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

精神病 刑法 法律 好心情精神心理平臺 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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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5 月 24 日,一位年輕姑娘出門和朋友逛街,本來只是再普通不過的一天,出門卻再也沒有回來:光天化日之下,人流密集的商場附近,一位男子毫無預兆地從她背後向她猛撲過去,幾刀快速地紮在頸動脈上,急救車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受害者仍然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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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5 月 24 日,一位年輕姑娘出門和朋友逛街,本來只是再普通不過的一天,出門卻再也沒有回來:光天化日之下,人流密集的商場附近,一位男子毫無預兆地從她背後向她猛撲過去,幾刀快速地紮在頸動脈上,急救車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受害者仍然搶救無效死亡。

“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

百科對於事件的詞條收錄

凶手和受害人完全不認識,甚至在事後強行擠出了一句解釋:“想殺個漂亮的”。

也就是說,大白天的,你人在街上走得好好的,突然一個瘋子跑過來舉刀對著你幾刀就把你砍死了。

事件發生時,路邊的攝像頭清晰地拍下了行凶過程,全國網友第一時間看到了凶手作案的全過程,手段之殘忍,立時便有人說:該不會又是個精神病吧!

而事後也真地傳出了凶手患有精神疾病的事:本次惡性事件的凶手患有雙相障礙多年。

事件造成的影響是巨大的,事發後,隨著路邊監控視頻的廣泛傳播,網絡輿情洶湧,一片聲討,除了仍然在徒勞呼籲女孩子出門小心之外,關於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的討論也再一次浮出水面:又是不知道從哪裡跑出來的精神病人!姑娘真倒黴,平白被殺了凶手還不會判死刑!

很多惡性傷人事件一出現,大家的第一反應就是:又是精神病人,又在殺人了,普通人還有沒有活路。

事實真相真的如此嗎?精神病人就可以真的無法無天,普通人就只能束手待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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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5 月 24 日,一位年輕姑娘出門和朋友逛街,本來只是再普通不過的一天,出門卻再也沒有回來:光天化日之下,人流密集的商場附近,一位男子毫無預兆地從她背後向她猛撲過去,幾刀快速地紮在頸動脈上,急救車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受害者仍然搶救無效死亡。

“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

百科對於事件的詞條收錄

凶手和受害人完全不認識,甚至在事後強行擠出了一句解釋:“想殺個漂亮的”。

也就是說,大白天的,你人在街上走得好好的,突然一個瘋子跑過來舉刀對著你幾刀就把你砍死了。

事件發生時,路邊的攝像頭清晰地拍下了行凶過程,全國網友第一時間看到了凶手作案的全過程,手段之殘忍,立時便有人說:該不會又是個精神病吧!

而事後也真地傳出了凶手患有精神疾病的事:本次惡性事件的凶手患有雙相障礙多年。

事件造成的影響是巨大的,事發後,隨著路邊監控視頻的廣泛傳播,網絡輿情洶湧,一片聲討,除了仍然在徒勞呼籲女孩子出門小心之外,關於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的討論也再一次浮出水面:又是不知道從哪裡跑出來的精神病人!姑娘真倒黴,平白被殺了凶手還不會判死刑!

很多惡性傷人事件一出現,大家的第一反應就是:又是精神病人,又在殺人了,普通人還有沒有活路。

事實真相真的如此嗎?精神病人就可以真的無法無天,普通人就只能束手待斃?

“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

“免死金牌”確實存在

但並不是你想象的那樣

1、先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由以上條款可以看出:

第一,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於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鑑定程序予以確認;

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並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強制醫療。

第四: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第五: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於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精神病人分為需要負刑事責任和不需要負刑事責任兩大類,前者根據犯罪行為時的狀態認定責任多少,後者雖然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的,但需要嚴加看管與醫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

普通人認為的持有精神殘疾鑑定書、就可以隨便殺人不用坐牢還能繼續到處溜達禍害下一個,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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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5 月 24 日,一位年輕姑娘出門和朋友逛街,本來只是再普通不過的一天,出門卻再也沒有回來:光天化日之下,人流密集的商場附近,一位男子毫無預兆地從她背後向她猛撲過去,幾刀快速地紮在頸動脈上,急救車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受害者仍然搶救無效死亡。

“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

百科對於事件的詞條收錄

凶手和受害人完全不認識,甚至在事後強行擠出了一句解釋:“想殺個漂亮的”。

也就是說,大白天的,你人在街上走得好好的,突然一個瘋子跑過來舉刀對著你幾刀就把你砍死了。

事件發生時,路邊的攝像頭清晰地拍下了行凶過程,全國網友第一時間看到了凶手作案的全過程,手段之殘忍,立時便有人說:該不會又是個精神病吧!

