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真的是免死金牌嗎?

精神病 法律 刑法 上海 法律讀庫 2019-05-25

作者: 檢姐姐,來源:檢姑娘講故事。

今日上午10時,上海6.28浦北路殺害小學生案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對被告人黃一川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真的是免死金牌嗎?


看到這個判決結果,作為一名普通的關心這個事件的群眾,檢姐姐真的感覺鬆了一口氣。

雖然這只是一審判決,被告人還有提出上訴將案件帶入二審的權利,以及依據法律規定,最高院還有死刑複核程序,案件的最終結果尚未塵埃落定。

但在案發後幾個小時就看到現場血腥視頻,以及之後再警情通報裡看到的被告人種種冷血、殘酷到髮指的行徑的我,內心激烈的情緒和很多人一樣:這樣的人必須被判死刑。

可是在關注案件辦理進程的新聞時,檢姐姐注意到一個重要的信息:被告人黃一川被鑑定出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這意味著,他最終可能並不需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生命的代價。

為什麼會這樣擔心?

檢姐姐以“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死刑複核案件”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進行查閱,共能找到13份法律文書,時間跨度從2014年到2018年,案由都是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13份法律文書的對被告人的最終核定結果都是:死緩

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真的是免死金牌嗎?


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真的是免死金牌嗎?


(以上為檢姐姐從13個案件中隨機選取的兩份裁判文書的截圖)

依據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實際上,在我國死刑包括兩種情況:死刑立即執行(死立執)與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死緩)

判斷是適用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刑緩期執行的關鍵在於,認定是否“必須立即執行”,而過完的審判實踐往往將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有多名主犯,被告人是其中罪行相對較輕的主任,以及被告人屬於限制責任能力等情況,認定為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理由。

本案中的被告人黃一川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屬於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根據往常的審理實踐中,很有可能等待他的最高處罰就是死緩。

死刑、死緩,一字之差。

針對的都是罪行極其嚴重的應當依法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但比起死立執來說,死緩真的要緩和地多。

因為對絕大多數被判死緩的人,只要在兩年考驗期內不“作死”,之後就可減為無期徒刑,期間若運氣好再有個重大立功表現,還可以減為25年有期徒刑(少數罪名限制減刑的除外)。

換句話說,被判了死緩,對被告人說,其要付出的代價,就是20多年的人生自由,與殺人償命的樸素價值觀比起來,這20年的人生自由,真的“不解恨”。

可是,追根溯源,到底法律的那條規定說只要被鑑定出來是限制行為能力,即使是罪大惡極也可以獲得免死金牌了?

仔細翻看刑法規定,第十八條是對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的原文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注意是可以,而不是應當

雖然實踐中,往往為了體現刑罰的梯度性,往往法律出現了可以,就默示需要考慮差異性而使用。

但到具體的個案中,如果機械適用法律和既往審判經驗,將會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

所以,今日但這份死刑立即執行的一審判決無疑是有宣示性的意義的,它旗幟鮮明地亮出了一個觀點:“對限制性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然可以判死刑。”

在本次新聞通報裡,司法機關也明確給出了判決死刑立即執行的理由:

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真的是免死金牌嗎?


合情、合法、合理、合據

作為法律人,忍不住為這份判決點贊。

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如果只是簡單地根據法律條文和既往慣例來裁判,我們司法者又和人工智能機器人有何異?

畢竟,法律是我的信仰,而我們維護信仰的方式,就是用自己全部的智慧、力量、熱情和最真摯的初心去理解它,並且讓它發揮出其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善良方面的最大效用。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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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6.28案件一審判決由什麼樣的看法,歡迎留言。

檢姐姐現在暫時不添加大家的個人微信了,有問題可以在任意文章下留言,因為給供公眾號的後臺消息很可能因為過了48小時,檢姐姐就無法回覆了(不是不想回,是看到的太晚了

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真的是免死金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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