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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案例 ● 第七十期
在農村的日常生活中,宅基地糾紛十分常見。廣州一村民老李就起訴村委會佔用其部分宅基地面積用於修路,村委會曾承諾補償,但遲遲沒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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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案例 ● 第七十期
在農村的日常生活中,宅基地糾紛十分常見。廣州一村民老李就起訴村委會佔用其部分宅基地面積用於修路,村委會曾承諾補償,但遲遲沒有結果。
通常,在審判實踐中,大多數情形下,涉及宅基地的案件要麼以屬於村民自治範疇不予受理;要麼以涉及土地權屬問題,必須經過行政機關先行處理而不予受理。本案中,老李的起訴究竟能否被法院納入民事訴訟範圍?請一起走進今天的廣州案例。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7日,廣州一村民老李與廣州市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經協商,自願達成了以下協議內容:村委會佔用老李宅基地的20平方米用於修建通行過道,村委會劃撥一定村裡集體土地作為補償。村委會於當日出具了《老李房屋用地面積核查情況表》。
過道修成後,老李及親屬多次要求村委會履行以地換地的補償約定,但均沒有結果。於是,老李把村委會告上了法庭,並請求法院判令解除他與村委會於2011年12月27日簽訂的以地換地補償協議;村委會向老李支付佔用的20平方米土地使用費59259.26元(自2011.12.27至2019.4.27)。
爭議焦點
老李的起訴是否屬於民事訴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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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案例 ● 第七十期
在農村的日常生活中,宅基地糾紛十分常見。廣州一村民老李就起訴村委會佔用其部分宅基地面積用於修路,村委會曾承諾補償,但遲遲沒有結果。
通常,在審判實踐中,大多數情形下,涉及宅基地的案件要麼以屬於村民自治範疇不予受理;要麼以涉及土地權屬問題,必須經過行政機關先行處理而不予受理。本案中,老李的起訴究竟能否被法院納入民事訴訟範圍?請一起走進今天的廣州案例。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7日,廣州一村民老李與廣州市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經協商,自願達成了以下協議內容:村委會佔用老李宅基地的20平方米用於修建通行過道,村委會劃撥一定村裡集體土地作為補償。村委會於當日出具了《老李房屋用地面積核查情況表》。
過道修成後,老李及親屬多次要求村委會履行以地換地的補償約定,但均沒有結果。於是,老李把村委會告上了法庭,並請求法院判令解除他與村委會於2011年12月27日簽訂的以地換地補償協議;村委會向老李支付佔用的20平方米土地使用費59259.26元(自2011.12.27至2019.4.27)。
爭議焦點
老李的起訴是否屬於民事訴訟範圍?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於2019年4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老李的起訴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裁定不予受理。
宣判後,老李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州中院於2019年6月18日作出裁定,認為本案糾紛不屬於村民自治範圍,也不涉及徵地補償問題,應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故裁定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指令由一審法院審理。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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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案例 ● 第七十期
在農村的日常生活中,宅基地糾紛十分常見。廣州一村民老李就起訴村委會佔用其部分宅基地面積用於修路,村委會曾承諾補償,但遲遲沒有結果。
通常,在審判實踐中,大多數情形下,涉及宅基地的案件要麼以屬於村民自治範疇不予受理;要麼以涉及土地權屬問題,必須經過行政機關先行處理而不予受理。本案中,老李的起訴究竟能否被法院納入民事訴訟範圍?請一起走進今天的廣州案例。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7日,廣州一村民老李與廣州市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經協商,自願達成了以下協議內容:村委會佔用老李宅基地的20平方米用於修建通行過道,村委會劃撥一定村裡集體土地作為補償。村委會於當日出具了《老李房屋用地面積核查情況表》。
過道修成後,老李及親屬多次要求村委會履行以地換地的補償約定,但均沒有結果。於是,老李把村委會告上了法庭,並請求法院判令解除他與村委會於2011年12月27日簽訂的以地換地補償協議;村委會向老李支付佔用的20平方米土地使用費59259.26元(自2011.12.27至2019.4.27)。
爭議焦點
老李的起訴是否屬於民事訴訟範圍?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於2019年4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老李的起訴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裁定不予受理。
宣判後,老李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州中院於2019年6月18日作出裁定,認為本案糾紛不屬於村民自治範圍,也不涉及徵地補償問題,應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故裁定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指令由一審法院審理。
法官說法
主審法官
樑燕梅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立案庭
廣州中院認為,從老李提供的《房地產權情況證明》來看,老李的自用地面積102.70㎡,住宅面積74.00㎡,即老李的宅基地的用地面積及上蓋面積已確定,不存在需要重新確定老李宅基地用地的使用問題。老李現在起訴認為村委會佔用了其部分宅基地面積用於修路,村委會曾承諾補償,但至今未作補償。經審查,老李起訴村委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一審法院以老李的訴請屬於村民委員會的自治範疇,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為由,裁定對老李的起訴不予受理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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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案例 ● 第七十期
