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徵收補償安置不滿,被徵收人能否圍繞立項審批“釜底抽薪”?

法律 投資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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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黃豔 左倩哲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對徵收補償安置不滿,被徵收人能否圍繞立項審批“釜底抽薪”?

導讀:在徵收維權中,被徵收人總是希望挖掘、開闢更多可供審查的“法律點”以作為與徵收方博弈的籌碼。而一個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無疑是其啟動的基礎,若被徵收人能對其依法審查則可能實現“釜底抽薪”的維權效果。那麼,作為被徵收人的你,是否還在自行或者委託律師複議、起訴立項批覆呢?這東西到底能不能救濟呢?

在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北京、上海及其他不同省份對於立項批覆、核准或者備案是否可以進入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存在不同態度。之所以爭議較大,是因為立項批覆是一個建設項目得以啟動的“源頭”,建設單位只有在取得立項後,徵收項目才能辦理用地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文件,進而開始實施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的工作。因此,很多被徵收人、律師會認為,立項作為在先行政行為,對其後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時產生了外化影響,且最終影響到被徵收人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沒有發改委立項,被徵收人也不會面臨徵收,所以立項是可供複議、訴訟等審查救濟的。

然而到了近兩年,隨著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個答覆引薦、一個申訴裁定(〔2017〕最高法行申169號)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一個通知的先後作出,立項已經統一進入了“不可訴(複議)”時代。

對徵收補償安置不滿,被徵收人能否圍繞立項審批“釜底抽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展改革委部門項目審核批覆行政案件原告資格問題的答覆》中認為,發展和改革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和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主要是從擬建設項目是否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審查,並不涉及項目的徵地拆遷、安置補償等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具體權利義務相關的內容。故當事人以項目建設影響其土地或房屋權益等為由,起訴發展和改革部門對投資項目審批、核准行為的,因其與項目審批、核准行為不具有利害關係,故不具有提起訴訟的原告資格。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統一投資項目管理類行政複議案件受理標準的通知》則進一步明確,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以發展改革部門投資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行為侵犯其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為由提起行政複議的,複議機關可以認定申請人與投資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行為不具有利害關係,並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的決定。

對徵收補償安置不滿,被徵收人能否圍繞立項審批“釜底抽薪”?

據此,在明律師認為,司法是公眾權利救濟的最後一道防線。作為被徵收人的你,要用對這道防線,少走彎路,才能在正確的維權路途上守護自身合法權益。實踐中,仍有部分律師、當事人寄希望於嘗試針對立項批覆提起救濟程序,但其僅僅只能是一種“嘗試”,而很難發揮實際作用。大家要注意擺準這一程序的位置,不要因此而浪費時間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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