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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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10月1日起施行

□ 本報記者 王瑩

近日,《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福建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通過。《條例》將於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施行近30年的《福建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將同時廢止。

“早在10年前,針對《條例》的立法準備工作就已經開始了。”在近日舉行的新聞通氣會上,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一處主任科員陳捷介紹說,由於沒有直接的上位法作為依據,再加上行政執法改革一直在不斷推進,《條例》的立法可謂“十年磨一劍”。

縱覽《條例》,通篇最大的特點就是強調對行政執法權的約束以及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條例》設置了“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證據”“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個專章,分別對目前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中推行的行政執法“三項制度”作了細化規定。《條例》還設置了“行政執法特別規定”專章,系統迴應了“釣魚執法”、重複檢查和多頭檢查等社會關注度較高的熱點問題。

“三項制度”得到細化

今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發佈指導意見,在全國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三項制度”,緊牽規範執法的“牛鼻子”。在此之前,福建省已在自貿區的福州、廈門、平潭三個片區進行了深入試點。《條例》的實施,將為“三項制度”在福建的全面推行提供法治保障。

在行政執法公示方面,《條例》對不同主體的公示責任分別進行了明確。其中,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執法依據、執法權限、執法程序、執法結果、監督方式等有關行政執法信息及時向社會依法公開;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性別、所屬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證件編號等信息向社會公示;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向當事人和相關人員表明身份。

此外,規定需統一著裝和佩戴執法標識的,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執法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和佩戴執法標識。

在行政執法證據方面,《條例》明確,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通過行政執法文書、拍照、錄像、錄音、監控等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行政執法需要配備音像記錄設備,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有條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採用實時聯網等互聯網信息技術進行記錄、存儲和管理。

對查封、扣押和強制拆除等可能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行為,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行政執法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對現場檢查、調查取證、證據保全、聽證、行政強制、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程序,應當逐步實現全過程錄音錄像。

在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方面,《條例》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直接關係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以及案件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重大執法決定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釣魚執法”被明確禁止

針對時有發生的“釣魚執法”現象,《條例》在“行政執法特別規定”專章中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行政執法機關不得采取利誘、欺詐等不正當方式,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法並對其實施處罰。行政執法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不得為實施處罰而放任違法行為持續存在。

同時,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和罰繳分離的有關規定,不得將行政執法產生的收入同本機關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鉤,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行政處罰指標,不得損毀、使用、截留、坐支、私分和擅自處置罰沒財物。

對行政執法主體因“釣魚執法”“以罰代管”產生的法律責任,《條例》也進行了規定。

《條例》明確,行政執法機關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未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的,下達或者變相下達行政處罰指標的,損毀、使用、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處置罰沒財物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對行政執法人員非法收費或者截留、私分、挪用罰沒財物的,採取利誘、欺詐等不正當方式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法並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在行政處罰後不採取措施糾正而放任違法行為持續存在的,將給予批評教育、效能問責、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暫扣行政執法證件等處理,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也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檢查應依法實施

在“行政執法特別規定”專章中,《條例》還對行政檢查的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要求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檢查應當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還應當對本級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檢查活動予以指導、協調,避免重複檢查和多頭檢查。

根據《條例》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定和公佈年度行政檢查工作計劃,合理確定行政檢查的事項、方式、對象、時間等。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日常行政檢查工作,確保必要的檢查覆蓋面和工作力度。對投訴舉報較多、列入異常名錄或者有嚴重違法記錄等情況的,可以增加行政檢查次數。

行政檢查結束時,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將行政檢查的結果當場告知被檢查人;需要等待檢驗、檢測、檢疫結果的,應當在收到結果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告知被檢查人。被檢查人對行政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執法機關申請複核。

《條例》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根據行政檢查工作計劃實施隨機抽查的,應當制定和公佈抽查事項清單,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行政執法人員的工作機制。行政執法機關在隨機抽查後應當及時依法向社會公佈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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