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質押後的六大實務問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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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質押設立後,債權人取得質權,也取得了在債務人按期未履行債務時,對質押股權具有優先受償權。

但是,在股權質押設立後,會出現哪些實務問題?

例如,對於股權價值的減少,是否會影響質權的實現?損害質權人權益有哪些行為或者事項?

股權價值有哪些影響因素?質權的權能範圍是否包括共益權?質權人能否收取質押股權的孳息?

如果出質股東擅自處分質押股權,會產生何種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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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質押設立後,債權人取得質權,也取得了在債務人按期未履行債務時,對質押股權具有優先受償權。

但是,在股權質押設立後,會出現哪些實務問題?

例如,對於股權價值的減少,是否會影響質權的實現?損害質權人權益有哪些行為或者事項?

股權價值有哪些影響因素?質權的權能範圍是否包括共益權?質權人能否收取質押股權的孳息?

如果出質股東擅自處分質押股權,會產生何種法律後果?

公司股權質押後的六大實務問題解析

一、質押股權價值明顯減少,對質權人有何影響?

股權的性質決定其價值容易上下波動。與不動產的價值不同,股權價值並非固定不變,股權的價值極易受公司狀況和市場變化的影響;特別在股票出質的情形下,股票的價值經常地處於變化之中。甚至,股權價值在短時間內會發生由波峰跌至波谷甚至負價值的極端情況。股權價值明顯減少會損害質權人的權益。股權價值明顯減少造成質權人損失主要包括兩方面:

一方面,質權人的債權實現受到威脅。由於質權實現有賴於股權拍賣、變賣或者折價時的價位,如果股權價值在質押期間明顯下跌;屆時如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且不具有償還能力,而質押股權又因價值減少而不足以清償債權。那麼,質權人的債權實現將直接受到威脅。

另一方面,質權人可能對股權價值減少不知情,無法及時要求出質股東履行補救義務。即使股權價值波動,由於質權未能直接參與目標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難以第一時間獲得目標公司的內外部信息以及股權價值減少的消息。因此,也就無法及時要求出質股東提供補充擔保或者提前清償的補救義務。因此,作為質權人, 在取得股權質權後,其應當首要防範的就是質押股權的價值減少。

當然,筆者認為,股權價值減少的範圍應該廣義化,既包括實際減少;也包括出質股東或者目標公司的行為導致股權價值可能減少或者損害質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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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質押設立後,債權人取得質權,也取得了在債務人按期未履行債務時,對質押股權具有優先受償權。

但是,在股權質押設立後,會出現哪些實務問題?

例如,對於股權價值的減少,是否會影響質權的實現?損害質權人權益有哪些行為或者事項?

股權價值有哪些影響因素?質權的權能範圍是否包括共益權?質權人能否收取質押股權的孳息?

如果出質股東擅自處分質押股權,會產生何種法律後果?

公司股權質押後的六大實務問題解析

一、質押股權價值明顯減少,對質權人有何影響?

股權的性質決定其價值容易上下波動。與不動產的價值不同,股權價值並非固定不變,股權的價值極易受公司狀況和市場變化的影響;特別在股票出質的情形下,股票的價值經常地處於變化之中。甚至,股權價值在短時間內會發生由波峰跌至波谷甚至負價值的極端情況。股權價值明顯減少會損害質權人的權益。股權價值明顯減少造成質權人損失主要包括兩方面:

一方面,質權人的債權實現受到威脅。由於質權實現有賴於股權拍賣、變賣或者折價時的價位,如果股權價值在質押期間明顯下跌;屆時如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且不具有償還能力,而質押股權又因價值減少而不足以清償債權。那麼,質權人的債權實現將直接受到威脅。

另一方面,質權人可能對股權價值減少不知情,無法及時要求出質股東履行補救義務。即使股權價值波動,由於質權未能直接參與目標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難以第一時間獲得目標公司的內外部信息以及股權價值減少的消息。因此,也就無法及時要求出質股東提供補充擔保或者提前清償的補救義務。因此,作為質權人, 在取得股權質權後,其應當首要防範的就是質押股權的價值減少。

當然,筆者認為,股權價值減少的範圍應該廣義化,既包括實際減少;也包括出質股東或者目標公司的行為導致股權價值可能減少或者損害質權人的權益。

公司股權質押後的六大實務問題解析

二、損害質權人權益的行為或者事項有哪些?股權價值的影響因素有哪些?

