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保定一地這些區域內全年禁銷、禁燃煙花爆竹'

保定 順平 環境汙染 交通 東至 空氣汙染 河北 法律 環境保護 河北青年報保定播報 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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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保定一地這些區域內全年禁銷、禁燃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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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上午,順平縣組織召開全縣禁止限制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部署會暨媒體通報會。會議下發了《順平縣禁止限制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和《順平縣煙花爆竹禁限放宣傳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對修訂的新規定進行了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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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保定一地這些區域內全年禁銷、禁燃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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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上午,順平縣組織召開全縣禁止限制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部署會暨媒體通報會。會議下發了《順平縣禁止限制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和《順平縣煙花爆竹禁限放宣傳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對修訂的新規定進行了解讀.

10月1日起,保定一地這些區域內全年禁銷、禁燃煙花爆竹

據《順平縣禁止限制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順平縣建成區東至東外環東側100米、南至南外環南側100米、西至保阜路西側100米、北至保阜路北側100米、(包括腸衣基地、蒲興莊園、麗景馨城)區域內,全年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附:順平縣禁止限制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效防止環境汙染和噪音汙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河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以及《保定市禁止限制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縣域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製成,引燃後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於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

第三條 順平縣建成區東至東外環東側100米、南至南外環南側100米、西至保阜路西側100米、北至保阜路北側100米(包括腸衣基地、蒲興莊園、麗景馨城)區域內,全年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違者,視情節和後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罰款處罰。

禁放區外的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辦公場所及周邊100米範圍內;

(二)汽車站、火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輸變電設施、廣播通訊設施、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集貿市場、商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及周邊100米範圍內;

(四)重要軍事設施、文物保護單位及周邊100米範圍內;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及周邊100米範圍內;

(六)醫療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敬老院、療養院及周邊100米範圍內;

(七)居民樓頂、樓道、陽臺、平臺、室內、窗臺以及不足煙花爆竹產品說明要求安全距離的地點;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或場所。

第四條 禁放區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禁止燃放甩炮、摔炮、砸炮、擦炮、拉炮等非法、超標、非標煙花爆竹產品以及其他未標明“個人燃放類”的煙花爆竹品種。

第五條 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禁止佈設煙花爆竹零售點。禁放區外菸花爆竹零售點的佈設,必須經縣應急管理部門批准。煙花爆竹銷售點佈設,必須遵循“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佈局、總量控制”原則,嚴格按照具有相對獨立的零售場所,與人員密集場所、重點建築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佈設。一律不得與居民住所、活動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不得佈設在超市內,不得“下店上宅”“前店後宅”,不得集中連片經營,不得超許可範圍儲存煙花爆竹,不得采購、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零售點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要依法履行職責,認真登記產品流向,加強銷售臺賬的記錄和保管,全面負責安全工作。

第六條 在縣政府發佈預警,啟動重汙染天氣Ⅲ級及以上應急響應措施期間,全縣區域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主辦單位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安部門審查批准後,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燃放。

第八條 公安、應急、生態環境、供銷、綜合執法、民政、市場監管、教體、宣傳部等部門和鄉鎮政府、社區辦、居(村)民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新聞單位、居(村)民委員會以及物業部門,應當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工作,教育引導廣大群眾以綠色環保形式文明舉辦節慶、開業慶典和辦理婚喪嫁娶等活動。

第九條 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責令其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視情節和後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公安機關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責令其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廣大群眾要自覺遵守禁止、限制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規定,並主動勸阻、制止和舉報違法違規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小區物業、賓館酒店、城中村、重點單位等單位積極開展自身內部宣傳。對舉報非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經查證屬實予以表揚、獎勵。舉報電話:110。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第十二條 2019年1月11日印發的《順平縣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規定》(〔2019〕7號)同時廢止。

(編輯 劉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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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保定一地這些區域內全年禁銷、禁燃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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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上午,順平縣組織召開全縣禁止限制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部署會暨媒體通報會。會議下發了《順平縣禁止限制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和《順平縣煙花爆竹禁限放宣傳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對修訂的新規定進行了解讀.

10月1日起,保定一地這些區域內全年禁銷、禁燃煙花爆竹

據《順平縣禁止限制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順平縣建成區東至東外環東側100米、南至南外環南側100米、西至保阜路西側100米、北至保阜路北側100米、(包括腸衣基地、蒲興莊園、麗景馨城)區域內,全年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附:順平縣禁止限制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效防止環境汙染和噪音汙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河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以及《保定市禁止限制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縣域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製成,引燃後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於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

第三條 順平縣建成區東至東外環東側100米、南至南外環南側100米、西至保阜路西側100米、北至保阜路北側100米(包括腸衣基地、蒲興莊園、麗景馨城)區域內,全年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違者,視情節和後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罰款處罰。

禁放區外的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辦公場所及周邊100米範圍內;

(二)汽車站、火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輸變電設施、廣播通訊設施、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集貿市場、商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及周邊100米範圍內;

(四)重要軍事設施、文物保護單位及周邊100米範圍內;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及周邊100米範圍內;

(六)醫療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敬老院、療養院及周邊100米範圍內;

(七)居民樓頂、樓道、陽臺、平臺、室內、窗臺以及不足煙花爆竹產品說明要求安全距離的地點;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或場所。

第四條 禁放區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禁止燃放甩炮、摔炮、砸炮、擦炮、拉炮等非法、超標、非標煙花爆竹產品以及其他未標明“個人燃放類”的煙花爆竹品種。

第五條 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禁止佈設煙花爆竹零售點。禁放區外菸花爆竹零售點的佈設,必須經縣應急管理部門批准。煙花爆竹銷售點佈設,必須遵循“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佈局、總量控制”原則,嚴格按照具有相對獨立的零售場所,與人員密集場所、重點建築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佈設。一律不得與居民住所、活動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不得佈設在超市內,不得“下店上宅”“前店後宅”,不得集中連片經營,不得超許可範圍儲存煙花爆竹,不得采購、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零售點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要依法履行職責,認真登記產品流向,加強銷售臺賬的記錄和保管,全面負責安全工作。

第六條 在縣政府發佈預警,啟動重汙染天氣Ⅲ級及以上應急響應措施期間,全縣區域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主辦單位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安部門審查批准後,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燃放。

第八條 公安、應急、生態環境、供銷、綜合執法、民政、市場監管、教體、宣傳部等部門和鄉鎮政府、社區辦、居(村)民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新聞單位、居(村)民委員會以及物業部門,應當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工作,教育引導廣大群眾以綠色環保形式文明舉辦節慶、開業慶典和辦理婚喪嫁娶等活動。

第九條 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責令其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視情節和後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公安機關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責令其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廣大群眾要自覺遵守禁止、限制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規定,並主動勸阻、制止和舉報違法違規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小區物業、賓館酒店、城中村、重點單位等單位積極開展自身內部宣傳。對舉報非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經查證屬實予以表揚、獎勵。舉報電話:110。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第十二條 2019年1月11日印發的《順平縣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規定》(〔2019〕7號)同時廢止。

(編輯 劉璇)

10月1日起,保定一地這些區域內全年禁銷、禁燃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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