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法律 不完美媽媽 英國 香水 刑法 明天會更好651011 201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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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遇到糾紛,我們更喜歡私了,而不是對簿公堂;但美國與我們剛好相反,他們更喜歡對薄公堂而不是私了。為什麼呢?這裡從經濟學的角度,幫你解讀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有歷史的原因,在20世紀以前大部分責任是由個人消費者承擔的,而到今天大部分的產品質量責任都是由企業來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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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遇到糾紛,我們更喜歡私了,而不是對簿公堂;但美國與我們剛好相反,他們更喜歡對薄公堂而不是私了。為什麼呢?這裡從經濟學的角度,幫你解讀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有歷史的原因,在20世紀以前大部分責任是由個人消費者承擔的,而到今天大部分的產品質量責任都是由企業來承擔的。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責任的劃分是在變動,在法律上表現尤其明顯。比如1919年,有個12歲的孩子拿了一個鐵絲走過一座橋,橋下用的是電纜,然後男孩觸電燒傷,這是電車公司有責任嗎?法官認為這是意外,電車公司沒有責任。

50年之後,一個露天礦,地形比較低窪,下了雨就形成一個水塘。16歲的男孩往水塘裡跳水,碰到礦裡的雜物受傷了,這個露天礦的主人有沒有責任?

這時觀念已經發生變化,責任從個人開始向企業傾斜,法官的判決是露天礦的主人應該花費12,000~14,000美元的高價,為那個已經廢棄的露天礦修築欄杆,防止小孩進入。

在當時這是一筆鉅款,但法官認為,不能要求小孩子負注意的義務,花這筆錢是值得的。1974年又是一位青少年,在自己臥室點蠟燭,覺得不夠浪漫,就在蠟燭上倒古龍水,古龍水含有酒精,就這位少年燒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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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遇到糾紛,我們更喜歡私了,而不是對簿公堂;但美國與我們剛好相反,他們更喜歡對薄公堂而不是私了。為什麼呢?這裡從經濟學的角度,幫你解讀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有歷史的原因,在20世紀以前大部分責任是由個人消費者承擔的,而到今天大部分的產品質量責任都是由企業來承擔的。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責任的劃分是在變動,在法律上表現尤其明顯。比如1919年,有個12歲的孩子拿了一個鐵絲走過一座橋,橋下用的是電纜,然後男孩觸電燒傷,這是電車公司有責任嗎?法官認為這是意外,電車公司沒有責任。

50年之後,一個露天礦,地形比較低窪,下了雨就形成一個水塘。16歲的男孩往水塘裡跳水,碰到礦裡的雜物受傷了,這個露天礦的主人有沒有責任?

這時觀念已經發生變化,責任從個人開始向企業傾斜,法官的判決是露天礦的主人應該花費12,000~14,000美元的高價,為那個已經廢棄的露天礦修築欄杆,防止小孩進入。

在當時這是一筆鉅款,但法官認為,不能要求小孩子負注意的義務,花這筆錢是值得的。1974年又是一位青少年,在自己臥室點蠟燭,覺得不夠浪漫,就在蠟燭上倒古龍水,古龍水含有酒精,就這位少年燒傷了。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香水含有酒精不能灑到火焰上,這究竟是常識,還是廠商必須特別說明的義務?法官決定由廠商來承擔,當類似判決成為一個系列。

你買一個產品,尤其是歐美產品,說明書總是事無鉅細的,列明各種注意事項,目的是儘可能告知履行告知義務,減少侵權責任。

這是歷史成因,接下來回到現實。自此以後廠商要對產品質量負嚴格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幫助社會減少為避免意外而付出的成本。

但矯枉不能過正,廠商負擔過大責任同樣會造成社會巨大的損失。比如用錯輪胎,導致爆炸,實際上他是一名專業的司機,完全有知識,有能力避免意外發生,但法院還是判輪胎生產商敗訴。

甚至有人自己喝多了,撞到樹上傷重不治,他家人還把市政府告上法庭,說政府種的那棵樹位置不對,要負上侵權責任,結果法庭判決市政府敗訴,要做出鉅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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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歷史的原因,在20世紀以前大部分責任是由個人消費者承擔的,而到今天大部分的產品質量責任都是由企業來承擔的。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責任的劃分是在變動,在法律上表現尤其明顯。比如1919年,有個12歲的孩子拿了一個鐵絲走過一座橋,橋下用的是電纜,然後男孩觸電燒傷,這是電車公司有責任嗎?法官認為這是意外,電車公司沒有責任。

50年之後,一個露天礦,地形比較低窪,下了雨就形成一個水塘。16歲的男孩往水塘裡跳水,碰到礦裡的雜物受傷了,這個露天礦的主人有沒有責任?

這時觀念已經發生變化,責任從個人開始向企業傾斜,法官的判決是露天礦的主人應該花費12,000~14,000美元的高價,為那個已經廢棄的露天礦修築欄杆,防止小孩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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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歷史成因,接下來回到現實。自此以後廠商要對產品質量負嚴格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幫助社會減少為避免意外而付出的成本。

但矯枉不能過正,廠商負擔過大責任同樣會造成社會巨大的損失。比如用錯輪胎,導致爆炸,實際上他是一名專業的司機,完全有知識,有能力避免意外發生,但法院還是判輪胎生產商敗訴。

甚至有人自己喝多了,撞到樹上傷重不治,他家人還把市政府告上法庭,說政府種的那棵樹位置不對,要負上侵權責任,結果法庭判決市政府敗訴,要做出鉅額賠償。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這就產生了1980年代的保險業危機,這個危機表現出來的就是保險費用上升,許多產品由於得不到保險公司的支持,而沒有辦法推向市場。

小區滑梯被拆除了,因為沒有人擔負得起小孩滑倒的責任;游泳池的跳板被收走了,因為沒有人擔負起相應的責任。醫生普遍實施保守治療,甚至有一些偏遠醫療設備差的地區,醫生停止服務。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狀況呢?

