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迪士尼啟動食品攜帶新規 禁帶榴蓮、自熱食品'

迪士尼 上海 榴槤 法律 法國 X-23 攝影 西瓜 美國僑報網 201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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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上海迪士尼度假區11日宣佈,開始正式實施主題樂園的食品攜帶新規。

近期,上海迪士尼樂園因為攜帶食品的規定屢屢被推上風口浪尖。就在6日,有媒體報道,上海迪士尼樂園調整食品攜帶政策後,馬上就有遊客攜帶西瓜入園,於是再度引發社會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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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上海迪士尼度假區11日宣佈,開始正式實施主題樂園的食品攜帶新規。

近期,上海迪士尼樂園因為攜帶食品的規定屢屢被推上風口浪尖。就在6日,有媒體報道,上海迪士尼樂園調整食品攜帶政策後,馬上就有遊客攜帶西瓜入園,於是再度引發社會熱議。

上海迪士尼啟動食品攜帶新規 禁帶榴蓮、自熱食品

上海迪士尼度假區啟動食品攜帶新規 (圖片來源:中新網)

榴蓮、自熱食品禁帶

中新網報道,11日,上海迪士尼度假區專門就食品攜帶新規進行說明。上海迪士尼方面明確表示,即日起,遊客可攜帶供本人食用的食品及飲料進入上海迪士尼樂園,但不允許攜帶需加熱、再加熱、加工、冷藏或保溫的食品及帶有刺激性氣味的食品。不可攜帶入園的食物包括(但不限於):需加熱水食用的方便麵、帶自熱功能的食品,以及榴蓮等。

遊客將繼續可以攜帶瓶裝水和飲料入園,遍佈樂園的50多個直飲水供應點和20多個熱水供應點也將繼續為遊客免費提供飲用冷熱水。酒精飲料、罐裝和玻璃容器仍將被禁止攜帶入園(小型嬰兒罐裝食品除外)。對於有需要將不可攜帶入園的個人物品進行寄存的遊客,度假區已推出每日10元/件的寄存服務。

上海迪士尼樂園表示,遊客可在樂園內的指定野餐區域享用自帶的食品和飲料,但需要遵守垃圾分類準則,並共同維護乾淨整潔的樂園環境。

伴隨食品攜帶新規而來的,是“更友好、人性化”的安檢流程和服務。

上海迪士尼官方指出,確保所有遊客和演職人員的安全是上海迪士尼度假區進行一切工作的首要原則。度假區的安全檢查程序建立在全球迪士尼樂園60餘年的運營經驗基礎之上,並且每一座迪士尼度假區目的地每天都在執行類似的安全檢查程序。

為了儘可能降低安全檢查對遊客體驗的影響,上海迪士尼度假區建議遊客在安檢時可以自己打開包袋,如安檢人員有要求,遊客可自行將可疑物品取出,並在完成檢查後放回。並且度假區還將在未來採用如X光機在內的安檢設備,輔助人工服務等手段進一步優化安檢流程。

上海迪士尼樂園重申,不得攜帶入園的物品包括(但不限於):易燃易爆物品;任何類型的武器;仿真武器或玩具槍;需加熱、再加熱、加工、冷藏或保溫的食品及帶有刺激性氣味的食品;酒精飲料;罐裝或玻璃容器;尺寸超過56釐米X36釐米X23釐米的箱包、容器或行李;手推車及帶輪子的運送工具;帶滑輪的玩樂裝備;大型專業攝影、攝像器材和其他相關工具;大型三腳架、摺疊椅及凳子;動物;相關法律禁止的物品及其他具有危險性或破壞性的物品。

而基於安全考量,個別手提包、包裹或其他物品可能無法攜帶入園。對無人看管的物品,上海迪士尼度假區也將作適當處理。

回顧》上海迪士尼樂園已默許攜帶食物

據悉,因為攜帶零食進入樂園時被園方工作人員翻包檢查並加以阻攔,大學生小王將上海迪士尼告上法庭,此事引發輿論關注。15日,媒體實地探訪發現,儘管迪士尼相關工作人員依舊會搜包進行檢查,但已默許遊客攜帶食物入園。

北京《新京報》記者嘗試攜帶禁食順利通過檢查並進入了園區。記者獲得的一份迪士尼內部信件顯示,迪士尼已禁止公關團隊迴應媒體詢問。上海消保委表示,正在密切關注此事。

對此,迪士尼方面迴應稱,“或許是安檢人員出於人性化考慮”。

同時,多名在迪士尼樂園內遊覽的遊客表示,搜包及不允許攜帶食物的規定不合理,“園區的食物價格太貴,我覺得這是園區賺錢的一種手段”。

上海迪士尼方面此前對此事迴應稱,外帶食品與飲料的規定,與中國大部分主題樂園以及迪士尼在亞洲的其他目的地一致。但多家媒體報道稱,在美國和法國,多家迪士尼樂園並沒有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園的規定;而在日本東京迪士尼的中文官網上,也沒有完全禁止遊客自帶飲食。

中國消費者協會14日發佈消息表示,“這起訴訟,是消費者行使自己監督權的行為,既維護了個人利益,也維護了公眾利益,中消協對此表示大力支持和提倡。”

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與理論研究部主任陳劍表示,企業自主經營權無可厚非,但顯然企業的自主經營權是有邊界的,“即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不能建立在剝奪消費者權利、限制公眾利益的基礎之上。”

這件事情爭議最大的點是“迪士尼翻包”。這種方法損害所有遊客體驗,確實很愚蠢,也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就算維護“禁帶外食”規則的監督成本很高,園區管理方及保安也無權搜包。針對這點,輿論場上也產生了共識。

陳劍說,如果這一行為實質上是為了限制消費者自帶食品,那這就是假借公眾利益,對一己私利進行保護。“其實機場等一些公共場所也進行一些掃描的檢查,來看他是不是有危險物品。這是很正常的一個行為,它是基於公共安全的考慮進行的。但如果是基於企業私自的利益,即為個體利益進行翻包、搜身等,這種行為是法律明確禁止的,是有損人身權益的行為。”陳劍表示。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查詢發現,在小王之前,也曾有遊客因遭遇類似情形向法院起訴,但均被裁定“不予受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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