了邊關後邊關將領“截胡”了銀子。邊將們先於大明把蒙古人的馬買到手,武裝自己和自己的家丁後,讓蒙古人把剩下的馬賣給大明,然後急切地把馬整死,再更加急切地向中央政府報告“邊關告急”,趕緊送錢送馬過來。於是,明末的文書中屢次看到“邊將不惜馬”。真不是不珍惜,而是不珍惜國家送過去的馬。他們自己倒騰到手的好馬那可是寶貝得緊。好馬和他們的精銳家丁是邊將說話的底氣,發家的本錢【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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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爾哈赤的老上級李成樑就是玩兒這一招的頂尖老手。

那麼有沒有解決的辦法和機會呢?也不盡然。大明朝馬政的癥結根源是皇帝寄希望於百姓既承擔賦稅又承擔防務。這個在小國寡民的地方割據政權語境下是可以成立的,放到大一統的國家就顯得浪費極大得不償失。那直接建立軍馬場,由專業人專門解決問題行不行?這個嘗試大明做過,大明朝曾經設立過“行太僕寺”和“苑馬寺”,這就是大明的軍馬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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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寄養馬”制度的一開始就定下規矩,只要保證北邊常年有兩萬匹馬的存量,其他一切都好說,幾戶幾口養一匹馬都可以商量。但是軍馬場設立後人員地位過於低下,而且財權人事任免權全都不在手上,朝廷對草場侵佔依然漠不關心,導致後來太僕寺有的“病”軍馬場全都有。太僕寺的“藥”軍馬場全都沒有,於是行太僕寺和苑馬寺最終被機構合併到太僕寺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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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寄養馬”的制度初衷很好,但仍然沒有解決馬政和民政搶奪民眾管理權的問題。所以折騰到萬曆末年,民窮財盡,太僕寺手裡既沒有掌握馬匹,銀子也全都拆借一空……於是最後,清軍入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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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弼馬溫怎麼反的呢?官小事兒多責任重。這個事情不會發生在御馬監,但是普遍發生於大明各個馬場。軍馬場是重災區

另外,明代太僕寺的興衰給我們提供了這樣一個視角。那就是農耕大一統政權的馬政在古代中國的地緣政治語境下幾乎是無解的。在農耕的核心區不是不能養馬,但是養馬顯然是不合算的,而且對內鎮壓也用不到這麼多馬匹。面對北方遊牧民族,大帝國不論是攻還是守,需要的馬匹都很難在自己的財稅腹地解決。強行解決就會極大損傷帝國的國本:自耕農的數量。最佳方案其實是和草原民族搞好關係,讓草原部落提供馬匹,財稅重地提供兵員,軍餉和馬匹飼料。可要是草原部落和中央王朝的關係好到馬匹予取予求,帝國也就不會需要這麼多馬匹,馬政還是搞不下去。這其實就是個死循環……

參考資料

【1】“頃者,皇上以發念交民發本寺金十萬眼濟畿輔,誠天地之德甚盛心也。既而,戶部以邊倘為請,又命借本寺三十萬。夫計臣倘兵,但知兵餉之窮,甚於鍋兵。臣稽往牒,在嘉、隆間,舊庫積至一千餘萬,盛矣。迨萬曆十八年,西征哱劉,借一百六十萬;東征樓,借五百六十餘萬;二十七年,為邊摘借五十萬,又為徵播借三十三萬。三十一年,又為邊枘,動老庫二十一萬、馬價三十萬。三十二年,又以年例,借三十萬餘。先是,二十九年以邊倘不給,頓借百萬,前後所借,在計部者,已九百八十三萬矣。而二十九年,工部以大婚大禮,借三十五萬。三十一年,光祿寺以年例,借二萬,又借三十七萬。今老庫見存者二十七萬耳,而東西兩庫每年所解僅可以供各邊季例之用,況重以各邊功次賞亦取於此。皇上以冏寺之乏,寧復減於計部也乎”《明神宗實錄》卷437,萬曆三十五年八月癸酉,頁四B至五A,第8270至8271頁。又見李思孝:《題為寺幫萬分空乏邊銅勢難借支懇乞聖明俯賜停止以重馬政以保治安事》,連標等編:《冏政要覽》卷一《題稿》。《原國立北平圖書館甲庫善本叢書》第446冊,第57至60頁。