第1個是司法制度,鼓勵所謂的精神賠償。肉體的傷害可以衡量,精神的痛苦沒有辦法衡量。如果規定越痛苦,賠償越多,那受害者會有意無意延長痛苦的時間,加深感受,把賠償金額抬的無限高。

第2個侵權法的律師參與賠償的分紅。英美法系都是判例法,但英國律師只拿固定金額律師費,而美國律師收費按照賠償比例。賠償金越高,律師費就越豐厚,這會提高律師興起訴訟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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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觀念已經發生變化,責任從個人開始向企業傾斜,法官的判決是露天礦的主人應該花費12,000~14,000美元的高價,為那個已經廢棄的露天礦修築欄杆,防止小孩進入。

在當時這是一筆鉅款,但法官認為,不能要求小孩子負注意的義務,花這筆錢是值得的。1974年又是一位青少年,在自己臥室點蠟燭,覺得不夠浪漫,就在蠟燭上倒古龍水,古龍水含有酒精,就這位少年燒傷了。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香水含有酒精不能灑到火焰上,這究竟是常識,還是廠商必須特別說明的義務?法官決定由廠商來承擔,當類似判決成為一個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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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歷史成因,接下來回到現實。自此以後廠商要對產品質量負嚴格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幫助社會減少為避免意外而付出的成本。

但矯枉不能過正,廠商負擔過大責任同樣會造成社會巨大的損失。比如用錯輪胎,導致爆炸,實際上他是一名專業的司機,完全有知識,有能力避免意外發生,但法院還是判輪胎生產商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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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產生了1980年代的保險業危機,這個危機表現出來的就是保險費用上升,許多產品由於得不到保險公司的支持,而沒有辦法推向市場。

小區滑梯被拆除了,因為沒有人擔負得起小孩滑倒的責任;游泳池的跳板被收走了,因為沒有人擔負起相應的責任。醫生普遍實施保守治療,甚至有一些偏遠醫療設備差的地區,醫生停止服務。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狀況呢?

第1個是司法制度,鼓勵所謂的精神賠償。肉體的傷害可以衡量,精神的痛苦沒有辦法衡量。如果規定越痛苦,賠償越多,那受害者會有意無意延長痛苦的時間,加深感受,把賠償金額抬的無限高。

第2個侵權法的律師參與賠償的分紅。英美法系都是判例法,但英國律師只拿固定金額律師費,而美國律師收費按照賠償比例。賠償金越高,律師費就越豐厚,這會提高律師興起訴訟的積極性。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第3個有所謂的懲罰性賠償。英國的懲罰性賠償,不適用於民事案件,只有刑事案件可以,而美國是允許的。

第4個輸掉官司了,要替贏的出律師費。也就是法官出庭的費用,由敗訴的一方承擔。這樣那些自知勝算不大的人,會放棄起訴。而美國沒有這樣的安排,只要有微弱的勝算,也值得一試,因為賠償金額非常巨大。

問題:美國人愛打官司,中國人愛私了,哪一種方法更好,為什麼?

任何司法裁決都可以看作是產權、責任、資源、成本在不同角色的人之間的重新分配。法律制度的演化背後有一個基本的動力,那就是效率的提升,而談到效率,它有兩個含義:

一個是司法結果的效率,判斷法官判了,到底是牛要吃小麥還是小麥吃牛,哪種結果更有效率?另一個是司法過程的效率,是法官來判案,陪審團來判案,還是通過私了的方式結束糾紛,這是一個效率問題。

其實不論打官司還是私了,人們要追求的是,法律的效率、總的效率能夠達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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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之後,一個露天礦,地形比較低窪,下了雨就形成一個水塘。16歲的男孩往水塘裡跳水,碰到礦裡的雜物受傷了,這個露天礦的主人有沒有責任?

這時觀念已經發生變化,責任從個人開始向企業傾斜,法官的判決是露天礦的主人應該花費12,000~14,000美元的高價,為那個已經廢棄的露天礦修築欄杆,防止小孩進入。

在當時這是一筆鉅款,但法官認為,不能要求小孩子負注意的義務,花這筆錢是值得的。1974年又是一位青少年,在自己臥室點蠟燭,覺得不夠浪漫,就在蠟燭上倒古龍水,古龍水含有酒精,就這位少年燒傷了。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香水含有酒精不能灑到火焰上,這究竟是常識,還是廠商必須特別說明的義務?法官決定由廠商來承擔,當類似判決成為一個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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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歷史成因,接下來回到現實。自此以後廠商要對產品質量負嚴格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幫助社會減少為避免意外而付出的成本。

但矯枉不能過正,廠商負擔過大責任同樣會造成社會巨大的損失。比如用錯輪胎,導致爆炸,實際上他是一名專業的司機,完全有知識,有能力避免意外發生,但法院還是判輪胎生產商敗訴。

甚至有人自己喝多了,撞到樹上傷重不治,他家人還把市政府告上法庭,說政府種的那棵樹位置不對,要負上侵權責任,結果法庭判決市政府敗訴,要做出鉅額賠償。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這就產生了1980年代的保險業危機,這個危機表現出來的就是保險費用上升,許多產品由於得不到保險公司的支持,而沒有辦法推向市場。

小區滑梯被拆除了,因為沒有人擔負得起小孩滑倒的責任;游泳池的跳板被收走了,因為沒有人擔負起相應的責任。醫生普遍實施保守治療,甚至有一些偏遠醫療設備差的地區,醫生停止服務。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狀況呢?