而事後也真地傳出了凶手患有精神疾病的事:本次惡性事件的凶手患有雙相障礙多年。

事件造成的影響是巨大的,事發後,隨著路邊監控視頻的廣泛傳播,網絡輿情洶湧,一片聲討,除了仍然在徒勞呼籲女孩子出門小心之外,關於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的討論也再一次浮出水面:又是不知道從哪裡跑出來的精神病人!姑娘真倒黴,平白被殺了凶手還不會判死刑!

很多惡性傷人事件一出現,大家的第一反應就是:又是精神病人,又在殺人了,普通人還有沒有活路。

事實真相真的如此嗎?精神病人就可以真的無法無天,普通人就只能束手待斃?

“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

“免死金牌”確實存在

但並不是你想象的那樣

1、先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由以上條款可以看出:

第一,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於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鑑定程序予以確認;

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並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強制醫療。

第四: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第五: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於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精神病人分為需要負刑事責任和不需要負刑事責任兩大類,前者根據犯罪行為時的狀態認定責任多少,後者雖然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的,但需要嚴加看管與醫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

普通人認為的持有精神殘疾鑑定書、就可以隨便殺人不用坐牢還能繼續到處溜達禍害下一個,是不存在的。

“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

2、鑑定書很好拿嗎?普通人也可以輕鬆搞到一張?

既然拿到精神殘疾鑑定書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刑事處罰,那麼普通人搞一張是不是也可以從此逍遙法外了?

答案也是否定的。

首先,開展司法鑑定的機構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經過申請通過方可以開展司法鑑定,所開具的鑑定證書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司法鑑定法定程序,具有嚴格的標準,對於患有精神疾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者,應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評定精神殘疾的等級:1、重度(一級)2、中度(二級)3輕度(三級)。

也就是說,即使你找到了有資格的鑑定中心做司法鑑定,鑑定結果也不可能根據你的意願偽造,必然是嚴格根據標準鑑定出的真實情況。

該負責的,還是要老老實實負責。

精神病人都是潛在的不定時炸彈?

1、不是所有的精神疾病都具有攻擊性

精神疾病是一大類疾病的統稱,由於疾病會影響人的思維與行為,使得很多人都認為精神病人是一群行為無法受自己控制、隨時會爆炸傷人的不定時炸彈,進而對他們敬而遠之。

實際上,對他人具有攻擊性的精神疾病,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典型的如精神分裂症、雙相障礙、躁狂症三類。

2、不是所有的時候患者都具有攻擊性

大多數精神疾病可以大略分為緩解期與發作期,通常只在發作期患者才會具有攻擊性,其中雙相障礙有躁狂發作與抑鬱發作兩相,只有躁狂發作時期的患者才有可能攻擊他人。

而發作期在疾病週期中所佔的時間比例,並沒有那麼長,且也不是所有的發作期,患者都會想打人。

換言之,大部分時候,精神疾病患者對於周圍的人來說,都是安全的,他們是對自己而言不安全,自殺是精神疾病中常見的行為,一些疾病如抑鬱症中,還是高風險高發因素。

精神疾病給周圍的人帶來的影響,更多的是精神上的壓力,而不是人身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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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5 月 24 日,一位年輕姑娘出門和朋友逛街,本來只是再普通不過的一天,出門卻再也沒有回來:光天化日之下,人流密集的商場附近,一位男子毫無預兆地從她背後向她猛撲過去,幾刀快速地紮在頸動脈上,急救車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受害者仍然搶救無效死亡。

“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

百科對於事件的詞條收錄

凶手和受害人完全不認識,甚至在事後強行擠出了一句解釋:“想殺個漂亮的”。

也就是說,大白天的,你人在街上走得好好的,突然一個瘋子跑過來舉刀對著你幾刀就把你砍死了。

事件發生時,路邊的攝像頭清晰地拍下了行凶過程,全國網友第一時間看到了凶手作案的全過程,手段之殘忍,立時便有人說:該不會又是個精神病吧!

