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買的酒卻早過了最佳飲用期 為何賣酒商家無責?

黃酒 白糖 浙江省 餘姚 白酒 化學 法律 浙江新聞 2019-05-13

2019-05-10 08:51 | 浙江新聞客戶端 | 記者 潘旭萍 通訊員 殷明

剛買的酒卻早過了最佳飲用期 為何賣酒商家無責?

三兩好友約好一起喝酒,喝完後才發現這酒在去年就過了最佳飲用期,餘姚市的程先生要求賣酒的超市賠償,但市場監管執法人員卻認定商家無責,這是怎麼回事?

前不久,消費者程先生在餘姚市黃家埠鎮某超市買了2瓶某知名品牌的黃酒,當晚和朋友聚餐時打開喝了。第二天早上,程先生清理酒瓶時發現,該酒的生產日期竟然是2015年,而瓶身上標註顯示最佳飲用期是36個月。程先生當下一驚,難道昨晚和朋友一起喝的是過期酒?

害怕飲用過期酒會造成不良後果,程先生趕緊去醫院做檢查,所幸一切正常。隨後,他又匆匆前往超市反饋情況,提出要賠償4000元,但被超市負責人拒絕。雙方僵持不下,程先生只好去餘姚市市場監管局臨山市場監管所投訴舉報。

隨後,監管所執法人員趕到現場。超市負責人覺得很冤枉,去年他在檢查商品時,發現這酒快過最佳飲用期了,也有和程先生一樣擔心。“為此,我專門聯繫了經銷商,他們說這個不用標保質期,有法律依據的,所以我們就沒有下架。”

執法人員在現場固定證據時,仔細檢查了黃酒的包裝及相關說明。“這款黃酒的酒精度大於等於10%,確實可以不標示保質期,最佳飲用期可以理解成對消費者有幫助的說明,超市方無責。”執法人員解釋。

原來,根據《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9條規定,食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註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並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標註貯存條件。但有4類預包裝食品可免除保質期,分別是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

據悉,這是因為乙醇含量超過10%以上(含10%)的酒,各種微生物幾乎不能繁殖,其他生物、物理、化學因素的長期影響,不足以使白酒變質或者導致其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因此,免除標識保質期不會危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而食用醋、食用鹽和固體糖類化學性質非常穩定,在常溫下不會發生化學反應,所以也可免標註保質期。

事後,程先生撤銷了賠款要求。但執法人員也提醒,對於那些並非豁免標註保質期的食品,最佳食(飲)用期仍是保質期的一種表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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