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輪股份:關於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金輪股份 IPO 深交所 投資 金融界 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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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002722 證券簡稱:金輪股份 公告編碼:2017-058

金輪藍海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金輪藍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金輪科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輪

股份”或“公司”)及全資子公司成都泓銳不鏽鋼有限公司與江蘇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通分行、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署《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相關情

況公告如下: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金輪科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

股票的批覆》(證監許可[2014]43 號文)核准,金輪藍海股份有限公司於 2014 年

1 月 28 日獲准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A 股)3,360 萬股,其中公開

發行新股數量為 3,060 萬股,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數量為 300 萬股,每股面值

人民幣 1.00 元,每股發行價格為人民幣 7.18 元。其中,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共募

集人民幣 219,708,000.00 元,扣除各項發行費用人民幣 37,825,940.00 元,實

際募集資金淨額人民幣 181,882,060.00 元,上述資金已於 2014 年 1 月 23 日由

承銷保薦機構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入公司在江蘇銀行海門支行開立的賬號

為 50320188000105186 的賬戶中,並經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

的信會師報字[2014]第 110042 號《驗資報告》驗證確認。

二、變更募集資金情況

1、公司的第三屆董事會 2017 年第三次會議和 2016 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了《關於終止原募投項目及變更部分募集資金用途的議案》。同意公司終止原募

投項目“金輪科創股份有限公司 4000 噸金屬針布、10000 套蓋板針布、25000

條帶條針布及 50000 根固定蓋板針布建設項目”的投資,並變更部分募集資金人

民幣 11,480 萬元用於新項目“成都泓銳不鏽鋼有限公司電梯、電器配套生產項

目”的建設。新募投項目總投資 11,480 萬元,項目內容為從事不鏽鋼冷軋裝飾

薄板的表面加工和銷售,由成都泓銳不鏽鋼有限公司實施。

2、第四屆董事會 2017 年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使用募集資金對全資

子公司增資的議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資金人民幣 11,480 萬元,對全資子公司

成都泓銳不鏽鋼有限公司增資,以確保“成都泓銳不鏽鋼有限公司電梯、電器配

套生產項目”的建設。本次增資將根據募投項目的實施進度分期撥付到位。根據

項目投資進度,公司擬將募集資金 11,480 萬元分批轉入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分行專戶,本次轉入資金 7,000 萬元。

三、三方監管協議的簽署情況

為規範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深

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的規定,金輪藍海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甲方 1”)及全資子公司成都泓銳不鏽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

方 2”,甲方 1 和甲方 2 合稱“甲方”)與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

簡稱“乙方”)、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方”)共同簽署《募集資

金三方監管協議》,本次協議的主要條款如下: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

50320188000179734,截止 2017 年 5 月 26 日,專戶餘額為 7000 萬元。該專戶僅

用於甲方 2“成都泓銳不鏽鋼有限公司電梯、電器配套生產項目”募集資金的存

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丙方作為甲方 1 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員對甲方 2 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應當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以及甲

方 1 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並可以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

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

丙方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對甲方 1 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募

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四、甲方 1 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徐傑、王凱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

印甲方 2 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

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 2 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 2 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並抄送丙方。乙方應當

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甲方 2 一次或 12 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 574 萬元的,乙

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

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書面通知更換後保薦代表人的聯繫方式。

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時向丙方出具對賬單或向丙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詢與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有權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單方面

終止本協議並註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本協議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籤

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且丙方督導期結束

後失效。

四、備查文件

各方簽署的《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特此公告。

金輪藍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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