而事後也真地傳出了凶手患有精神疾病的事:本次惡性事件的凶手患有雙相障礙多年。

事件造成的影響是巨大的,事發後,隨著路邊監控視頻的廣泛傳播,網絡輿情洶湧,一片聲討,除了仍然在徒勞呼籲女孩子出門小心之外,關於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的討論也再一次浮出水面:又是不知道從哪裡跑出來的精神病人!姑娘真倒黴,平白被殺了凶手還不會判死刑!

很多惡性傷人事件一出現,大家的第一反應就是:又是精神病人,又在殺人了,普通人還有沒有活路。

事實真相真的如此嗎?精神病人就可以真的無法無天,普通人就只能束手待斃?

“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

“免死金牌”確實存在

但並不是你想象的那樣

1、先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由以上條款可以看出:

第一,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於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鑑定程序予以確認;

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並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強制醫療。

第四: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第五: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於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精神病人分為需要負刑事責任和不需要負刑事責任兩大類,前者根據犯罪行為時的狀態認定責任多少,後者雖然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的,但需要嚴加看管與醫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

普通人認為的持有精神殘疾鑑定書、就可以隨便殺人不用坐牢還能繼續到處溜達禍害下一個,是不存在的。

“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

2、鑑定書很好拿嗎?普通人也可以輕鬆搞到一張?

既然拿到精神殘疾鑑定書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刑事處罰,那麼普通人搞一張是不是也可以從此逍遙法外了?

答案也是否定的。

首先,開展司法鑑定的機構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經過申請通過方可以開展司法鑑定,所開具的鑑定證書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司法鑑定法定程序,具有嚴格的標準,對於患有精神疾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者,應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評定精神殘疾的等級:1、重度(一級)2、中度(二級)3輕度(三級)。

也就是說,即使你找到了有資格的鑑定中心做司法鑑定,鑑定結果也不可能根據你的意願偽造,必然是嚴格根據標準鑑定出的真實情況。

該負責的,還是要老老實實負責。

精神病人都是潛在的不定時炸彈?

1、不是所有的精神疾病都具有攻擊性

精神疾病是一大類疾病的統稱,由於疾病會影響人的思維與行為,使得很多人都認為精神病人是一群行為無法受自己控制、隨時會爆炸傷人的不定時炸彈,進而對他們敬而遠之。

實際上,對他人具有攻擊性的精神疾病,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典型的如精神分裂症、雙相障礙、躁狂症三類。

2、不是所有的時候患者都具有攻擊性

大多數精神疾病可以大略分為緩解期與發作期,通常只在發作期患者才會具有攻擊性,其中雙相障礙有躁狂發作與抑鬱發作兩相,只有躁狂發作時期的患者才有可能攻擊他人。

而發作期在疾病週期中所佔的時間比例,並沒有那麼長,且也不是所有的發作期,患者都會想打人。

換言之,大部分時候,精神疾病患者對於周圍的人來說,都是安全的,他們是對自己而言不安全,自殺是精神疾病中常見的行為,一些疾病如抑鬱症中,還是高風險高發因素。

精神疾病給周圍的人帶來的影響,更多的是精神上的壓力,而不是人身安全問題。

“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

氾濫的“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偏見

背後是無數精神病患的困境與悲劇

拋開前面所述的醫學與法律層面的真實情況,實際生活中,精神疾病患者所面對的,遠不止於疾病本身。

1、社會的整體歧視與排斥

即使很多患者在經過醫生的教導後能夠明白患精神疾病和患其他疾病沒有什麼區別,仍然難以擺脫社會的偏見以及他人的排斥。

某人工作時心臟病發作進了醫院,大家會勸他愛惜身體不要太拼命;另一個人工作時精神疾病發作想死或者胡言亂語,大家卻會敬而遠之。

認為生病是病人自己性格問題、病人自己的責任,認為生病後的病人屬於怪異無法溝通的人群,認為精神疾病患者是不定時炸彈會威脅到自己:這是常見的三類歧視心理。

排斥與歧視精神疾病,精神疾病就會與你無關嗎?

