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公開招標經常出現的10個問題 看看如何解決'

法律 政府採購信息網 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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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能使用最低評標價法的評審方法嗎?

答:可以。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政府採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公開招標限額以下的貨物和服務,可以使用公開招標方式嗎?

答:可以。《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採購方式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其中,公開招標方式應當為主要方式。達到公開招標方式採購限額的,必須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採購。法律法規並沒有禁止未達到公開招標方式採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採購,也就是說,雖然沒有達到公開招標方式採購限額標準,但也可以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採購。

公開招標改為競爭性談判需要徵求投標供應商的意見嗎?

答:不需要。只要滿足《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4號令)第二十七條的相關要求就可以。財政部74號令第二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項目,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採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經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採購,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文件中的採購需求編制談判文件,成立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確認。

公開招標項目,招標文件最少發售多少天?

答:5個及以上工作日。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公開招標項目中標公示過後,採購人覺得中標供應商的報價過高,在簽訂合同時可以和供應商協商降低採購金額嗎?

答:不可以,應當按照採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合同。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採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公開招標的貨物項目,可以最高價中標嗎?

答:可以。如果評分方法為綜合評分法,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公開招標項目第一次報名只有兩家供應商,可以申報把採購方式改為競爭性談判嗎?

答:不可以因為投標供應商不足就隨便更改採購方式,應該先請評標委員會或3名以上評審專家對招標文件是否有不合理條款進行論證,如果確實有不合理條款,修改後重新公開招標,如果沒有不合理條款,那麼可以按照74號令中關於公開招標轉競爭性談判的流程進行採購方式變更。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採購項目申請採用公開招標方式,作為監管部門是否需要批准?

答:這種情況不用審批。採購人採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七條。

公開招標項目中,採購代理機構可以要求供應商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嗎?

答:澄清的要求應該由評審專家書面作出,採購代理機構無權提出澄清要求。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對於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公告可以一起發佈嗎?

答:可以。根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公開招標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公告可以合併發佈,招標文件應當向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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