第1個是司法制度,鼓勵所謂的精神賠償。肉體的傷害可以衡量,精神的痛苦沒有辦法衡量。如果規定越痛苦,賠償越多,那受害者會有意無意延長痛苦的時間,加深感受,把賠償金額抬的無限高。

第2個侵權法的律師參與賠償的分紅。英美法系都是判例法,但英國律師只拿固定金額律師費,而美國律師收費按照賠償比例。賠償金越高,律師費就越豐厚,這會提高律師興起訴訟的積極性。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第3個有所謂的懲罰性賠償。英國的懲罰性賠償,不適用於民事案件,只有刑事案件可以,而美國是允許的。

第4個輸掉官司了,要替贏的出律師費。也就是法官出庭的費用,由敗訴的一方承擔。這樣那些自知勝算不大的人,會放棄起訴。而美國沒有這樣的安排,只要有微弱的勝算,也值得一試,因為賠償金額非常巨大。

問題:美國人愛打官司,中國人愛私了,哪一種方法更好,為什麼?

任何司法裁決都可以看作是產權、責任、資源、成本在不同角色的人之間的重新分配。法律制度的演化背後有一個基本的動力,那就是效率的提升,而談到效率,它有兩個含義:

一個是司法結果的效率,判斷法官判了,到底是牛要吃小麥還是小麥吃牛,哪種結果更有效率?另一個是司法過程的效率,是法官來判案,陪審團來判案,還是通過私了的方式結束糾紛,這是一個效率問題。

其實不論打官司還是私了,人們要追求的是,法律的效率、總的效率能夠達到最大化。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如果糾紛本身造成的得失不是很大,而司法體系的成本很高,不論由於手續繁瑣,還是司法體系不可信,那人們就更願意私了。反過來如果糾紛造成的得失非常大,那不論成本多高,人們可能都會選擇打官司。

內幕交易可不可以合法化?

回顧一下科斯定律,他說一項資產,一項資源無論開始時歸誰所有,掌握在誰手裡,只要交易費用足夠低,它就會落到,而且應該落到那些更善於利用這些資源的人手裡。

因為人在做事時總有利潤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傾向,誰用的好就歸誰,誰避免意外的成本更低,誰就負有更大的責任。

而內幕交易是指股市上的一些人,由於工作關係,職位上的特權,掌握了一些別人還沒有掌握的信息,他們在這些信息還沒有公佈之前,就擅自利用這些信息在股市上買賣股票為自己謀利,他們的盈利就是別人的損失。

大家認為他們不應該利用特權做損公肥私的事情。所以各國都有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律,但曼尼教授對此提出了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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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歷史的原因,在20世紀以前大部分責任是由個人消費者承擔的,而到今天大部分的產品質量責任都是由企業來承擔的。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責任的劃分是在變動,在法律上表現尤其明顯。比如1919年,有個12歲的孩子拿了一個鐵絲走過一座橋,橋下用的是電纜,然後男孩觸電燒傷,這是電車公司有責任嗎?法官認為這是意外,電車公司沒有責任。

50年之後,一個露天礦,地形比較低窪,下了雨就形成一個水塘。16歲的男孩往水塘裡跳水,碰到礦裡的雜物受傷了,這個露天礦的主人有沒有責任?

這時觀念已經發生變化,責任從個人開始向企業傾斜,法官的判決是露天礦的主人應該花費12,000~14,000美元的高價,為那個已經廢棄的露天礦修築欄杆,防止小孩進入。

在當時這是一筆鉅款,但法官認為,不能要求小孩子負注意的義務,花這筆錢是值得的。1974年又是一位青少年,在自己臥室點蠟燭,覺得不夠浪漫,就在蠟燭上倒古龍水,古龍水含有酒精,就這位少年燒傷了。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香水含有酒精不能灑到火焰上,這究竟是常識,還是廠商必須特別說明的義務?法官決定由廠商來承擔,當類似判決成為一個系列。

你買一個產品,尤其是歐美產品,說明書總是事無鉅細的,列明各種注意事項,目的是儘可能告知履行告知義務,減少侵權責任。

這是歷史成因,接下來回到現實。自此以後廠商要對產品質量負嚴格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幫助社會減少為避免意外而付出的成本。

但矯枉不能過正,廠商負擔過大責任同樣會造成社會巨大的損失。比如用錯輪胎,導致爆炸,實際上他是一名專業的司機,完全有知識,有能力避免意外發生,但法院還是判輪胎生產商敗訴。

甚至有人自己喝多了,撞到樹上傷重不治,他家人還把市政府告上法庭,說政府種的那棵樹位置不對,要負上侵權責任,結果法庭判決市政府敗訴,要做出鉅額賠償。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這就產生了1980年代的保險業危機,這個危機表現出來的就是保險費用上升,許多產品由於得不到保險公司的支持,而沒有辦法推向市場。

小區滑梯被拆除了,因為沒有人擔負得起小孩滑倒的責任;游泳池的跳板被收走了,因為沒有人擔負起相應的責任。醫生普遍實施保守治療,甚至有一些偏遠醫療設備差的地區,醫生停止服務。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狀況呢?