2019年2月18日,北京大學第六醫院公佈了中國精神衛生調查(CMHS)的患病率數據,排除痴呆後,僅僅只是六大類精神障礙(心境障礙、焦慮障礙、酒精/藥物使用障礙、精神分裂症及相關精神病性障礙、進食障礙、衝動控制障礙),終生患病率便約為16.6%。

也就是說,每一百個人中,就有至少 16 個人,終生罹患以上六大類精神障礙中的一種或幾種,這僅僅只是這六大類的患病率,僅僅只統計終生患病的情況,實際精神疾病病種遠超六類,實際也有不少疾病得到治癒擺脫了終生患病的情況,因此,實際患病人數也遠高於這個數字。

那麼,為什麼會覺得好像平常很少看到精神疾病患者?因為他們把自己藏起來了,因為外界的歧視與排斥。

也許你的親朋好友中就有人患病,只是他們不敢告訴你。

2、極缺的醫療資源

國內目前擁有的在註冊的精神專科醫生只有兩萬多,心理治療師更少,只有五千多人,而少得可憐的這一部分人,卻需要承擔起總人口至少 16.6%的人的看病需求,粗略估計,平均每10000+病人,“共享”1個醫生。

與此同時,美國早在2013 年,精神專科註冊醫生便已近五萬人。

由於人手不足,加上薪酬待遇問題,國內精神專科醫療資源相較於其他科室而言,更集中在大城市,不僅基層小地方的精神疾病患者很難找到靠譜的醫生就診,大城市的病人就醫由於黃牛集中的緣故,也很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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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5 月 24 日,一位年輕姑娘出門和朋友逛街,本來只是再普通不過的一天,出門卻再也沒有回來:光天化日之下,人流密集的商場附近,一位男子毫無預兆地從她背後向她猛撲過去,幾刀快速地紮在頸動脈上,急救車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受害者仍然搶救無效死亡。

“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

百科對於事件的詞條收錄

凶手和受害人完全不認識,甚至在事後強行擠出了一句解釋:“想殺個漂亮的”。

也就是說,大白天的,你人在街上走得好好的,突然一個瘋子跑過來舉刀對著你幾刀就把你砍死了。

事件發生時,路邊的攝像頭清晰地拍下了行凶過程,全國網友第一時間看到了凶手作案的全過程,手段之殘忍,立時便有人說:該不會又是個精神病吧!

而事後也真地傳出了凶手患有精神疾病的事:本次惡性事件的凶手患有雙相障礙多年。

事件造成的影響是巨大的,事發後,隨著路邊監控視頻的廣泛傳播,網絡輿情洶湧,一片聲討,除了仍然在徒勞呼籲女孩子出門小心之外,關於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的討論也再一次浮出水面:又是不知道從哪裡跑出來的精神病人!姑娘真倒黴,平白被殺了凶手還不會判死刑!

很多惡性傷人事件一出現,大家的第一反應就是:又是精神病人,又在殺人了,普通人還有沒有活路。

事實真相真的如此嗎?精神病人就可以真的無法無天,普通人就只能束手待斃?

“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

“免死金牌”確實存在

但並不是你想象的那樣

1、先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由以上條款可以看出:

第一,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於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鑑定程序予以確認;

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並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強制醫療。

第四: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第五: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於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精神病人分為需要負刑事責任和不需要負刑事責任兩大類,前者根據犯罪行為時的狀態認定責任多少,後者雖然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的,但需要嚴加看管與醫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

普通人認為的持有精神殘疾鑑定書、就可以隨便殺人不用坐牢還能繼續到處溜達禍害下一個,是不存在的。

“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

2、鑑定書很好拿嗎?普通人也可以輕鬆搞到一張?

既然拿到精神殘疾鑑定書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刑事處罰,那麼普通人搞一張是不是也可以從此逍遙法外了?