【2】“禮部以蜀王進貢,奏請欽賜銀兩。上諭內庫缺乏,著太僕寺給與”“詔禮部內庫缺乏,欽賜肅王銀三百兩,著太僕寺給與”《明神宗實錄》卷456,萬曆三十七年三月兩午,頁七B,第8608頁;卷539,萬曆四十三年十一月庚子,頁十四A,第10261頁。

【3】“編戶養馬,收以公廄,放以牧地,居則課狗,征伐則師行馬從”《明史》卷92《兵志》4。

【4】“種馬養在民間,一兒(牡)四驟(化),此祖宗定製”“以馬為種,視母課駒,選駒搭配,餘則一變賣”《皇朝馬政紀》卷2。

【5】“國初種馬課駒,俱搭配補種,餘即變價入官,未有解俵者。正統十四年,始於孳牧內歲取備用馬二萬匹,寄養京府,以備不時調兌,是為起解之始。”申時行等重修:萬曆《大明會典》卷152《馬政三·起解》,頁一A。明內府刻本。調入京師的馬匹分別由順天府所屬二十七州縣、保定府所屬七州縣、河間府三縣專一寄養,而上述地區原先寄養、孳牧的馬匹則盡數俵與附近直隸永平等府空閒人戶領養、孳牧。這二萬匹備用馬,北直隸、河南、山東取七分,南直隸取三分,俱限八月以裡解部,發太僕寺驗印給俵。《皇朝馬政紀》卷三《俵馬》,頁一B,頁2A,《玄覽堂叢書》初輯第15冊,第132,133頁。

【6】“洪武初,戰馬養於天下衛所,民間令江北五戶共養馬一群,兒馬一,驟馬四,歲徵一夠外,給紗三百貫,買附佘種馬一匹,如原養馬無駒,則以附餘之夠補數。若皆有駒,許賣本群無§句者還官。其戶內田地水量,盡皆免徵。是五戶養六馬也”陳魁士纂修:萬曆《舒城縣誌》卷三《食貨志·馬政》,頁四十四B至四十五A。影印萬曆八年刻本。《原國立北平圖書館甲庫善本叢書》第320冊,第442至443頁。

【7】“至是定議:鳳陽、廬、揚、滁、和在江北者五丁養一馬;應天、太平、鎮江在江南者十丁養一馬。若後馬益多,江南十丁內增一馬。淮、徐郡雖近時始養馬,亦宜計丁始均以聞”《明太宗實錄》卷192,永樂十五年八月丙寅,頁四B至五A,第2028至2029頁。

【8】“南京養馬地方,歲取餘馬來京備用,間多選退,往復人難,或有收價來京買納,則又被官吏、群、醫人等作奸媒利,不惟馬多不堪,虛累給養,況又累年解補,追取不完”《明憲宗實錄》卷33,成化二年八月辛丑,頁五A,第655頁。亦見(明)王復:《區畫事宜疏》,《明經世文編》卷94《王莊簡奏疏》,第830頁上。

【9】“州民養孳生馬者,洪武十八年定養馬之例,凡養牡馬一匹,免糧二十五石;ft馬一匹,免糧三十石。永樂中罷養馬,仍徵稅糧。近復令州民養馬,兼當別差,稅糧乞授洪武中例獨免”可是“洪武十八年養馬之例”未見《明太祖實錄》記載。泗州屬鳳陽府轄下之散州,是朱元璋祖居地,有高祖、曾祖、祖父之衣冠冢,養馬免糧尚無則例可依,別處則是可想而知了。

