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喝酒能掩蓋酒駕行為?妄想!'

白酒 法律 刑法 桐城 靈壽普法 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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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來源:中國警察網

作者: 黃永武

飲酒後駕車撞傷行人,趁派出所民警救治傷者時趕緊跑到路邊飯店,繼續喝下大量白酒,以為這樣就能以“酒是出車禍後才喝的,不能認定之前酒駕”逃避處罰。桐城市一自作聰明的駕駛員妄圖以這種方式逃避警方酒駕處罰,結果卻聰明反被聰明誤,最終被按醉駕處罰。

今年2月1日,汪某中午吃飯時喝了三兩多白酒,於當晚23時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準備回家。當時桐城市公安局孔城派出所民警正在該區域處理一起糾紛,汪某因害怕被查獲到酒駕行為,在駕駛車輛通過該路段時沒有開啟燈光,當其駕車行駛至孔城鎮中心幼兒園時將路上的一名行人碰撞到。事發當時,派出所民警在現場核對了其身份,讓其出示了相關證件,並詢問了汪某是否飲酒了,其稱中午喝酒了。隨後,汪某趁民警在救治傷者時,聽信別人讒言,又跑到路邊人家喝了半瓶白酒,以為這樣就不能認定其酒後駕車行為。

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到現場後,依法對汪某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顯示其涉嫌醉酒駕駛後駕駛機動車,民警遂將汪某帶至桐城市人民醫院抽取靜脈血液兩份待檢。後經安徽信立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汪某體內酒精含量為113mg/100ml,屬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最終桐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判處其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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