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第一期標準化票據即將橫空出世'

"

為加大對中小金融機構流動性支持,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上海票據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票據交易所”)創設標準化票據。

業內人士認為,標準化票據類似於票據ABS。

No.1

標準化票據簡述

標準化票據是指由存託機構歸集承兌人等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的票據,組建基礎資產池,進行現金流重組後,以入池票據的兌付現金流為償付支持而創設的面向銀行間市場的等分化、可交易的受益憑證。存託機構由上海票據交易所擔任。

標準化票據在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登記託管,在票據市場或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

2019年第1期標準化票據(以下簡稱“首期標準化票據”)在票據市場交易流通。

No.2

首期標準化票據的有關要素和參與主體

(一)有關要素

基礎資產:錦州銀行承兌的已貼現商業匯票,到期日分佈在2019年11月14日-11月19日之間。

創設規模:不超過5億元人民幣,具體金額根據實際申報情況確定。

期限:自正式創設之日起3個月,以申購公告內容為準。

融資利率:為持票人通過轉讓基礎資產獲得融資的成本,參考同期錦州銀行同業存單利率水平,區間初步定為[4.55%-5.35%],實際根據標準化票據認購利率推算確定。

認購利率:通過市場化方式確定。

(二)參與主體

1.委託機構:持有符合標準化票據要求的基礎資產,並申報成功的機構。

2.存託機構:由上海票據交易所擔任,為首期標準化票據提供基礎資產管理、產品創設、標準化票據交易、清算結算、信息等服務。存託機構不承擔任何與產品相關的兌付責任、擔保責任。

3.財務顧問:由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為首期標準化票據提供財務顧問、簿記建檔管理等服務。

4.法律顧問:由錦天城律師事務所擔任,為首期標準化票據提供法律服務。

5.投資人:首期標準化票據投資人為票據市場參與者。


"

為加大對中小金融機構流動性支持,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上海票據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票據交易所”)創設標準化票據。

業內人士認為,標準化票據類似於票據ABS。

No.1

標準化票據簡述

標準化票據是指由存託機構歸集承兌人等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的票據,組建基礎資產池,進行現金流重組後,以入池票據的兌付現金流為償付支持而創設的面向銀行間市場的等分化、可交易的受益憑證。存託機構由上海票據交易所擔任。

標準化票據在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登記託管,在票據市場或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

2019年第1期標準化票據(以下簡稱“首期標準化票據”)在票據市場交易流通。

No.2

首期標準化票據的有關要素和參與主體

(一)有關要素

基礎資產:錦州銀行承兌的已貼現商業匯票,到期日分佈在2019年11月14日-11月19日之間。

創設規模:不超過5億元人民幣,具體金額根據實際申報情況確定。

期限:自正式創設之日起3個月,以申購公告內容為準。

融資利率:為持票人通過轉讓基礎資產獲得融資的成本,參考同期錦州銀行同業存單利率水平,區間初步定為[4.55%-5.35%],實際根據標準化票據認購利率推算確定。

認購利率:通過市場化方式確定。

(二)參與主體

1.委託機構:持有符合標準化票據要求的基礎資產,並申報成功的機構。

2.存託機構:由上海票據交易所擔任,為首期標準化票據提供基礎資產管理、產品創設、標準化票據交易、清算結算、信息等服務。存託機構不承擔任何與產品相關的兌付責任、擔保責任。

3.財務顧問:由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為首期標準化票據提供財務顧問、簿記建檔管理等服務。

4.法律顧問:由錦天城律師事務所擔任,為首期標準化票據提供法律服務。

5.投資人:首期標準化票據投資人為票據市場參與者。


關注!第一期標準化票據即將橫空出世

No.3

標準化票據的申報

(一)申報條件

1. 持票人提供的基礎資產應符合本公告中關於首期標準化票據基礎資產的相關條件。

2.持票人申報的基礎資產的票據權利應完整合法,不存在被利害關係人申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權機關查封、凍結等限制票據權利的情形。

3.持票人應確保申報信息和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並對此承擔相應責任。

(二)申報時間

首期標準化票據申報時間為本公告發布之時起,至2019年8月15日16:00止。

(三)申報材料

1. 首期標準化票據業務申請書(加蓋公章或業務部門章)(詳見“閱讀原文”)。

2. 首期標準化票據業務基礎資產申報清單(詳見“閱讀原文”)。

申報材料原件和掃描件應分別以傳真方式和電子郵件方式送達至存託機構,即不可撤回,存託機構有權對申報材料中對應的基礎資產進行鎖定處理。

"

為加大對中小金融機構流動性支持,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上海票據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票據交易所”)創設標準化票據。

業內人士認為,標準化票據類似於票據ABS。

No.1

標準化票據簡述

標準化票據是指由存託機構歸集承兌人等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的票據,組建基礎資產池,進行現金流重組後,以入池票據的兌付現金流為償付支持而創設的面向銀行間市場的等分化、可交易的受益憑證。存託機構由上海票據交易所擔任。

