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法網評:賣家代購發錯貨網暴人肉買家,為何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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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問法網認為,很多人可能沒認識到賣家行為的嚴重性。下文從純法理的角度來詳細說明賣家的行為為何涉嫌犯罪,至於其他的是非對錯甚至心理情感問題本文一概不論。本文只想給大家呈現,在法律框架內事件雙方行為的性質。同時也讓大家認識到人肉行為性質的嚴重性。在一個法治國家,我們不求人人都是道德之高標,只期望人人都做守法公民。希望大家認真閱讀後再做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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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問法網認為,很多人可能沒認識到賣家行為的嚴重性。下文從純法理的角度來詳細說明賣家的行為為何涉嫌犯罪,至於其他的是非對錯甚至心理情感問題本文一概不論。本文只想給大家呈現,在法律框架內事件雙方行為的性質。同時也讓大家認識到人肉行為性質的嚴重性。在一個法治國家,我們不求人人都是道德之高標,只期望人人都做守法公民。希望大家認真閱讀後再做評論。

問法網評:賣家代購發錯貨網暴人肉買家,為何涉嫌犯罪?

二、涉及的刑法條文

根據我國刑法第253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

第1款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2款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第3款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1款的規定處罰。(而兩高《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務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於刑法第253條之一第3款規定的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三、賣家涉嫌犯罪的構成要件符合性

(一)何為個人信息?

1.根據《網絡安全法》第76條第5項之規定,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顯然買家被公佈的個人的姓名,手機號碼,以及其大學的學校和班級等都屬於個人信息。

2.兩高出臺的《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與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務狀況,行蹤軌跡等。賣家給買家支招讓其到閒魚出售小棕瓶,之後其向他人公佈了買家的閒魚賬號,這也屬於個人信息,因為正是藉助該賬號找到了微博等賬號並由其獲得了買家的學校及肖像信息等,這些信息都使得根據其能識別到買家個人,學校同學同事都知道當事人了是她。

3. 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三機關共同出臺的《關於依法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中規定,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齡,有效證件號碼,婚姻狀況,工作單位,學歷,履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數據資料。根據網絡上公佈的情況來看,賣家被公佈的信息就包括其姓名,年齡婚姻狀況以及學歷電話號碼。其它各項信息大家可以通過上述規定自行對應比對,是否屬於個人信息。

(二)什麼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

1. 兩高《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賣家在朋友圈或者通信群組公佈買家信息的行為屬於這裡的以通信網絡發佈公民個人信息,因而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

2.賣家通過在朋友圈發佈信息聲稱有償人肉,若他人給賣家提供買家的信息:

(1)若賣家支付對價的,賣家的行為屬於兩高《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的購買的行為。

(2)如果未支付對價的,僅是通過發佈有償的方式欺騙他人給他提供信息的,屬於收受他人信息的行為。

四、情節嚴重指的是什麼?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一款

1.第2項之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屬於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如果賣家知道微信群組中的人員或者他人與其取得聯繫,聲稱可以幫其人肉,而向該群組或者他人提供賣家的姓名,電話號碼,收貨地址等信息的,被他人用於人肉搜索,若他人進行人肉搜索的行為符合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構成要件,或者進行人肉搜索的人符合侮辱誹謗罪的構成要件的賣家只要存在提供的行為就已經屬於情節嚴重,完全符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構成要件,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2.第3款之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屬於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賣家曾在朋友圈發佈信息,進行有償人肉。如果發現其獲取的內容屬於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財產信息等50條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3.第4款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500條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

4.第8項的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3項至第7項規定的標準一半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若賣家將其在提供商品服務的過程中所獲得的信息提供給他人,只需要達到前述所說的信息條數的一半,既屬於情節嚴重。

五、個人信息條數如何計算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向不同單位和個人分別出售、提供同一公民個人信息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條數累計計算。因而如果賣家即使僅將買家的姓名和電話向不同的人提供,那麼他提供的次數,即累積計算為賣家非法提供個人信息的條數,即如果她向50個人提供,那麼即使是同一內容的信息,仍要累積計算成50條信息。

六、可能的量刑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二款規定,實施了前款行為,如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如果賣家的行為符合前述幾項行為,因為他的行為造成了買家被人肉搜索,對其生活學習工作等產生了極壞的惡劣的影響,或者宣揚了人肉搜索這種惡劣的價值觀等等的屬於這裡的惡劣的社會影響(需要辦案機關根據證據具體認定)。因而賣家很可能不但構成犯罪,而且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可能會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範圍內進行量刑。

七、遇到個人信息遭受侵害如何報案

同時根據該三機關的通知,由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網絡覆蓋面大,關係錯綜複雜,犯罪的行為的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分子所在地等往往不在同一地,因而可以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買家慘遭人肉搜索,被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因而買家所在地既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結果發生地,買家可以到其所在轄區的公安機關報案。

八、題外話

問法網還想說一些法律之外的題外話,事件一經發酵之後,賣家即在其朋友圈進行澄清稱,其並未進行人肉搜索,只是網友進行了人肉搜索,她應該是意識到了人肉搜索的行為已經涉嫌了犯罪。但是其公佈的信息的截圖以及電子數據等,都不可能無痕的消失。建議自省,若構成犯罪建議自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行為人系初犯,全部退贓並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

根據賣家在朋友圈所說的情況,他將人肉搜索的鍋甩給了網友,此可以猜測他這些話可能暗有所指的,應該在其背後有參與人肉搜索的人員。這些人員也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賣家若曾在通信群組中對買家的信息進行公佈用於人肉搜索,因此通信群組的管理人即群主和管理員若沒有及時刪除,而任事情發展的,他們的行為屬於以不作為的方式構成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因為通信群組屬於他們管轄的領域,他們有義務制止在該領域中所進行的犯罪,如果他們不制止的也不存在任何的組卻違法或組卻責任的事由的,他們的行為涉嫌犯罪。

九、買家是否存在法律風險

問法網發現,很多公眾對買家的行為是否構成侵佔罪也存在疑問。一方面,就貨物發錯後的一系列糾紛,可以肯定的是,那只是純粹的民事糾紛。另一方面,他們是在一個屬於隱私環境的個人通信工具微信聊天中進行的對話,即使買家有辱罵的行為,其行為不涉嫌任何犯罪,即不存在構成侮辱毀謗罪的可能。

十、結語

問法網想說明的是,本文只是在網上買家賣家所公佈的信息的基礎上進行分析的,但法律分析的框架是恆定的,買家賣家及知道一些隱情的公眾都可以參照法律分析框架和自己掌握的基礎事實自行對照是否存在違法犯罪的情況。由於電子信息一旦在設備上存在,即使刪除仍然可以復原,因而公安機關在偵查時可以通過技術手段對其信息進行恢復。已查明是否存在上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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