答案也是否定的。

首先,開展司法鑑定的機構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經過申請通過方可以開展司法鑑定,所開具的鑑定證書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司法鑑定法定程序,具有嚴格的標準,對於患有精神疾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者,應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評定精神殘疾的等級:1、重度(一級)2、中度(二級)3輕度(三級)。

也就是說,即使你找到了有資格的鑑定中心做司法鑑定,鑑定結果也不可能根據你的意願偽造,必然是嚴格根據標準鑑定出的真實情況。

該負責的,還是要老老實實負責。

精神病人都是潛在的不定時炸彈?

1、不是所有的精神疾病都具有攻擊性

精神疾病是一大類疾病的統稱,由於疾病會影響人的思維與行為,使得很多人都認為精神病人是一群行為無法受自己控制、隨時會爆炸傷人的不定時炸彈,進而對他們敬而遠之。

實際上,對他人具有攻擊性的精神疾病,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典型的如精神分裂症、雙相障礙、躁狂症三類。

2、不是所有的時候患者都具有攻擊性

大多數精神疾病可以大略分為緩解期與發作期,通常只在發作期患者才會具有攻擊性,其中雙相障礙有躁狂發作與抑鬱發作兩相,只有躁狂發作時期的患者才有可能攻擊他人。

而發作期在疾病週期中所佔的時間比例,並沒有那麼長,且也不是所有的發作期,患者都會想打人。

換言之,大部分時候,精神疾病患者對於周圍的人來說,都是安全的,他們是對自己而言不安全,自殺是精神疾病中常見的行為,一些疾病如抑鬱症中,還是高風險高發因素。

精神疾病給周圍的人帶來的影響,更多的是精神上的壓力,而不是人身安全問題。

“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

氾濫的“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偏見

背後是無數精神病患的困境與悲劇

拋開前面所述的醫學與法律層面的真實情況,實際生活中,精神疾病患者所面對的,遠不止於疾病本身。

1、社會的整體歧視與排斥

即使很多患者在經過醫生的教導後能夠明白患精神疾病和患其他疾病沒有什麼區別,仍然難以擺脫社會的偏見以及他人的排斥。

某人工作時心臟病發作進了醫院,大家會勸他愛惜身體不要太拼命;另一個人工作時精神疾病發作想死或者胡言亂語,大家卻會敬而遠之。

認為生病是病人自己性格問題、病人自己的責任,認為生病後的病人屬於怪異無法溝通的人群,認為精神疾病患者是不定時炸彈會威脅到自己:這是常見的三類歧視心理。

排斥與歧視精神疾病,精神疾病就會與你無關嗎?

2019年2月18日,北京大學第六醫院公佈了中國精神衛生調查(CMHS)的患病率數據,排除痴呆後,僅僅只是六大類精神障礙(心境障礙、焦慮障礙、酒精/藥物使用障礙、精神分裂症及相關精神病性障礙、進食障礙、衝動控制障礙),終生患病率便約為16.6%。

也就是說,每一百個人中,就有至少 16 個人,終生罹患以上六大類精神障礙中的一種或幾種,這僅僅只是這六大類的患病率,僅僅只統計終生患病的情況,實際精神疾病病種遠超六類,實際也有不少疾病得到治癒擺脫了終生患病的情況,因此,實際患病人數也遠高於這個數字。

那麼,為什麼會覺得好像平常很少看到精神疾病患者?因為他們把自己藏起來了,因為外界的歧視與排斥。

也許你的親朋好友中就有人患病,只是他們不敢告訴你。

2、極缺的醫療資源

國內目前擁有的在註冊的精神專科醫生只有兩萬多,心理治療師更少,只有五千多人,而少得可憐的這一部分人,卻需要承擔起總人口至少 16.6%的人的看病需求,粗略估計,平均每10000+病人,“共享”1個醫生。

與此同時,美國早在2013 年,精神專科註冊醫生便已近五萬人。

由於人手不足,加上薪酬待遇問題,國內精神專科醫療資源相較於其他科室而言,更集中在大城市,不僅基層小地方的精神疾病患者很難找到靠譜的醫生就診,大城市的病人就醫由於黃牛集中的緣故,也很困難。