在農村的日常生活中,宅基地糾紛十分常見。廣州一村民老李就起訴村委會佔用其部分宅基地面積用於修路,村委會曾承諾補償,但遲遲沒有結果。
通常,在審判實踐中,大多數情形下,涉及宅基地的案件要麼以屬於村民自治範疇不予受理;要麼以涉及土地權屬問題,必須經過行政機關先行處理而不予受理。本案中,老李的起訴究竟能否被法院納入民事訴訟範圍?請一起走進今天的廣州案例。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7日,廣州一村民老李與廣州市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經協商,自願達成了以下協議內容:村委會佔用老李宅基地的20平方米用於修建通行過道,村委會劃撥一定村裡集體土地作為補償。村委會於當日出具了《老李房屋用地面積核查情況表》。
過道修成後,老李及親屬多次要求村委會履行以地換地的補償約定,但均沒有結果。於是,老李把村委會告上了法庭,並請求法院判令解除他與村委會於2011年12月27日簽訂的以地換地補償協議;村委會向老李支付佔用的20平方米土地使用費59259.26元(自2011.12.27至2019.4.27)。
爭議焦點
老李的起訴是否屬於民事訴訟範圍?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於2019年4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老李的起訴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裁定不予受理。
宣判後,老李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州中院於2019年6月18日作出裁定,認為本案糾紛不屬於村民自治範圍,也不涉及徵地補償問題,應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故裁定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指令由一審法院審理。
法官說法
主審法官
樑燕梅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立案庭
廣州中院認為,從老李提供的《房地產權情況證明》來看,老李的自用地面積102.70㎡,住宅面積74.00㎡,即老李的宅基地的用地面積及上蓋面積已確定,不存在需要重新確定老李宅基地用地的使用問題。老李現在起訴認為村委會佔用了其部分宅基地面積用於修路,村委會曾承諾補償,但至今未作補償。經審查,老李起訴村委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一審法院以老李的訴請屬於村民委員會的自治範疇,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為由,裁定對老李的起訴不予受理不當。
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種用益物權形式,是我國農村居民因建造住宅而享有的地上權。我國的現行宅基地,分為農村宅基地和城鎮宅基地,而法律規定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專指農村居民因建造住宅而享有的地上權。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村宅基地的主體主要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其享有宅基地使用權是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聯繫在一起的。宅基地使用權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和福利不可分離,我國的農村宅基地是與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成員權聯繫在一起的,從而使農村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這種福利體現為農民可以無償取得宅基地,以獲取最基本的生活條件,而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則不能享有這種權利。
在審判實踐中,普遍認為涉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的糾紛,如使用權確權糾紛、侵害使用權糾紛、建成房屋所有權糾紛、宅基地上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認為需先進行前置行政處理而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如宅基地使用權的確認涉及宅基地使用方案問題,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認為由村民組織依照組織章程以及相關法律自治處理而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即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權的糾紛,通常的結果就是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將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的案件一律定性為土地權屬糾紛案件,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先進行前置行政處理,這種一概而論的處理意見太過機械化,並不能充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因此,有觀點認為,涉及宅基地發生的糾紛,多屬於物權、侵權或者債權糾紛關係,在性質上屬於民事糾紛關係,當事人發生糾紛後尋求司法解決,若當事人能夠提交享有物權、債權的依據,人民法院應將其作為民事糾紛案件受理,因為當事人訴請司法保護就是基於對司法途徑解決糾紛的信賴,而法院也擔負定紛止爭的審判職能。
法官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三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的規定,對於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的案件可以考慮作為民事訴訟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法院受理後通過司法裁判,更有利於對一類問題形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例,進而規範和引導行政機關對相同問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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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案例 ● 第七十期
在農村的日常生活中,宅基地糾紛十分常見。廣州一村民老李就起訴村委會佔用其部分宅基地面積用於修路,村委會曾承諾補償,但遲遲沒有結果。
