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安置協議對被徵收人不利時,如何維權?複議還是訴訟?

法律 民法 信用記錄關愛日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2019-06-21

徵地徵收過程中,一些國土資源部門會主動對被徵收對象徵收補償的數額進行核定後作出通知書,從而起到再次公告徵地、確認補償的作用。

一、徵地徵收安置補償通知書的內容

通知書一般包括基本情況、被徵收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調查複核結果以及補償情況、房屋徵收安置方式及告知事項四部分。

基本情況。主要包括當事人的基本信息,被列入徵地範圍的土地及房屋情況、當事人補償登記或簽約選房情況、補償依據等。

被徵收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調查複核結果及補償情況。如被徵收房屋的四至、佔地面積、建築面積、建築結構、房屋評估補償等。

房屋徵收安置方式。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方式時包括:被徵收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款、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擬安置的房屋戶型、建築面積及價款、各款項的結算辦法等。選擇貨幣補償方式時包括:被徵收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款、搬遷補助費、貨幣安置作價補助金等。

告知事項。包括在規定的日期內選擇安置方式的權利、逾期未選的法律後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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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徵地徵收安置補償通知書的性質

通知書是國土資源部門對相對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行為,但其究竟是行政法律行為還是行政事實行為一直有爭議。

行政法律行為是行政主體為規制行政關係,運用行政權設定、變更、消滅或確認特定或不特定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作用;

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實現行政規制,但未產生相應法律效果的行政作用。

兩者的區別在於行政職權實施的行為是否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通知書是在行政機關實施徵地徵收補償安置過程中,由國土資源部門作出的通知書。

它是在既有的國家與被徵地群眾之間存在的徵地徵收與補償安置關係的基礎上出臺的,通知書本身並沒有設定、變更、消滅、確認行政法律關係,而是為了落實 “兩公告一登記”的要求,對被徵地群眾進行登記的程序進一步落實,是補充已經生效的行政法律行為而實施的行為。因此,通知書應當屬於行政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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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通知書不服能否複議?

《行政複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據此可知,通知書作為行政事實行為應當不屬於行政複議的審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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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通知書不服能否起訴?

新《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條將原先的“具體行政行為”改為“行政行為”,使得行政機關作出的接受司法審查的行為外延進一步擴展,不僅包括具體行政行為,也包括行政事實行為。

因為事實行為雖然不產生行政法律上的約束力,但是對公民、法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仍然可能造成損害,如通知書在調查核實被徵地人的財產上有缺漏或者資產評估標準偏低等,就有可能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因此,對通知書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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