“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

3、監護,困中之困

精神疾病需要較長的治療週期,且患者往往因為自知力缺失不認為自己生病,需要親朋好友的監督、甚至於有時候強制,才能接受治療,這對於周圍的人是一個不小的考驗。

以監護難度較大的精神分裂症來說,患者即使出了院,也需要按時吃藥,然而,精分患者卻並不會如其他疾病的患者那樣配合,藥不會按時吃、會忘記、會偷偷扔掉,或者當你把藥和水送到他手上時,他當著你的面看似吞下去了,實際藏在舌頭低下,你一走,患者轉頭就吐掉。

這是一份需要耐心、細緻的高強度工作,不僅需要極大的耐心,也會消耗相當的時間和精力,對於同時需要上班工作的人來說,是個不小的負擔。

而除了勸吃藥、勸看醫生難度大之外,更困難的是面對精神病人對自己的誤解、甚至歇斯底里與形同陌路。

醫院裡這一幕可以經常見到:病人以為周圍的人是在針對自己、藥有毒、對周圍的人歇斯底里打罵,你的親人還是以前的那個人,卻不再理解你、認為你的關心之舉是在害他、甚至打罵於你,或者不記得你、感情淡漠對你不再有迴應。

對於照顧者而言,無異於精神摧殘。

多少患者親屬因為承受不了這樣的精神壓力與工作強度,而選擇放棄,聽天由命,有的甚至嫌病人麻煩又丟人的,就乾脆趕出家門。

精神疾病患者的困境

是全社會所有人的困境

《刑法》規定,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並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強制醫療。

實際操作中,由於醫療資源稀缺、患者監護難度過大、患者家屬不重視、社會歧視等等原因,這條執行起來並沒有那麼徹底,一不小心放跑了一個患者,便又是另一場悲劇。

最終承擔後果的,是全社會所有人。

倘若大眾對於精神疾病有些瞭解、親朋好友或者病人自身能夠及早發現不對勁,倘若社會不再歧視精神疾病群體、發現不對勁後不會因為羞恥而選擇諱疾忌醫,倘若醫療資源豐富、患者能夠很容易就接受到規範又充足的治療、以及後續一系列的康復、監護支持,等等等等,不需要多好,只需要讓精神疾病患者能享受到和其他疾病的患者同等的待遇,不再像現在這樣被邊緣化,平時在大眾眼中消失、一旦出事就被拉出來背鍋,那麼,文章開頭的恐慌也就不復存在了。

發作緩解期的精神疾病患者已擁有部分或者完全的自知能力、清晰的自我控制能力,這類病人上街砍人當然有犯罪者自己的原因;但發作時完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上街砍人,卻是以上方方面面的因素將他們推上了這條不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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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5 月 24 日,一位年輕姑娘出門和朋友逛街,本來只是再普通不過的一天,出門卻再也沒有回來:光天化日之下,人流密集的商場附近,一位男子毫無預兆地從她背後向她猛撲過去,幾刀快速地紮在頸動脈上,急救車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受害者仍然搶救無效死亡。

“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

百科對於事件的詞條收錄

凶手和受害人完全不認識,甚至在事後強行擠出了一句解釋:“想殺個漂亮的”。

也就是說,大白天的,你人在街上走得好好的,突然一個瘋子跑過來舉刀對著你幾刀就把你砍死了。

事件發生時,路邊的攝像頭清晰地拍下了行凶過程,全國網友第一時間看到了凶手作案的全過程,手段之殘忍,立時便有人說:該不會又是個精神病吧!

而事後也真地傳出了凶手患有精神疾病的事:本次惡性事件的凶手患有雙相障礙多年。

事件造成的影響是巨大的,事發後,隨著路邊監控視頻的廣泛傳播,網絡輿情洶湧,一片聲討,除了仍然在徒勞呼籲女孩子出門小心之外,關於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的討論也再一次浮出水面:又是不知道從哪裡跑出來的精神病人!姑娘真倒黴,平白被殺了凶手還不會判死刑!

很多惡性傷人事件一出現,大家的第一反應就是:又是精神病人,又在殺人了,普通人還有沒有活路。

事實真相真的如此嗎?精神病人就可以真的無法無天,普通人就只能束手待斃?