【10】天順元年十二月,南京各衛草場洪武中所置,其地甚廣。永樂中,軍馬調撥北京,牧放佘地多為軍民開墾耕種,不納稅糧。南京戶部將此情況上報後,英宗“命足勾牧放之外,俱依重則民田起科,豪右佔據者,從法司執治。由此可知,英宗雖然認定草場被開墾耕種是不法行為,但並沒有要求將佔種草場全數退出、恢復原有草場功能,反而是依民田起科,變相承認了佔種草場的既成事實。《明宣宗實錄》卷81,宣德六年七月癸酉,頁三B至四A,第1876至1877頁。

【11】《官僚體制下的經濟變革——以明代馬政民間孳牧制度為中心》王浩遠

“各處軍民有因追陪孳生馬匹,為官府所逼,不得已將男女妻妾典賣與人者,詔書至日,官府悉為贖還,不許託故延緩,如女子年長已成婚配者,不在此例。今後倒死孳生馬匹只照洪武中例追陪”《明仁宗實錄》卷1上,永樂二十二年八月丁巳,頁八A,第15頁。這是朱高熾的“寬仁之舉”,要是沒有這“寬仁”,繼續嚴格執行朱棣“馬越多越好”的政策會怎麼樣呢?“會六師歲出擊胡,責歲納騎急,軍民至鬻子女妻莫能存。” 《明書》卷72《志十四?馬政》。頁十三A。清康熙三十四年本誠堂刻本。《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38冊,第740頁。

【12】“各處軍民有因追陪孳生馬匹,為官府所逼,不得已將男女妻妾典賣與人者,詔書至日,官府悉為贖還,不許託故延緩,如女子年長已成婚配者,不在此例。今後倒死孳生馬匹只照洪武中例追陪”《明仁宗實錄》卷1上,永樂二十二年八月丁巳,頁八A,第15頁。這是朱高熾的“寬仁之舉”,要是沒有這“寬仁”,繼續嚴格執行朱棣“馬越多越好”的政策會怎麼樣呢?“會六師歲出擊胡,責歲納騎急,軍民至鬻子女妻莫能存。” 《明書》卷72《志十四?馬政》。頁十三A。清康熙三十四年本誠堂刻本。《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38冊,第740頁。

【13】“通行南北直隸、山東、河南巡撫衙門並札付兩京太僕寺,仍諮都察院,轉行各撫按並印馬御史,行各司道並府州縣掌印官,將賣剩一半種馬盡行變賣,司道各官親估價銀,上等無過八兩、下等無減五兩,估完先造清冊送部,案候查考。以文到之日,南直隸限一年以裡,北直隸、山東、河南限十個月以裡,變賣完日,傾銷成錠,各州縣依期解部,發寺收解,專備買馬,不得別項支用。每馬每年折徵草料銀一兩,以萬曆九年為始,徵完各州縣類總解部發寺,不許延捱拖欠,孳騎已報在官,其種馬堪賣者,將狗給賞馬戶,不堪賣者將購一同變賣輳價,馬戶有逃故種折者,審實免徵;逃移復業、種馬猶存者,照下等馬價減估等因”《皇朝馬政紀》卷二《種馬》,頁二十三B至二十四A。

【14】萬曆十五年五月,太僕寺卿羅應鶴言:“遼東十一年只給買馬萬金,十二年四萬、十三年七萬、十四年十一萬七千八百有奇。夫遼為九邊之一耳,三四年輒增逾十萬,遼左十年費內幫、馬價百數十萬”“該鎮昔以馬上戰鬥為事,其殺傷過當,尚不聞入請金錢、出買戰馬,今何反請於無事之秋也?即欲買補,該鎮樁朋、地畝向來自足取盈,每間一歲,又幾領茶馬二千,使飼牧得宜,豈遽乏用? ”《明神宗實錄》卷186,萬曆十五年五月丙申,頁二B至三A,第3476至34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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