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刑法 精神病 法律 新聞 歷史 愛吃花生的老趙 20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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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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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最近,熱點新聞和案件頻繁發生。張某某被依法執行死刑,章同學遇害案被告人最終獲得終身監禁,瑪莎拉蒂撞擊寶馬車被稱系精神疾病,一系列熱點案件不斷衝擊著普通大眾的內心,引起多數人的討論和質疑。當然,更多人產生深深的疑問,為什麼這麼多案件犯罪嫌疑人都在說自己是精神病人?為什麼有些嚴重的罪犯卻未被判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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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最近,熱點新聞和案件頻繁發生。張某某被依法執行死刑,章同學遇害案被告人最終獲得終身監禁,瑪莎拉蒂撞擊寶馬車被稱系精神疾病,一系列熱點案件不斷衝擊著普通大眾的內心,引起多數人的討論和質疑。當然,更多人產生深深的疑問,為什麼這麼多案件犯罪嫌疑人都在說自己是精神病人?為什麼有些嚴重的罪犯卻未被判決死刑?

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殺人償命”自古以來道理為什麼法律不這樣規定呢?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是幾千年下來延續的樸素正義價值觀,也是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以及採用重刑主義下的觀點產物,當然也有其一定的道理。

這種邏輯下產生的是“以暴制暴”,加劇涉事主體乃至家庭的矛盾,形成冤冤相報何時了的報應循環,不利於社會的安定和問題的根本解決。

我國刑法針對極度嚴重的犯罪行為採用死刑,整體對待死刑採用慎殺、少殺的態度,並且遵照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理念。讓輕微或者尚且達不到極度嚴重的犯罪分子能夠得到教育改造,重新迴歸社會擁有第二次生命的機會;對那些沒有犯罪或有犯罪想法的群體也能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從而,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使更多的人認識到法律的威嚴和權威,從思想意識到行動上能真正遵紀守法。

因此,我國的刑法並沒有簡單採用一刀切,採用重刑觀點懲治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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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最近,熱點新聞和案件頻繁發生。張某某被依法執行死刑,章同學遇害案被告人最終獲得終身監禁,瑪莎拉蒂撞擊寶馬車被稱系精神疾病,一系列熱點案件不斷衝擊著普通大眾的內心,引起多數人的討論和質疑。當然,更多人產生深深的疑問,為什麼這麼多案件犯罪嫌疑人都在說自己是精神病人?為什麼有些嚴重的罪犯卻未被判決死刑?

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殺人償命”自古以來道理為什麼法律不這樣規定呢?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是幾千年下來延續的樸素正義價值觀,也是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以及採用重刑主義下的觀點產物,當然也有其一定的道理。

這種邏輯下產生的是“以暴制暴”,加劇涉事主體乃至家庭的矛盾,形成冤冤相報何時了的報應循環,不利於社會的安定和問題的根本解決。

我國刑法針對極度嚴重的犯罪行為採用死刑,整體對待死刑採用慎殺、少殺的態度,並且遵照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理念。讓輕微或者尚且達不到極度嚴重的犯罪分子能夠得到教育改造,重新迴歸社會擁有第二次生命的機會;對那些沒有犯罪或有犯罪想法的群體也能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從而,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使更多的人認識到法律的威嚴和權威,從思想意識到行動上能真正遵紀守法。

因此,我國的刑法並沒有簡單採用一刀切,採用重刑觀點懲治犯罪分子。

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二、為什麼這麼多案件或者罪犯常常以犯罪時有精神疾病去免刑、逃避責任呢?

因章同學遇害案件,罪犯就是以有精神疾病為由未獲得死刑判決,最終卻是終身監禁量刑。身邊很多朋友都在討論,精神疾病成為犯罪分子逃脫死刑的免死金牌。

實則不然,我們不能簡單以偏概全,以個別案例確實犯罪分子存在精神疾病未被判決死刑,從而下這樣的定論。我國刑法對於患有精神疾病犯罪群體也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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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最近,熱點新聞和案件頻繁發生。張某某被依法執行死刑,章同學遇害案被告人最終獲得終身監禁,瑪莎拉蒂撞擊寶馬車被稱系精神疾病,一系列熱點案件不斷衝擊著普通大眾的內心,引起多數人的討論和質疑。當然,更多人產生深深的疑問,為什麼這麼多案件犯罪嫌疑人都在說自己是精神病人?為什麼有些嚴重的罪犯卻未被判決死刑?

