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稅收政策大比拼

風投 投資 創業 法律 IPO案例 201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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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隆安上海律師事務所 程中華 柴楠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模式——公司型、合夥型、契約型的選擇上,從來就不止步於單純的法律思維,稅收一直是另一個重要考量,甚至是超越法律層面的因素。本文旨在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基金、基金投資人及基金管理人層面的稅收政策進行分類解讀,並結合近年來針對創業投資企業發佈的專項稅收優惠政策,對這一特殊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問題進行說明。

為便於分析,收入類型以居民納稅人的股息、紅利收入與股權轉讓所得為主,稅負限於流轉稅與所得稅(含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

  •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本稅收制度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層面

對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言,其從基金層面獲得的股息紅利、股權轉讓所得,可能發生流轉稅及所得稅的應稅行為,現以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例,列表1說明如下:

1:公司型基金稅負

收入類型增值稅所得稅
股息紅利不繳增值稅免稅《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
股權轉讓所得非上市公司不繳增值稅比照財稅[2002]191號文對股權轉讓不徵收增值稅25%《企業所得稅法》第4、6條
上市公司6%(小規模納稅人為3%)財稅[2016]36號文第9條附件所稱金融服務中金融商品轉讓同上

而對於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根據財稅[2008]159號第2、3條: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因此,在基金層面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繳納所得稅。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增值稅的繳納方式與公司型相同,不再贅述。契約型基金本身因不存在實體,基金層面不繳稅。

(二)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者層面

對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可分為個人與法人兩種類型。基金將從被投資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股權轉讓所得等收入再分配給投資者時,投資者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具體說明見下表2:

表2:投資者所得稅稅負

基金類型個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
股息紅利股權轉讓所得股息紅利股權轉讓所得
公司型20%免稅
基金將從被投資企業分得收入再分配給投資者,對投資者而言均屬“股息紅利”,按《個人所得稅法》第5條股息、紅利所得稅率20%計。基金將從被投資企業分得收入再分配給投資者,對投資者而言均屬“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

合夥型20%5-35%25%
國稅函[2001]84號第2條以“利息、股利、紅利所得“納稅財稅[2000]91號第4條比照個體工商戶按“生產經營所得”納稅財稅[2008]159號第2條,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8條: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流轉稅方面,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人無增值稅應稅行為,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個人或法人投資者,僅就涉及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收入繳納增值稅。契約制私募基金的所得稅與增值稅繳納,以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申報為原則,但具體徵收比例、方法法律規定不明確。

對於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人合夥人從基金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是否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享受免稅政策,存在不同的理解。筆者認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3條之規定,免稅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僅限於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基金法人合夥人從基金分得的該等收入,顯然不是因其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而取得,因此需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經查閱深圳、北京、寧波等地區稅務部門的網站發現,他們對此也持相同觀點。

(三)基金管理人層面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12條,基金管理人包括公司及合夥企業兩類。基金管理人的收入通常包括管理費、諮詢費及超額投資收益等,所涉稅負為增值稅與所得稅。

3:基金管理人稅負

基金管理人稅負管理費諮詢費超額收益
公司型增值稅6%6%1、歸類為投資收益,不繳納增值稅;2、歸類為服務或勞務,按6%繳納增值稅。
所得稅所有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後按25%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夥型增值稅同上同上同上
所得稅合夥型基金管理人層面不產生所得稅


注:以上增值稅率小規模納稅人為3%。

基金管理人投資者的稅負問題,與上文分析相同,不再重複。這裡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對於基金管理人蔘與超額收益分配所取得的收入,各個企業在會計處理上的方法不同,可能會對該收入的性質產生影響,若能體現投資收益的特徵,則不繳納增值稅。

二、創業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政策

創業投資企業在《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的定義,係指在中國境內註冊設立的主要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而創業投資,係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政府為了鼓勵創業投資出臺了很多的稅收優惠政策,現就該類政策做以下梳理:

(一) 公司型創投企業——國稅發[2009]87號

4:公司型創投企業稅收優惠

項目優惠政策
投資標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投資方式股權投資
投資期限2年(24個月)
稅收減免按其向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自投資屆滿2年之日起,抵扣該創投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向後結轉。
創投企業要求1、 經營範圍符合《暫行辦法》要求;2、 企業名稱應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3、 完成備案並通過年檢,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要求。
投資標的要求1、 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2、 員工人數≤500人,營業額≤2億元,資產總額≤2億元。

(二) 有限合夥型創投企業——國稅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

5:有限合夥型創投企業稅收優惠

項目優惠政策
投資標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投資方式股權投資
投資期限2年(24個月)
稅收減免按其向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自投資屆滿2年之日起,抵扣該合夥企業“法人合夥人”從創投企業所分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向後結轉。
創投企業要求有限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人”,應是實行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

