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兩年,法院能判決離婚,分居事實怎麼證明?'

法律 不完美媽媽 胡開盛律師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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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要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導致分居兩年以上的,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可以據此判決雙方離婚。

但是,原告主張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在法庭上是需要提出證據來證明的,如何舉證證明雙方確實分居兩年以上,這才是關鍵問題。在實務中夫妻雙方確實有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但是因為無法完成舉證責任,最終導致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有哪些證據能證明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呢?根據司法實務,筆者認為此類證據,主要以下幾種:

一、當地的居住證或居住登記。

夫妻雙方分居後,如果一方去了外地的,一般當地的政府管理部門都要求外來人員要進行居住登記或辦理居住證。這類證據是政府部門出具的,有較高的證明力,有這方面的證據的,可以優先蒐集。

二、房屋租賃合同、水電、物業繳費單據等。

這些證據能證明夫妻一方在某地居住的事實。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費用支付時應當儘量使用銀行卡支付,以留下相應的賬單,因為租賃的房屋,這些繳費的單據上往往寫明的繳費人是業主,因此包括支付租金在內的費用支付,一定要有對應的賬單。

三、分居協議。

國外很多地方規定,即使雙方同意離婚,也要分居一年以上才能辦理,簽訂分居協議本質上就是協議離婚。在我國雙方簽訂分居協議是有難度的,因為能簽訂分居協議的,就說明雙方對離婚沒有異議了,可以直接辦理離婚登記的,不必要多此一舉。不過,在實務中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另一方寄送分居協議是個好辦法,這種情況下只要對方簽收了郵件,即表明告知對方,雙方分居狀態開始。注意保留郵寄的相關單據。

四、微信、短信、電子郵件、通話錄音等。

夫妻雙方在日常溝通中形成的通信內容,如果含有分居的事實的,在實務中仍是較好的證據。不過,這類證據要注意收集的方法,具體的建議諮詢法律專業人員。

五、同事、朋友、鄰居等熟悉的人員作證。

在分居期間,會有一定的人員對該分居事實有所瞭解,因此請了解事實的人員出庭作證,以證明雙方分居的事實,這類證據在實務再結合其它證據,會形成較好的證明作用。

以上幾種就是常見的能證明雙方存在分居事實的證據,但並不僅限於這幾種,在實務中最好能提供兩種或以上的組合證據,以增強主張事實的可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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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要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導致分居兩年以上的,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可以據此判決雙方離婚。

但是,原告主張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在法庭上是需要提出證據來證明的,如何舉證證明雙方確實分居兩年以上,這才是關鍵問題。在實務中夫妻雙方確實有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但是因為無法完成舉證責任,最終導致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有哪些證據能證明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呢?根據司法實務,筆者認為此類證據,主要以下幾種:

一、當地的居住證或居住登記。

夫妻雙方分居後,如果一方去了外地的,一般當地的政府管理部門都要求外來人員要進行居住登記或辦理居住證。這類證據是政府部門出具的,有較高的證明力,有這方面的證據的,可以優先蒐集。

二、房屋租賃合同、水電、物業繳費單據等。

這些證據能證明夫妻一方在某地居住的事實。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費用支付時應當儘量使用銀行卡支付,以留下相應的賬單,因為租賃的房屋,這些繳費的單據上往往寫明的繳費人是業主,因此包括支付租金在內的費用支付,一定要有對應的賬單。

三、分居協議。

國外很多地方規定,即使雙方同意離婚,也要分居一年以上才能辦理,簽訂分居協議本質上就是協議離婚。在我國雙方簽訂分居協議是有難度的,因為能簽訂分居協議的,就說明雙方對離婚沒有異議了,可以直接辦理離婚登記的,不必要多此一舉。不過,在實務中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另一方寄送分居協議是個好辦法,這種情況下只要對方簽收了郵件,即表明告知對方,雙方分居狀態開始。注意保留郵寄的相關單據。

四、微信、短信、電子郵件、通話錄音等。

夫妻雙方在日常溝通中形成的通信內容,如果含有分居的事實的,在實務中仍是較好的證據。不過,這類證據要注意收集的方法,具體的建議諮詢法律專業人員。

五、同事、朋友、鄰居等熟悉的人員作證。

在分居期間,會有一定的人員對該分居事實有所瞭解,因此請了解事實的人員出庭作證,以證明雙方分居的事實,這類證據在實務再結合其它證據,會形成較好的證明作用。

以上幾種就是常見的能證明雙方存在分居事實的證據,但並不僅限於這幾種,在實務中最好能提供兩種或以上的組合證據,以增強主張事實的可信程度。

夫妻分居兩年,法院能判決離婚,分居事實怎麼證明?

實務案例分享: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主張雙方已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並提供鄰居及朋友的出庭作證的證詞。法院審理後,依法採信該證據,認定雙方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並判決離婚。

案情簡介

原告翟某梅起訴稱:與被告秦某乙雙方於2011年下半年認識,隨後領取結婚證,2012年7月13日生育一女秦某乙。原、被告雙方婚前缺乏瞭解,婚後也無法進行良好溝通,雙方的性格也難以相互適應,因此婚後雙方時常發生爭執、爭吵,難以調和。雙方逐漸對婚姻失去耐性,感情愈發冷淡。隨後,雙方開始分居,原告搬回父母家中居住。

從2013年3月開始至今已有三年之久,原、被告始終處在分居狀態,小孩至今也未見過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雙方的婚姻關係;婚生女秦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依照每月3000元標準向原告支付撫養費至秦某乙十八週歲。

被告答辯稱:被告未答辯,開庭時缺席。

判決觀點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雖系自由戀愛,自主婚姻,但原告現以雙方感情不和起訴要求離婚,並主張雙方從2013年3月開始分居至今已長達三年之久,對此亦提供了證人劉某、翟某乙證言予以佐證,在此期間,雙方無法履行各自應盡的夫妻義務,夫妻感情難以維繫,原告現堅持要求離婚,表態雙方不可能和好,表明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法院據此准予原、被告離婚。

原告主張小孩出生後一直跟隨其生活,並主張小孩歸其撫養,法院予以准許,被告作為不直接撫養的一方,仍負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原告表示不清楚被告工作及收入,法院考慮小孩目前的必要生活開支,結合原告自述的其收入情況,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准予原告翟某梅與被告秦某甲離婚;女兒秦某乙由原告翟某梅直接撫養,被告秦某甲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

律師點評

該案中,原告主張雙方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並就該分居事實提供了朋友、鄰居的證言,法院綜合全案審理後採信該證言,認定夫妻感情破裂,並判決雙方離婚。不過小編建議,在實務中要想增加成功的機會,還是儘量提供至少兩種以上類型的證據,以起到增強證明內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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