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徵代租”農村土地違法!租出去的土地該如何要回來?'

農村 農民 法律 楊念平律師 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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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前律師以違法和侵權兩個方面作為切入點,為農民兄弟們簡單分析了“以租代徵”方式有多麼危險,相信曾經讀過文章的農民兄弟們已經大概瞭解了“以租代徵”的概念。之前沒有讀過文章的農民兄弟們倘若想對這個問題有更多的瞭解也可以去之前頭條號歷史記錄中翻閱查找閱讀。

在此,我們對“以租代徵”的基本含義再做一遍解釋:一般情況下,需要按照法律經過土地徵收程序來轉用農用地,並將有關的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辦妥當,而“以租代徵”則是從農民手中得到土地的方式是通過簽訂“租賃”合同,並把農用地直接投入市場當作非農業用地使用,並沒有走法定的徵收轉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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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前律師以違法和侵權兩個方面作為切入點,為農民兄弟們簡單分析了“以租代徵”方式有多麼危險,相信曾經讀過文章的農民兄弟們已經大概瞭解了“以租代徵”的概念。之前沒有讀過文章的農民兄弟們倘若想對這個問題有更多的瞭解也可以去之前頭條號歷史記錄中翻閱查找閱讀。

在此,我們對“以租代徵”的基本含義再做一遍解釋:一般情況下,需要按照法律經過土地徵收程序來轉用農用地,並將有關的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辦妥當,而“以租代徵”則是從農民手中得到土地的方式是通過簽訂“租賃”合同,並把農用地直接投入市場當作非農業用地使用,並沒有走法定的徵收轉用程序。

“以徵代租”農村土地違法!租出去的土地該如何要回來?

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是地方政府和村委會一起經辦,“租地協議”由村民和用地單位簽訂,從農民朋友手中租用的土地直接用於非農業建設,合同期限有短有長,短的幾年,長的幾十年,每年向出租土地的人支付一部分“租金”。這就暴露一個鮮明的問題,出租人要想在“租期”屆滿時能夠將土地順利的要回來,將會遇到極大的困難。

目前正處在歲末年初的階段,土地改革工作正迅速的開展著,特別是當政府不再壟斷住房供地、加緊建設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租賃住房試點、探索宅基地“三權分置”模式等一系列消息傳出後,農民兄弟們對此感到很困擾。

有不少農民兄弟向律師諮詢了這件事,有人問不能把“出租”出去的土地確權成真的嗎?還能把自己先前莫名其妙就低價“出租”出去的土地要回來嗎?對於大家提出較多的幾個疑問,今天律師就為大家做進一步的分析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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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前律師以違法和侵權兩個方面作為切入點,為農民兄弟們簡單分析了“以租代徵”方式有多麼危險,相信曾經讀過文章的農民兄弟們已經大概瞭解了“以租代徵”的概念。之前沒有讀過文章的農民兄弟們倘若想對這個問題有更多的瞭解也可以去之前頭條號歷史記錄中翻閱查找閱讀。

在此,我們對“以租代徵”的基本含義再做一遍解釋:一般情況下,需要按照法律經過土地徵收程序來轉用農用地,並將有關的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辦妥當,而“以租代徵”則是從農民手中得到土地的方式是通過簽訂“租賃”合同,並把農用地直接投入市場當作非農業用地使用,並沒有走法定的徵收轉用程序。

“以徵代租”農村土地違法!租出去的土地該如何要回來?

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是地方政府和村委會一起經辦,“租地協議”由村民和用地單位簽訂,從農民朋友手中租用的土地直接用於非農業建設,合同期限有短有長,短的幾年,長的幾十年,每年向出租土地的人支付一部分“租金”。這就暴露一個鮮明的問題,出租人要想在“租期”屆滿時能夠將土地順利的要回來,將會遇到極大的困難。

目前正處在歲末年初的階段,土地改革工作正迅速的開展著,特別是當政府不再壟斷住房供地、加緊建設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租賃住房試點、探索宅基地“三權分置”模式等一系列消息傳出後,農民兄弟們對此感到很困擾。

有不少農民兄弟向律師諮詢了這件事,有人問不能把“出租”出去的土地確權成真的嗎?還能把自己先前莫名其妙就低價“出租”出去的土地要回來嗎?對於大家提出較多的幾個疑問,今天律師就為大家做進一步的分析回答。

“以徵代租”農村土地違法!租出去的土地該如何要回來?