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殺人償命”自古以來道理為什麼法律不這樣規定呢?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是幾千年下來延續的樸素正義價值觀,也是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以及採用重刑主義下的觀點產物,當然也有其一定的道理。

這種邏輯下產生的是“以暴制暴”,加劇涉事主體乃至家庭的矛盾,形成冤冤相報何時了的報應循環,不利於社會的安定和問題的根本解決。

我國刑法針對極度嚴重的犯罪行為採用死刑,整體對待死刑採用慎殺、少殺的態度,並且遵照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理念。讓輕微或者尚且達不到極度嚴重的犯罪分子能夠得到教育改造,重新迴歸社會擁有第二次生命的機會;對那些沒有犯罪或有犯罪想法的群體也能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從而,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使更多的人認識到法律的威嚴和權威,從思想意識到行動上能真正遵紀守法。

因此,我國的刑法並沒有簡單採用一刀切,採用重刑觀點懲治犯罪分子。

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二、為什麼這麼多案件或者罪犯常常以犯罪時有精神疾病去免刑、逃避責任呢?

因章同學遇害案件,罪犯就是以有精神疾病為由未獲得死刑判決,最終卻是終身監禁量刑。身邊很多朋友都在討論,精神疾病成為犯罪分子逃脫死刑的免死金牌。

實則不然,我們不能簡單以偏概全,以個別案例確實犯罪分子存在精神疾病未被判決死刑,從而下這樣的定論。我國刑法對於患有精神疾病犯罪群體也有明確規定。

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該條文明確區分,精神病人類型,大體分為三種,一種完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一種間歇性,時而好時而不好的精神病人;另外一種精神病人還能一定程度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顯然只有第一種情況下原則不負刑事責任,其他兩種都有承擔刑事責任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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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最近,熱點新聞和案件頻繁發生。張某某被依法執行死刑,章同學遇害案被告人最終獲得終身監禁,瑪莎拉蒂撞擊寶馬車被稱系精神疾病,一系列熱點案件不斷衝擊著普通大眾的內心,引起多數人的討論和質疑。當然,更多人產生深深的疑問,為什麼這麼多案件犯罪嫌疑人都在說自己是精神病人?為什麼有些嚴重的罪犯卻未被判決死刑?

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殺人償命”自古以來道理為什麼法律不這樣規定呢?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是幾千年下來延續的樸素正義價值觀,也是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以及採用重刑主義下的觀點產物,當然也有其一定的道理。

這種邏輯下產生的是“以暴制暴”,加劇涉事主體乃至家庭的矛盾,形成冤冤相報何時了的報應循環,不利於社會的安定和問題的根本解決。

我國刑法針對極度嚴重的犯罪行為採用死刑,整體對待死刑採用慎殺、少殺的態度,並且遵照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理念。讓輕微或者尚且達不到極度嚴重的犯罪分子能夠得到教育改造,重新迴歸社會擁有第二次生命的機會;對那些沒有犯罪或有犯罪想法的群體也能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從而,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使更多的人認識到法律的威嚴和權威,從思想意識到行動上能真正遵紀守法。

因此,我國的刑法並沒有簡單採用一刀切,採用重刑觀點懲治犯罪分子。

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二、為什麼這麼多案件或者罪犯常常以犯罪時有精神疾病去免刑、逃避責任呢?

因章同學遇害案件,罪犯就是以有精神疾病為由未獲得死刑判決,最終卻是終身監禁量刑。身邊很多朋友都在討論,精神疾病成為犯罪分子逃脫死刑的免死金牌。

實則不然,我們不能簡單以偏概全,以個別案例確實犯罪分子存在精神疾病未被判決死刑,從而下這樣的定論。我國刑法對於患有精神疾病犯罪群體也有明確規定。

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該條文明確區分,精神病人類型,大體分為三種,一種完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一種間歇性,時而好時而不好的精神病人;另外一種精神病人還能一定程度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顯然只有第一種情況下原則不負刑事責任,其他兩種都有承擔刑事責任可能。