第1個是司法制度,鼓勵所謂的精神賠償。肉體的傷害可以衡量,精神的痛苦沒有辦法衡量。如果規定越痛苦,賠償越多,那受害者會有意無意延長痛苦的時間,加深感受,把賠償金額抬的無限高。

第2個侵權法的律師參與賠償的分紅。英美法系都是判例法,但英國律師只拿固定金額律師費,而美國律師收費按照賠償比例。賠償金越高,律師費就越豐厚,這會提高律師興起訴訟的積極性。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第3個有所謂的懲罰性賠償。英國的懲罰性賠償,不適用於民事案件,只有刑事案件可以,而美國是允許的。

第4個輸掉官司了,要替贏的出律師費。也就是法官出庭的費用,由敗訴的一方承擔。這樣那些自知勝算不大的人,會放棄起訴。而美國沒有這樣的安排,只要有微弱的勝算,也值得一試,因為賠償金額非常巨大。

問題:美國人愛打官司,中國人愛私了,哪一種方法更好,為什麼?

任何司法裁決都可以看作是產權、責任、資源、成本在不同角色的人之間的重新分配。法律制度的演化背後有一個基本的動力,那就是效率的提升,而談到效率,它有兩個含義:

一個是司法結果的效率,判斷法官判了,到底是牛要吃小麥還是小麥吃牛,哪種結果更有效率?另一個是司法過程的效率,是法官來判案,陪審團來判案,還是通過私了的方式結束糾紛,這是一個效率問題。

其實不論打官司還是私了,人們要追求的是,法律的效率、總的效率能夠達到最大化。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如果糾紛本身造成的得失不是很大,而司法體系的成本很高,不論由於手續繁瑣,還是司法體系不可信,那人們就更願意私了。反過來如果糾紛造成的得失非常大,那不論成本多高,人們可能都會選擇打官司。

內幕交易可不可以合法化?

回顧一下科斯定律,他說一項資產,一項資源無論開始時歸誰所有,掌握在誰手裡,只要交易費用足夠低,它就會落到,而且應該落到那些更善於利用這些資源的人手裡。

因為人在做事時總有利潤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傾向,誰用的好就歸誰,誰避免意外的成本更低,誰就負有更大的責任。

而內幕交易是指股市上的一些人,由於工作關係,職位上的特權,掌握了一些別人還沒有掌握的信息,他們在這些信息還沒有公佈之前,就擅自利用這些信息在股市上買賣股票為自己謀利,他們的盈利就是別人的損失。

大家認為他們不應該利用特權做損公肥私的事情。所以各國都有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律,但曼尼教授對此提出了質疑。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曼妮教授說,內幕信息就是一種寶貴的資源,他們本就掌握在公司經理人手中,所以內幕交易是否合法化,實際上就是這些寶貴的公司資源。

信息資源,到底應該歸公司的經理人所有,還是其他人所有的問題,是給誰更合理的問題,如果非要重新分配,重新分配的成本究竟有多高的問題?

如果禁止內幕交易,經理人不能利用他手上的信息牟利的話,那獲利的人是誰呢?很多人認為是其他股東,其實不是,因為其他股東是長期持有公司股票的人,他們不會頻繁甚至高頻的進行股票交易。

信息的傳播像閃電一樣快,經理人不能利用這些內幕消息,得益的只有那些像閃電那麼快的短期炒家,而不是長期持有的股東。

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律,實際上的效果是把信息資源帶來的好處從公司經理人手裡奪過來分配給那些短期炒家,這本身就不是格外的合理和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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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遇到糾紛,我們更喜歡私了,而不是對簿公堂;但美國與我們剛好相反,他們更喜歡對薄公堂而不是私了。為什麼呢?這裡從經濟學的角度,幫你解讀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有歷史的原因,在20世紀以前大部分責任是由個人消費者承擔的,而到今天大部分的產品質量責任都是由企業來承擔的。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責任的劃分是在變動,在法律上表現尤其明顯。比如1919年,有個12歲的孩子拿了一個鐵絲走過一座橋,橋下用的是電纜,然後男孩觸電燒傷,這是電車公司有責任嗎?法官認為這是意外,電車公司沒有責任。

50年之後,一個露天礦,地形比較低窪,下了雨就形成一個水塘。16歲的男孩往水塘裡跳水,碰到礦裡的雜物受傷了,這個露天礦的主人有沒有責任?

這時觀念已經發生變化,責任從個人開始向企業傾斜,法官的判決是露天礦的主人應該花費12,000~14,000美元的高價,為那個已經廢棄的露天礦修築欄杆,防止小孩進入。

在當時這是一筆鉅款,但法官認為,不能要求小孩子負注意的義務,花這筆錢是值得的。1974年又是一位青少年,在自己臥室點蠟燭,覺得不夠浪漫,就在蠟燭上倒古龍水,古龍水含有酒精,就這位少年燒傷了。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香水含有酒精不能灑到火焰上,這究竟是常識,還是廠商必須特別說明的義務?法官決定由廠商來承擔,當類似判決成為一個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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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歷史成因,接下來回到現實。自此以後廠商要對產品質量負嚴格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幫助社會減少為避免意外而付出的成本。

但矯枉不能過正,廠商負擔過大責任同樣會造成社會巨大的損失。比如用錯輪胎,導致爆炸,實際上他是一名專業的司機,完全有知識,有能力避免意外發生,但法院還是判輪胎生產商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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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這就產生了1980年代的保險業危機,這個危機表現出來的就是保險費用上升,許多產品由於得不到保險公司的支持,而沒有辦法推向市場。

小區滑梯被拆除了,因為沒有人擔負得起小孩滑倒的責任;游泳池的跳板被收走了,因為沒有人擔負起相應的責任。醫生普遍實施保守治療,甚至有一些偏遠醫療設備差的地區,醫生停止服務。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狀況呢?

