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政府扶持力度 直面解決突出問題

金融 創業 法律 經濟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 2017-09-06

9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簡稱新促進法)正式頒佈。並將於2018年1月1日實施。專家表示,新促進法作為今後一段時期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依據,對促進中小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總體看,堅持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強化了政府扶持力度,著力解決中小企業面臨的突出問題,與現行法律政策良好銜接的同時增強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與時俱進,內容更廣泛、更具體,前瞻性更強。與之前的法律相比,變動較大、亮點不少”。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局局長馬向暉分析認為。

新促進法是在2003年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的基礎上進行修訂。在我國,廣大中小企業集中在傳統產業,處於產業鏈的中低端,轉方式、調結構任務十分艱鉅。同時,受到近年來國際金融危機和國內經濟下行壓力影響,中小企業普遍面臨勞動力成本上升、原材料價格上漲、融資成本上升、盈利水平下降等問題,生存與發展的壓力不斷加大。因此,原法實施10餘年來在一些方面已經不能適應當前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需要。

新促進法在法律框架上將現行法律由7章擴展為10章,由45條增加為61條,在內容上呈現以下幾方面亮點:

設立專項資金

財稅政策是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手段。新修訂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在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規範了財稅支持的相關政策。

首先,明確提出中央財政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規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將“重點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其次,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性質和操作運營進行了補充細化,規定“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當遵循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運作原則,主要用於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第三,將部分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上升為法律,如規定“國家實行有利於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

型微型企業按照規定實行減徵、免徵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措施。”

直擊融資難與貴

針對中小企業的頑疾“融資難融資貴”,新促進法分五個層面開出了“藥方”。馬向暉介紹說,在宏觀調控層面,明確提出“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綜合運用貨幣政策工具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業融資環境。”

在金融監管層面,進一步提出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金融機構開展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應當制定差異化監管政策,採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小型微型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

在普惠金融層面,推動中小銀行、非存款類放貸機構和互聯網金融有序健康發展,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縣域和鄉鎮等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薄弱地區延伸網點和業務。國有大型商業銀行應當設立普惠金融機構,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在融資方式層面,提出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發展並規範債券市場,促進中小企業利用多種方式直接融資。完善擔保融資制度,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擔保融資,支持中小企業融資。

此外,在政策性信用擔保體系、風險補償和徵信評級等方面也做出相關規定。

對拖欠中小企業貨款喊“停”

為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新修訂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增設“權益保護”專章,加大中小企業權益保護力度,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規定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權益。二是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中小企業有權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並要求對拖欠款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三是將規範涉企收費、現場檢查等行為的相關政策上升為法律。規定建立和實施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嚴禁行業組織依靠代行政府職能或利用行政資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為了增強新促進法的可操作性,在國務院和地方兩個層面明確了法律貫徹落實的責任主體。新法還增設了“監督檢查”專章。明確提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委託第三方機構定期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並向社會公佈。此外,還在創業創新、服務措施、政府採購等方面在原法基礎上也做了不少重要的補充和修改。

有關專家認為,隨著新促進法的深入貫徹落實,法律修訂的“紅利”不斷釋放,將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不斷培育新增量、新動能,實現中小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責編:徐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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