通常,在審判實踐中,大多數情形下,涉及宅基地的案件要麼以屬於村民自治範疇不予受理;要麼以涉及土地權屬問題,必須經過行政機關先行處理而不予受理。本案中,老李的起訴究竟能否被法院納入民事訴訟範圍?請一起走進今天的廣州案例。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7日,廣州一村民老李與廣州市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經協商,自願達成了以下協議內容:村委會佔用老李宅基地的20平方米用於修建通行過道,村委會劃撥一定村裡集體土地作為補償。村委會於當日出具了《老李房屋用地面積核查情況表》。
過道修成後,老李及親屬多次要求村委會履行以地換地的補償約定,但均沒有結果。於是,老李把村委會告上了法庭,並請求法院判令解除他與村委會於2011年12月27日簽訂的以地換地補償協議;村委會向老李支付佔用的20平方米土地使用費59259.26元(自2011.12.27至2019.4.27)。
爭議焦點
老李的起訴是否屬於民事訴訟範圍?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於2019年4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老李的起訴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裁定不予受理。
宣判後,老李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州中院於2019年6月18日作出裁定,認為本案糾紛不屬於村民自治範圍,也不涉及徵地補償問題,應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故裁定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指令由一審法院審理。
法官說法
主審法官
樑燕梅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立案庭
廣州中院認為,從老李提供的《房地產權情況證明》來看,老李的自用地面積102.70㎡,住宅面積74.00㎡,即老李的宅基地的用地面積及上蓋面積已確定,不存在需要重新確定老李宅基地用地的使用問題。老李現在起訴認為村委會佔用了其部分宅基地面積用於修路,村委會曾承諾補償,但至今未作補償。經審查,老李起訴村委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一審法院以老李的訴請屬於村民委員會的自治範疇,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為由,裁定對老李的起訴不予受理不當。
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種用益物權形式,是我國農村居民因建造住宅而享有的地上權。我國的現行宅基地,分為農村宅基地和城鎮宅基地,而法律規定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專指農村居民因建造住宅而享有的地上權。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村宅基地的主體主要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其享有宅基地使用權是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聯繫在一起的。宅基地使用權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和福利不可分離,我國的農村宅基地是與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成員權聯繫在一起的,從而使農村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這種福利體現為農民可以無償取得宅基地,以獲取最基本的生活條件,而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則不能享有這種權利。
在審判實踐中,普遍認為涉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的糾紛,如使用權確權糾紛、侵害使用權糾紛、建成房屋所有權糾紛、宅基地上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認為需先進行前置行政處理而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如宅基地使用權的確認涉及宅基地使用方案問題,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認為由村民組織依照組織章程以及相關法律自治處理而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即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權的糾紛,通常的結果就是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將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的案件一律定性為土地權屬糾紛案件,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先進行前置行政處理,這種一概而論的處理意見太過機械化,並不能充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因此,有觀點認為,涉及宅基地發生的糾紛,多屬於物權、侵權或者債權糾紛關係,在性質上屬於民事糾紛關係,當事人發生糾紛後尋求司法解決,若當事人能夠提交享有物權、債權的依據,人民法院應將其作為民事糾紛案件受理,因為當事人訴請司法保護就是基於對司法途徑解決糾紛的信賴,而法院也擔負定紛止爭的審判職能。
法官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三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的規定,對於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的案件可以考慮作為民事訴訟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法院受理後通過司法裁判,更有利於對一類問題形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例,進而規範和引導行政機關對相同問題的處理。
本案實質上是基於宅基地使用權與村委會簽訂補償協議後,雙方對補償標準發生爭議引起的糾紛,對於宅基地使用權本身是不存在爭議的,故不能籠統地認為其屬於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糾紛,更不能將其視為宅基地使用方案爭議糾紛,老李的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受理條件。
法官後語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現階段,宅基地還具有較強的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性質,探索涉及宅基地使用權案件的處理原則,妥善處理涉及宅基地糾紛案件的意義十分重大,我們需要繼續探索妥善解決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的合理、正確的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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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案例 ● 第七十期
