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登記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環境汙染 環境保護 能源 法律 全國能源信息平臺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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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星環境監測網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為實現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全覆蓋,生態環境部研究起草了《關於實施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登記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關於實施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登記管理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為實現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管理全覆蓋,實施排汙許可登記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汙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很小,依法不需要申請排汙許可證的排汙單位實行登記管理,實行登記管理的範圍由《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分類名錄》)規定。

二、實施登記管理排汙單位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要求。

三、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登記管理,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並告知排汙單位有關管理要求及法律責任,督促按期完成排汙許可登記。

四、排汙單位應在國家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登記,並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根據《分類名錄》,實施時限為2017年、2018年的已發證行業,現有排汙單位應當於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登記;實施時限為2019年、2020年的行業,現有排汙單位應當在實施時限內完成登記;實施時限後投入生產運營的,排汙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發生實際排汙之前完成登記。

五、排汙單位登記內容包括排汙單位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繫方式、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主要產品及產能、生產工藝等排汙單位基本情況,主要汙染物項目,排放去向,執行的汙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採取的汙染防治措施等排汙信息。

六、排汙許可登記管理採取網上辦理方式。排汙單位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提交排汙信息登記表後,自動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排汙單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報的排汙許可登記表及登記回執。

已納入第二次全國汙染源普查的排汙單位,可直接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修改、確認相關信息,完成排汙許可登記。

涉及國家祕密的,排汙單位採用書面登記方式,向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紙質登記材料,獲取排汙許可登記回執。

七、排汙許可登記有效期為三年,自登記編號生成之日起生效。排汙單位需在有效期滿前二十日內辦理排汙許可登記延續,否則登記自動失效。

八、排汙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排汙單位基本情況,主要汙染物項目,排放去向,汙染物排放執行標準以及採取的汙染防治措施等登記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二十日內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排汙變更登記。

因《分類名錄》調整或排汙單位生產內容變更等原因導致管理類別變化的,應在在變動之日起二十日內在全國排汙許可管理信息平臺提交排汙許可證申請表或排汙信息登記表,並及時註銷原來的排汙許可證或排汙許可登記。

2020年12月以前可能復產的臨時停產排汙單位應當按規定登記相關信息,並註明生產運營狀況,復產前應及時變更排汙信息。

九、排汙單位因關停、異地搬遷等原因停止排汙的,應當及時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註銷原排汙許可登記。

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汙單位的監督管理,每年對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登記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對排汙單位開展日常生態環境監管,按一定比例定期抽查,將其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

十一、排汙單位完成登記後,單位名稱、地址、行業類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等排汙單位基本情況以及主要汙染物項目、排放去向、執行的汙染物排放標準、採取的汙染防治措施等排汙信息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對於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登記信息不予公開。

十二、排汙單位未按規定登記排汙信息的,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登記,並依法予以處罰。

管理類別由登記管理變為重點管理或簡化管理的排汙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排汙許可證的,按照無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情形依法予以處罰。

十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排汙單位存在排汙許可登記弄虛作假、汙染物超標排放等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排汙許可登記管理不屬於行政許可事項,是排汙許可制度管理體系的必要組成部分,是實現固定汙染源環境管理全覆蓋的重要舉措。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加強監管,切實做好相關工作。執行中遇到困難和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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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星環境監測網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為實現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全覆蓋,生態環境部研究起草了《關於實施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登記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關於實施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登記管理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為實現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管理全覆蓋,實施排汙許可登記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汙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很小,依法不需要申請排汙許可證的排汙單位實行登記管理,實行登記管理的範圍由《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分類名錄》)規定。

二、實施登記管理排汙單位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要求。

三、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登記管理,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並告知排汙單位有關管理要求及法律責任,督促按期完成排汙許可登記。

四、排汙單位應在國家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登記,並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根據《分類名錄》,實施時限為2017年、2018年的已發證行業,現有排汙單位應當於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登記;實施時限為2019年、2020年的行業,現有排汙單位應當在實施時限內完成登記;實施時限後投入生產運營的,排汙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發生實際排汙之前完成登記。

五、排汙單位登記內容包括排汙單位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繫方式、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主要產品及產能、生產工藝等排汙單位基本情況,主要汙染物項目,排放去向,執行的汙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採取的汙染防治措施等排汙信息。

六、排汙許可登記管理採取網上辦理方式。排汙單位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提交排汙信息登記表後,自動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排汙單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報的排汙許可登記表及登記回執。

已納入第二次全國汙染源普查的排汙單位,可直接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修改、確認相關信息,完成排汙許可登記。

涉及國家祕密的,排汙單位採用書面登記方式,向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紙質登記材料,獲取排汙許可登記回執。

七、排汙許可登記有效期為三年,自登記編號生成之日起生效。排汙單位需在有效期滿前二十日內辦理排汙許可登記延續,否則登記自動失效。

八、排汙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排汙單位基本情況,主要汙染物項目,排放去向,汙染物排放執行標準以及採取的汙染防治措施等登記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二十日內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排汙變更登記。

