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浮動管理費規則細化

基金 公募 投資 財經 未來網新聞 2017-06-08

北京商報訊 (記者 閆瑾 王晗)6月6日,市場盛傳監管層向多家基金公司下發《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收取浮動管理費指引(初稿)》(以下簡稱《指引》)。深圳一家大型基金公司相關負責人向北京商報記者證實,確實收到關於浮動管理費的相關監管文件。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指引》對上述兩種浮動管理費基金的相關規則均有細化。對於採取提取業績報酬的基金,應當引入發起式資金模式,值得一提的是,發起式資金對應的基金份額在業績報酬基金運作期間不得贖回,如果贖回上述基金份額,則後續不得再提取業績報酬。根據“發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於1000萬元”以及“發起式基金中,管理該業績報酬基金的基金經理出資比例應當不低於10%”的要求,管理浮動費率基金的基金經理至少需要跟投100萬元。盈碼基金研究員楊曉晴表示,浮動管理費類似於私募基金的收費模式,其門檻提高,會將部分有志於此的基金管理人拒之門外。

據瞭解,浮動管理費基金分為“支點式”上下浮動管理費基金和提取“業績報酬”浮動管理費基金。前者的基金管理人實際收取的管理費與基金的業績表現直接掛鉤,管理費在基金業績比較基準上下浮動,後者的基金管理人收取固定管理費的基礎上,當基金的業績超越預先設定的基準時,按照超額收益的一定比例收取附加管理費。

同時,《指引》還規定了管理費浮動空間,管理費向上浮動,應當不超過基礎管理費的50%。管理費上浮後,收取的年度總管理費用,不得超過考核期內平均資產規模的5%。

此外,《指引》還要求浮動管理費基金需要滿足債券基金或絕對收益策略基金,對此濟安金信評價中心主任王群航表示,《指引》的下發主要是針對未來想採取浮動管理費的發起式產品,對於目前市場上的老基金,不會有所改變。

對於《指引》下發的意義,楊曉晴表示,浮動費率模式改變了基金旱澇保收的傳統模式,可以更好地激勵基金管理人追求絕對收益,更加審慎和負責地管理基金資產。而且,加強基金管理者和投資者的利益捆綁,有助於避免投資者過度承擔投資風險。《指引》使得浮動管理費的收取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利於浮動管理費的推廣;同時也有助於避免基金管理人過度收費,使得公募行業更加開放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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