“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

“免死金牌”確實存在

但並不是你想象的那樣

1、先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由以上條款可以看出:

第一,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於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鑑定程序予以確認;

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並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強制醫療。

第四: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第五: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於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精神病人分為需要負刑事責任和不需要負刑事責任兩大類,前者根據犯罪行為時的狀態認定責任多少,後者雖然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的,但需要嚴加看管與醫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

普通人認為的持有精神殘疾鑑定書、就可以隨便殺人不用坐牢還能繼續到處溜達禍害下一個,是不存在的。

“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

2、鑑定書很好拿嗎?普通人也可以輕鬆搞到一張?

既然拿到精神殘疾鑑定書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刑事處罰,那麼普通人搞一張是不是也可以從此逍遙法外了?

答案也是否定的。

首先,開展司法鑑定的機構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經過申請通過方可以開展司法鑑定,所開具的鑑定證書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司法鑑定法定程序,具有嚴格的標準,對於患有精神疾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者,應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評定精神殘疾的等級:1、重度(一級)2、中度(二級)3輕度(三級)。

也就是說,即使你找到了有資格的鑑定中心做司法鑑定,鑑定結果也不可能根據你的意願偽造,必然是嚴格根據標準鑑定出的真實情況。

該負責的,還是要老老實實負責。

精神病人都是潛在的不定時炸彈?

1、不是所有的精神疾病都具有攻擊性

精神疾病是一大類疾病的統稱,由於疾病會影響人的思維與行為,使得很多人都認為精神病人是一群行為無法受自己控制、隨時會爆炸傷人的不定時炸彈,進而對他們敬而遠之。

實際上,對他人具有攻擊性的精神疾病,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典型的如精神分裂症、雙相障礙、躁狂症三類。

2、不是所有的時候患者都具有攻擊性

大多數精神疾病可以大略分為緩解期與發作期,通常只在發作期患者才會具有攻擊性,其中雙相障礙有躁狂發作與抑鬱發作兩相,只有躁狂發作時期的患者才有可能攻擊他人。

而發作期在疾病週期中所佔的時間比例,並沒有那麼長,且也不是所有的發作期,患者都會想打人。

換言之,大部分時候,精神疾病患者對於周圍的人來說,都是安全的,他們是對自己而言不安全,自殺是精神疾病中常見的行為,一些疾病如抑鬱症中,還是高風險高發因素。

精神疾病給周圍的人帶來的影響,更多的是精神上的壓力,而不是人身安全問題。

“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

氾濫的“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偏見

背後是無數精神病患的困境與悲劇

拋開前面所述的醫學與法律層面的真實情況,實際生活中,精神疾病患者所面對的,遠不止於疾病本身。

1、社會的整體歧視與排斥

即使很多患者在經過醫生的教導後能夠明白患精神疾病和患其他疾病沒有什麼區別,仍然難以擺脫社會的偏見以及他人的排斥。

某人工作時心臟病發作進了醫院,大家會勸他愛惜身體不要太拼命;另一個人工作時精神疾病發作想死或者胡言亂語,大家卻會敬而遠之。

認為生病是病人自己性格問題、病人自己的責任,認為生病後的病人屬於怪異無法溝通的人群,認為精神疾病患者是不定時炸彈會威脅到自己:這是常見的三類歧視心理。

排斥與歧視精神疾病,精神疾病就會與你無關嗎?

2019年2月18日,北京大學第六醫院公佈了中國精神衛生調查(CMHS)的患病率數據,排除痴呆後,僅僅只是六大類精神障礙(心境障礙、焦慮障礙、酒精/藥物使用障礙、精神分裂症及相關精神病性障礙、進食障礙、衝動控制障礙),終生患病率便約為16.6%。

也就是說,每一百個人中,就有至少 16 個人,終生罹患以上六大類精神障礙中的一種或幾種,這僅僅只是這六大類的患病率,僅僅只統計終生患病的情況,實際精神疾病病種遠超六類,實際也有不少疾病得到治癒擺脫了終生患病的情況,因此,實際患病人數也遠高於這個數字。

那麼,為什麼會覺得好像平常很少看到精神疾病患者?因為他們把自己藏起來了,因為外界的歧視與排斥。

也許你的親朋好友中就有人患病,只是他們不敢告訴你。

2、極缺的醫療資源

國內目前擁有的在註冊的精神專科醫生只有兩萬多,心理治療師更少,只有五千多人,而少得可憐的這一部分人,卻需要承擔起總人口至少 16.6%的人的看病需求,粗略估計,平均每10000+病人,“共享”1個醫生。