因《分類名錄》調整或排汙單位生產內容變更等原因導致管理類別變化的,應在在變動之日起二十日內在全國排汙許可管理信息平臺提交排汙許可證申請表或排汙信息登記表,並及時註銷原來的排汙許可證或排汙許可登記。

2020年12月以前可能復產的臨時停產排汙單位應當按規定登記相關信息,並註明生產運營狀況,復產前應及時變更排汙信息。

九、排汙單位因關停、異地搬遷等原因停止排汙的,應當及時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註銷原排汙許可登記。

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汙單位的監督管理,每年對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登記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對排汙單位開展日常生態環境監管,按一定比例定期抽查,將其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

十一、排汙單位完成登記後,單位名稱、地址、行業類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等排汙單位基本情況以及主要汙染物項目、排放去向、執行的汙染物排放標準、採取的汙染防治措施等排汙信息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對於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登記信息不予公開。

十二、排汙單位未按規定登記排汙信息的,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登記,並依法予以處罰。

管理類別由登記管理變為重點管理或簡化管理的排汙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排汙許可證的,按照無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情形依法予以處罰。

十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排汙單位存在排汙許可登記弄虛作假、汙染物超標排放等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排汙許可登記管理不屬於行政許可事項,是排汙許可制度管理體系的必要組成部分,是實現固定汙染源環境管理全覆蓋的重要舉措。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加強監管,切實做好相關工作。執行中遇到困難和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反饋。

關於實施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登記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注:

(1)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進行法人登記的名稱填寫,填寫時應使用規範化漢字全稱,與企業(單位)蓋章所使用的名稱一致。二級單位須同時用括號註明二級單位的名稱。

(2)、(3)、(4)指生產經營場所地址所在地省份、城市、區縣。

(5)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營業執照所載明的註冊地址。

(6)排汙單位實際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址。

(7)企業主營業務行業類別,按照2017年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填報。儘量細化到四級行業類別,如“A0311 牛的飼養”。

(8)企業非主營業務類別或企業其他重要設施所屬行業,如沒有可不填;

(9)指登記時企業的生產運營狀態,包括正在生產、臨時停產、在建未投產等;臨時停產的,應填寫計劃復產時間,在建未投產的,應填寫計劃投產時間。

(10)、(11)指生產經營場所中心經緯度座標,應通過排汙許可管理信息平臺中的GIS系統點選後自動生成經緯度。

(12)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此項為必填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是一組長度為18位的用於法人和 其他組織身份的代碼。依據《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GB 32100-2015)》編制,由登記管理部門負責在法人和其他組織註冊登記時發放統一代碼。

(13)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此項為必填項。組織機構代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GB 11714-1997),由組織機構代碼代碼登記主管部門給每個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頒發的在全國範圍內唯一,始終不變的法定代碼。組織機構代碼由8位無屬性的數字和一位校驗碼組成。填寫時,應按照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上的代碼填寫;其他註冊號包括未辦理三證合一的舊版營業執照註冊號(15位代碼)等。

(14)分公司可填寫實際負責人。

(15)指與產品、產能相對應的生產線或生產單元,填寫內容應與排汙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致。

(16)填報主要某種或某類產品及其生產能力。生產能力可填寫上一年實際產量,上一年未生產的,採用設計產能。

(17)指有組織的排放口、或無組織排放控制區域,如廠界等。

(18)指廢水出廠界後的排放去向,不外排包括全部在工序內部循環使用、全廠廢水經處理後全部會用不向環境排放;間接排放去向包括去工業園區集中汙水處理廠、市政汙水處理廠、其他企業汙水處理廠等;直接排放包括進入海域、進入江河、湖、庫等水環境。

(19)根據《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判定是否屬於危險廢物。

(20)汙染治理設施名稱,對於有組織廢氣,汙染治理設施名稱包括除塵器、脫硫設施、脫硝設施、VOCs治理設施等。

(21)指主要汙水處理設施名稱,如“綜合汙水處理站”、“生活汙水處理系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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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登記管理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為實現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管理全覆蓋,實施排汙許可登記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汙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很小,依法不需要申請排汙許可證的排汙單位實行登記管理,實行登記管理的範圍由《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分類名錄》)規定。

二、實施登記管理排汙單位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要求。

三、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登記管理,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並告知排汙單位有關管理要求及法律責任,督促按期完成排汙許可登記。

四、排汙單位應在國家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登記,並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根據《分類名錄》,實施時限為2017年、2018年的已發證行業,現有排汙單位應當於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登記;實施時限為2019年、2020年的行業,現有排汙單位應當在實施時限內完成登記;實施時限後投入生產運營的,排汙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發生實際排汙之前完成登記。