既然質押股權價值明顯減少將對質權人產生不利影響;那麼,為了對股權價值有清楚的認識,也為了更好地保障質權人的權益,以及有利於防範機制的構建;是否應該將威脅質權人權益的原因或者因素全面概括和界定,出質股東、目標公司哪些行為或者事項會損害質權人的權益?

筆者認為應該全面概括和界定,對於影響股權價值的行為、事項及因素,具體從以下兩個角度分析。從行為和事項角度,主要有下列兩種情形:

(1) 導致股權價值實際已明顯減少的行為或者事項。

質押股權設立後,在債權受清償期限屆滿前,如果出質股東、目標公司的行為或者其他事項導致目標公司質押股權的價值已發生減少。例如,出質股東作為控股股東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目標公司的主要資產;或者目標公司聘請不具有任何管理經驗的高管人員,導致質押股權價值已從出質時的每股價格1萬元降至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的5千元。那麼股權價值實際減少,質權人的債權受償明顯受損。

(2) 導致股權價值可能會明顯減少的行為或者事項。

雖然並無證據證明股權價值已減少,但是,出質股東、目標公司已實際做出足以損害股權價值的行為或者發生類似事項,可能會導致股權價值下跌。

例如,因出質股東拖欠其他債權人的借款,該質押股權被法院查封,或者目標公司陷入重大訴訟,可能被法院判令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由此將導致質押股權的價值明顯減少。

從影響因素的角度,股權價值與目標公司的管理和所處產業有關,對於股權價值的影響因素,以是否可由目標公司控制進行劃分,分為內部和外部因素,具體如下:

①內部因素,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目標公司的利潤和剩餘財產分配。

目標公司的管理(管理又包括戰略管理、市場營銷、經營管理等內容),目標公司處分重大資產;目標公司履行業務合同情況以及面臨重大訴訟等與目標公司自身成長與管理有關的內部環節。

②外部因素,包括原材料以及勞動力等成本漲跌、行業利潤形勢、國家產業政策等與目標公司經營無直接關係的外部環節。

此外,對於內部因素,如果從主體而言,目標公司由股東、管理人員、勞動者等人員組成,股權價值也與這些組成主體相關;該類主體所實施的不當行為可能會導致目標公司利潤減少的,需要監管和防範。因此,只有將影響因素有效防範,才能防止股權價值減少可能性的發生。

三、質押股權價值如何計算判斷?

對於上述股權價值減少的情形,應該明確股權價值如何計算,只有通過科學合理的計算,才能準確地判斷出質後與出質前相比,股權價值在是否減少。在實務中,股權的價值判斷有以下幾種方法:

(1) 按照工商註冊登記時的出資額確定,也稱為“原值確認法”。這種方法通常適用於剛成立不久,或者資產規模未發生明顯變化,或者利潤率不高的目標公司;

(2) 按照目標公司的淨資產數額確定,也稱“資產淨值確認法”,這種方法在股權轉讓中最常用,可以按照目標公司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計算,容易操作;

(3) 按照目標公司的淨利潤數額確定,這種方法在股權轉讓或者股權投資中也經常被使用。

包括以協議簽署前1年、3年、5年甚至更長時間的淨利潤平均值乘以一定年限作為股權價值的計算;

(4) 按照目標公司的盈利能力或者收益率確定,這種方法將股權價值與目標公司將來的盈利能力掛鉤。特別是在涉外投資中經常被使用,但是,盈利能力較難確定,通常由專業機構

