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分享|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七項原則”

風投 投資 王功權 土豆網 信本投資諮詢 信本投資諮詢 2017-10-04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運行過程中有哪些實質性原則呢?今天小編給大家介紹下,大家一起來學習下吧!

乾貨分享|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七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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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費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費計提比例問題,是有限合夥協議(下稱LPA)中的必備條款。實踐中,很多LP對PE行業並不是太瞭解,就GP提到的管理費計提,往往糾結很長時間。因為實踐中GP通常是以基金管理公司的身份(也有是基金管理有限合夥企業,但其背後實際都受GP控制)在這裡僅對行業常規及慣例做以介紹。

管理費用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GP向LP收取的費用,一般用來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開銷,諸如公司註冊費用、辦公場所租賃費用、人員工資、差旅費用等,對基金的正常運作至關重要。對於管理費的計提比例,行業常規一般是LP總出資金額的2%,另外也有一些隨時間遞增或遞減的安排,如在開始的1—2年內管理費為2%,隨後幾年按實際投資金額2%計提管理費或者逐漸降至1.5%等。

另外,也存在管理費隨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規模的下降而遞減的安排。通常,決定管理費計提比例主要考慮的因素有:基金的規模及類型、聘用的人員、租用辦公室的地點及規模、基金存續期的長短等。最主要的還是取決於雙方在LPA中的約定。

二、投資回報分配

投資回報如何進行分配,這恐怕是LP們最為關心的問題了,實踐中面對GP設計的紛繁複雜的投資回報分配條款,LP往往是頭痛不已。這裡重點從兩個方面對此問題作以闡述:

首先談投資回報的分配時間,這也是LPA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條款,但實踐中許多人對此條款往往忽略不談,甚至是想當然。不同的分配時間對GP 和LP的切身利益都有很重要的影響。目前,PE業內流行的投資回報分配時間主要有兩種:

1、在每個投資項目產生回報後立即進行分配(又稱By Deal),即在每個投資的項目退出後,就該項目投資回報所得在GP和LP之間按LPA協議約定直接進行分配。這種分配方式對GP較為有利,在這種分配時間點下,GP的總回報可能大於LPA中通常約定的總投資回報的20%。

2、還本後分配(又稱By Fund),即LP收回投資成本(或者說投資成本加優先回報)之後才開始分配投資回報給GP。這樣的分配時間點對LP相對較為有利,在這種分配方式下,LP往往會要求會對優先回報提出一定的要求。

三、安全港原則

安全港原則主要源於合夥企業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實踐中,由於作為出資人的LP還不很成熟,他們實際出資了往往要求在投資過程中有一定的話語權,沒有話語權他們不放心,儘管有GP的定期彙報,但仍然是放心不下,非要參與不可。

在這種情況下,很多人往往以合夥企業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安全港原則”來作為不承擔責任的理由。但事實上,LP在投決會上的種種行徑,能否致使GP們直接免責?答案是不好說。合夥企業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是必須與第三方達成交易,也必須造成實際損失,這是安全港原則適用的前提條件,如要等到實際損失再依此來分擔責任,勢必是雙輸局面。

因此,在有LP參加投決會前提下,如何保證投決會決議效率而同時又不受LP意志干擾呢?實踐中不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做法值得借鑑:首先他們給參加投決會的LP設置一定的門檻,可通過實際出資額的大小來劃分,控制進入投決會的LP的數量;其次,投決會表決時,允許LP享有表決權,但決不能賦予LP一票否決權,這樣基本可以保證投決會的正常運行。

四、利益衝突機制

LPA中的利益衝突機制主要源於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通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具體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實踐當中,有的GP 往往管理的不只是一支基金,他既可能同時或者先後發起幾支不同的基金,也可能受不同基金委託而管理幾支不同的基金,這樣一來,其在選擇投資項目時,如何能最大程度上保證切實從LP的利益出發,優先保證這些LP的利益?這也是實踐中LP們很關注的一個話題。

PE在我國來說,是個較新生事物,因此,熟知其內部運行規則並具有良好判斷能力和 投資眼光的GP,尚屬極度缺乏,故不可能去要求GP 只能管理這一支基金。但是,出於對LP的利益的保護,雙方可約定GP在另行發起設立或者受託管理別的基金時,一方面可對其管理的基金的總的數量作出限制,比如說最多隻能管理3家,另一方面對其可能發起設立或者受託管理的基金,與本基金必須在規模上、投資地域、產業、投資階段上等進行區別開來。另外,LP還可以要求GP定期如實披露不同基金的投資情況。

五、“私奔”條款

“私奔”條款之稱謂,來源於2011年5月鼎暉投資著名合夥人及創始人王功權先生為愛走天涯,攜手紅顏知己私奔而得名。許多人以為該條款是因為王功權私奔後而出現的,其實不然,這類條款在之前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實踐中都有涉及,不過不叫私奔條款,而是稱之為關鍵人條款,只是以前這個條款基本沒怎麼發揮作用,直至王功權私奔的出現,人們才開始重視這類條款的效力。

關鍵人條款,通常是指基金的主要管理人或主要合夥人離開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後的應對措施。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其實質是GP的智慧加上LP的資金,大家一起投資然後共享收益。但如果基金存續期間,關鍵GP的離開對LP而言,一方面基金的正常存續可能會受影響,另一方面對後續的項目投資也會有很大的負面影響,特別是靈魂人物的離開,更是一場災難。

六、土豆條款

土豆條款是從去年到今年新出現的一類條款,其基本含義是“公司創始人結婚或者離婚須經董事會同意,尤其是優先股股東的同意。”之所以有此稱謂,是緣於今日資本投資土豆網,在2010年土豆網向美國納斯達克申報上市材料時,土豆網創始人王微之妻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因為王微持有的公司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必然涉及到對該股份的分割,故因該離婚訴訟直接導致土豆網赴美上市受阻,至今進程依然緩慢。在土豆網王微之後,又有趕集網創始人楊浩然遭遇離婚訴訟,同樣也對趕集網上市造成了一定的阻礙,最為嚴重的真功夫創始人蔡達標因離婚導致的公司股權爭奪,現已深陷牢獄。

七、VIE模式

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譯為“可變利益實體”),在國內被稱為“協議控制”,是指境外註冊的上市實體與境內的業務運營實體相分離,境外的上市實體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的業務實體,業務實體就是上市實體的VIEs(可變利益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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