五、排汙單位登記內容包括排汙單位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繫方式、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主要產品及產能、生產工藝等排汙單位基本情況,主要汙染物項目,排放去向,執行的汙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採取的汙染防治措施等排汙信息。

六、排汙許可登記管理採取網上辦理方式。排汙單位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提交排汙信息登記表後,自動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排汙單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報的排汙許可登記表及登記回執。

已納入第二次全國汙染源普查的排汙單位,可直接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修改、確認相關信息,完成排汙許可登記。

涉及國家祕密的,排汙單位採用書面登記方式,向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紙質登記材料,獲取排汙許可登記回執。

七、排汙許可登記有效期為三年,自登記編號生成之日起生效。排汙單位需在有效期滿前二十日內辦理排汙許可登記延續,否則登記自動失效。

八、排汙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排汙單位基本情況,主要汙染物項目,排放去向,汙染物排放執行標準以及採取的汙染防治措施等登記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二十日內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排汙變更登記。

因《分類名錄》調整或排汙單位生產內容變更等原因導致管理類別變化的,應在在變動之日起二十日內在全國排汙許可管理信息平臺提交排汙許可證申請表或排汙信息登記表,並及時註銷原來的排汙許可證或排汙許可登記。

2020年12月以前可能復產的臨時停產排汙單位應當按規定登記相關信息,並註明生產運營狀況,復產前應及時變更排汙信息。

九、排汙單位因關停、異地搬遷等原因停止排汙的,應當及時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註銷原排汙許可登記。

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汙單位的監督管理,每年對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登記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對排汙單位開展日常生態環境監管,按一定比例定期抽查,將其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

十一、排汙單位完成登記後,單位名稱、地址、行業類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等排汙單位基本情況以及主要汙染物項目、排放去向、執行的汙染物排放標準、採取的汙染防治措施等排汙信息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對於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登記信息不予公開。

十二、排汙單位未按規定登記排汙信息的,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登記,並依法予以處罰。

管理類別由登記管理變為重點管理或簡化管理的排汙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排汙許可證的,按照無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情形依法予以處罰。

十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排汙單位存在排汙許可登記弄虛作假、汙染物超標排放等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排汙許可登記管理不屬於行政許可事項,是排汙許可制度管理體系的必要組成部分,是實現固定汙染源環境管理全覆蓋的重要舉措。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加強監管,切實做好相關工作。執行中遇到困難和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反饋。

關於實施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登記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注:

(1)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進行法人登記的名稱填寫,填寫時應使用規範化漢字全稱,與企業(單位)蓋章所使用的名稱一致。二級單位須同時用括號註明二級單位的名稱。

(2)、(3)、(4)指生產經營場所地址所在地省份、城市、區縣。

(5)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營業執照所載明的註冊地址。

(6)排汙單位實際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址。

(7)企業主營業務行業類別,按照2017年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填報。儘量細化到四級行業類別,如“A0311 牛的飼養”。

(8)企業非主營業務類別或企業其他重要設施所屬行業,如沒有可不填;

(9)指登記時企業的生產運營狀態,包括正在生產、臨時停產、在建未投產等;臨時停產的,應填寫計劃復產時間,在建未投產的,應填寫計劃投產時間。

(10)、(11)指生產經營場所中心經緯度座標,應通過排汙許可管理信息平臺中的GIS系統點選後自動生成經緯度。

(12)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此項為必填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是一組長度為18位的用於法人和 其他組織身份的代碼。依據《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GB 32100-2015)》編制,由登記管理部門負責在法人和其他組織註冊登記時發放統一代碼。

(13)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此項為必填項。組織機構代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GB 11714-1997),由組織機構代碼代碼登記主管部門給每個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頒發的在全國範圍內唯一,始終不變的法定代碼。組織機構代碼由8位無屬性的數字和一位校驗碼組成。填寫時,應按照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上的代碼填寫;其他註冊號包括未辦理三證合一的舊版營業執照註冊號(15位代碼)等。

(14)分公司可填寫實際負責人。

(15)指與產品、產能相對應的生產線或生產單元,填寫內容應與排汙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致。

(16)填報主要某種或某類產品及其生產能力。生產能力可填寫上一年實際產量,上一年未生產的,採用設計產能。

(17)指有組織的排放口、或無組織排放控制區域,如廠界等。

(18)指廢水出廠界後的排放去向,不外排包括全部在工序內部循環使用、全廠廢水經處理後全部會用不向環境排放;間接排放去向包括去工業園區集中汙水處理廠、市政汙水處理廠、其他企業汙水處理廠等;直接排放包括進入海域、進入江河、湖、庫等水環境。

(19)根據《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判定是否屬於危險廢物。

(20)汙染治理設施名稱,對於有組織廢氣,汙染治理設施名稱包括除塵器、脫硫設施、脫硝設施、VOCs治理設施等。

(21)指主要汙水處理設施名稱,如“綜合汙水處理站”、“生活汙水處理系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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