綜合各種影響盈利的因素予以評估;

(5) 按照審計、評估機構作出的價格確定,該方法通過對目標公司會計賬目、財務報表、資產的清理核算;能夠較為準確地體現目標公司的資產和財產狀況,通常適用於雙方對股權價值無法協商一致,各自的估價差異較大的情況。當然,上述每種方法都存在利弊,例如,出資額和目標公司淨資產額的方法便於計算和操作。但是反映的均是目標公司的歷史數值,與股權的實際價值存在較大差異。其次,出資與股權不能相互混淆,淨資產也不能反映目標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審計、評估的方法較能體現公司的資產狀況。但是,目標公司的資產處於變化狀態,審計評估也不能體現目標公司的不良資產率、公司發展前景等對股權價值有重要影響的因素;盈利能力雖然反映公司的發展前景,但其數值反映的是評估機構的主觀觀點,不一定與目標公司的未來盈利相符。因此,基於單一的標準確定股權價值都存在不足,應該根據股權和目標公司的實際情況。

採用前述的一種或幾種計算方法,結合目標公司不良資產率、國家產業政策等因素確定股權價值,予以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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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質押設立後,債權人取得質權,也取得了在債務人按期未履行債務時,對質押股權具有優先受償權。

但是,在股權質押設立後,會出現哪些實務問題?

例如,對於股權價值的減少,是否會影響質權的實現?損害質權人權益有哪些行為或者事項?

股權價值有哪些影響因素?質權的權能範圍是否包括共益權?質權人能否收取質押股權的孳息?

如果出質股東擅自處分質押股權,會產生何種法律後果?

公司股權質押後的六大實務問題解析

一、質押股權價值明顯減少,對質權人有何影響?

股權的性質決定其價值容易上下波動。與不動產的價值不同,股權價值並非固定不變,股權的價值極易受公司狀況和市場變化的影響;特別在股票出質的情形下,股票的價值經常地處於變化之中。甚至,股權價值在短時間內會發生由波峰跌至波谷甚至負價值的極端情況。股權價值明顯減少會損害質權人的權益。股權價值明顯減少造成質權人損失主要包括兩方面:

一方面,質權人的債權實現受到威脅。由於質權實現有賴於股權拍賣、變賣或者折價時的價位,如果股權價值在質押期間明顯下跌;屆時如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且不具有償還能力,而質押股權又因價值減少而不足以清償債權。那麼,質權人的債權實現將直接受到威脅。

另一方面,質權人可能對股權價值減少不知情,無法及時要求出質股東履行補救義務。即使股權價值波動,由於質權未能直接參與目標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難以第一時間獲得目標公司的內外部信息以及股權價值減少的消息。因此,也就無法及時要求出質股東提供補充擔保或者提前清償的補救義務。因此,作為質權人, 在取得股權質權後,其應當首要防範的就是質押股權的價值減少。

當然,筆者認為,股權價值減少的範圍應該廣義化,既包括實際減少;也包括出質股東或者目標公司的行為導致股權價值可能減少或者損害質權人的權益。

公司股權質押後的六大實務問題解析

二、損害質權人權益的行為或者事項有哪些?股權價值的影響因素有哪些?

既然質押股權價值明顯減少將對質權人產生不利影響;那麼,為了對股權價值有清楚的認識,也為了更好地保障質權人的權益,以及有利於防範機制的構建;是否應該將威脅質權人權益的原因或者因素全面概括和界定,出質股東、目標公司哪些行為或者事項會損害質權人的權益?

