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一言堂”,就該把亂決策當“腐敗”來治

反腐倡廉 法律 經濟 人民的名義 新京報 2017-06-12

■ 社論

要把亂決策上升到“決策腐敗”的層面去治理,不能讓“李達康”們想向公檢法等攤派“倒閉企業安置費”就隨意攤派。

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5個法定程序,分別作為專章予以規定;強調集體討論決定為決策必經程序,並堅持行政首長負責制,為防止一把手搞“一言堂”,要求行政首長最後發表意見,須說明與多數意見不一致的理由,並如實記錄……6月9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佈了起草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意見,引發廣泛關注。

有些媒體提煉出“明確重大決策將走5個程序”“突出公眾參與”等,作為該徵求意見稿的亮點,但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其實就明確了這些。

這部在國務院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中被列為重大全面深化改革急需項目的法規“面世”,更大的亮點在於,在程序細節設計上對地方“探路”的突破。而這些突破,指向了對一把手“一言堂”等現實問題的治理。

現實中,一把手拍腦袋決策、決策錯誤拍屁股走人,最終財政買單百姓遭殃的案例不少。像季建業主導投資180億元的全城雨汙分流工程,當年既沒開市民聽證會,也不聽專家學者意見,說上馬就上馬,可謂慘重教訓。一個重大決策出問題,有時比一個官員出了經濟腐敗問題危害性更大。

但對經濟腐敗問題,如今已有完整的懲處體系,而對決策失誤的約束性制度框架,此前難言完善。

雖然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目前,我國已有17個省級政府和23個有立法權限的市政府都出臺了相關規章,但這終究是地方性的。一是適用面受限,二是質量參差,有的還存在紕漏,如對“公眾參與”等程序的規定語焉不詳,導致其容易淪為走過場。

儘管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等單行法律對行政決策程序都有涉及,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也在完善,但仍缺乏對決策程序全鏈條約束的縝密規範。

在此語境中,在總結地方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制定全國性法規,填補專門的行政程序法仍在制定的窗口期空當,很有必要——要真正把亂決策上升到“決策腐敗”的層面,從程序上對其嚴防死守,不能讓“李達康”們想向公檢法等攤派“倒閉企業安置費”就隨意攤派。

所以徵求意見稿明確那些程序具體怎麼走、有什麼講究,頗具意義。拿“公眾參與”來說,對其適用範圍、結果應用、考核監督等怎麼弄,決策前、中、後有哪些操作規程加以細化,確實很有必要。事實上,此前有些地方爆發的PX事件,如果在決策環節就掌握了“吸納公眾參與”的正確打開方式,恐怕也不會引發民意牴觸。

包括“集體討論”環節的發表意見順序上,要求行政首長“末位發言”,也並非多餘,這是為了規避一把手意見“先表”對他人意志的裹挾、對異議以上凌下式的潛在壓制,避免集體討論程序被架空。

當然,如何防止“被民意”,怎麼避免“記錄不如實”,也是要考慮的問題。這也需要將民意、專家意見吸納過程等“全息公開”,還有建立對質疑的及時釋疑機制。歸根結底,只有避免重大決策程序出問題,才能避免重大決策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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