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理財與民間借貸的區分

案例一、委託無證券理財資質的公司炒股

投資人楊某與無證券委託理財業務資質的某投資公司簽訂《委託炒股協議》,並約定了年純收益率不低於25%的保底條款,後因該投資公司未兌現,從而發生糾紛。

委託理財與民間借貸的區分

法院認為:投資人與某投資公司簽訂委託理財協議,該公司因無相應的資質,理財主體不適格,因此,該委託理財協議屬於無效協議。投資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應根據雙方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程度與公平原則,確定各自應承擔的份額。

案例二、王某訴施某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

王某與施某、陳某簽訂一份《委託理財合同》,約定:王某委託施某進行黃金現貨買賣操作,王某提供本金100萬元,委託期間為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29日。委託期滿時,如有資金賬戶內有盈利,施某分享30%的盈利作為報酬。如有虧損,則施負責填補虧損額,並將本金100萬元歸還給王某。陳某為施某的保證人。委託期屆滿時,施某僅歸還王某30萬元,此後的二個月,施某又陸續歸還王某30萬元,此後便沒有再歸還。2012年1月5日,王某將施某和陳某訴至法院,要求施某歸還剩餘的本金40萬元,陳某對此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委託理財與民間借貸的區分

法院判決:原告王某與被告施某、陳某簽訂《委託理財合同》無效,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理由:一是合同中的保底條款無效。《委託理財合同》設有保底條款,儘管這是合同當事人各方設定的一種激勵和制約機制,但該內容會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嚴重失衡,不符合我國民法上委託代理的法律制度,也違背民法規定的公平原則。因此,該保底條款無效。 二是保底條款無效導致合同無效。雖然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但在本案中,保底條款是合同的核心條款,與合同其他條款不具有可分性,無法獨立分離出來。可以說,如沒有保底條款,委託人就不會簽訂委託理財合同。保底條款被確認無效後,委託人簽訂該合同的目的就喪失了。如合同其他部分的內容繼續履行,會導致極不公平合理的結果。

委託理財與民間借貸的區分

案例三、證券公司人員私自接受客戶委託炒股

田某是某證券公司的員工,以個人名義與孟某簽訂一份《委託理財合同》,約定孟某出資200萬元委託田某炒股,期限為一年,年收益率不得低於30%,田抽取收益的30%作為報酬。如年收益率低於30%的,則由孟某負責補足。一年到期後,不但年收益率未達到30%,本金還虧損了50萬元。雙方協商無果,孟某將田某訴至法院,要求田某彌補本金虧損並支付約定的收益。

法院判決:田某作為證券公司的員工,明知證券法規定不能私自接受委託炒股,卻仍然以個人名義與孟某簽訂《委託理財合同》,並約定了保底條款,以促使孟某簽訂合同,導致該合同無效,田某對此應承擔主要責任。因此,田某應將委託股票本金賠償給孟某,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向孟某支付利息。

委託理財與民間借貸的區分

委託理財與民間借貸區別

一、是否具有固定收益

二、是否保本

三、風險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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