在農村的日常生活中,宅基地糾紛十分常見。廣州一村民老李就起訴村委會佔用其部分宅基地面積用於修路,村委會曾承諾補償,但遲遲沒有結果。
通常,在審判實踐中,大多數情形下,涉及宅基地的案件要麼以屬於村民自治範疇不予受理;要麼以涉及土地權屬問題,必須經過行政機關先行處理而不予受理。本案中,老李的起訴究竟能否被法院納入民事訴訟範圍?請一起走進今天的廣州案例。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7日,廣州一村民老李與廣州市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經協商,自願達成了以下協議內容:村委會佔用老李宅基地的20平方米用於修建通行過道,村委會劃撥一定村裡集體土地作為補償。村委會於當日出具了《老李房屋用地面積核查情況表》。
過道修成後,老李及親屬多次要求村委會履行以地換地的補償約定,但均沒有結果。於是,老李把村委會告上了法庭,並請求法院判令解除他與村委會於2011年12月27日簽訂的以地換地補償協議;村委會向老李支付佔用的20平方米土地使用費59259.26元(自2011.12.27至2019.4.27)。
爭議焦點
老李的起訴是否屬於民事訴訟範圍?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於2019年4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老李的起訴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裁定不予受理。
宣判後,老李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州中院於2019年6月18日作出裁定,認為本案糾紛不屬於村民自治範圍,也不涉及徵地補償問題,應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故裁定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指令由一審法院審理。
法官說法
主審法官
樑燕梅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立案庭
廣州中院認為,從老李提供的《房地產權情況證明》來看,老李的自用地面積102.70㎡,住宅面積74.00㎡,即老李的宅基地的用地面積及上蓋面積已確定,不存在需要重新確定老李宅基地用地的使用問題。老李現在起訴認為村委會佔用了其部分宅基地面積用於修路,村委會曾承諾補償,但至今未作補償。經審查,老李起訴村委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一審法院以老李的訴請屬於村民委員會的自治範疇,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為由,裁定對老李的起訴不予受理不當。
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種用益物權形式,是我國農村居民因建造住宅而享有的地上權。我國的現行宅基地,分為農村宅基地和城鎮宅基地,而法律規定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專指農村居民因建造住宅而享有的地上權。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村宅基地的主體主要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其享有宅基地使用權是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聯繫在一起的。宅基地使用權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和福利不可分離,我國的農村宅基地是與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成員權聯繫在一起的,從而使農村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這種福利體現為農民可以無償取得宅基地,以獲取最基本的生活條件,而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則不能享有這種權利。
在審判實踐中,普遍認為涉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的糾紛,如使用權確權糾紛、侵害使用權糾紛、建成房屋所有權糾紛、宅基地上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認為需先進行前置行政處理而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如宅基地使用權的確認涉及宅基地使用方案問題,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認為由村民組織依照組織章程以及相關法律自治處理而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即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權的糾紛,通常的結果就是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將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的案件一律定性為土地權屬糾紛案件,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先進行前置行政處理,這種一概而論的處理意見太過機械化,並不能充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因此,有觀點認為,涉及宅基地發生的糾紛,多屬於物權、侵權或者債權糾紛關係,在性質上屬於民事糾紛關係,當事人發生糾紛後尋求司法解決,若當事人能夠提交享有物權、債權的依據,人民法院應將其作為民事糾紛案件受理,因為當事人訴請司法保護就是基於對司法途徑解決糾紛的信賴,而法院也擔負定紛止爭的審判職能。
法官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三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的規定,對於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的案件可以考慮作為民事訴訟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法院受理後通過司法裁判,更有利於對一類問題形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例,進而規範和引導行政機關對相同問題的處理。
本案實質上是基於宅基地使用權與村委會簽訂補償協議後,雙方對補償標準發生爭議引起的糾紛,對於宅基地使用權本身是不存在爭議的,故不能籠統地認為其屬於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糾紛,更不能將其視為宅基地使用方案爭議糾紛,老李的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受理條件。