筆者認為應該全面概括和界定,對於影響股權價值的行為、事項及因素,具體從以下兩個角度分析。從行為和事項角度,主要有下列兩種情形:

(1) 導致股權價值實際已明顯減少的行為或者事項。

質押股權設立後,在債權受清償期限屆滿前,如果出質股東、目標公司的行為或者其他事項導致目標公司質押股權的價值已發生減少。例如,出質股東作為控股股東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目標公司的主要資產;或者目標公司聘請不具有任何管理經驗的高管人員,導致質押股權價值已從出質時的每股價格1萬元降至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的5千元。那麼股權價值實際減少,質權人的債權受償明顯受損。

(2) 導致股權價值可能會明顯減少的行為或者事項。

雖然並無證據證明股權價值已減少,但是,出質股東、目標公司已實際做出足以損害股權價值的行為或者發生類似事項,可能會導致股權價值下跌。

例如,因出質股東拖欠其他債權人的借款,該質押股權被法院查封,或者目標公司陷入重大訴訟,可能被法院判令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由此將導致質押股權的價值明顯減少。

從影響因素的角度,股權價值與目標公司的管理和所處產業有關,對於股權價值的影響因素,以是否可由目標公司控制進行劃分,分為內部和外部因素,具體如下:

①內部因素,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目標公司的利潤和剩餘財產分配。

目標公司的管理(管理又包括戰略管理、市場營銷、經營管理等內容),目標公司處分重大資產;目標公司履行業務合同情況以及面臨重大訴訟等與目標公司自身成長與管理有關的內部環節。

②外部因素,包括原材料以及勞動力等成本漲跌、行業利潤形勢、國家產業政策等與目標公司經營無直接關係的外部環節。

此外,對於內部因素,如果從主體而言,目標公司由股東、管理人員、勞動者等人員組成,股權價值也與這些組成主體相關;該類主體所實施的不當行為可能會導致目標公司利潤減少的,需要監管和防範。因此,只有將影響因素有效防範,才能防止股權價值減少可能性的發生。

三、質押股權價值如何計算判斷?

對於上述股權價值減少的情形,應該明確股權價值如何計算,只有通過科學合理的計算,才能準確地判斷出質後與出質前相比,股權價值在是否減少。在實務中,股權的價值判斷有以下幾種方法:

(1) 按照工商註冊登記時的出資額確定,也稱為“原值確認法”。這種方法通常適用於剛成立不久,或者資產規模未發生明顯變化,或者利潤率不高的目標公司;

(2) 按照目標公司的淨資產數額確定,也稱“資產淨值確認法”,這種方法在股權轉讓中最常用,可以按照目標公司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計算,容易操作;

(3) 按照目標公司的淨利潤數額確定,這種方法在股權轉讓或者股權投資中也經常被使用。

包括以協議簽署前1年、3年、5年甚至更長時間的淨利潤平均值乘以一定年限作為股權價值的計算;

(4) 按照目標公司的盈利能力或者收益率確定,這種方法將股權價值與目標公司將來的盈利能力掛鉤。特別是在涉外投資中經常被使用,但是,盈利能力較難確定,通常由專業機構

綜合各種影響盈利的因素予以評估;

(5) 按照審計、評估機構作出的價格確定,該方法通過對目標公司會計賬目、財務報表、資產的清理核算;能夠較為準確地體現目標公司的資產和財產狀況,通常適用於雙方對股權價值無法協商一致,各自的估價差異較大的情況。當然,上述每種方法都存在利弊,例如,出資額和目標公司淨資產額的方法便於計算和操作。但是反映的均是目標公司的歷史數值,與股權的實際價值存在較大差異。其次,出資與股權不能相互混淆,淨資產也不能反映目標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審計、評估的方法較能體現公司的資產狀況。但是,目標公司的資產處於變化狀態,審計評估也不能體現目標公司的不良資產率、公司發展前景等對股權價值有重要影響的因素;盈利能力雖然反映公司的發展前景,但其數值反映的是評估機構的主觀觀點,不一定與目標公司的未來盈利相符。因此,基於單一的標準確定股權價值都存在不足,應該根據股權和目標公司的實際情況。

採用前述的一種或幾種計算方法,結合目標公司不良資產率、國家產業政策等因素確定股權價值,予以綜合判斷。

公司股權質押後的六大實務問題解析

四、股權質權的權能範圍如何?質權人能否行使出質股東的共益權?

