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需重新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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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

2017年11月16日,譚女士入職一家服裝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今年6月,該公司因經營不善,原法定代表人馮某將公司轉讓給了徐某,轉讓後徐某將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自己,但用人單位的名稱沒有變更。

徐某經營了半個月後,譚女士等人就接到公司的通知:員工需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與原公司法定代表人馮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譚女士不解,於是來電詢問: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需重新籤勞動合同嗎?

【解答】

該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譚女士與公司原來簽訂的勞動合同仍然有效,應繼續履行,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職務行為都是代表用人單位這個實體組織的行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與法人組織建立勞動關係,而不是與法定代表人建立勞動關係。所以,法定代表人變更後,原勞動合同仍有效。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三十八條:依照法律和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作者:唐學基 李紅斌)

南方工報責編:劉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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