法官後語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現階段,宅基地還具有較強的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性質,探索涉及宅基地使用權案件的處理原則,妥善處理涉及宅基地糾紛案件的意義十分重大,我們需要繼續探索妥善解決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的合理、正確的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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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審判實踐中,大多數情形下,涉及宅基地的案件要麼以屬於村民自治範疇不予受理;要麼以涉及土地權屬問題,必須經過行政機關先行處理而不予受理。本案中,老李的起訴究竟能否被法院納入民事訴訟範圍?請一起走進今天的廣州案例。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7日,廣州一村民老李與廣州市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經協商,自願達成了以下協議內容:村委會佔用老李宅基地的20平方米用於修建通行過道,村委會劃撥一定村裡集體土地作為補償。村委會於當日出具了《老李房屋用地面積核查情況表》。
過道修成後,老李及親屬多次要求村委會履行以地換地的補償約定,但均沒有結果。於是,老李把村委會告上了法庭,並請求法院判令解除他與村委會於2011年12月27日簽訂的以地換地補償協議;村委會向老李支付佔用的20平方米土地使用費59259.26元(自2011.12.27至2019.4.27)。
爭議焦點
老李的起訴是否屬於民事訴訟範圍?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於2019年4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老李的起訴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裁定不予受理。
宣判後,老李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州中院於2019年6月18日作出裁定,認為本案糾紛不屬於村民自治範圍,也不涉及徵地補償問題,應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故裁定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指令由一審法院審理。
法官說法
主審法官
樑燕梅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立案庭
廣州中院認為,從老李提供的《房地產權情況證明》來看,老李的自用地面積102.70㎡,住宅面積74.00㎡,即老李的宅基地的用地面積及上蓋面積已確定,不存在需要重新確定老李宅基地用地的使用問題。老李現在起訴認為村委會佔用了其部分宅基地面積用於修路,村委會曾承諾補償,但至今未作補償。經審查,老李起訴村委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一審法院以老李的訴請屬於村民委員會的自治範疇,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為由,裁定對老李的起訴不予受理不當。
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種用益物權形式,是我國農村居民因建造住宅而享有的地上權。我國的現行宅基地,分為農村宅基地和城鎮宅基地,而法律規定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專指農村居民因建造住宅而享有的地上權。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村宅基地的主體主要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其享有宅基地使用權是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聯繫在一起的。宅基地使用權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和福利不可分離,我國的農村宅基地是與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成員權聯繫在一起的,從而使農村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這種福利體現為農民可以無償取得宅基地,以獲取最基本的生活條件,而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則不能享有這種權利。
在審判實踐中,普遍認為涉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的糾紛,如使用權確權糾紛、侵害使用權糾紛、建成房屋所有權糾紛、宅基地上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認為需先進行前置行政處理而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如宅基地使用權的確認涉及宅基地使用方案問題,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認為由村民組織依照組織章程以及相關法律自治處理而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即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權的糾紛,通常的結果就是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將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的案件一律定性為土地權屬糾紛案件,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先進行前置行政處理,這種一概而論的處理意見太過機械化,並不能充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因此,有觀點認為,涉及宅基地發生的糾紛,多屬於物權、侵權或者債權糾紛關係,在性質上屬於民事糾紛關係,當事人發生糾紛後尋求司法解決,若當事人能夠提交享有物權、債權的依據,人民法院應將其作為民事糾紛案件受理,因為當事人訴請司法保護就是基於對司法途徑解決糾紛的信賴,而法院也擔負定紛止爭的審判職能。
法官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三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的規定,對於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的案件可以考慮作為民事訴訟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法院受理後通過司法裁判,更有利於對一類問題形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例,進而規範和引導行政機關對相同問題的處理。
本案實質上是基於宅基地使用權與村委會簽訂補償協議後,雙方對補償標準發生爭議引起的糾紛,對於宅基地使用權本身是不存在爭議的,故不能籠統地認為其屬於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糾紛,更不能將其視為宅基地使用方案爭議糾紛,老李的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受理條件。
