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共有的股權怎麼分?法律實務

婚姻 法律 社會 人民de律師 2017-06-06

現代社會的都市上班族普遍很累,原因可能是生活節奏太快,晚上回到家想休息一會兒,往往感覺剛下班沒多長時間,看看錶卻已經是晚上十點多了,廣大朋友們有同感嗎?雖然有點累,但是,今天的文章還要繼續寫的,這樣才對得起讀者的熱愛。閒言少敘,今天接受諮詢的方向依然集中在夫妻財產如何分割上。其實也難怪,簡單點說離婚案件無非三方面問題:1、離婚判決問題;2、子女撫養問題;3、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婚姻法解釋二),今天主要分析的是離婚案件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三方個面問題:

1、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2、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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