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妻子出軌,該如何為自己討回公道?

婚姻 刑法 性侵犯 法律 政治 懷孕 浙江軍轉君 2019-05-10

離婚這個詞不管在地方或者軍隊都是一個比較沉重的話題,今天針對一個軍嫂出軌的案例整理了以下內容供大家參考和了解!希望這份內容大家永遠用不到!

★ 軍人妻子出軌,該如何為自己討回公道?

你好,我是一名現役軍人,家人跟我說妻子揹著我在老家跟其他男人有不軌的行為,在我不斷逼問下她也承認了這件事,我現在很痛苦真的不想再繼續下去了,但在跟她離婚的時候,我必須要給他們一個懲罰,不然心裡過不去這個坎,不知道該如何為自己討回公道?

答:像你這種情況,國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部隊的相關規定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前四種情形屬於情節加重,第五種情形屬於結果加重。)

軍人妻子出軌,該如何為自己討回公道?

主要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關係中的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① 行為人違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規定;② 行為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現役軍人婚姻,因此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可構成本罪主體,現役軍人和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也可構成本罪主體;兩個現役軍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們的配偶都不是現役軍人,不構成本罪主體。

4、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不知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不構成本罪。破壞軍婚罪,刑法規定:

①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 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妻子的,按強姦罪處罰。

PS:與情節加重犯相對的是情節減輕犯,我國刑法規定了可能出現立功、自首等情況作為情節減輕犯。而結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結果減輕犯,我國刑法也未對此有相關規定。

二、根據《軍隊貫徹實施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軍隊各級黨組織和政治機關負有管理本單位軍人婚姻的責任。對軍人結婚、離婚有審查、調解和出具證明等權利和義務。

對軍人的婚姻糾紛,軍隊各級法律服務部門和律師應及時提供法律服務,積極維護軍人合法權益。

對破壞軍婚構成犯罪的行為人,軍隊有關部門應協助地方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現役軍人離婚有何規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根據部隊相關規定: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離婚的幾種情況和流程:

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隊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情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 現役軍人離婚、再婚的審批程序和權限如何規定?

答:現役軍人申請離婚、再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申請再婚、復婚的,須持離婚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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