分析股權質權的範圍主要是為了討論質權人在股權質押設立後可以行使哪些權利。

例如,是否能行使質押股權的表決權、選擇管理權等共益權。如果質權人可以行使表決權,則其可以影響目標公司的經營決策,從而影響股權價值,也將影響質權人自身的利益。關於股權質押的權能範圍,在理論和實務界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股權質押時,質權的效力並不及於股東的全部權利,而只及於其中的財產性權利即自益權,而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共益權則仍由出質股東行使。

另一種觀點認為:股權乃股東的自益權和共益權這兩種權利的有機結合。因此,絕不可強行分割而只承認一部分是質權的標的而剔除另一部分。對股權的處分,就是對股權的全部權能的一體處分。

股權質押的權能範圍通常只包括自益權,理由如下:

首先,從股權質押協議的目的來判斷,該協議的實質目的為了在債務人未按期履行債務時,保障質權人的債權受清償。具體通過取得質押股權的交換價值實現,因此從性質上來說,股權質押屬於財產權利,與自益權的財產屬性相符。

其次,從質權的實現時間和條件來看,質權人的權利實現附期限或者條件;

只有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質權提前實現的法定或約定條件成就時,才享有要求出質人履行擔保責任的權利。而在此之前,質權人只享有屆時實現質權的可能性, 如果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已清償完畢債務;則質權人因債權實現而質權消滅,也就不可能在債務履行屆滿前以股東身份參與目標公司的決策或者管理。

再次,從股權質押和股東權利各自的法律關係來看,股權質押是出質人與質權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而目標公司的共益權則屬於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的法律關係,也體現公司人合性的法律特徵。

在目標公司股東行使共益權時,質權人作為第三人,與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並無直接法律關係。而質權的優先受償權,也僅針對出質股東的股權,屬於其個人財產,並非針對公司的資產。

五、股權質押設立後,質權人能否收取質押股權的孳息?

出質股東與質權人並未約定質押股權的孳息收取,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目標公司分配紅利或者分配剩餘財產的,質權人能否取得該紅利?

依照《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除非在質押合同中明確排除,否則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股權產生的孳息(股息或紅利),出質人不得拒絕。

在債務人不存在不履行債務的行為時,且債務履行期限未屆滿,出質人應如何處理孳息存在爭議。

因為除規定“孳息應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外,關於質權人如何處置孳息法律未予以明確。只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出現擔保能力嚴重不足的情形時,質權人才能行使質權,也才能以孳息充抵債務。否則質權人只能持有但不能充抵該孳息。

在債務人清償主債務後,質權人應返還孳息(扣除收取孳息的費用),而且孳息餘額的利息也當按照同期銀行存款利率一併返還。

六、股權質押設立後,出質股東擅自處分質押股權的法律後果如何?

從法律規定來看,《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與《物權法》對質物處分的規定不完全一致。

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在《物權法》實施之後,質押股權的處分應適用《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即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對於出質股東擅自轉讓質押股權的效力,應從債權行為效力和物權效力分析。從債權行為來看,屬於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如果質權人同意的,則為有效民事法律行為;如未徵得質權人的同意或者追認,則為無效民事行為。

從物權行為來看,如果受讓人確係善意第三人,其受讓行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則受讓人有權取得質押股權;否則,質權人應當享有擔保物權的追及效力,不論質押股權流轉何人手中,質權人之質權並不消滅,可以直接對抗第三人。當然,實務中,由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確認以及股權質押、轉讓都應由工商登記機構登記。所以, 除非因工商登記機構的重大過失致質押股權未登記,受讓人關於其為善意的主張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受讓人代出質股東清償債務,債權因受讓人代償得以清償;即使先前的出質股東處分質押股權未被同意,也不影響出質股東之前轉讓質押股權的行為。因為此時質權人的債權權益已得到實現,抵押權也隨之消滅,故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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