土地確權和“以租代徵”是不是真的有衝突

依據《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的規定,不能對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沒有經過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登記和發放證件。

而“以租代徵”指的是滿足“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租或出讓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這些重要要素的一種違法供地、用地的行為。因此我們可以將其看作,在確權時違法租出去的土地確實會遇到一些問題,情形嚴重的話很可能沒有辦法將自己的土地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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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前律師以違法和侵權兩個方面作為切入點,為農民兄弟們簡單分析了“以租代徵”方式有多麼危險,相信曾經讀過文章的農民兄弟們已經大概瞭解了“以租代徵”的概念。之前沒有讀過文章的農民兄弟們倘若想對這個問題有更多的瞭解也可以去之前頭條號歷史記錄中翻閱查找閱讀。

在此,我們對“以租代徵”的基本含義再做一遍解釋:一般情況下,需要按照法律經過土地徵收程序來轉用農用地,並將有關的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辦妥當,而“以租代徵”則是從農民手中得到土地的方式是通過簽訂“租賃”合同,並把農用地直接投入市場當作非農業用地使用,並沒有走法定的徵收轉用程序。

“以徵代租”農村土地違法!租出去的土地該如何要回來?

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是地方政府和村委會一起經辦,“租地協議”由村民和用地單位簽訂,從農民朋友手中租用的土地直接用於非農業建設,合同期限有短有長,短的幾年,長的幾十年,每年向出租土地的人支付一部分“租金”。這就暴露一個鮮明的問題,出租人要想在“租期”屆滿時能夠將土地順利的要回來,將會遇到極大的困難。

目前正處在歲末年初的階段,土地改革工作正迅速的開展著,特別是當政府不再壟斷住房供地、加緊建設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租賃住房試點、探索宅基地“三權分置”模式等一系列消息傳出後,農民兄弟們對此感到很困擾。

有不少農民兄弟向律師諮詢了這件事,有人問不能把“出租”出去的土地確權成真的嗎?還能把自己先前莫名其妙就低價“出租”出去的土地要回來嗎?對於大家提出較多的幾個疑問,今天律師就為大家做進一步的分析回答。

“以徵代租”農村土地違法!租出去的土地該如何要回來?

土地確權和“以租代徵”是不是真的有衝突

依據《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的規定,不能對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沒有經過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登記和發放證件。

而“以租代徵”指的是滿足“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租或出讓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這些重要要素的一種違法供地、用地的行為。因此我們可以將其看作,在確權時違法租出去的土地確實會遇到一些問題,情形嚴重的話很可能沒有辦法將自己的土地收回。

“以徵代租”農村土地違法!租出去的土地該如何要回來?

是否能把“出租”出去的土地要回來

對於上述所講的內容想必大家心裡應該已經有數了,從開始到結束,“以租代徵”這種用地方式都是與土地管理有法律制度要求不符合的,那麼這種既把農民合法權益侵犯了,又與法律規定要求相違背的“租地協議”是不是能夠取消呢,農民兄弟們又能否要回違法出租的土地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不得出讓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更不能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除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之外。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倘若地方政府或其他用地單位租用農民土地時沒有按照法律,與《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相違背的例外情形,那麼農民兄弟們應當清楚,這種是屬於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租地合同”,可以申請認定這份“租地合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將自己的土地要回。

當然,律師一定要告訴大家大家,不能由於有能夠採用的救濟途徑就鬆懈自己的警惕性,倘若有人來“租地”,大家必須要讓自己的大腦保持清醒,在該拒絕的時刻要理智的拒絕;如果遇到了強行佔地的地方政府,大家也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律師最後讓農民兄弟們弄清楚一件事的是,在以前對於集體土地徵收徵用的說法已經有許多種了,而現在又是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階段,各地很可能會出現更多似是而非的“徵用”方式,大家一定要分辨清楚、提高警惕,倘若遇到自己不確定的情況,必須要向專業人士及時諮詢,讓自己合法的土地權利避免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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