第1個是司法制度,鼓勵所謂的精神賠償。肉體的傷害可以衡量,精神的痛苦沒有辦法衡量。如果規定越痛苦,賠償越多,那受害者會有意無意延長痛苦的時間,加深感受,把賠償金額抬的無限高。

第2個侵權法的律師參與賠償的分紅。英美法系都是判例法,但英國律師只拿固定金額律師費,而美國律師收費按照賠償比例。賠償金越高,律師費就越豐厚,這會提高律師興起訴訟的積極性。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第3個有所謂的懲罰性賠償。英國的懲罰性賠償,不適用於民事案件,只有刑事案件可以,而美國是允許的。

第4個輸掉官司了,要替贏的出律師費。也就是法官出庭的費用,由敗訴的一方承擔。這樣那些自知勝算不大的人,會放棄起訴。而美國沒有這樣的安排,只要有微弱的勝算,也值得一試,因為賠償金額非常巨大。

問題:美國人愛打官司,中國人愛私了,哪一種方法更好,為什麼?

任何司法裁決都可以看作是產權、責任、資源、成本在不同角色的人之間的重新分配。法律制度的演化背後有一個基本的動力,那就是效率的提升,而談到效率,它有兩個含義:

一個是司法結果的效率,判斷法官判了,到底是牛要吃小麥還是小麥吃牛,哪種結果更有效率?另一個是司法過程的效率,是法官來判案,陪審團來判案,還是通過私了的方式結束糾紛,這是一個效率問題。

其實不論打官司還是私了,人們要追求的是,法律的效率、總的效率能夠達到最大化。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如果糾紛本身造成的得失不是很大,而司法體系的成本很高,不論由於手續繁瑣,還是司法體系不可信,那人們就更願意私了。反過來如果糾紛造成的得失非常大,那不論成本多高,人們可能都會選擇打官司。

內幕交易可不可以合法化?

回顧一下科斯定律,他說一項資產,一項資源無論開始時歸誰所有,掌握在誰手裡,只要交易費用足夠低,它就會落到,而且應該落到那些更善於利用這些資源的人手裡。

因為人在做事時總有利潤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傾向,誰用的好就歸誰,誰避免意外的成本更低,誰就負有更大的責任。

而內幕交易是指股市上的一些人,由於工作關係,職位上的特權,掌握了一些別人還沒有掌握的信息,他們在這些信息還沒有公佈之前,就擅自利用這些信息在股市上買賣股票為自己謀利,他們的盈利就是別人的損失。

大家認為他們不應該利用特權做損公肥私的事情。所以各國都有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律,但曼尼教授對此提出了質疑。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曼妮教授說,內幕信息就是一種寶貴的資源,他們本就掌握在公司經理人手中,所以內幕交易是否合法化,實際上就是這些寶貴的公司資源。

信息資源,到底應該歸公司的經理人所有,還是其他人所有的問題,是給誰更合理的問題,如果非要重新分配,重新分配的成本究竟有多高的問題?

如果禁止內幕交易,經理人不能利用他手上的信息牟利的話,那獲利的人是誰呢?很多人認為是其他股東,其實不是,因為其他股東是長期持有公司股票的人,他們不會頻繁甚至高頻的進行股票交易。

信息的傳播像閃電一樣快,經理人不能利用這些內幕消息,得益的只有那些像閃電那麼快的短期炒家,而不是長期持有的股東。

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律,實際上的效果是把信息資源帶來的好處從公司經理人手裡奪過來分配給那些短期炒家,這本身就不是格外的合理和有意義。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第2個觀點是如果經理人可以隨意地使用他們手上信息的話,那麼信息的傳播會更通暢,一旦發生什麼事情,會更迅速的在股價上體現出來,減少外界不必要的揣測。

這反而能使股價平穩,不出現不必要的大起大落。抑制內幕消息的傳播,延長外界觀望、猜測的時間,對股市的健康發展並沒有好處。

第3個是真要實施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律,把它執行到位,實際上非常困難,成本高的不得了。

經理人偷偷用手頭信息的辦法太多了,而且可以做得非常隱祕。真正違反內幕交易法的案例不多,只不過是大部分內幕交易都成功地逃脫偵查而已。

一個經理人始終掌握了大量別人不知道的公司情況,幾乎可以斷定他在任何時候買賣跟公司相關的股票,他都會有意無意的運用到這些信息,這算不算違法?不容易判斷,判斷的成本很高。

有個案例,說1975年一家公司把年報給了報社刊印,為了防止信息洩露,故意把公司名字隱去了。但報社的排字工人,拿到年報後,就運用他在股市上的知識,推測出了是哪家公司的,就趕緊買了這家公司的股票,然後高價賣出,賺了3萬美元。

"

在中國遇到糾紛,我們更喜歡私了,而不是對簿公堂;但美國與我們剛好相反,他們更喜歡對薄公堂而不是私了。為什麼呢?這裡從經濟學的角度,幫你解讀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有歷史的原因,在20世紀以前大部分責任是由個人消費者承擔的,而到今天大部分的產品質量責任都是由企業來承擔的。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責任的劃分是在變動,在法律上表現尤其明顯。比如1919年,有個12歲的孩子拿了一個鐵絲走過一座橋,橋下用的是電纜,然後男孩觸電燒傷,這是電車公司有責任嗎?法官認為這是意外,電車公司沒有責任。

50年之後,一個露天礦,地形比較低窪,下了雨就形成一個水塘。16歲的男孩往水塘裡跳水,碰到礦裡的雜物受傷了,這個露天礦的主人有沒有責任?

