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金融科技創新的監管需兼顧靈活性與防風險(南財快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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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財經全媒體集團.股市廣播報道)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規劃(2019-2021年)》,顯示出中國發展金融科技的雄心。

在發佈前後,一直以來,市場和業界對金融科技的監管更為關注。金融科技是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產物,人工智能、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等信息技術與金融業務深度融合,為金融發展提供了創新的空間。作為一個新興事物,在其可以確定性帶來很多好處的同時,也有很多不可知的潛在風險,對於成長進程中的金融科技,不可能提前給出明確的監管規則。尤其是對金融科技的監管並非是對新技術的監管,而是對其應用於金融業的監管,本質上是金融監管,更要謹慎。

金融創新往往會製造金融風險,因為金融創新活動產生的風險不可知,導致監管滯後,當發現風險時風險已經產生。比如美國華爾街在衍生品領域的創新制造了次貸危機,中國金融創新及其影子銀行繁榮的同時也帶來一些風險。但是,金融創新對競爭性的金融業而言具有巨大的利益動機,誰領先創新誰就會佔據優勢,因此創新主體通常傾向於更大膽的試驗,所以,監管需要跟上。

近日,前央行行長周小川就警告說,不要輕易相信一些供給方的宣傳。有人鼓吹顛覆性技術、革命性技術。這麼做有時只是為了賣自己的產品,有時也是要排斥、打擊競爭對手;當切實加強監管時,還可能得打輿論戰。

金融科技監管中一個關鍵問題是,BigTech(大型科技公司)是否可以控股金融機構。傳統上,是金融機構通過金融科技深化金融創新,現在出現了BigTech依靠科技優勢進入金融領域,這是中國特有的現象。周小川提出要警惕寡頭壟斷。因為BigTech能用補貼的方式吸引客戶、擴大流量,實現"贏者通吃"。清華五道口金融學院教授謝平則認為BigTech如果控股金融機構,則會存在數據壟斷,還有交叉持股,關聯交易等問題,非常難監管。

目前,在發展金融科技過程中至少在兩方面給出了明確的監管要求。

首先,就是准入監管。國務院近日發佈的《關於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其中要求涉及金融領域的互聯網平臺,其金融業務的市場準入管理和事中事後監管,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其次,數據隱私保護。本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表示,個人信息保護法已經列入了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本月28日中央網信辦表示加強數據安全管理和個人信息保護,開展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專項治理。早在去年,央行主導下成立了百行徵信有限公司(信聯),把阿里、騰訊等BigTech,以及1000多家網貸平臺的徵信數據全部聚集起來,統一監管。

應當說,中國是全球最積極推進金融科技創新的國家之一,正因為是先行者,沒有別國提供的經驗教訓,所以,在監管方面需要給監管者更多的靈活性、主導性。我們必須承認,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會導致一些金融業務邊界逐漸模糊,金融風險傳導突破時空限制,給貨幣政策、金融穩定、金融監管等方面帶來新挑戰,我們也應該警惕和防範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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