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廂法院】女微商賣“減肥藥”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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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廂法院】女微商賣“減肥藥”獲刑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不少女性為追求完美身材想盡辦法,“減肥藥”開始不斷流行,吸引了眾多女性消費者,這就給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機。殊不知,這類“三無”產品對身體的損害遠遠超過所宣傳的減肥功效,為瘦身而服用這類藥物,可謂是得不償失。近日,城廂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起,徐某在未取得食品藥品經營資質的情況下,通過微信以人民幣120元至140元不等的價格向其上線同案人林某購進老中醫至尊、至尊脫脂丸、宮廷祕瘦等減肥產品,成為一名微商。她在明知這些產品沒有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及藥品批准證書的情況下,通過微信朋友圈宣傳產品的“脫脂、減肥瘦身”效果,以人民幣350元至488元不等的價格銷售該減肥產品。

很快,徐某發展了許某、盛某、燕某等人作為代理,並以人民幣170元至240元的價格,將減肥產品銷售給代理,或通過“一件代發”的方式幫助其下線將減肥產品郵寄給消費者。期間,徐某為促進其所銷售減肥產品的銷量,將其從上線處購買的去抗體分解油脂瘦身好搭檔,以及從淘寶上以人民幣3987元的價格購買的23120粒便祕治療劑等作為贈品,共同銷售給消費者。

經查,截至案發時,徐某通過直接對外銷售、銷售給下線代理以及上線“一件代發”等方式銷售老中醫至尊、至尊脫脂丸等減肥產品共計185餘盒,銷售金額為人民幣40000餘元,捆綁贈出的便祕治療劑共計2350餘粒,經檢驗,上述至尊脫脂丸、老中醫至尊等減肥產品中均含有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用於肥胖症的治療)。經莆田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便祕治療劑未取得《進口藥品註冊證》,應按假藥論處。

法院審理

城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明知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了國家禁用的有毒、有害物質,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人民幣40000餘元,且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銷售未經進口批准的藥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銷售假藥罪,依法應當實行數罪併罰。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在法庭上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本案中被告人徐某銷售的減肥產品屬於保健食品,被告人徐某在明知其所銷售的減肥產品中添加了違禁成分,仍予以銷售,應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時其搭售的便祕治療劑未取得進口藥品註冊證,應構成銷售假藥罪。

在此提醒廣大愛美女士:網上銷售的減肥藥大多數是三無產品,含有違禁成分,對身體有損害,如果想要減肥可以通過合理飲食加以鍛鍊達到目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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