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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性員工“三期”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補償費。那麼,2019年孕婦被辭退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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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性員工“三期”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補償費。那麼,2019年孕婦被辭退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呢?

勞動法:2019年孕婦被辭退補償標準

一、2019年孕婦被辭退補償標準

如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產假工資

單位在產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產假128天×津貼或工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7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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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性員工“三期”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補償費。那麼,2019年孕婦被辭退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呢?

勞動法:2019年孕婦被辭退補償標準

一、2019年孕婦被辭退補償標準

如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產假工資

單位在產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產假128天×津貼或工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7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勞動法:2019年孕婦被辭退補償標準

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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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性員工“三期”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補償費。那麼,2019年孕婦被辭退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呢?

勞動法:2019年孕婦被辭退補償標準

一、2019年孕婦被辭退補償標準

如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產假工資

單位在產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產假128天×津貼或工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7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勞動法:2019年孕婦被辭退補償標準

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勞動法:2019年孕婦被辭退補償標準

三、補繳相應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法》第10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女職工因生育而享受產假待遇期間,其社會保險費仍然是要足額繳納的。

我國勞動法及婦女權益保護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違法解除的,單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賠償相應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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