這時觀念已經發生變化,責任從個人開始向企業傾斜,法官的判決是露天礦的主人應該花費12,000~14,000美元的高價,為那個已經廢棄的露天礦修築欄杆,防止小孩進入。

在當時這是一筆鉅款,但法官認為,不能要求小孩子負注意的義務,花這筆錢是值得的。1974年又是一位青少年,在自己臥室點蠟燭,覺得不夠浪漫,就在蠟燭上倒古龍水,古龍水含有酒精,就這位少年燒傷了。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香水含有酒精不能灑到火焰上,這究竟是常識,還是廠商必須特別說明的義務?法官決定由廠商來承擔,當類似判決成為一個系列。

你買一個產品,尤其是歐美產品,說明書總是事無鉅細的,列明各種注意事項,目的是儘可能告知履行告知義務,減少侵權責任。

這是歷史成因,接下來回到現實。自此以後廠商要對產品質量負嚴格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幫助社會減少為避免意外而付出的成本。

但矯枉不能過正,廠商負擔過大責任同樣會造成社會巨大的損失。比如用錯輪胎,導致爆炸,實際上他是一名專業的司機,完全有知識,有能力避免意外發生,但法院還是判輪胎生產商敗訴。

甚至有人自己喝多了,撞到樹上傷重不治,他家人還把市政府告上法庭,說政府種的那棵樹位置不對,要負上侵權責任,結果法庭判決市政府敗訴,要做出鉅額賠償。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這就產生了1980年代的保險業危機,這個危機表現出來的就是保險費用上升,許多產品由於得不到保險公司的支持,而沒有辦法推向市場。

小區滑梯被拆除了,因為沒有人擔負得起小孩滑倒的責任;游泳池的跳板被收走了,因為沒有人擔負起相應的責任。醫生普遍實施保守治療,甚至有一些偏遠醫療設備差的地區,醫生停止服務。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狀況呢?

第1個是司法制度,鼓勵所謂的精神賠償。肉體的傷害可以衡量,精神的痛苦沒有辦法衡量。如果規定越痛苦,賠償越多,那受害者會有意無意延長痛苦的時間,加深感受,把賠償金額抬的無限高。

第2個侵權法的律師參與賠償的分紅。英美法系都是判例法,但英國律師只拿固定金額律師費,而美國律師收費按照賠償比例。賠償金越高,律師費就越豐厚,這會提高律師興起訴訟的積極性。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第3個有所謂的懲罰性賠償。英國的懲罰性賠償,不適用於民事案件,只有刑事案件可以,而美國是允許的。

第4個輸掉官司了,要替贏的出律師費。也就是法官出庭的費用,由敗訴的一方承擔。這樣那些自知勝算不大的人,會放棄起訴。而美國沒有這樣的安排,只要有微弱的勝算,也值得一試,因為賠償金額非常巨大。

問題:美國人愛打官司,中國人愛私了,哪一種方法更好,為什麼?

任何司法裁決都可以看作是產權、責任、資源、成本在不同角色的人之間的重新分配。法律制度的演化背後有一個基本的動力,那就是效率的提升,而談到效率,它有兩個含義:

一個是司法結果的效率,判斷法官判了,到底是牛要吃小麥還是小麥吃牛,哪種結果更有效率?另一個是司法過程的效率,是法官來判案,陪審團來判案,還是通過私了的方式結束糾紛,這是一個效率問題。

其實不論打官司還是私了,人們要追求的是,法律的效率、總的效率能夠達到最大化。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如果糾紛本身造成的得失不是很大,而司法體系的成本很高,不論由於手續繁瑣,還是司法體系不可信,那人們就更願意私了。反過來如果糾紛造成的得失非常大,那不論成本多高,人們可能都會選擇打官司。

內幕交易可不可以合法化?

回顧一下科斯定律,他說一項資產,一項資源無論開始時歸誰所有,掌握在誰手裡,只要交易費用足夠低,它就會落到,而且應該落到那些更善於利用這些資源的人手裡。

因為人在做事時總有利潤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傾向,誰用的好就歸誰,誰避免意外的成本更低,誰就負有更大的責任。

而內幕交易是指股市上的一些人,由於工作關係,職位上的特權,掌握了一些別人還沒有掌握的信息,他們在這些信息還沒有公佈之前,就擅自利用這些信息在股市上買賣股票為自己謀利,他們的盈利就是別人的損失。

大家認為他們不應該利用特權做損公肥私的事情。所以各國都有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律,但曼尼教授對此提出了質疑。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曼妮教授說,內幕信息就是一種寶貴的資源,他們本就掌握在公司經理人手中,所以內幕交易是否合法化,實際上就是這些寶貴的公司資源。

信息資源,到底應該歸公司的經理人所有,還是其他人所有的問題,是給誰更合理的問題,如果非要重新分配,重新分配的成本究竟有多高的問題?

