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集錦」金融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二十六條裁判要旨彙總(一)

金融 農業銀行 法律 投資 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 2017-05-05
「案例集錦」金融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二十六條裁判要旨彙總(一)

1.合同的名稱與內容不符時,應按照合同內容來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合同當事人不能以合同名稱與內容不符為由主張合同存在欺詐。

——中國農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訴中國輕工業原材料總公司信託貸款擔保合同糾紛上訴案(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1997年第3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合同中的貸款對象、金額、期限、包括利率及擔保責任約定得非常明確。無論合同名稱為信託貸款還是委託貸款,都沒有改變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也不存在對擔保人的欺詐問題。材料公司關於合同的名稱與內容不符是違法,為這樣的合同擔保是受投資公司的欺詐,故不應承擔擔保責任的抗辯理由,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2.貸款銀行和借款人隱瞞事實真相,“借新還舊”騙取擔保人在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進行擔保,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中國工商銀行青島市市北區第一支行訴青島華悅物資發展公司、青島海爾空調器總公司、青島海爾集團總公司借款合同擔保糾紛上訴案(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1997年第4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華悅公司與工商支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是一份虛假合同。工商支行沒有依此合同將款貸給華悅公司;華悅公司亦沒有實際得到和支配該合同項下的800萬元借款。該項貸款名為華悅公司“購房”款,實為工商支行用於內部平帳、以貸堵漏、轉嫁經濟損失為目的。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民事行為,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對於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由工商支行自行承擔。工商支行根據借款合同提出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華悅公司此前所欠工商支行的800萬元本息,由於該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註銷,應由工商支行另行追償。華悅公司和工商支行隱瞞事實真相,“借新還舊”騙取空調公司在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進行擔保,依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第(一)項關於“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空調公司不應對本案“借款”承擔擔保責任。

3. “借新還舊”並未加大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且擔保人應當知道借款的實際用途的,其應當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甘肅省農墾總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支行借款合同保證糾紛上訴案(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0年第3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阿克塞縣農行與石棉礦之間常年存在借款關係,無論是以往的舊貸,抑或是1996年簽訂的289萬元的新貸,農墾總公司作為借款人石棉礦的上級主管單位均以合同或函件的方式提供了擔保。雖然阿克塞縣農行未按1996年8月20日簽訂的合同實際發放貸款,但該筆貸款償還了農墾總公司擔保的原有等額的債務,並未加大農墾總公司的擔保責任。且作為石棉礦的上級主管單位的農墾總公司應當知道石棉礦借款的實際用途,其應當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4. 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後,沒有以訴訟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而是與次債務人簽訂協議延長履行債務期限,損害債權人債權的,屬於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怠於行使到期債權的行為,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中國農業銀行匯金支行訴張家港滌綸廠代位權糾紛案(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4年第4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債務人工藝品公司既未積極向債權人匯金農行履行到期債務,又未通過訴訟或者仲裁方式主張其對次債務人滌綸廠的到期債權,而在其債權到期後,通過簽訂延期還款協議,將還款時間延長8年之久,明顯損害了債權人匯金農行的合法權益。工藝品公司的上述行為,導致匯金農行的債權不能實現,屬於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第二份還款計劃明顯損害債權人利益而應當認定無效,其所約定的還款期限亦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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