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茅臺 男子獲刑一年一個月罰金一萬元'

茅臺 貴州茅臺 威寧 刑法 威寧縣人民法院 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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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威寧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件,被告人車某某銷售假茅臺,被法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害人許某某經朋友介紹認識做酒生意的被告人車某某後,2018年1月19日,許某某因需要購買茅臺酒便聯繫車某某,隨即車某某以14000元的價格從他人處購得6件茅臺酒(其中15年陳釀1件5000元,飛天茅臺5件9000元,每件6瓶),並於2018年1月22日將上述六件茅臺酒以59400元的價格銷售給許某某。之後許某某使用了其中的三件酒(1件15年陳釀和2件飛天茅臺),還剩三件飛天茅臺酒。

2018年7月9日,許某某再次聯繫車某某,約定向車某某購買2件15年陳釀茅臺酒和3件飛天茅臺酒,雙方商定15年陳釀茅臺酒每瓶價格為4268元,飛天茅臺每瓶價格為1080元,共計70656元,許某某通過支付寶轉賬1000元給車某某作為訂金。之後車某某以13400元價格從他人處購得2件15年陳釀茅臺酒和3件飛天茅臺酒(其中15年陳釀茅臺酒4000元1件,飛天茅臺酒1800元1件,每件6瓶)。2018年7月14日,車某某在威寧自治縣城市方舟酒店將2件15年陳釀茅臺酒和3件飛天茅臺酒交付給許某某。隨後,許某某用該茅臺酒招待車某某,在此過程中發現該茅臺酒可能是假酒,雙方發生糾紛,於是到威寧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經執法人員初查,初步判斷該批茅臺酒屬於涉嫌侵犯茅臺酒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遂將該案移送威寧自治縣公安局。

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鑑定:送檢的6件飛天茅臺酒和2件15年陳釀茅臺酒,均不是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茅臺酒,屬假冒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產品的“貴州茅臺酒”,屬假冒註冊商標的產品。

查明:車某某在羈押期間向威寧自治縣看守所民警檢舉同監室在押人員盧某某(涉嫌犯故意殺人、搶劫、強姦盜竊等罪)將儲物箱柄把取下磨尖作凶器,預謀殺害當日值班民警或其他工作人員。管教民警收到檢舉後,立即向值班領導彙報,值班領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處置了一起在押人員蓄意殺害管教民警和其他工作人員的重大事件,確保了監室安全。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車某某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銷售金額達130056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鑑於被告人車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車某某檢舉揭發他人磨製凶器預謀犯罪的行為,阻止了有可能發生的惡性事件,應當認定為立功,可對其從輕處罰。據此,法院結合上述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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