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案例裁判要旨:如果生效判決無法執行且確有錯誤,也不應通過另訴程序解決,而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

法律 民法 南寧西鄉塘區檢察院 201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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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民事法律參考


濉溪縣杜廟木材大市場有限公司訴從家根排除妨害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9年第2期


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

被上訴人杜廟木材大市場與上訴人從家根簽訂的租賃合同期滿後,因從家根不返還租賃土地,其訴至法院要求從家根返還土地使用權並賠償損失。雙方之間的糾紛已經該院(2014)淮民二終字第00160號民事判決予以確認,杜廟木材大市場已向該案一審法院提出執行申請,而本次判決和前次判決基於同一事實和理由,屬重複訴訟。原審法院對同一糾紛再次作出判決不當,應當予以糾正。進一步分析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一般認為,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基本表述。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在本案之前,二審法院曾經作出過生效判決。在該案中,被上訴人杜廟木材大市場的訴訟請求是,要求判令上訴人從家根返還土地使用權並賠償返還前的損失。在杜廟木材大市場勝訴後的執行期間,一審法院僅實際執行到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損失賠償部分,但因地上存有從家根修建的建築物和堆放物,而未能實際將涉案土地執行返還。現在的問題在於,杜廟木材大市場在本案中要求排除妨害的訴訟請求與前案的訴訟請求之間是什麼關係?從邏輯上分析,如果不能就地上附著物問題切實地排除妨害,則土地使用權返還的前案判決結果只能落空,成為難以執行、無法落實的一紙空文;本案關於賠償自2015年1月1日起的損失,從文義上理解,必然是前案關於賠償自2013年起損失的判決結果之中的一部分。換言之,本案的這兩項訴訟請求都是與前案訴訟請求不可分割的:或者是互為因果,或者是有所重複。其中,排除妨害與返還土地使用權之間是互為因果的關係,整段時間的損失賠償與一段時間的損失賠償之間則是相互包含的關係。

再換個角度,從本案雙方的訴辯意見來看:對被上訴人杜廟木材大市場而言,如果前案判決能夠實際執行到位,涉案土地使用權返還到杜廟木材大市場的手中,其就不會再提起本案排除妨害的訴訟請求;如果前案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得以不折不扣的執行,杜廟木材大市場也絕對不會再對2015年1月1日之後的損失再次訴請賠償。對上訴人從家根而言,其一審和二審的抗辯意見,無非是強調,不僅本案不應當支持本案原告杜廟木材大市場的訴請,而且前案的生效判決結果也是錯誤的。總而言之,這兩個案子中杜廟木材大市場的訴訟請求,怎麼看都是疊床架屋。

民事訴訟法中一事不再理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第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再次起訴;第二,裁判生效後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係再行起訴,從法院角度講,就是不得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訴累。確定無法執行的判決,即不具有執行力的判決,判決結果不僅值得商榷,也很可能根本就是不當甚至完全錯誤的。執行遇阻的判決,也不應當簡單地人為地以某一時點進行切割,之前的執行,之後的另訴。同時,如果本案能夠在執行程序中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則前案生效判決不必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否則,即應當告知當事人通過對前案生效判決申請再審來解決。既然如此,本案合乎邏輯的結論只能是,杜廟木材大市場在前案中要求返還土地使用權與本案中要求排除妨害,是實質上的一事,故應當裁定駁回其本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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