如果禁止內幕交易,經理人不能利用他手上的信息牟利的話,那獲利的人是誰呢?很多人認為是其他股東,其實不是,因為其他股東是長期持有公司股票的人,他們不會頻繁甚至高頻的進行股票交易。

信息的傳播像閃電一樣快,經理人不能利用這些內幕消息,得益的只有那些像閃電那麼快的短期炒家,而不是長期持有的股東。

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律,實際上的效果是把信息資源帶來的好處從公司經理人手裡奪過來分配給那些短期炒家,這本身就不是格外的合理和有意義。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第2個觀點是如果經理人可以隨意地使用他們手上信息的話,那麼信息的傳播會更通暢,一旦發生什麼事情,會更迅速的在股價上體現出來,減少外界不必要的揣測。

這反而能使股價平穩,不出現不必要的大起大落。抑制內幕消息的傳播,延長外界觀望、猜測的時間,對股市的健康發展並沒有好處。

第3個是真要實施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律,把它執行到位,實際上非常困難,成本高的不得了。

經理人偷偷用手頭信息的辦法太多了,而且可以做得非常隱祕。真正違反內幕交易法的案例不多,只不過是大部分內幕交易都成功地逃脫偵查而已。

一個經理人始終掌握了大量別人不知道的公司情況,幾乎可以斷定他在任何時候買賣跟公司相關的股票,他都會有意無意的運用到這些信息,這算不算違法?不容易判斷,判斷的成本很高。

有個案例,說1975年一家公司把年報給了報社刊印,為了防止信息洩露,故意把公司名字隱去了。但報社的排字工人,拿到年報後,就運用他在股市上的知識,推測出了是哪家公司的,就趕緊買了這家公司的股票,然後高價賣出,賺了3萬美元。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問題來了,這位排字工人是運用自己的知識推斷出還沒有公之於眾的消息,他的行為算不算盜用了別人的內幕消息?

還有一個比較清晰的案件是《華爾街日報》案。其中一位專欄作家,寫了一個叫《街談巷議》的專欄,他把提前寫好還沒有發表的專欄告訴他朋友,這位專欄作家自己從中獲了。

案子到了最高法院,4:4投票,無法判斷的究竟是否屬於內幕交易,但以8:0一致認為這屬於偷竊行為。這位作家盜竊了本屬於《華爾街日報》版權所有的內容,他被判兩年。

真正要執行反內幕交易法,困難要比我們想象的大,曼寧教授於是提出了他的第4個觀點:

與其幫助那些短期炒家,造成有效信息的不流通,與其花費大功夫來執行這樣的法律,不如就讓經營管理人員,有權擁有和使用他們所掌握的內幕信息,並且有意的把這一點當做他們職位的福利之一。這樣他們就更願意向股東的利益看齊,把公司經營好。

"

在中國遇到糾紛,我們更喜歡私了,而不是對簿公堂;但美國與我們剛好相反,他們更喜歡對薄公堂而不是私了。為什麼呢?這裡從經濟學的角度,幫你解讀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有歷史的原因,在20世紀以前大部分責任是由個人消費者承擔的,而到今天大部分的產品質量責任都是由企業來承擔的。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責任的劃分是在變動,在法律上表現尤其明顯。比如1919年,有個12歲的孩子拿了一個鐵絲走過一座橋,橋下用的是電纜,然後男孩觸電燒傷,這是電車公司有責任嗎?法官認為這是意外,電車公司沒有責任。

50年之後,一個露天礦,地形比較低窪,下了雨就形成一個水塘。16歲的男孩往水塘裡跳水,碰到礦裡的雜物受傷了,這個露天礦的主人有沒有責任?

這時觀念已經發生變化,責任從個人開始向企業傾斜,法官的判決是露天礦的主人應該花費12,000~14,000美元的高價,為那個已經廢棄的露天礦修築欄杆,防止小孩進入。

在當時這是一筆鉅款,但法官認為,不能要求小孩子負注意的義務,花這筆錢是值得的。1974年又是一位青少年,在自己臥室點蠟燭,覺得不夠浪漫,就在蠟燭上倒古龍水,古龍水含有酒精,就這位少年燒傷了。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香水含有酒精不能灑到火焰上,這究竟是常識,還是廠商必須特別說明的義務?法官決定由廠商來承擔,當類似判決成為一個系列。

你買一個產品,尤其是歐美產品,說明書總是事無鉅細的,列明各種注意事項,目的是儘可能告知履行告知義務,減少侵權責任。

這是歷史成因,接下來回到現實。自此以後廠商要對產品質量負嚴格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幫助社會減少為避免意外而付出的成本。

但矯枉不能過正,廠商負擔過大責任同樣會造成社會巨大的損失。比如用錯輪胎,導致爆炸,實際上他是一名專業的司機,完全有知識,有能力避免意外發生,但法院還是判輪胎生產商敗訴。

甚至有人自己喝多了,撞到樹上傷重不治,他家人還把市政府告上法庭,說政府種的那棵樹位置不對,要負上侵權責任,結果法庭判決市政府敗訴,要做出鉅額賠償。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這就產生了1980年代的保險業危機,這個危機表現出來的就是保險費用上升,許多產品由於得不到保險公司的支持,而沒有辦法推向市場。

小區滑梯被拆除了,因為沒有人擔負得起小孩滑倒的責任;游泳池的跳板被收走了,因為沒有人擔負起相應的責任。醫生普遍實施保守治療,甚至有一些偏遠醫療設備差的地區,醫生停止服務。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狀況呢?

第1個是司法制度,鼓勵所謂的精神賠償。肉體的傷害可以衡量,精神的痛苦沒有辦法衡量。如果規定越痛苦,賠償越多,那受害者會有意無意延長痛苦的時間,加深感受,把賠償金額抬的無限高。

第2個侵權法的律師參與賠償的分紅。英美法系都是判例法,但英國律師只拿固定金額律師費,而美國律師收費按照賠償比例。賠償金越高,律師費就越豐厚,這會提高律師興起訴訟的積極性。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第3個有所謂的懲罰性賠償。英國的懲罰性賠償,不適用於民事案件,只有刑事案件可以,而美國是允許的。

第4個輸掉官司了,要替贏的出律師費。也就是法官出庭的費用,由敗訴的一方承擔。這樣那些自知勝算不大的人,會放棄起訴。而美國沒有這樣的安排,只要有微弱的勝算,也值得一試,因為賠償金額非常巨大。

問題:美國人愛打官司,中國人愛私了,哪一種方法更好,為什麼?

