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給“準岳母”買了車分手後能要回嗎?法院這麼判'

戀愛 不完美媽媽 轎車 北晚新視覺網 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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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是甜蜜的,好像任何付出都可以,李某便為女友買了一輛車,由於女友無購車資格,該車登記在“準岳母”的名下。可是,兩人最終鬧掰了,李某要求返還購車款遭拒,把前女友母女倆告到法院。海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該汽車屬於“彩禮”,應返還李某2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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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是甜蜜的,好像任何付出都可以,李某便為女友買了一輛車,由於女友無購車資格,該車登記在“準岳母”的名下。可是,兩人最終鬧掰了,李某要求返還購車款遭拒,把前女友母女倆告到法院。海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該汽車屬於“彩禮”,應返還李某20餘萬元。

戀愛時給“準岳母”買了車分手後能要回嗎?法院這麼判

資料圖 新華社供圖


李某與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張某,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確定戀愛關係並決定結婚。李某起訴時稱,確定結婚後,自己按照女友的要求,花費20多萬元購買了一輛SUV轎車,作為結婚彩禮。但因自己與女友在北京均無購車資格,便將車輛登記在女友母親王某名下。

購車後不久,雙方因性格等原因決定分手,李某提出,如不結婚便返還所購車輛費用,但遭拒絕。李某便把前女友母女訴至法院。

張某認為,二人之間並無婚約,涉案車輛也不能算婚約彩禮。“我們交往時間比較長,期間他多次提到分手,購車前,他又向我提出分手,這輛車是為彌補感情才買的。”張某還說,買車時還使用了自己母親名下舊車折抵了8000元,因此新買的車也有母親的權益,應該先分割再進行處置。

王某還提出,車使用過已經摺舊,也不應該按照新車價格返還。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所購車輛,款項數額較大,與在戀愛期間的男女朋友為促進情感、表達心意而贈送的一般性禮物存在區別,結合現有證據、中國傳統習俗、現代社會人情因素以及車輛價值等綜合分析,認定購車款項應屬李某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支出,具備彩禮性質。

被告方雖主張李某的出資行為是贈與,且是李某提出分手導致無法結婚,並應扣除王某舊車折抵價款以及車輛折舊部分,但均未提供充分證據,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鑑於李某與張某已結束戀愛關係,未能締結婚姻,李某有權主張對方返還其為締結婚姻而產生的相應支出,關於應返還款項數額,應根據李文為購置涉案車輛實際支出費用予以判定。最終,法院判定返還購車款20餘萬元。

法官表示,婚前給付彩禮現象是一種習俗,在我國很多地區比較盛行。如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應予支持。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登記結婚,法院會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農村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另外,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並不侷限於男女雙方本人,如彩禮實際收受人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男方起訴要求返還彩禮時,可將女方和實際收受人列為共同被告。

來源:北京晚報 記者:高健 值班:王寧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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