法官後語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現階段,宅基地還具有較強的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性質,探索涉及宅基地使用權案件的處理原則,妥善處理涉及宅基地糾紛案件的意義十分重大,我們需要繼續探索妥善解決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的合理、正確的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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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案例 ● 第七十期
在農村的日常生活中,宅基地糾紛十分常見。廣州一村民老李就起訴村委會佔用其部分宅基地面積用於修路,村委會曾承諾補償,但遲遲沒有結果。
通常,在審判實踐中,大多數情形下,涉及宅基地的案件要麼以屬於村民自治範疇不予受理;要麼以涉及土地權屬問題,必須經過行政機關先行處理而不予受理。本案中,老李的起訴究竟能否被法院納入民事訴訟範圍?請一起走進今天的廣州案例。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7日,廣州一村民老李與廣州市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經協商,自願達成了以下協議內容:村委會佔用老李宅基地的20平方米用於修建通行過道,村委會劃撥一定村裡集體土地作為補償。村委會於當日出具了《老李房屋用地面積核查情況表》。
過道修成後,老李及親屬多次要求村委會履行以地換地的補償約定,但均沒有結果。於是,老李把村委會告上了法庭,並請求法院判令解除他與村委會於2011年12月27日簽訂的以地換地補償協議;村委會向老李支付佔用的20平方米土地使用費59259.26元(自2011.12.27至2019.4.27)。
爭議焦點
老李的起訴是否屬於民事訴訟範圍?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於2019年4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老李的起訴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裁定不予受理。
宣判後,老李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州中院於2019年6月18日作出裁定,認為本案糾紛不屬於村民自治範圍,也不涉及徵地補償問題,應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故裁定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指令由一審法院審理。
法官說法
主審法官
樑燕梅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立案庭
廣州中院認為,從老李提供的《房地產權情況證明》來看,老李的自用地面積102.70㎡,住宅面積74.00㎡,即老李的宅基地的用地面積及上蓋面積已確定,不存在需要重新確定老李宅基地用地的使用問題。老李現在起訴認為村委會佔用了其部分宅基地面積用於修路,村委會曾承諾補償,但至今未作補償。經審查,老李起訴村委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一審法院以老李的訴請屬於村民委員會的自治範疇,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為由,裁定對老李的起訴不予受理不當。
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種用益物權形式,是我國農村居民因建造住宅而享有的地上權。我國的現行宅基地,分為農村宅基地和城鎮宅基地,而法律規定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專指農村居民因建造住宅而享有的地上權。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村宅基地的主體主要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其享有宅基地使用權是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聯繫在一起的。宅基地使用權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和福利不可分離,我國的農村宅基地是與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成員權聯繫在一起的,從而使農村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這種福利體現為農民可以無償取得宅基地,以獲取最基本的生活條件,而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則不能享有這種權利。
在審判實踐中,普遍認為涉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的糾紛,如使用權確權糾紛、侵害使用權糾紛、建成房屋所有權糾紛、宅基地上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認為需先進行前置行政處理而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如宅基地使用權的確認涉及宅基地使用方案問題,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認為由村民組織依照組織章程以及相關法律自治處理而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即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權的糾紛,通常的結果就是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將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的案件一律定性為土地權屬糾紛案件,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先進行前置行政處理,這種一概而論的處理意見太過機械化,並不能充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因此,有觀點認為,涉及宅基地發生的糾紛,多屬於物權、侵權或者債權糾紛關係,在性質上屬於民事糾紛關係,當事人發生糾紛後尋求司法解決,若當事人能夠提交享有物權、債權的依據,人民法院應將其作為民事糾紛案件受理,因為當事人訴請司法保護就是基於對司法途徑解決糾紛的信賴,而法院也擔負定紛止爭的審判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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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廣州中院 立案庭
編寫人 | 王芬
責編 | 席林林
編輯 | 毛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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