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蒙發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

蒙發利 深交所 法律 股票 證券日報 2017-05-19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沒有出現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廈門蒙發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通知於2017年4月25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方式發出。

(一)會議召開的情況

1、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時間

(1)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17年5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網絡投票時間:2017年5月15日~5月16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繫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5月15日15:00~2017年5月16日15:00任意時間。

2、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廈門市前埔路168號公司五樓會議室

3、表決方式: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本次股東大會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

4、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現場會議主持人:公司董事長鄒劍寒先生

6、會議的召集、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

(二)會議出席情況

1、出席的情況:

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共計18名,代表有表決股份共計314,410,390股,約佔公司股份總數的56.6570%。

(1)現場會議出席情況:

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共有7人,代表有表決股份313,430,190股,約佔公司總股份數的56.4803%。

(2)網絡投票情況:

參與網絡投票的股東共有11人,代表有表決股份980,200股,約佔公司總股份數的0.1766%。

(3)委託獨立董事投票的股東共0人,代表股份0股,佔本公司總股數的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公司董事會祕書以及見證律師出席了現場會議,公司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現場會議。

二、審議和表決情況

本次會議以現場記名投票與網絡投票的方式,審議通過了以下議案:

(一)《關於公司2016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議案》

表決結果為:同意314,410,39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該議案獲審議通過。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4,732,300股同意,佔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100%;0股反對,佔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0%;0股棄權,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

(二)《關於公司2016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

表決結果為:同意314,195,39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316%;反對215,00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684%;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該議案獲審議通過。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4,517,300股同意,佔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5.4568%;215,000股反對,佔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4.5432%;0股棄權,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

(三)《關於公司2016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四)《關於公司2016年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五)《關於公司2016年年度報告及摘要的議案》

(六)《關於公司2017年度財務預算報告的議案》

表決結果為:同意313,330,19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6564%;反對865,20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2752%;棄權215,00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684%。該議案獲審議通過。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3,652,100股同意,佔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77.1739%;865,200股反對,佔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18.2829%;215,000股棄權,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5432%。

(七)《關於續聘2017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八)《關於變更公司名稱、證券簡稱及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本次變更相關事宜的議案》

(九)《關於減少註冊資本、修訂的議案》

本次會議議案內容及公司獨立董事述職報告詳見2017年4月25日刊載於《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以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決議和第四屆監事會第二次會議決及其內容的相關公告。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上海瑛明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

2、律師姓名:陳志軍、王宇婧

3、結論性意見: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的資格以及會議的表決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2、上海瑛明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關於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廈門蒙發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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