任何司法裁決都可以看作是產權、責任、資源、成本在不同角色的人之間的重新分配。法律制度的演化背後有一個基本的動力,那就是效率的提升,而談到效率,它有兩個含義:

一個是司法結果的效率,判斷法官判了,到底是牛要吃小麥還是小麥吃牛,哪種結果更有效率?另一個是司法過程的效率,是法官來判案,陪審團來判案,還是通過私了的方式結束糾紛,這是一個效率問題。

其實不論打官司還是私了,人們要追求的是,法律的效率、總的效率能夠達到最大化。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如果糾紛本身造成的得失不是很大,而司法體系的成本很高,不論由於手續繁瑣,還是司法體系不可信,那人們就更願意私了。反過來如果糾紛造成的得失非常大,那不論成本多高,人們可能都會選擇打官司。

內幕交易可不可以合法化?

回顧一下科斯定律,他說一項資產,一項資源無論開始時歸誰所有,掌握在誰手裡,只要交易費用足夠低,它就會落到,而且應該落到那些更善於利用這些資源的人手裡。

因為人在做事時總有利潤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傾向,誰用的好就歸誰,誰避免意外的成本更低,誰就負有更大的責任。

而內幕交易是指股市上的一些人,由於工作關係,職位上的特權,掌握了一些別人還沒有掌握的信息,他們在這些信息還沒有公佈之前,就擅自利用這些信息在股市上買賣股票為自己謀利,他們的盈利就是別人的損失。

大家認為他們不應該利用特權做損公肥私的事情。所以各國都有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律,但曼尼教授對此提出了質疑。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曼妮教授說,內幕信息就是一種寶貴的資源,他們本就掌握在公司經理人手中,所以內幕交易是否合法化,實際上就是這些寶貴的公司資源。

信息資源,到底應該歸公司的經理人所有,還是其他人所有的問題,是給誰更合理的問題,如果非要重新分配,重新分配的成本究竟有多高的問題?

如果禁止內幕交易,經理人不能利用他手上的信息牟利的話,那獲利的人是誰呢?很多人認為是其他股東,其實不是,因為其他股東是長期持有公司股票的人,他們不會頻繁甚至高頻的進行股票交易。

信息的傳播像閃電一樣快,經理人不能利用這些內幕消息,得益的只有那些像閃電那麼快的短期炒家,而不是長期持有的股東。

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律,實際上的效果是把信息資源帶來的好處從公司經理人手裡奪過來分配給那些短期炒家,這本身就不是格外的合理和有意義。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第2個觀點是如果經理人可以隨意地使用他們手上信息的話,那麼信息的傳播會更通暢,一旦發生什麼事情,會更迅速的在股價上體現出來,減少外界不必要的揣測。

這反而能使股價平穩,不出現不必要的大起大落。抑制內幕消息的傳播,延長外界觀望、猜測的時間,對股市的健康發展並沒有好處。

第3個是真要實施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律,把它執行到位,實際上非常困難,成本高的不得了。

經理人偷偷用手頭信息的辦法太多了,而且可以做得非常隱祕。真正違反內幕交易法的案例不多,只不過是大部分內幕交易都成功地逃脫偵查而已。

一個經理人始終掌握了大量別人不知道的公司情況,幾乎可以斷定他在任何時候買賣跟公司相關的股票,他都會有意無意的運用到這些信息,這算不算違法?不容易判斷,判斷的成本很高。

有個案例,說1975年一家公司把年報給了報社刊印,為了防止信息洩露,故意把公司名字隱去了。但報社的排字工人,拿到年報後,就運用他在股市上的知識,推測出了是哪家公司的,就趕緊買了這家公司的股票,然後高價賣出,賺了3萬美元。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問題來了,這位排字工人是運用自己的知識推斷出還沒有公之於眾的消息,他的行為算不算盜用了別人的內幕消息?

還有一個比較清晰的案件是《華爾街日報》案。其中一位專欄作家,寫了一個叫《街談巷議》的專欄,他把提前寫好還沒有發表的專欄告訴他朋友,這位專欄作家自己從中獲了。

案子到了最高法院,4:4投票,無法判斷的究竟是否屬於內幕交易,但以8:0一致認為這屬於偷竊行為。這位作家盜竊了本屬於《華爾街日報》版權所有的內容,他被判兩年。

真正要執行反內幕交易法,困難要比我們想象的大,曼寧教授於是提出了他的第4個觀點:

與其幫助那些短期炒家,造成有效信息的不流通,與其花費大功夫來執行這樣的法律,不如就讓經營管理人員,有權擁有和使用他們所掌握的內幕信息,並且有意的把這一點當做他們職位的福利之一。這樣他們就更願意向股東的利益看齊,把公司經營好。

面對糾紛,為什麼美國人願意對薄公堂,而中國人更願意私了?

問題:你認為曼尼教授的觀點是否合理?為什麼?

挺合理的,真實客觀。如果沒有學經濟學,我絕對不會支持這個觀點。其實到現在為止,這還是一個非常有爭議的話題。

謝謝欣賞,觀點來自《薛兆豐的北大經濟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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