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嫖娼妻子訴訟離婚,法院為何判決不准許離?

婚姻 法律 法制 社會 甘熠敏律師 2019-01-23

導讀:

女當事人:我老公被我發現嫖娼,我能去起訴讓法院判決離婚麼?

甘熠敏律師:你老公嫖娼,即使你起訴至法院,如果你老公堅持不離婚的話,通常情況下法院也是不會判決你們離婚的。

女當事人:他嫖娼是他的錯,而且嫖娼那麼噁心的事情,法院為什麼不能判決離婚。

甘熠敏律師:法院判決離婚的情況,只有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一般情況下才會判決准予離婚。

女當事人:嫖娼還不能離婚,嫖娼本來就犯法的呀,而且對我很不公平啊?

丈夫嫖娼妻子訴訟離婚,法院為何判決不准許離?

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

判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嫖娼難道不算感情破裂嗎?

對於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律已經基本進行了羅列,《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丈夫嫖娼妻子訴訟離婚,法院為何判決不准許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舉了視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在上述評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嫖娼並不在列。因此儘管老公嫖娼,倘若老婆以此為理由提起離婚之訴,只要男方堅決不同意離婚,這婚也是離不了的,從法律角度來看,這樣的判決是合法的,但如果情理分析又感覺怪怪的。

嫖娼屬於違反夫妻忠誠義務,屬於傷害夫妻感情的行為,因嫖娼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也實屬正常。


在此類離婚案件的庭審中男方通常會有兩種表態:

一是堅決不承認自己嫖娼了;

二就是表明自己會改過自新,以後不會再犯;

丈夫嫖娼妻子訴訟離婚,法院為何判決不准許離?

如果因丈夫嫖娼屢教不改,法院判決離婚後,妻子可否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賦予了無過錯方離婚時可以提損害賠償的規定,那麼哪些情形能提損害賠償,法院也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屋,致另一方損失的。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事由,具有封閉性。也就是說,凡不屬於上述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在離婚時主張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甘熠敏律師提醒:“法院無法認定夫妻感情夫已破裂的,甚至男方因強姦罪被判刑,女方起訴離婚的訴訟請求也絕大多數都不被法院所支持。即便妻子以丈夫嫖娼起訴離婚得到了法院支持,請求損害賠償的請求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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