與此同時,美國早在2013 年,精神專科註冊醫生便已近五萬人。

由於人手不足,加上薪酬待遇問題,國內精神專科醫療資源相較於其他科室而言,更集中在大城市,不僅基層小地方的精神疾病患者很難找到靠譜的醫生就診,大城市的病人就醫由於黃牛集中的緣故,也很困難。

“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

3、監護,困中之困

精神疾病需要較長的治療週期,且患者往往因為自知力缺失不認為自己生病,需要親朋好友的監督、甚至於有時候強制,才能接受治療,這對於周圍的人是一個不小的考驗。

以監護難度較大的精神分裂症來說,患者即使出了院,也需要按時吃藥,然而,精分患者卻並不會如其他疾病的患者那樣配合,藥不會按時吃、會忘記、會偷偷扔掉,或者當你把藥和水送到他手上時,他當著你的面看似吞下去了,實際藏在舌頭低下,你一走,患者轉頭就吐掉。

這是一份需要耐心、細緻的高強度工作,不僅需要極大的耐心,也會消耗相當的時間和精力,對於同時需要上班工作的人來說,是個不小的負擔。

而除了勸吃藥、勸看醫生難度大之外,更困難的是面對精神病人對自己的誤解、甚至歇斯底里與形同陌路。

醫院裡這一幕可以經常見到:病人以為周圍的人是在針對自己、藥有毒、對周圍的人歇斯底里打罵,你的親人還是以前的那個人,卻不再理解你、認為你的關心之舉是在害他、甚至打罵於你,或者不記得你、感情淡漠對你不再有迴應。

對於照顧者而言,無異於精神摧殘。

多少患者親屬因為承受不了這樣的精神壓力與工作強度,而選擇放棄,聽天由命,有的甚至嫌病人麻煩又丟人的,就乾脆趕出家門。

精神疾病患者的困境

是全社會所有人的困境

《刑法》規定,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並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強制醫療。

實際操作中,由於醫療資源稀缺、患者監護難度過大、患者家屬不重視、社會歧視等等原因,這條執行起來並沒有那麼徹底,一不小心放跑了一個患者,便又是另一場悲劇。

最終承擔後果的,是全社會所有人。

倘若大眾對於精神疾病有些瞭解、親朋好友或者病人自身能夠及早發現不對勁,倘若社會不再歧視精神疾病群體、發現不對勁後不會因為羞恥而選擇諱疾忌醫,倘若醫療資源豐富、患者能夠很容易就接受到規範又充足的治療、以及後續一系列的康復、監護支持,等等等等,不需要多好,只需要讓精神疾病患者能享受到和其他疾病的患者同等的待遇,不再像現在這樣被邊緣化,平時在大眾眼中消失、一旦出事就被拉出來背鍋,那麼,文章開頭的恐慌也就不復存在了。

發作緩解期的精神疾病患者已擁有部分或者完全的自知能力、清晰的自我控制能力,這類病人上街砍人當然有犯罪者自己的原因;但發作時完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上街砍人,卻是以上方方面面的因素將他們推上了這條不歸路。

“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

8 月 5 日,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5.24”萬某弟故意殺人一案,據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萬某弟產生殺人想法後,於2019年5月24日購買尖刀等,到南昌市紅谷灘新區萬達廣場附近尋找作案目標。其間,萬某弟見被害人沈某某及同伴共三人,遂尾隨在三人身後伺機作案。當行至和昌集團施工工地西門口時,萬某弟持尖刀往沈某某頸脖處連刺數刀,之後逃離現場。

經江西精神病學司法鑑定所鑑定,被告人萬某弟患有雙相情感障礙,案發時處於緩解狀態,辨認和控制能力完整,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參考資料:

《刑法》

《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2005 版

《精神衛生法》

《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

《精神病學》第七版

《精神障礙與統計手冊》第五版

Prevalence of mental disorders in China: a cross-sectional epidemiological study. Lancet Psychiatry. Published Online February 18, 2019. http://dx.doi.org/10.1016/S2215-0366(18)3051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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