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這對夫妻離婚糾紛案件,應屬哪個法院判決?'

"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裁判要旨:

上訴人(原審被告)周某,女,江西省奉新縣人,廣州XX派遣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員工,住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羅某,男,江西省奉新縣人,住江西省奉新縣。

上訴人周某因與被上訴人羅某離婚糾紛管轄異議一案,不服奉新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贛0921民初XXX號民事裁定,上訴至 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周某上訴稱,本案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均超過一年,根據法律規定,應由上訴人經常居住地即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管轄,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裁定,依法裁決。

市中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上訴人周某在一審期間僅僅提供《廣州市流動人員/居住證信息登記表》以及其與廣州XX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勞動合同書》等證據證明本人在廣州長期居住的情況,但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羅某長期在外打工,離開住所地已超過一年,故其主張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 第二款 之規定卻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不予採信。

據此,原審裁定適用法律準確、審判程序合法,處理結果適當,應予以維持。

律師觀點:

本案爭議焦點為羅某訴周某離婚糾紛案管轄法院該如何確定?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原告羅某可以向其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即:江西奉新縣人民法院)起訴被告周某要求離婚,而依據該條二款規定,原告羅某應當向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即: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起訴被告周某要求離婚。

法院最終沒有支持周某主張主要原因是,周某在一審中只提供了其本人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證據並未提供證據證明羅某也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中規定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法定情形,而本案現有證據完全符合該條第一款規定,故原告羅某向其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即:江西奉新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符合法律規定,所以市中院認為一審擦腚正確,駁回了周某管轄權異議。

"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裁判要旨:

上訴人(原審被告)周某,女,江西省奉新縣人,廣州XX派遣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員工,住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羅某,男,江西省奉新縣人,住江西省奉新縣。

上訴人周某因與被上訴人羅某離婚糾紛管轄異議一案,不服奉新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贛0921民初XXX號民事裁定,上訴至 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周某上訴稱,本案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均超過一年,根據法律規定,應由上訴人經常居住地即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管轄,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裁定,依法裁決。

市中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上訴人周某在一審期間僅僅提供《廣州市流動人員/居住證信息登記表》以及其與廣州XX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勞動合同書》等證據證明本人在廣州長期居住的情況,但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羅某長期在外打工,離開住所地已超過一年,故其主張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 第二款 之規定卻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不予採信。

據此,原審裁定適用法律準確、審判程序合法,處理結果適當,應予以維持。

律師觀點:

本案爭議焦點為羅某訴周某離婚糾紛案管轄法院該如何確定?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原告羅某可以向其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即:江西奉新縣人民法院)起訴被告周某要求離婚,而依據該條二款規定,原告羅某應當向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即: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起訴被告周某要求離婚。

法院最終沒有支持周某主張主要原因是,周某在一審中只提供了其本人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證據並未提供證據證明羅某也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中規定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法定情形,而本案現有證據完全符合該條第一款規定,故原告羅某向其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即:江西奉新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符合法律規定,所以市中院認為一審擦腚正確,駁回了周某管轄權異議。

奉新這對夫妻離婚糾紛案件,應屬哪個法院判決?


南京律師張成亮

江蘇寧聯律師事務所


需要補充的是,案件管轄權異議應當正確行使,當事人不得濫用,否則影響案件正常審理,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法院有權依法進行相應處罰。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