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蘇州市不動產登記實施新規

法律 婚姻 房產 中國江蘇網 2017-04-17

中國江蘇網訊 2月24日本報率先報道的《房屋買賣,有望不查婚姻狀況》一事有了最新進展。日前,蘇州市國土局正式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不動產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從6月1日起,自然人因買賣、互換、贈與、分割、合併、抵押、變更不動產等申請登記等,不動產登記部門不再審查當事人婚姻狀況,當事人不需提供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新辦法就是為了方便申請人

簡化不動產登記申請,就是以便民、利民為原則,簡化不必要的登記流程,精簡不必要的登記材料,方便申請人。

優化不動產登記服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引導企業提前換領新證,二是試行特殊情形分步現場申請。

改進不動產登記婚姻狀況審查,主要內容是對於自然人因買賣、互換、贈與、分割、合併、抵押、變更不動產等申請登記等,不動產登記部門不再審查當事人婚姻狀況,當事人不需提供婚姻狀況證明材料。“這一改變,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又是規範管理的需要,”國土部門工作人員解釋,具體來說,有四個方面的原因。

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公示的基本原則是不動產登記,即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同時,《物權法》賦予了不動產登記薄以推定的效力,即不動產物權的歸屬和不動產的權利類型、數量、年限等內容以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為準。因此,不動產登記部門,沒有權利,也不允許超越《物權法》規定的登記薄記載內容,查驗當事人的婚姻狀況。

《條例》、《實施細則》、《操作規範》明確,除未經公證繼承、受遺贈的不動產登記,以及婚內“加減名”需要提供婚姻證明材料外,其餘的不動產登記類型,均未要求當事人提供婚姻證明材料,也未要求查驗審核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因此,不動產登記部門不能違反規定,要求當事人提供婚姻證明材料。

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為夫妻共有財產,如果只登記配偶一方,另一方需要“加名”的,可由雙方當事人提供婚姻關係證明等材料,申請增加共有人,將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

另外,不動產物權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不能等同於否認財產權夫妻共有的屬性。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故即使不動產登記簿上僅登記配偶一方的名字,仍然應當認定該不動產物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相當於銀行存款記載的是配偶一方的姓名,但不影響該存款是夫妻共有的屬性,取款時無需雙方到場,也無需提供婚姻證明材料。同樣,機動車買賣、過戶,也未要求當事人提供婚姻證明材料,查驗當事人婚姻狀況。

地下車庫、地下儲藏室等不動產有了明確

不動產統一登記以前,確實存在部分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記載的房屋用途與土地用途不匹配,少量的還存在不兼容等問題。究其原因,這既有歷史的因素,也有國土部門與住建部門國標用途標準不盡一致的原因,國土部門根據土地批准用途、出讓年限確定土地登記用途,住建部門根據規劃部門批准的住宅小區中住宅、商業、物業、社區用房、車庫等分別確定房屋的不同用途。因此,不動產統一登記後,準確界定不動產登記用途非常迫切。準確界定不動產登記用途的原則是“實事求是,尊重歷史,分類處置”。

《通知》分三大類提出了處理方法,對於登記錯誤的,按照規定啟動更正登記程序;對於因歷史原因導致房屋用途與土地用途不匹配、不兼容的,應依據原始檔案材料,區別不同情況,分多種類型妥善處理;對於可單獨登記發證的地下車庫、地下儲藏室等不動產,除商住混合用地為商業配套服務的以外,在不動產首次登記時,分兩種情形進行了規定。

根據新規,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確為地下車庫、地下儲藏室的,土地用途登記為城鎮住宅用地,房屋用途登記為住宅,在附記欄備註:該不動產為地下車庫或地下儲藏室。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確為住宅的,土地用途登記為城鎮住宅用地,房屋用途登記為住宅,在附記欄備註:該不動產為地下空間。

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不需要公證了

不動產統一登記前,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需要公證前置,不動產統一登記後,國家取消了強制公證要求。“取消強制公證,減輕了廣大老百姓的負擔,方便了老百姓,”國土部門工作人員坦言,這對不動產登記部門帶來了不小的審查壓力,為此,國土部門制定了《未經公證繼承、受遺贈不動產轉移登記操作要點》。《操作要點》細化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法定繼承人的認定材料進行了細化。二是為維護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保證登記結果準確,設定了公示期,即登簿前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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