(三) 創業投資及天使投資稅收試點政策——財稅[2017]38號

6:創投及天使投資試點稅收優惠

項目優惠政策
投資標的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
投資方式股權投資
投資期限2年(24個月)
試點區域京津翼、上海、廣東、安徽、四川、武漢、西安、瀋陽、蘇州工業園區
稅收減免1、 公司制創投企業按其向該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自股權持有屆滿2年之日起,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向後結轉;2、 合夥制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法人合夥人按其向該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自股權持有屆滿2年之日起,抵扣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向後結轉;3、 天使投資個人自投資屆滿2年之日起,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天使投資個人在試點地區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註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創投企業要求1、 中國境內註冊且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或合夥創投企業,不屬於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2、 符合《暫行辦法》或《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完成備案;3、 投資後2年內,創投企業及關聯方持有被投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比低於50%;4、 註冊地位於試點區域。
初創科技企業要求1、 中國境內註冊且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2、 接受投資時,從業人員≤200人(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不低於30%),資產總額≤3000萬元,年銷售額≤3000萬元;3、 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5年(60個月);4、 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後2年未在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5、 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佔總成本費用支出比例不低於20%。
天使投資要求1、 不屬於被投初創企業的發起人、僱員或親屬;2、 投資後2年內,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該被投企業股比低於50%;3、 被投初創科技型企業註冊地位於試點地區;4、 投資僅限以現金增資擴股獲得的股權,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上述不同類型創投企業的稅收減免政策,其可減免的應納稅所得額存在細微差別,應注意分辨。以財稅[2017]38號文為例:公司制投資額可抵扣的是該創投企業的所有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制的合夥人可抵扣的是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有所得(以上投資額與所投資目標企業無需對應)。而天使投資人的抵扣,僅限該筆投資所對應目標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只有在該筆投資額未抵扣完目標企業發生清算事項時,方允許其用剩餘額度抵扣從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所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各地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政策

鑑於合夥型基金的個人合夥人所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應按5-35%的稅率繳稅,而作為個人投資者進行股權投資所產生的稅率僅為20%;且,法人合夥人從基金所獲得的股息紅利無法享受免稅優惠。因此,為吸引股權投資企業落戶當地,各地在上述兩個方面制定了一些突破稅法層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以深圳為例,在深府[2010]103號文中就曾明確規定,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個人有限合夥人,其分得的所有股權投資收益,按20%計徵個人所得稅。隨著國務院發佈《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2015年2月,深圳市地稅局叫停了上述稅收優惠措施。但據筆者的調查,至今仍有不少地區繼續保留了類似優惠政策。現彙總11個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與國家層面一致的政策省略)列表如下:

7:各地私募股權投資企業稅收優惠

地區文號稅收政策
北京京金融辦[2009]5號1、 合夥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夥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2、 股息紅利屬已納稅的稅後收益,可按合夥協議約定直接分配給法人合夥人,其企業所得稅按有關政策執行;3、 市政府給予股權基金或管理企業有關人員的獎勵,依法免徵個人所得稅。後改為“市政府給予股權基金或管理企業有關人員的獎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重慶渝辦發[2012]307號1、 不執行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2、 股息紅利屬已納稅的稅後收益,可按合夥協議約定直接分配給法人合夥人,其企業所得稅按有關政策執行;3、 公司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符合西部大開發政策的,按規定執行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浙江浙政辦發[2009]57號1、 本省設立的股權投資公司,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水利建設專項資金有困難的,經批准可給予減免;2、 對從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報經地稅部門批准,可給予三年內免徵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水利建設專項資金;3、 對引進急需高級專業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安家費等費用,經批准可據實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新疆新政辦發[2010]187號1、 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合夥人為自然人的,合夥人的投資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2、 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投資收益按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西藏藏政發[2014]51號1、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暫免徵收我區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2、 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我區旅遊業、能源產業、特色農林畜產品加工業、藏醫藥業、民族手工業等特色優勢產業的未上市企業滿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年度結轉抵扣。
山東魯金辦發[2011]5號1、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的合夥人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的普通合夥人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2、 股權投資類企業對外進行權益類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江蘇蘇政辦發[2012]146號1、採取合夥制形式設立並符合條件的天使投資機構,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可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直接分配給法人合夥人,其企業所得稅按有關政策執行。2、地方政府給予符合條件的天使投資機構或委託管理機構高層次人才的獎勵,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免徵個人所得稅。
寧夏寧政發[2017]43號 1、 對在寧投資新辦且從事國家允許或鼓勵發展產業的創投企業,其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自用房產的房產稅實行“三免三減半”優惠;2、 依法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各項優惠政策,除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從其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雲南雲政辦發[2011]159號1、 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規定的優惠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2、 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規定的優惠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長沙長政辦發[2013]24號1、 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2、 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武漢武政辦[2011]110號1、 自然人有限合夥人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適用20%;2、 自然人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業務又為基金的出資人的)的投資收益或者股權轉讓收益部分,稅率適用20%。

注:以上文件經北大法寶檢索顯示現行有效,但筆者建議具體適用時,仍需聽取當地稅務部門的窗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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