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之所以這樣規定,我國法律考慮到醫學疾病等情況,對於那些沒有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人,無異於如同行屍走肉,不存在主觀的犯罪故意或惡意。若以此強行讓其承擔刑事責任,也不符合我國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另外,在司法判決中,認定精神病人往往有嚴格的司法鑑定程序,需要有豐富專業的醫學專家組成專家團進行鑑定,結合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史,是否服用抗精神病類藥物,以及發病規律等判斷是否該犯嫌疑人是精神病人,犯罪時是否處於發病期,綜合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

法院結合司法鑑定意見書,也有權要求鑑定人員或具有專門知識的專家人員出庭接受詢問,從而更全面確定該犯罪嫌疑人是否是精神病人,是否符合刑法第18條規定特殊人群類型,是否可由減輕、從輕或免除處罰。

因此,無論是從法律規定的立法意圖,到司法審判中認定精神病人的完整程序以及法庭審理結合其他證據材料定罪量刑,不能簡單以個別案件,否認該制度存在的價值和意義。同時,該制度也不會成為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分子的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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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熱點新聞和案件頻繁發生。張某某被依法執行死刑,章同學遇害案被告人最終獲得終身監禁,瑪莎拉蒂撞擊寶馬車被稱系精神疾病,一系列熱點案件不斷衝擊著普通大眾的內心,引起多數人的討論和質疑。當然,更多人產生深深的疑問,為什麼這麼多案件犯罪嫌疑人都在說自己是精神病人?為什麼有些嚴重的罪犯卻未被判決死刑?

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殺人償命”自古以來道理為什麼法律不這樣規定呢?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是幾千年下來延續的樸素正義價值觀,也是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以及採用重刑主義下的觀點產物,當然也有其一定的道理。

這種邏輯下產生的是“以暴制暴”,加劇涉事主體乃至家庭的矛盾,形成冤冤相報何時了的報應循環,不利於社會的安定和問題的根本解決。

我國刑法針對極度嚴重的犯罪行為採用死刑,整體對待死刑採用慎殺、少殺的態度,並且遵照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理念。讓輕微或者尚且達不到極度嚴重的犯罪分子能夠得到教育改造,重新迴歸社會擁有第二次生命的機會;對那些沒有犯罪或有犯罪想法的群體也能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從而,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使更多的人認識到法律的威嚴和權威,從思想意識到行動上能真正遵紀守法。

因此,我國的刑法並沒有簡單採用一刀切,採用重刑觀點懲治犯罪分子。

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二、為什麼這麼多案件或者罪犯常常以犯罪時有精神疾病去免刑、逃避責任呢?

因章同學遇害案件,罪犯就是以有精神疾病為由未獲得死刑判決,最終卻是終身監禁量刑。身邊很多朋友都在討論,精神疾病成為犯罪分子逃脫死刑的免死金牌。

實則不然,我們不能簡單以偏概全,以個別案例確實犯罪分子存在精神疾病未被判決死刑,從而下這樣的定論。我國刑法對於患有精神疾病犯罪群體也有明確規定。

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該條文明確區分,精神病人類型,大體分為三種,一種完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一種間歇性,時而好時而不好的精神病人;另外一種精神病人還能一定程度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顯然只有第一種情況下原則不負刑事責任,其他兩種都有承擔刑事責任可能。

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之所以這樣規定,我國法律考慮到醫學疾病等情況,對於那些沒有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人,無異於如同行屍走肉,不存在主觀的犯罪故意或惡意。若以此強行讓其承擔刑事責任,也不符合我國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另外,在司法判決中,認定精神病人往往有嚴格的司法鑑定程序,需要有豐富專業的醫學專家組成專家團進行鑑定,結合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史,是否服用抗精神病類藥物,以及發病規律等判斷是否該犯嫌疑人是精神病人,犯罪時是否處於發病期,綜合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

法院結合司法鑑定意見書,也有權要求鑑定人員或具有專門知識的專家人員出庭接受詢問,從而更全面確定該犯罪嫌疑人是否是精神病人,是否符合刑法第18條規定特殊人群類型,是否可由減輕、從輕或免除處罰。

因此,無論是從法律規定的立法意圖,到司法審判中認定精神病人的完整程序以及法庭審理結合其他證據材料定罪量刑,不能簡單以個別案件,否認該制度存在的價值和意義。同時,該制度也不會成為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分子的免死金牌。

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三、我國《刑法》關於死刑的相關規定

我國刑法對死刑的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總則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除了刑法總則以外,刑法分則常見的罪名中法定最高刑為死刑的,有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等。

其實,無論是刑法總則還是刑法分則涉及死刑的規定,法律限定適用群體都是針對罪行及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確定罪名都是比較嚴重的侵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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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最近,熱點新聞和案件頻繁發生。張某某被依法執行死刑,章同學遇害案被告人最終獲得終身監禁,瑪莎拉蒂撞擊寶馬車被稱系精神疾病,一系列熱點案件不斷衝擊著普通大眾的內心,引起多數人的討論和質疑。當然,更多人產生深深的疑問,為什麼這麼多案件犯罪嫌疑人都在說自己是精神病人?為什麼有些嚴重的罪犯卻未被判決死刑?