標準化票據在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登記託管,在票據市場或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

2019年第1期標準化票據(以下簡稱“首期標準化票據”)在票據市場交易流通。

No.2

首期標準化票據的有關要素和參與主體

(一)有關要素

基礎資產:錦州銀行承兌的已貼現商業匯票,到期日分佈在2019年11月14日-11月19日之間。

創設規模:不超過5億元人民幣,具體金額根據實際申報情況確定。

期限:自正式創設之日起3個月,以申購公告內容為準。

融資利率:為持票人通過轉讓基礎資產獲得融資的成本,參考同期錦州銀行同業存單利率水平,區間初步定為[4.55%-5.35%],實際根據標準化票據認購利率推算確定。

認購利率:通過市場化方式確定。

(二)參與主體

1.委託機構:持有符合標準化票據要求的基礎資產,並申報成功的機構。

2.存託機構:由上海票據交易所擔任,為首期標準化票據提供基礎資產管理、產品創設、標準化票據交易、清算結算、信息等服務。存託機構不承擔任何與產品相關的兌付責任、擔保責任。

3.財務顧問:由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為首期標準化票據提供財務顧問、簿記建檔管理等服務。

4.法律顧問:由錦天城律師事務所擔任,為首期標準化票據提供法律服務。

5.投資人:首期標準化票據投資人為票據市場參與者。


關注!第一期標準化票據即將橫空出世

No.3

標準化票據的申報

(一)申報條件

1. 持票人提供的基礎資產應符合本公告中關於首期標準化票據基礎資產的相關條件。

2.持票人申報的基礎資產的票據權利應完整合法,不存在被利害關係人申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權機關查封、凍結等限制票據權利的情形。

3.持票人應確保申報信息和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並對此承擔相應責任。

(二)申報時間

首期標準化票據申報時間為本公告發布之時起,至2019年8月15日16:00止。

(三)申報材料

1. 首期標準化票據業務申請書(加蓋公章或業務部門章)(詳見“閱讀原文”)。

2. 首期標準化票據業務基礎資產申報清單(詳見“閱讀原文”)。

申報材料原件和掃描件應分別以傳真方式和電子郵件方式送達至存託機構,即不可撤回,存託機構有權對申報材料中對應的基礎資產進行鎖定處理。

關注!第一期標準化票據即將橫空出世

(四)申報資產的篩選

1.若所有申報機構提交的基礎資產票面總額不超過5億元人民幣,則在符合本公告其他要求的前提下,所有申報機構均能參與首期標準化票據業務。

2.若所有申報機構提交的基礎資產票面總額超過5億元人民幣,存託機構將按照以下條件進行篩選,確定參與首期標準化票據業務的申報機構,並在不超過5億元人民幣的範圍內確定基礎資產並創設標準化票據:

(1)中小金融機構持票人優先;

(2)按單一持票人申報的符合條件的基礎資產總量排序,總量大者優先;

(3)按申報時間排序,申報材料先送達者優先。

(五)申報資產的確定及鎖定

1.T日存託機構向市場發佈本公告,持票人將申報資料送達存託機構後,存託機構即可對相應申報票據資產進行鎖定。

2.T日經存託機構確定申報成功的持票人成為委託機構。存託機構將於T日解鎖未申報成功的相應票據資產。

3.存託機構將於T日通知委託機構簽署相關協議(詳見“閱讀原文”)。

4.存託機構確定委託機構和基礎資產清單後,將於T+1日面向票據市場參與者發佈標準化票據申購公告。

5.如首期標準化票據在申購日(T+2日)未足額認購,則創設失敗,由存託機構對相應票據資產進行解鎖。

(六)權屬轉移及資金劃轉

1.如首期標準化票據足額認購,投資人在繳款日(T+3日)完成全部繳款後,委託機構應於繳款日當日將已申報資產權屬轉移至首期標準化票據產品託管賬戶。

2.如首期標準化票據足額認購,投資人在繳款日(T+3日)未完成全額繳款,則首期標準化票據創設失敗,全額繳款的投資人、委託機構有權向未全額繳款投資人追究法律責任。

3.基礎資產權屬轉移至標準化票據產品託管賬戶後,由存託機構按照實際融資利率推算的融資金額於T+3日劃轉至各委託機構。

4.標準化票據存續期間,基礎資產不得進行質押、轉讓或其他可能損害投資人權益的行為。

"

為加大對中小金融機構流動性支持,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上海票據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票據交易所”)創設標準化票據。

業內人士認為,標準化票據類似於票據ABS。

No.1

標準化票據簡述

標準化票據是指由存託機構歸集承兌人等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的票據,組建基礎資產池,進行現金流重組後,以入池票據的兌付現金流為償付支持而創設的面向銀行間市場的等分化、可交易的受益憑證。存託機構由上海票據交易所擔任。

