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南通市地稅局原副局長楊幸福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楊幸福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8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楊幸福利用擔任邗江縣地稅局副局長、南通市地稅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資金拆借、稅款徵收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夥同他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35萬餘元。今年3月23日16時許,按照中央追逃辦統一部署,江蘇省赴境外追逃小組成功將畏罪滯留津巴布韋2個月的職務犯罪嫌疑人楊幸福押解回國。(“江蘇檢察在線”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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