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殺人償命”自古以來道理為什麼法律不這樣規定呢?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是幾千年下來延續的樸素正義價值觀,也是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以及採用重刑主義下的觀點產物,當然也有其一定的道理。

這種邏輯下產生的是“以暴制暴”,加劇涉事主體乃至家庭的矛盾,形成冤冤相報何時了的報應循環,不利於社會的安定和問題的根本解決。

我國刑法針對極度嚴重的犯罪行為採用死刑,整體對待死刑採用慎殺、少殺的態度,並且遵照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理念。讓輕微或者尚且達不到極度嚴重的犯罪分子能夠得到教育改造,重新迴歸社會擁有第二次生命的機會;對那些沒有犯罪或有犯罪想法的群體也能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從而,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使更多的人認識到法律的威嚴和權威,從思想意識到行動上能真正遵紀守法。

因此,我國的刑法並沒有簡單採用一刀切,採用重刑觀點懲治犯罪分子。

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二、為什麼這麼多案件或者罪犯常常以犯罪時有精神疾病去免刑、逃避責任呢?

因章同學遇害案件,罪犯就是以有精神疾病為由未獲得死刑判決,最終卻是終身監禁量刑。身邊很多朋友都在討論,精神疾病成為犯罪分子逃脫死刑的免死金牌。

實則不然,我們不能簡單以偏概全,以個別案例確實犯罪分子存在精神疾病未被判決死刑,從而下這樣的定論。我國刑法對於患有精神疾病犯罪群體也有明確規定。

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該條文明確區分,精神病人類型,大體分為三種,一種完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一種間歇性,時而好時而不好的精神病人;另外一種精神病人還能一定程度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顯然只有第一種情況下原則不負刑事責任,其他兩種都有承擔刑事責任可能。

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之所以這樣規定,我國法律考慮到醫學疾病等情況,對於那些沒有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人,無異於如同行屍走肉,不存在主觀的犯罪故意或惡意。若以此強行讓其承擔刑事責任,也不符合我國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另外,在司法判決中,認定精神病人往往有嚴格的司法鑑定程序,需要有豐富專業的醫學專家組成專家團進行鑑定,結合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史,是否服用抗精神病類藥物,以及發病規律等判斷是否該犯嫌疑人是精神病人,犯罪時是否處於發病期,綜合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

法院結合司法鑑定意見書,也有權要求鑑定人員或具有專門知識的專家人員出庭接受詢問,從而更全面確定該犯罪嫌疑人是否是精神病人,是否符合刑法第18條規定特殊人群類型,是否可由減輕、從輕或免除處罰。

因此,無論是從法律規定的立法意圖,到司法審判中認定精神病人的完整程序以及法庭審理結合其他證據材料定罪量刑,不能簡單以個別案件,否認該制度存在的價值和意義。同時,該制度也不會成為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分子的免死金牌。

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三、我國《刑法》關於死刑的相關規定

我國刑法對死刑的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總則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除了刑法總則以外,刑法分則常見的罪名中法定最高刑為死刑的,有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等。

其實,無論是刑法總則還是刑法分則涉及死刑的規定,法律限定適用群體都是針對罪行及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確定罪名都是比較嚴重的侵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

精神病不是你犯罪後逃脫刑罰的免死金牌,死刑法律背後的邏輯是?

死刑制度在當下的社會依然有存在的必要性,但堅持慎殺、少殺、懲罰和教育的目的符合我國的實際,也是堅持尊重人權、不斷提升法治進步的必然道路。

對於普通公民而言,更要尊重法治的權威,不要以身試法,更不要抱有僥倖心理逃避法律制裁。

更不要在犯罪的時候想當然認為自己是精神病人,”精神疾病“不是逃避刑罰的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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