標準化票據在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登記託管,在票據市場或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

2019年第1期標準化票據(以下簡稱“首期標準化票據”)在票據市場交易流通。

No.2

首期標準化票據的有關要素和參與主體

(一)有關要素

基礎資產:錦州銀行承兌的已貼現商業匯票,到期日分佈在2019年11月14日-11月19日之間。

創設規模:不超過5億元人民幣,具體金額根據實際申報情況確定。

期限:自正式創設之日起3個月,以申購公告內容為準。

融資利率:為持票人通過轉讓基礎資產獲得融資的成本,參考同期錦州銀行同業存單利率水平,區間初步定為[4.55%-5.35%],實際根據標準化票據認購利率推算確定。

認購利率:通過市場化方式確定。

(二)參與主體

1.委託機構:持有符合標準化票據要求的基礎資產,並申報成功的機構。

2.存託機構:由上海票據交易所擔任,為首期標準化票據提供基礎資產管理、產品創設、標準化票據交易、清算結算、信息等服務。存託機構不承擔任何與產品相關的兌付責任、擔保責任。

3.財務顧問:由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為首期標準化票據提供財務顧問、簿記建檔管理等服務。

4.法律顧問:由錦天城律師事務所擔任,為首期標準化票據提供法律服務。

5.投資人:首期標準化票據投資人為票據市場參與者。


關注!第一期標準化票據即將橫空出世

No.3

標準化票據的申報

(一)申報條件

1. 持票人提供的基礎資產應符合本公告中關於首期標準化票據基礎資產的相關條件。

2.持票人申報的基礎資產的票據權利應完整合法,不存在被利害關係人申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權機關查封、凍結等限制票據權利的情形。

3.持票人應確保申報信息和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並對此承擔相應責任。

(二)申報時間

首期標準化票據申報時間為本公告發布之時起,至2019年8月15日16:00止。

(三)申報材料

1. 首期標準化票據業務申請書(加蓋公章或業務部門章)(詳見“閱讀原文”)。

2. 首期標準化票據業務基礎資產申報清單(詳見“閱讀原文”)。

申報材料原件和掃描件應分別以傳真方式和電子郵件方式送達至存託機構,即不可撤回,存託機構有權對申報材料中對應的基礎資產進行鎖定處理。

關注!第一期標準化票據即將橫空出世

(四)申報資產的篩選

1.若所有申報機構提交的基礎資產票面總額不超過5億元人民幣,則在符合本公告其他要求的前提下,所有申報機構均能參與首期標準化票據業務。

2.若所有申報機構提交的基礎資產票面總額超過5億元人民幣,存託機構將按照以下條件進行篩選,確定參與首期標準化票據業務的申報機構,並在不超過5億元人民幣的範圍內確定基礎資產並創設標準化票據:

(1)中小金融機構持票人優先;

(2)按單一持票人申報的符合條件的基礎資產總量排序,總量大者優先;

(3)按申報時間排序,申報材料先送達者優先。

(五)申報資產的確定及鎖定

1.T日存託機構向市場發佈本公告,持票人將申報資料送達存託機構後,存託機構即可對相應申報票據資產進行鎖定。

2.T日經存託機構確定申報成功的持票人成為委託機構。存託機構將於T日解鎖未申報成功的相應票據資產。

3.存託機構將於T日通知委託機構簽署相關協議(詳見“閱讀原文”)。

4.存託機構確定委託機構和基礎資產清單後,將於T+1日面向票據市場參與者發佈標準化票據申購公告。

5.如首期標準化票據在申購日(T+2日)未足額認購,則創設失敗,由存託機構對相應票據資產進行解鎖。

(六)權屬轉移及資金劃轉

1.如首期標準化票據足額認購,投資人在繳款日(T+3日)完成全部繳款後,委託機構應於繳款日當日將已申報資產權屬轉移至首期標準化票據產品託管賬戶。

2.如首期標準化票據足額認購,投資人在繳款日(T+3日)未完成全額繳款,則首期標準化票據創設失敗,全額繳款的投資人、委託機構有權向未全額繳款投資人追究法律責任。

3.基礎資產權屬轉移至標準化票據產品託管賬戶後,由存託機構按照實際融資利率推算的融資金額於T+3日劃轉至各委託機構。

4.標準化票據存續期間,基礎資產不得進行質押、轉讓或其他可能損害投資人權益的行為。

關注!第一期標準化票據即將橫空出世

表1 首期標準化票據有關安排時間表

No.4

其他事項


標準化票據基礎資產的計息方式為貼現式。計息基準為實際天數/360。應計利息總額=∑(基礎資產票面金額×實際融資利率×基礎資產剩餘期限/360)。

委託機構融資金額=基礎資產票面總額-應計利息總額-中間費用。

中間費用包括存託費用、承銷費用等相關費用。

各委託機構承擔的中間費用=標準化票據中間費用×各委託機構提供的基礎資產票面金額/基礎資產票面總額。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